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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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词解释

1、B/L

2、备用信用证

3、保障措施

4、特别提款权

5、陈述和保证条款

四、简答题

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2、简述反倾销措施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3、比较FOB与CIF的异同点。

4、依据CISG,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则。

五、论述题

试以WTO《反倾销协议》为基础,论述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六、案例分析题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201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请分析:

(1)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银行是否有权拒绝?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1)是bill of lading的简称,意思是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3)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9月建立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作为补充会员国原有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它可以同黄金、美元一样作为会员国的国际储备,用于政府间的结算,或向其他成员国换取外汇等。

(5)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一种声明。这是关于与合同有关的各种事实与问题的情况声明

四.简答题

1.(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2)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3)结构价格

3.相同点为:FOB和CIF皆只适用于海运;卖方皆要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负责将货物装上船,且承担装船之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不同点:FOB的卖方不负责装船后的海运费、保险费等费用;CIF的卖方负责装船后的海运费和保险费。

4.(1)风险分担的原则CISG风险分担原则:

①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

②过失划分原则: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③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④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A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B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经归于合同项下。

C当交货涉及运输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

D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风险是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发生转移,但当货物未划拨合同以前,不得视为移交给买方处置。

(2)风险转移的时间

①涉及运输的交货。

A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于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B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物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C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未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②在途货物的交货。

A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B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③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两种情况):

A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

B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

五.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

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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