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法律职务犯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
2018年,李某在担任地籍管理科科长期间,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市纪委监察委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违法收受他人财物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土地手续问题找到李某,希望李某能帮忙办理相关手续。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开发公司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2018年,李某在办理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土地证信息泄露给开发公司,导致该信息被泄露给其他公司,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3. 滥用职权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在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修改相关资料,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给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造成严重损失。
三、案件审理1.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9月,市纪委监察委对李某立案调查,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
随后,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李某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3)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4)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李某的案例警示我们,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党纪国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 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堵塞管理漏洞。
本案中,李某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反映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
职务行为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3年,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张某某在担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受贿行为张某某在担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负责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为:(1)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张某某违规干预企业项目审批,导致部分企业项目顺利获得审批,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和成本。
(2)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张某某对部分企业提出的要求给予特殊关照,使得这些企业在项目审批中得到了优先待遇。
(3)张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帮助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2. 非法收受财物张某某在受贿过程中,先后收受了他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这些财物包括现金、购物卡、贵重物品等。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讯问,收集了相关证据。
同时,侦查机关还依法对张某某的家属、同事、下属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进一步查明了张某某的受贿事实。
2.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详细列举了张某某的受贿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张某某受贿案。
庭审中,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职务行为与受贿罪的界限职务行为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监管、管理、行政等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认识、机密、资源等有关条件,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着重探讨其原因和启示,以期提供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有效防范。
一、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2019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规划公司老板陈某的贿赂。
张某通过为陈某的公司提供土地规划许可等特殊权益,以获取个人利益。
此案既涉及滥用职权罪,也涉及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和第389条规定,滥用职权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公款案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构报销、账务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案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 案例三:王某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案2018年,王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生产主管期间,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此案涉及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81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制度缺失在张某案中,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张某能够滥用职权,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关键。
2. 利益诱惑职务人员往往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某案中,李某通过侵占公司公款追求个人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 丧失职业操守在王某案中,王某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丧失了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感。
公职人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水利局局长张某,自担任水利局局长以来,一直秉持着“廉洁奉公、为民服务”的宗旨,为当地水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担任局长期间,张某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开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019年,某市纪委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张某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2019年12月,张某被市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经过1. 初步核查2019年,某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张某在担任局长期间,确实存在受贿行为。
2. 深入调查市纪委成立专案组,对张某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过程中,专案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方式,全面掌握了张某受贿的事实。
3. 依法查处根据调查结果,市纪委对张某进行立案审查。
经审理,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2019年12月,张某被市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
三、案件定性及处理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处理结果经审理,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此外,张某受贿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例分析1. 案件原因分析(1)张某法制观念淡薄。
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张某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法制观念淡薄,对受贿行为认识不足。
(2)权力过于集中。
张某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个人欲望膨胀。
随着职务的提升,张某的个人欲望逐渐膨胀,开始追求物质享受,从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 案件警示意义(1)加强法制教育。
公职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
(2)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陈其艳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其艳,女,某市人,原为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8年,陈其艳因涉嫌贪污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陈其艳案件最终在2020年判决。
本案涉及贪污罪、受贿罪等多个罪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1. 贪污罪:陈其艳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受贿罪:陈其艳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财务主管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其他犯罪:陈其艳还存在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一)贪污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贪污行为;二是贪污对象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国有单位、集体所有的财物;三是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中,陈其艳作为国有企业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公款,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其艳贪污数额较大,应当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受贿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中,陈其艳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财务主管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其艳受贿数额较大,应当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犯罪1.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研究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研究近年来,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频繁发生,给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带来了巨大挑战。
本文通过深入研究一些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其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打击和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提供参考。
案例一:张某挪用公款案张某是某地区一家政府机构的会计,负责管理公款。
他以虚构报销和开具伪造发票的方式,将大量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上,并用于赌博和奢侈消费。
这一行为持续了多年,直到审计部门发现账目异常才揭开了这起案件的真相。
原因分析:此案例中,张某贪图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进行挪用公款。
可能原因包括他对个人欲望的贪婪和对法律法规执行的漠视。
此外,某地区政府机构对财务管理的监管不够严密也为他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
影响分析:张某的挪用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机构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贪污腐败行为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诚信度产生怀疑。
防范措施: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政府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力度。
同时,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道德约束,增强他们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能力。
案例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贩卖机密文件案王某是某机关的高级工程师,负责管理重要的科研项目。
他利用职务之便,将机密文件出售给竞争对手,获取非法利益。
这一行为不仅泄露了国家重要机密,还给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原因分析:王某的行为很可能是出于个人的利益追求和贪婪。
在权力面前,他背弃了职业道德和法律准则,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
此外,机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措施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他的犯罪提供了机会。
影响分析:这起案件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国家机密的泄露,还对相关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
以此为鉴,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组织的利益,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带来了阻碍。
防范措施: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政府机构应加强对重要机密的保护和管理,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安全制度。
梁毅案件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梁毅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
本文通过对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引言梁毅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毅因犯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本文通过对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探讨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二、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1. 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1)梁毅因犯职务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其他侵犯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梁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构成职务犯罪。
(2)梁毅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梁毅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参与政治活动。
(3)梁毅被没收非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梁毅在案件中非法所得的财物被依法没收。
2. 敲诈勒索的法律后果(1)梁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梁毅在案件中使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2)梁毅被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可以并处罚金。
梁毅被判处罚金,以惩戒其犯罪行为。
三、梁毅案件的法律分析1. 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1)梁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构成职务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
在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职务犯罪是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这种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也损害了企业和组织的利益,对国家的社会安全和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我国,相关法律对职务犯罪给予了严厉打击。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很难在实践中进行有效的打击。本文通过对某个职务犯罪案例的分析,来探讨职务犯罪的识别、打击以及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
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某,在担任财务总监的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编造费用、虚报损失等手段,贪污了公司的财物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后来,公司对财务总监的行为进行了审计,发现了张某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了深入的侦查工作。通过多方取证、调查证人等手段,最终确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贪污罪。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三、案分析
1.职务犯罪的特点
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使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和便利性。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绝对控制权,因而可以轻易地伪造、篡改财务数据,以达到贪污公司财产的目的。
2.职务犯罪的打击
职务犯罪的打击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在本案中,公司首先发现了张某的异常行为,并报案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通过深入的侦查工作,取得了大量有效证据。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并最终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并判决张某犯罪,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3.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严格的程序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也享有自己的辩护权,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权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刘雪松案件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雪松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之一。
刘雪松,男,1969年生,原系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5年,刘雪松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逮捕。
经过长时间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刘雪松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分析1. 受贿罪刘雪松在担任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刘雪松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滥用职权罪刘雪松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刘雪松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法院判决,刘雪松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这是对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职务剥夺刘雪松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应当被剥夺公职。
这是对他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也是对他职务犯罪行为的一种警示。
3. 信息公开法院依法公开了刘雪松案件的判决结果,这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有利于对刘雪松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警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4. 涉案财物追缴法院依法对刘雪松受贿所得的财物进行了追缴,并将追缴的财物上缴国库。
这是对刘雪松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也是对他非法所得的一种返还。
5. 社会影响刘雪松案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底线电视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题材的电视剧逐渐成为观众关注的焦点。
其中,《底线》作为一部聚焦法院工作的电视剧,以其真实、贴近生活的剧情和深入剖析法律问题的深度,吸引了大量观众。
本文将以《底线》中的一些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观众的法律意识。
二、《底线》案例一:正当防卫剧情简介:主人公李晓冬在一场突如其来的抢劫中,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抢劫犯进行了正当防卫,导致抢劫犯死亡。
法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李晓冬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抢劫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次,李晓冬在防卫过程中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最后,李晓冬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李晓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底线》案例二:职务犯罪剧情简介:法院工作人员王志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导致案件审理不公。
法律分析:1. 职务犯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王志刚的行为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王志刚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最后,他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3. 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法律规定,王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底线》案例三:合同纠纷剧情简介:一家企业因与供应商发生合同纠纷,导致生产受阻,企业负责人找到法院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1. 合同纠纷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陈荣炼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荣炼案件是一起涉及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
陈荣炼,原系某市某局副局级干部,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剖析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以及法律在打击腐败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概述1. 涉案事实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陈荣炼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同时,还涉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
2. 案件进展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对陈荣炼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掌握了陈荣炼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1)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陈荣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荣炼贪污数额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受贿罪(1)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陈荣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陈荣炼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量刑分析(1)从重处罚情节陈荣炼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以下从重处罚情节:1)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2)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恶劣;3)拒不认罪、悔罪。
法律案例职务犯罪问题(3篇)
第1篇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非法手段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局原局长王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王某还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职务犯罪包括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1)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例的法律依据(1)受贿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滥用职权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启示1.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抵制诱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电视剧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是一部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电视剧,通过讲述一系列法律案例,揭示了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法律的力量。
本文将以剧中两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一:祁同伟的职务犯罪(一)案情简介祁同伟,原汉东省公安厅厅长,因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被查。
在剧中,祁同伟为了追求自己的仕途,不惜与黑恶势力勾结,滥用职权,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
最终,祁同伟因犯罪事实确凿,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法律分析1. 祁同伟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祁同伟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2. 祁同伟受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祁同伟在任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三)法律建议1. 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
三、案例二:侯亮平的职务犯罪(一)案情简介侯亮平,原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罪被查。
在剧中,侯亮平在办理一起贪污案过程中,收受犯罪嫌疑人贿赂,为其开脱罪责。
最终,侯亮平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法律分析1. 侯亮平受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侯亮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犯罪嫌疑人贿赂,为其开脱罪责,构成受贿罪。
2. 侯亮平徇私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某市政府官员贪污案时间:2008年至2010年概述:2008年,某市政府发生了一起贪污案。
案件涉及某市政府一名高级官员王某,他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收受贿赂,并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该案成为了当时该市法律界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事件经过:2008年初,某市政府启动了一个大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和众多工程公司。
王某在这一项目的实施中负责工程招投标和项目审批的相关工作。
由于他的权力和影响力,很多工程公司纷纷想要通过贿赂的方式获得相对利益。
在2008年3月,工程公司A找到了王某,并通过向他行贿的方式,成功获得了一个非常有利可图的工程项目。
为了掩盖贪污的痕迹,王某通过虚报工程款、私自调整工程规模等手段,将公共财产挪用为私人财产。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工程公司选择了贿赂王某,以获取更多的工程项目。
到2009年底,王某贪污的金额已经达到数千万元。
然而,他没有发觉到大批贪污款项的减少引起了外界的怀疑。
2010年,一家情报公司接到了举报王某涉嫌贪污的信息,并将此事向当地纪检部门报告。
纪检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并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财产流水账、工程项目文件、王某涉嫌共谋的通信记录等。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审查后,检察院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于2010年7月对王某提起了公诉。
王某被控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庭审过程中,检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实了王某在职务上所犯下的罪行。
同时,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试图通过抗辩化解他所面临的指控。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承认了自己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的贪污行为,但辩称挪用公款的行为并非个人所为,而是为了项目顺利进行,他只是暂时借用,并非占为己有。
最终,法庭判决王某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对于挪用公款罪,法庭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展示了职务犯罪的典型特征,即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行使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委托的管理、监督职务的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涉及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各个层级和领域。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对于职务犯罪,有着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制裁措施。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例,对职务犯罪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犯罪行为、法律责任及案件处理过程。
二、案例描述某市某县的A先生,担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负责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
在担任该职务期间,A先生多次利用其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进行违法行为。
具体表现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批准了一批私人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申请,未遵守规定程序,且对相关土地使用费进行违规处理,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该案件被县纪委监委发现并立案调查,经侦查取证后,将A先生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三、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的管理、监督职务,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违法违规行使职权,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犯罪分子身份特殊: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通常是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在相关单位担任管理、监督职务,有较大的权力和资源支配权。
3.社会危害性: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还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市民合法权益,行为危害性较大。
4.社会关注度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其行为受到广泛关注,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必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影响恶劣。
四、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就以上案例中A先生的违法行为而言,他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进行违法操作,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此类职务犯罪一旦构成,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参照行贿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职业者职务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法院法官李某,男,45岁,法学学士,自1998年进入法院工作,先后在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工作,担任过审判员、副庭长等职务。
李某在法院工作期间,因工作能力突出,多次获得嘉奖。
然而,在2019年,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案件震惊了整个司法界。
二、犯罪事实经调查,李某在担任XX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滥用职权,违规判决李某在审理某刑事案件时,明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为了谋取私利,故意降低被告人的刑期,使其得以从轻处罚。
在判决书中,李某故意隐瞒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得判决结果严重偏离了事实真相。
2. 收受贿赂,谋取私利李某在审理另一起刑事案件时,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告人为了获得lighter sentence,通过中间人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李某在收受贿赂后,故意降低被告人的刑期,使其得以从轻处罚。
3. 隐瞒事实,逃避监管李某在收受贿赂后,为了逃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故意隐瞒自己的受贿行为。
在组织调查时,李某编造谎言,企图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审理2019年7月,XX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承认,自己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严重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李某表示悔过,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诚恳,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件评析李某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职业者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主体特殊:李某作为法院法官,本应依法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他却为了个人私利,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梁毅案件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梁毅案件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涉及贪污、受贿等罪名。
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案件对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社会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及基本事实梁毅,原系某市政府部门副处长,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定梁毅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梁毅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三、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1. 对梁毅本人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梁毅因贪污、受贿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具有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腐败现象。
(2)民事责任:梁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涉及民事纠纷。
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对司法实践的法律后果(1)强化法治观念:梁毅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强化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2)规范司法行为:法院在审理梁毅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这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3)完善反腐败机制:梁毅案件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对完善反腐败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应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 对社会的影响(1)警示教育作用:梁毅案件的曝光,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具有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他们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梁毅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3)促进社会风气好转:梁毅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促进社会风气好转,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结论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是多方面的,既有对梁毅本人的法律制裁,也有对司法实践和社会的深远影响。
法律讲堂职务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对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原市委书记李某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李某在担任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同时,其家庭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
三、案例解析(一)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市市委书记,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李某故意收受贿赂,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
4. 客观要件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利益受损,符合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二)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经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预防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3.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4.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选拔任用政治坚定、品德优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
5.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四、结语职务犯罪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
通过剖析李某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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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二)——从易善玲案谈女性职务犯罪预防一、案情介绍易善玲,女,原中共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副主任。
2010年6月18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
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腐败经历: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
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就“贡献”了161.2万元。
在掌控A公司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
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
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某,得知公司要改制后他马上表示出兴趣。
不过,王某很快就发现,吴某早已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
王某经过别人“提醒”,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
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不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为吴某,王某只好认输。
后来,他自己出来组建新的开发公司,靠着易善玲的帮忙,也做了不少项目。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想到找易善玲帮忙。
2001年下半年,A公司买到了一块地要开发项目,可是公司缺少土地出让金,易善玲想办法从镇里借了90万元,让A公司顺利开工。
同一年,易善玲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让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
吴某深知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
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给易善玲拜年,同时送上1万元红包。
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资助”了10万元学费。
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每年的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他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
易善玲的女儿回国后在上海定居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
易善玲抱怨说,“上海房价太高了,为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
”“房价是高啊,回头我给你弄点钱。
”吴某赶紧回应。
“哦好的,你有我就跟你借点。
”易善玲随口说。
第二天上午,吴某从银行账户取了100万元放在车上,接着就打电话给易善玲的丈夫张世龙:“你女儿买房子困难,我给你弄点钱,你有空来取。
”[4]张世龙随即开车过来,大大方方地拿走了钱,只留下一句“谢谢”。
对于吴某这个大老板,张世龙在缺钱花时也不“客气”。
2007年下半年,他以女儿的名义投资了一家粉末厂,但付款时资金有困难,于是直接让吴某“解决40万元”。
吴很快就取出40万元送给了他。
她成了开发商巴结对象易善玲担任溧水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之后,成了诸多开发商争相巴结的对象。
江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某主要负责协调项目前期以及政府相关配套项目的推进。
在一次饭局上,张某某通过别人介绍结识了易善玲,从此他就开始有意识地拉近和她的关系。
不久,B公司在溧水开发“东方名城”项目,2004年春节后,“东方名城”项目的推进遇到了大麻烦。
由于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少当地百姓封堵工地大门,导致工程停工两个月,损失达到600多万元。
张某某找到易善玲,易出面解决了这件事,让工程得以恢复。
同样在这一年,“东方名城”要交付了,可是由于政府对小区水电方案还没确定,导致小区没通上水电,张某某心急如焚,再次找到易善玲,易召集相关部门商量,解决了这个困难。
“客观上说,她的确给了我们公司帮助,减少了公司的损失,创造了效益。
”张某某也“投桃报李”,2005年春节前,他从公司财务支取了5万元现金,送到了易善玲的家中。
[5] 买房比市价便宜近一半但易善玲的“胃口”远不止此。
2005年5月,她和张世龙想在溧水县城买房,不久看中了“东方名城”一套近200平米的跃层房子。
张世龙随即给张某某打电话透露了想法。
“副县长要在我们楼盘买房!”张某某欣喜不已,马上向单位老总汇报,随后立刻通知那套房子停止销售。
“这套房子的销售价格是2400多元一个平方米,成本价是1350元左右,你看放在什么价格比较合适?”张某某小心地询问。
“总不至于让你们亏本。
”张世龙说。
经过两人的商谈,房价最终定为每平米1400元。
可张世龙回家之后,易善玲却不同意:“我们不能以这个价格买房子,传出去影响不好。
”张某某得知后心知肚明:“这样吧,我们按正常价格开票,再送你们一笔交房款。
”见张世龙面有难色,张某某赶紧说:没事,我会处理好的。
于是,张某某从公司账上给了张世龙20万元现金,张世龙按市场价买下了这套房子。
2010年6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溧水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县总工会主席易善玲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丈夫张世龙有期徒刑4年。
2人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19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在人们心中,女性往往是温顺与善良的代名词,因此女性一旦涉足职务犯罪,极容易被忽视,加上爱面子和胆小怕事的本性,女性实施犯罪后的惧怕心理会比男性更为强烈,她们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因此女性犯罪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2、从作案手段看,多是伙同他人作案。
7名女性职务犯罪分子中有4人均是伙同同事或自己丈夫共同犯案。
1宗案件连续作案3个多月;涉案金额较大,一发不可收拾。
如蒙山县新华书店出纳员何某与其丈夫里应外合,在2008年3、4、5月份短短3个月时间多次挪用蒙山县中小学课外读物及教材款112931.55元给丈夫做金银首饰、古董生意,最后夫妻俩双双落得在法庭受审的可悲下场。
3、7名职务犯罪女性中,2名是科级干部,1名是事业干部,其余4名均是职工。
4、从年龄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30岁至50岁之间,其中30岁至40岁的3人,40岁至50岁的4人。
可以说,30岁至50岁是女性职务犯罪的高发期。
5、高学历犯罪占较大比例。
大学1人,大专3人,中专2人,只有1人是初中文化,高学历犯罪从犯罪学上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一种表现产物,学历越高越有机会参与更高的管理岗位,如果其一旦犯罪,其犯罪手段自然表现为高智商犯罪。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法制观念淡薄。
被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者大多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的虽然文化程度较高,但平时极少学习法律知识,因此法律意识薄弱,罪与非罪也分辨不清。
(二)单位管造了便利条件。
事实证明,健全的财务、保管制度是防止职务犯罪的有力手段。
(三)心存侥幸的心理作祟。
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分子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自以为所做的犯罪天衣无缝、无人知晓,于是利令智昏,做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事。
(四)吃亏补偿心理。
上述女性职务犯罪者心态严重失衡,认为自己的贡献多,收入少,产生吃亏心理,从而为敛财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有一定职权的女性在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想到即将退居二线,认为自己为公奋斗了一辈子,得到的报酬却有限,于是出现了“一辈子为公,偶尔几次为私不应该是腐败性质”的想法,便在补偿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
三、女性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一)加强道德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提高妇女特别是职业女性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她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使到职业女性在工作中作出成绩,作出贡献的同时,又要使她们知法懂法,依法按规办事。
(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单位规章制度。
现今各单位的会计、出纳等工作多由女性负责,认为女性在理财方面比较可靠,正是出于对女性的信任,往往疏于管理,加上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从查处的几宗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正是由于对女性的过于信任,放松监管,导致她们大肆侵吞,挪用国家财产,成为硕鼠。
现实证明,失去监管的权力最容易滋生腐败。
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完善的财经制度是防范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基础条件。
(三)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
对于职务犯罪,要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因为是女性犯罪而心慈手软,姑息养奸,在案件的处理上应与男性一视同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同样也适用于女性,通过强化办案,加大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力度,以打促防,使到有犯意的人员警钟长鸣而不敢以身试法。
(四)选贤任能,选好单位领头人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
从查处的案件看,无论是国有公司还是国家机关,都是因为单位的一把手先起犯意,下面的人才“马首是瞻”,同流合污的。
可见,选好一个政治思想好、能力强、素质高的一把手以及一个团结、廉政的领导班子,对于加强单位的廉政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五)纪委、检察、监察、财政、审计、司法部门与相关单位共同举办个案预防研讨会,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深入研讨,把传统的置后预防变为主动事前预防,使预防关口前移,强化内部预防机制。
适时邀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同志讲授法律知识课,如财经纪律、会计法,公司法、刑法等等,走访了解相关单位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检察院在查处女性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制度,要注意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女性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要分析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规律、特点、动态、寻找预防对策。
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有利于党委、人大、政府抓早、抓实,研究对策,起到防微杜渐作用。
同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的讨论,并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跟踪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从法律、政策、教育、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铲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