成劳社发【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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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保险缴交政策(五险一金)

成都市社会保险缴交政策(五险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 资60%的缴费基数(元/
月)
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 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元/月)
1428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缴费基数(元/月) 7140 6819 6819 6819 6819 6819
注: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 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人 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二○
眉山市社会 眉社
眉山市社 关于征收2010
各区、县社保局(中心),市属以上参保单位: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川 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按1429元,最高按714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4572元、5148元、5724元。2010年度缴费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0月31日。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按规定加收利息。 (三)2010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养老金补发的,在2010年8月补发到 (四)2010年度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丧葬费补发的,在2010年10月前补发到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3号),结合《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废止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内容的3个市政府规章、我局代市政府(含办公厅)起草的13个规范性文件、以我局名义制发(含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发文)的2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公布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2.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附件3。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7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文,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办法》实施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区(市)县依法制订的现行补偿安置办法继续有效,但对其中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按《办法》规定办理。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1、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004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登记的人员。

2、200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人员安置,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4年1月1日后才获批准的,农转非人员可以选择按《办法》实施。

3、200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完成人员安置,只是按月发放生活补助的,按《办法》实施。

4、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办法》办理。

(三)下列人员适用《办法》: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户成员;2、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3、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4、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前,在政策范围内正常生育的婴儿;6、《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征地前,已办理户口农转非登记的人员;3、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4、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5、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6、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口的人员;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244号)发文号:成劳社办[2007]244号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7-10-19是否有效:有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24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现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成劳社办〔2010〕106号
9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79号
10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劳社发〔2003〕80号
11
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3号
成人社办发〔2011〕23号
2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稿)》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
2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2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15号
3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2号
32
关于深化就业培训改革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183号
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成劳社办〔2009〕186号
6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266号
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69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市政府令第154、155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医报[2009] 9号)收悉。

对你们所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第一部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个体参保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办法》第十条第六款“入院前3日内”是指办理住院手续的前3日。

例如:李某5号办理入院手续,在2号至5号这个期间,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医院发生的门诊阳性特殊检查费(以发票记载时间为准)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三、《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特殊检查”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X线造影、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伽马照相、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白血病残留病灶检测、肿瘤相关抗原测定、动态心电图、动态脑电图、纤维支气管镜检、胃镜、肠镜、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经纤支镜防污染采样刷检查等诊疗设备检查。

四、《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仅指手术项目本身,不包含麻醉、材料、护理、监测等相关费用。

五、《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连续不间断缴费,是指在2009年1月前,已在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川人社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精神,制定了《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9日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业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2018年12月14日修订)、《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办发〔2018〕16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户籍和在我省常住的外省户籍、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5•【字号】成府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第一条为了保障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人意愿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但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寻衅殴斗、违规驾驶机动车、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除外。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保险的管理。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综合保险的具体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凭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一)本办法实施前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包括增加招用,下同)的,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
年4月30日以前宣
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5)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5)
四、工程相关的施工和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范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要求: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验收标准, 并按四川省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2.材料品质、规格必须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及招标人要求。
3.施工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18.砌筑工程(含所有墙身的顶部斜砌密实的砌砖、砌块)中各种墙体厚度综合考虑, 若实际施工时墙体厚度发生变化, 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9.多功能厅吸声墙面、音乐厅吸声墙面、剧场吸声墙面、天棚FSC反射板、天棚FCP吸声板、舞台地面不在本次招标控制价范围内。室外总平部分给水、排水、消防等因没有施工图, 工程量和项目特征按常规做法暂估和描述。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学生活动中心工程》施工图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
4.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29.27.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应按照本清单给定的费率进行报价, 结算时按照相关文件调整。工程建设过程中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应达到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和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成建委发【2007】83号文件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某大学新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工程, 由综合楼、艺术中心、剧场组成;其中艺术学院总建筑面积10120m2, 建筑总层数4层, 建筑高度20.6m;剧场总建筑面积4780m2, 建筑总层数1层, 局部3层, 建筑高度23m;综合楼总建筑面积5137.00m2, 建筑总层数3层, 建筑高度17.7m。建筑耐火等级二级, 屋面防水等级二级, 钢筋砼框架结构(琴房部分为砖混结构), 结构抗震设防烈度7度。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6〕5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规建)局、财政局、安监局(安办)、总工会(办事处),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总工会2016年3月3日附件1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川劳社办[2007]18号文件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1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川劳社办[2007]18号文件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1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川劳社办[2007]18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川劳社办[2007]18号文件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规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1月起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范围。

根据川劳社函[2000]32号、成劳社发[2002]129号、成劳社发[2003]61号和川劳社办[2007]18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一)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30日期间因病退职的人员退职生活费低于本人办理退职手续时上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职手续时上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因病退职的人员在按市政府令第83号计算退职生活费时,如退职生活费低于本人办理退职手续时上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市政府令第83号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职手续时上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再按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二十一条过渡期计发方式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三)2007年1月1日起因病退职的人员在按市政府令第83号计算退职生活费时,退职生活费低于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2006年12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市政府令第83号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2006年12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再按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二十一条过渡期计发方式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人社厅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

成劳社发【2008】68号

成劳社发【2008】68号

成都市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6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8]189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附件:成都市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灾区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灾区社会稳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发放对象,是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灾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因灾失去亲人家庭的未就业城乡劳动者,因灾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包括因灾房屋严重损毁需重建或异地搬迁重建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

(二)《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认定和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填写《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申请表》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灾区群众集中安置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领取《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灾区城镇失业人员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及本人居民身份证;(2)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按城镇失业登记有关办法办理失业登记后,持《失业证》及本人居民身份证;(3)农村劳动者持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或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证明或因灾失去亲人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成人社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21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落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18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和《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子女(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四川藏区彝区“9+3”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在同一年度内可分别享受)。

参加同一级别同一职业(工种)职业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2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的精神,为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机制,健全和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积极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结合我市试验区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和《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2.《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二○○八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的精神,为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城镇稳定就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申领《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办法(一)申领《失业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失业后申领《失业证》,需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常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向城镇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失业证申请表》,申领《失业证》。

(二)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视同失地农民,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承包土地签订的流转合同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

综保并轨社保政策解

综保并轨社保政策解

6、《关于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后社会保险卡相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80 [2011]80号 后社会保险卡相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80号)
一、适用对象
2011年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 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 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和暂停缴费人员 不含建筑施工企业、已享受老年补贴的人员) (不含建筑施工企业、已享受老年补贴的人员)
12%
8%
2011年: 年 3.5% 2012年: 年 4.5% 2013年: 年 5.5% 2014年: 年 6.5%
0.6% 2% 2% 1%
1%
非本市 户籍农 民工
原综保的非本市户籍农 民工 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 年 月 日后新招用 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12% 8% 2.5% 无 2% 无 自愿参加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这类 这类人 人员工资总 额。 员工资 个人: 总额 个人:本人 工资( (不低 工资(不低 于上一 于上一年成 年成都 都市职工月 市职工 平均工资的 60%,不高 , 月平均 于300%)。 )。 工资的 60%, , 非本市户籍 不高于 农民工个人 300%)。 不缴费。 )。 不缴费。
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养老待遇举例对比
综合保险是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就终止参保关系。 例:某参保人员缴费57个月后,达到法定退休人员,其一次性老年 并 例:某参保人员缴费57个月后,达到法定退休人员,其一次性老年 补贴为:5182.66(个人账户含利息)+1055.79(平均缴费基数) 轨 补贴为:5182.66(个人账户含利息)+1055.79(平均缴费基数) ×57(累计缴费年限)×0.6%=5543.74元。 57(累计缴费年限)×0.6%=5543.74元。 前 某参保人员缴费35个月后,终止缴费,一次性退个人账户为: 某参保人员缴费35个月后,终止缴费,一次性退个人账户为: 1142.77×35×8%+186.3=3386.06元。 1142.77×35×8%+186.3=3386.06元。 基本保险是满足退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保险是满足退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后享受丧葬和 并 抚恤。 例:李某年龄60岁,2009年退休,省平均工资为2380.5元则其缴费 轨 例:李某年龄60岁,2009年退休,省平均工资为2380.5元则其缴费 指数约为1,个人账户23000元。其养老金按月领取为522.55元 指数约为1,个人账户23000元。其养老金按月领取为522.55元/月。 后 1、基础养老金=357.08元 、基础养老金=357.08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23000÷139=165.47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23000÷139=165.47元 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死亡时上一年省平均月工资的4 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死亡时上一年省平均月工资的4个月。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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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劳社发【20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现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蓉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缴纳综合保险费。

二、本通知所称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或居民户籍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被在蓉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建设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相关工作。

四、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全部在蓉施工企业缴纳。

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五、凡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实施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协助。

高新区及其他区县的综合保险实施工作,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六、办理综合保险的程序如下:综合保险开户工程承包单位持中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附件二),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

工程总承包进行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其分包单位的综合保险总包单位统一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地基基础、装饰装修、金属门窗、幕墙等工程,若进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的综合保险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预缴综合保险费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上的综合保险费金额作为工程预付款一次性划入工程承包单位的综合保险开户银行中。

并获得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综合保险缴费
确认函》。

2、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预缴综合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综合保险费金额=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4%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时标准为准,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建筑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预缴综合保险费的定额人工费为中标文件中计取规费的“定额人工费”。

按四川省二〇〇〇计价定额办理预结算的工程项目,以及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或总造价包干的工程项目,预缴综合保险费的定额人工费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中定额人工费所占比例计算确定。

人员申报工程开工后15日内,工程承包单位应将实际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录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
中,打印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电子格式数据盘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加。

人员变动1、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实际用工人员发生变更或因工程施工内容变化引起人员增减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录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或《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中,打印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电子格式数据盘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

2、工程承包单位变更工程施工期间,承发包双方因故解除合同的,持解除协议到工程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变更手续。

新的工程承包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综合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应将解除协议和新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并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缴纳综合保险费每月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的实际用工
人数计算缴费金额并扣款。

综合保险销户1、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到缴纳综合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并办理销户手续。

2、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提交竣工结算备案机构备案。

七、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应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工伤或职业病认定、鉴定及理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参加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建筑工地因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人员意外伤害的,经当地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其受害人的赔付标准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意外伤害的规定执行。

九、在蓉施工企业须按本通知的要求依法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

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申报人员变化情况,如施工现场使用的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超过预计用工人数的,应及时追加缴纳综合保险费。

工程竣工时,实际参加综合保险人数一般应不低于预计用工人数。

未参加综合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赔付责任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工程承包单位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对参保人员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参加综合保险人员须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其责任。

工程承包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综合保险参保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备案机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查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未提交的,不予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结算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查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
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备案。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保险参保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保险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或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综合保险登记及人员信息处理等工作。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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