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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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租赁协议

甲方 (出租方):身份证号:

乙方 (承租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车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协议,并依法共同遵守:

一、甲方 (出租方)将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兴隆街139号前锋新村11号楼车库出租给乙方 (承租方)合法使用,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车库合法有效,没有任何产权争议,如发生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甲方负责予以处理。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月日至2015年

月日。租金为人民币伍仟元(5,000.00)。自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车库到期前2个月,乙方应通知甲方是否有继续承租意向,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该车库的权利。

二、本协议只构成车库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库内存放物品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库内存放物品受损或丢失,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甲方可协助乙方,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乙方(承租方)只享有车库使用权。不允许将车库出租、转租、转借、出兑他人使用。

四、车库只允许乙方存放用于合法目的的生活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品。不允许乙方利用车库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其他非车库原有用

途的使用事项。乙方不得利用车库进行违规、违法或涉及车库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车库使用权,并不予返还剩余期限的租赁费,并且赔偿甲方租赁用百分之二十的损失。

五、乙方应保证车库全部组成部分的完整、良好、保持原样。乙方不得改变车库内供暖等设施,如需改变或需要增加其它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负责。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修缮及承担相关费用。

六、在租赁期间,乙方承担车库的水电费、物业费等额定费用。由于车库目前已经停止供暖,若乙方需要供暖,由甲方协助开通,供暖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租赁期间发生的上述电费,否则由此引发的滞纳金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租赁期间,乙方应保证遵守小区的物业管理等规定,同时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车库使用不妨碍相邻方的通行、通风、采光等。

八、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协议,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同时赔偿甲方租赁用百分之二十的损失;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退还剩余月份的租金,同时赔偿乙方租赁费用百分之二十的损失。

九、乙方应于租赁到期后2日内完成车库清理及归还车库工作。

十、遇本协议无明确说明等未尽事项,则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发生争议,可向甲方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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