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2013年度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简介-论文
确切 、 使 用安 全 ” 的丹 参 多酚 酸盐及 其 粉针 剂 , 相 关 技 术 获 得 了 中 国及 美 同 专 利 的 授 权 。 作 为 中 药 注 射 剂, 首 次 开展 了丹参 多 酚酸 盐 的多 成分 药 代动 力 学研 究 , 首 次 在 临 床 试 验 中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运 动 试 验 证 实疗 效 , 并 首 次完 成大 规模 I v 期 临 床 研 究 。该 成 果 被 列 入 国 家 发 改 委 中 药 现 代 化 的 示 范 项 目 , 同时被 中国制 药行业 评 为最具 市 场竞 争力 医药 品种 , 并 获 得 了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二 等 奖 等 科 技 奖 励 。2 0 0 6年 投 产至今 , 已创 造 巨大 的社 会经 济效 益 , 2 01 2年 销 售 额 突 破 2 0 亿元 , 2 01 3 年 预 计销 售额 突 破 3 0 亿 元 。该 项 成果 对我 国 中药现 代化 、 特 别 是 中 药 注 射 剂 的 研 究 具 有 显 著 的促 进 、 示范 和带 动作 用 。
导 多能 性 干细 胞 具有 与 胚胎 干 细胞 相 同 的多 能性 水 平 , 该 成 果 被评 价 为 “ 诱 导 多 能 性 干 细 胞 领 域 里程 碑式的1 二 作 ” ; 发 现 可 以鉴 别 干 细胞 多 能 性 的分 子 标识 及其 调 控 机 制 ; 实 现 了不 同胚层 细 胞 间 的转 分
主要 科技 贡献 : 中 药 现 代 化 研 究 对 我 国 的 人 口健 康 、 社 会 和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着 重 要 的 战 略 意 义 。 由 来 自上 海 药 物 所 科 研 人 员 组 成 的 丹 参 多 酚 酸 盐 项 目研 究 团 队 创 造 性 地 提 出 以 丹 参 乙 酸 镁 为 核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正文:----------------------------------------------------------------------------------------------------------------------------------------------------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以服务于国家建设,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科学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不论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奖金一万元,荣誉证书及金质奖章;二等奖奖金五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金边奖章;三等奖奖金二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奖章。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每两年颁发一次,对奖金获得者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获得者(一、二、三等)的荣誉称号,奖金获得者可在右胸前佩带奖章。
对集体工作得奖的,荣誉称号与奖章仅授予在该项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工作者。
集体奖金的分配,由得奖人和得奖人所属机构提出办法,经中国科学院批准。
奖励名额、奖金颁发日期及推荐日期,由中国科学院统一公布。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各研究所、国内各科学研究机关、高等学校以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已完成的重要科学研究工作和科学著作负责推荐。
科学工作者个人亦可按工作系统向上述机构请求推荐。
第六条负责推荐的机关、学校,应将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五份,以及有关的参考资料和说明,连同推荐书及学术鉴定,一并送交中国科学院。
推荐书内应对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就学术上或国民经济上的意义予以说明,并加以评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简介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于2000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立,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是中国五个国家科学技术奖中最高等级的奖项,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根据2019年1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官网显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两名,由国家主席亲自签署、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800万元奖金。
截至2019年1月,共有31位杰出科学工作者获得该奖。
1奖项历史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
1957年1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进行了首次评审,有34项成果获1956年度奖。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中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完成。
196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毛泽东为“发明证书”亲笔题字。
1966年5月,批准了发明奖励297项,其中包括“原子弹”、“氢弹”、“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重要成果。
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危害,当时仅对获奖者颁发发明证书,未颁发奖章和奖金。
1978年,党中央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会上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
1999年5月2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5号令,发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
2000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正式设立。
2001年2月19日,在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宣读了《国务院关于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是中国科学院授予个人或集体的荣誉,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个人”指在推荐期间为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
对于同一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一般只授予一个个人,但对于确属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组(可以分属不同院属单位)独立工作并形成同一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最多可同时授予两个个人,否则作为集体授奖。
第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集体”指由同一重大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组成的团队。
主要完成人员应主要是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也可包括国(境)内院外单位人员,最多不得超过20人,排名不分先后。
其中“突出贡献者”指在同一重大成果形成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做出可认定的突出贡献的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排名不分先后。
第三章推荐受理第五条条例第八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指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的同领域知名专家。
第六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实行限额推荐。
院直属单位每届只能推荐1名候选者;5名及其以上推荐专家每届可联名推荐1名候选者。
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奖者不再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上报材料之前,应征得候选者的同意。
第七条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在院外单位单独或合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若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提出并完成,享有知识产权,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第八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后方可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就同一重大成果推荐的候选者,当年若未当选,下届可继续推荐。
第九条院奖励办收到推荐材料后,须完成:(一)进行形式审查:《推荐书》内容是否完整、份数是否齐全;被推荐者做出的成果是否为近五年内完成的或显示影响的;推荐单位是否为院直属单位;推荐专家是否符合要求;被推荐个人是否为院直属单位聘用人员;被推荐集体人数是否超过20人;“突出贡献者”是否主要为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候选人是否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等。
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科技进步奖是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科技部联合授予的高荣
誉奖项。
申报科技进步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果要有突破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科技进步奖是对创新和实用的成果的认可,需要具备突破性、创新性
和实用性。
具体来说,要求申报的成果在技术层面上要有重要的创新,可以是新技术新产品,也可以是对现有技术进行的重要改进和优化,
能够在实际应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申报单位要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需要具备较高的科研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要
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研究能力。
同时,要有专业化的技术团队和先进
的科研设备,能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的应用和受益于社会和市场。
三、成果需要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和推广价值
成果的影响力和推广价值是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重要指标。
成果需要在国内外具备很高的影响力和较强的推广价值,能够在相关领域推广和应用,进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四、成果需要有认真的形式和实质性的材料准备
申报科技进步奖需要有认真的形式和实质性的材料准备。
申报材料要求全面完整,包括成果申报书、科技成果名称及介绍、科技成果创新点及市场应用前景、成果取得的重大科技进步和实际应用效果、专利授权及成果资格审核等。
以上就是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的相关介绍。
我们必须重视申报条件,持续提升科研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努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希望广大科研工作者踊跃参与申报,共同推动中国科技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文科技成果奖励的规章制度是为了激励和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杰出成就的个人和团队。
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奖励对象:科技成果奖励的对象可以包括科学家、工程师、技术人员等个人,以及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团队。
2. 奖励类别:科技成果奖励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科学研究创新奖、技术发明创造奖、科技进步奖等。
3. 申报条件:设定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条件,如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力等。
4. 评选程序:制定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程序,包括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复审等环节。
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5. 奖励标准:科技成果奖励的标准可以根据成果的贡献程度和影响力进行设定,例如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级。
6. 奖励形式:科技成果奖励可以以奖金、证书、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获奖者,以表彰其杰出贡献。
7. 奖励权威机构:确定负责科技成果奖励的权威机构,如科技部、学会、科研院所等。
8. 发布和宣传:科技成果奖励的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和宣传,以激励更多人投身到科研创新中来。
上述是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发展情况和政策需求进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文(二)一、引言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为了激励和推动科研人员取得更多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本单位制定了科技成果奖励的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科技成果奖励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奖项设置为了鼓励和表彰科研人员在不同领域取得的突出科技成果,本单位设立了以下奖项:1. 一等奖:对在科技领域做出重大突破和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2. 二等奖:对在科技领域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3. 三等奖:对在科技领域取得一定成果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4. 特别贡献奖:对在科技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
2023年国家科技进步奖提名手册
2023年国家科技进步奖提名手册引言:国家科技进步奖是中国科学技术界最高荣誉奖之一,旨在表彰在科技创新和突破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2023年,我们将继续秉持公正、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奖项设置2023年国家科技进步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级别,每个级别设立若干个奖项。
具体数量根据奖项申报情况确定,但不超过规定的名额。
除了奖项外,还设立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团队奖两个特殊奖项。
以下将详细介绍各个奖项的评选标准和申报要求。
二、一等奖1.评选标准一等奖是对在科技领域有突破性创新和重大贡献的科学家或科技团队进行表彰的最高级别奖项。
获奖者必须在科技理论研究、科技成果应用、科技思想观念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
2.评选要求申报一等奖的科学家或科技团队需要提交完整的科技成果报告,包括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创新性成果、应用效果等方面的详细介绍和数据支撑。
同时,申报材料中还需包括相关刊物发表的论文、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等证明其贡献的材料。
三、二等奖1.评选标准二等奖是对在科技领域有较大突破和贡献的科学家或科技团队进行表彰的奖项。
获奖者必须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实践应用水平,并在学术界或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2.评选要求申报二等奖的科学家或科技团队需要提交详细的科技成果报告,包括研究的重要性、创新性成果、应用效果等方面的介绍。
申报材料中还需包括发表的论文、专利等证明其成果的材料,并提供证明该创新对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贡献的相关数据和事实。
四、三等奖1.评选标准三等奖是对在科技领域有一定突破和贡献的科学家或科技团队进行表彰的奖项。
获奖者在所从事的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创新成果,对学术或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评选要求申报三等奖的科学家或科技团队需要提交对产生创新性成果的研究过程和应用效果进行详细描述的报告。
国家科技奖励大事记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第43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批准公布《关于政务院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和《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发布的首批有关科技奖励的法规性文件。
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5次会议通过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并于8月27日公布。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共11条),同年10月成立了以郭沫若为主任委员的“中国科学院奖金委员会”。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给予奖励的第一个条例。
1957年1月24日,中国科学院首次颁发1956年度科学奖金,共有34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获奖。
钱学森、华罗庚、吴文俊获得一等奖。
195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
该机构的设立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科学技术的重视,对以后乃至现在我国科技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62年,国家科委成立发明局,专门负责发明登记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1963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1950年8月17日发布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和1954年8月27日公布的《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64年6月16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在北京联合举行授奖大会,给1400多项工业新产品授奖。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在北京召开。
3月31日,在大会闭幕式上,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科技奖励活动,会上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
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1979年4月17日,国家科委召开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组成了第二届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从此开始每年进行国家发明奖的评选工作。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19年第2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第六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第七条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每年提名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建议;(二)根据一等奖候选项目成果水平,提出特等奖候选项目建议;(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行业及部门专家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20?30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原则上不得连任3届以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一)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是中国科技领域的一项基本法规,是为了鼓励和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创新实践,提高科技水平和国家整体实力,同时也是认可和表彰优秀科技人员、机构的一项重要奖励政策。
该条例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于推动中国科技进步、创新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加快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应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科研、发明、创新机构、组织以及个人。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奖励的类型、奖项以及参评条件等,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励类型《条例》中明确规定奖励类型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种类。
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中最高荣誉,以奖励在我国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卓越的科技领军人才,是表彰中国科技创新人才的最高荣誉。
二、奖励名额《条例》规定,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1-2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每年授予8项,国家技术发明奖每年授予20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予80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予1项。
这些名额都是非常宝贵的,同时也意味着竞争非常激烈,需要各位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上下足功夫。
三、参评条件想要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机构和个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参评者应为公民或境内机构,研究成果应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贡献要突出、成果要显著、影响要深远。
此外,还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相关规定。
四、评审程序《条例》规定,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学部、工程院及其所属学部、全国工商联、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可以提名奖项候选人,同时,个人和单位也可以自荐或以受邀请的方式参加推荐申报。
通过如此严格的程序,评选出来的获奖者无论是在专业领域的造诣,还是在科技创新的路程中所取得的决定性成就一定是具有较高的含金量。
五、奖金数额国家科技奖励中奖金总额非常高,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总额为5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奖金总额最高为300万元,国家技术发明奖总奖金最高为20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总奖金最高为100万元。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简介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简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2002年设立,2003年首次颁奖,今年为第三次颁奖。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不同于以往的科技成果奖,它的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周期和奖励形式都发生了变化。
(一)奖励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新的奖励制度要能够有效激励科学家个人的工作热情、求知欲望和创造潜能,而且还要奖励做出重大科技成果的优秀集体,鼓励和倡导科研团队协作攻关的精神;2、注重原创的原则:院的奖励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激励科技人员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世界第一的原创性科技成就;在满足国家战略需求的科技工作中,做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创新与集成系统和高技术产业化的科技成就,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活动中,做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贡献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就。
3、分类评价的原则:对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主要是以重大科学发现和重大技术发明及其影响等指标为主;高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主要以对国家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以对国家GDP的增长贡献和经济或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评价;社会公益研究以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和社会效益影响等指标进行评价。
因此,针对的不同的研究工作,建立不同的评价体系,有利于提升各类科技人员持续创新能力。
(二)奖励标准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主要奖励近5年内完成或显示影响的重大成果的完成个人或研究集体。
对于重大成果的认定,明确规定:“(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二)在关键技术创新与集成或高技术产业化中,为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安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或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显著社会效益;(三)在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三)奖励对象:做出重大成果的优秀个人和集体奖励对象由评价科技成果转变为评价优秀个人和集体的主要科技贡献,这是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所具有的最重要的特点。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条例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条例第一条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年轻人才,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特设立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是我院研究生教育的最高奖励。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分为特别奖和优秀奖两种。
每年设特别奖名,每名奖学金元;优秀奖名,每名奖学金元。
第三条凡是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攻读学位的研究生,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愿为振兴中华献身科学事业,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均可申请此奖。
第四条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可授予院长奖学金优秀奖。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可授予院长奖学会特别奖。
第六条组织机构和职责成立院和研究生院、分院、科大二级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分院评委会负责本分院地区单位的奖学金初评工作;研究生院评委会负责院直属所的奖学会初评工作;科大评委会负责科大的奖学金初评工作。
分院、研究生院(北京)、科大评委会,研究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需评审博士生奖学金的评委会,博士导师应占二分之一。
研究生院、分院、科大评委会的职责:.制定本系统或本单位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评审优秀奖奖励人选;.从优秀奖入选者中向院推荐特别奖励人选;.受理评奖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院评委会由主管教育的院领导任主任,由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各业务局局长组成,其职责为:.制定修改院长奖学金条例及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核准优秀奖获奖人选;.审定特别奖获奖人选;1 / 2。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科技成果也越来越丰富多样。
科技成果的产生不仅为科技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效益。
为了鼓励科学家、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维护科技界的尊严,我国建立了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为科技成果奖励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标准。
一、科技成果奖励的种类和级别科技成果奖励分为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和企业级奖三个级别。
其中,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等四个奖项。
省部级奖项包括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企业级奖项则包括技术创新奖、创新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
二、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程序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程序十分严格,需要经过多个环节:1. 提名环节:提名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提名,与之相对应的奖励级别应当选择适当。
2. 原始审查和初评环节:评奖单位应当对提名的科技成果进行原始审查和初评。
3. 预审环节:评奖省部委员会应当对评选出的评议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复查评选方案。
4. 终审环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终审。
5. 最终评定和公示环节:最终评定后进行公示,受奖者应当接受评奖单位的表彰。
三、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定标准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评定标准:1. 奖励标准: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奖励标准规定。
2. 独创性: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
3. 重要性: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创新性: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5. 推广应用价值: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
四、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定依据评选科技成果奖励,需要依据多个因素:1. 科技成果的论文、专利、软件等证明材料。
2. 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应用性和推广价值等。
3. 所投入的科技成果研发经费和人力投入。
2023 年度国家科 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
一、概述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全国各级科技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而编写的。
本手册旨在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提名程序、条件和要求,提高提名质量,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提名对象1. 单位奖:指有独立法人地位、科学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组织能力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
2. 个人奖:指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各类科技人员。
三、提名条件1. 提名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诚实守信,严守学术道德。
2. 提名对象必须具有独立的科研成果,并且该成果在技术上或应用上具有重大突破,取得显著成就,产生重要影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3. 提名对象的成果必须在公开刊物上或者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或者展览中公开发表或者展示,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四、提名程序1. 提名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递交提名材料,并按要求提交提名申报表、提名证明、成果材料等相关资料。
2.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提名材料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做出提名决定。
3. 提名决定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将提名材料和评审意见上报国家科技部门。
五、提名材料1. 提名申报表:包括提名单位情况、提名对象信息、成果摘要、评价意见等内容。
2. 提名证明:包括提名单位领导或代表签署的证明文件、提名对象个人申请书等。
3. 成果材料:包括成果论文、专利证书、学术会议或者展览的邀请函及成果展示材料等。
六、评审程序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提名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2. 评审专家须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并对所评审的提名材料保密。
3. 评审意见应当合理、客观、准确,对提名对象的创新性、贡献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七、奖励结果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将评审结果上报国家科技部门,经过审核确认后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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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成果的个人和集体,推动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以下简称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10个。
第三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与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负责,并以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奖励办)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五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授予院属单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成果的个人或集体,集体包括突出贡献者等主要完成人员。
第六条获得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个人或集体应做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近五年内完成或显示影响的重大成果:
(一)解决重大科学问题。
主要是解决本领域公认的重大科学问题,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中的关键科学问题。
(二)开辟新方向。
主要是提出新的理论主张或认知框架,发现新现象或重要物质体系并提出新的理论解释,发展一种新方法使理论假设得到检验,发明新的仪器从而开辟新的研究领域。
(三)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重点是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新兴产业关键技术、国防安全重大关键技术和开辟新的应用领域的变革性技术。
(四)形成系统解决方案。
重点是有核心技术突破,并集成多种技术、形成用户公认的先进系统级解决方案。
创造性建设和高效运行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并为重大科学发现或关键技术突破提供不可或缺的研究手段。
(五)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重点是在转移转化科技活动中,开发、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形成新标准、新产业、规模化应用示范等,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六)重大影响咨询建议。
重点是围绕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问题及全球性问题开展研究,提出科学建议和预测预见,并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
第三章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七条院奖励办统一组织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推荐受理、形式审查、分领域初评及函评工作,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
发展规划局和重大科技任务局分别具体负责组织通用领域和专用领域专业评审组初评相关工作。
第八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候选者(包括个人/集体)由院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推荐,或者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以下简称推荐专家)联名推荐。
院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按规定格式填写《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院奖励办。
第十条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主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5个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分别是物质科学与技术评审组、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评审组、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评审组、空间与信息科技评审组、专用领域评审组。
第十一条评审组、函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来自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热心科技奖励工作,能全程参加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评审工作;保守秘密,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如果当年本人获得推荐或为候选者的推荐专家,则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评审委员会专家任期内若获推荐进入总评或参与推荐的候选者进入总评,当年可另选同领域、同水平的专家代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各评审组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到会答辩。
各评审组限项投票汇总,院奖励办根据各评审组初评排序结果、评审意见等综合判断,提出总评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进入总评的候选者名单。
第十四条院奖励办负责组织对进入总评的候选者进行函评,函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以到会答辩。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者进行投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授奖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院奖励办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授奖建议名单,受理异议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听取院奖励办报告评审情况和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并对授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获得者。
第十八条中国科学院院长签署奖励证书并颁发奖章或奖杯。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个人或集体,一经查实,院将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章或奖杯,并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院将予以批评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日发布的《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是中国科学院授予个人或集体的荣誉,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个人”指在推荐期间为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
对于同一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一般只授予一个个人,但对于确属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组(可以分属不同院属单位)独立工作并形成同一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最多可同时授予两个个人,否则作为集体授奖。
第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集体”指由同一重大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组成的团队。
主要完成人员应主要是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也可包括国(境)内院外单位人员,最多不得超过20人,排名不分先后。
其中“突出贡献者”指在同一重大成果形成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做出可认定的突出贡献的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排名不分先后。
第三章推荐受理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指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的同领域知名专家。
第六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实行限额推荐。
院直属单位每届只能推荐1名候选者;5名及其以上推荐专家每届可联名推荐1名候选者。
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奖者不再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上报材料之前,应征得候选者的同意。
第七条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在院外单位单独或合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若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提出并完成,享有知识产权,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第八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后方可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就同一重大成果推荐的候选者,当年若未当选,下届可继续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