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2018]5号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清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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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浙财采监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7〕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电话:0571-********。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廉洁高效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是指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发生其他过错行为,由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措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各省级单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

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4月25日——结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浙财采监[2015]1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9.23【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9月23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及现场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展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开标(含接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和单一来源响应文件,以下统称“采购响应文件”,下同)、评审(含评标、谈判、磋商、询价,下同)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组织机构是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本机构的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各采购项目经办人及现场监督员(除项目经办人之外的人员),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开标、评审等政府采购现场活动。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浙财采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现将《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对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领导和组织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分工负责。

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全省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机构设置情况。

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否独立运行,并有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浙财采监 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清单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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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府采购网
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四)条
价保证金及交付方式;公告期限;联系方式;其他事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
10
更正公告
政府 采购
更正、 中止 (暂 停)、 澄清(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第87号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 财库〔2014〕214号 第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 第74号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
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四)条
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开
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代 理机构)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浙江政府采购网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
浙江政府采购网
协议/定点项目
25
招标(征集)公

招标(征集)项目编号、采购组织类型、招标(征
集)项目概况、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招标
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磋商 采购人(代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响应文件 理机构)
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
浙江政府采购网
通知》财库〔2015〕135号 第(四)条 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购项目联系人姓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组 织类型;采购方式;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定标/成交日 期;中标/成交结果;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公告期 限;联系方式;其它事项;【如采购失败(废标)的 需要写明原因及理由】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浙财采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7年5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和生效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第四章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中标、成交供应商是指通过法定政府采购程序取得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资格的供应商。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和生效第五条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浙财采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22号省级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强化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的重要意义(一)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重大决定和部署,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还权”于采购单位。

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制,由采购单位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做到权责归位,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是加强采购单位主体地位,实现权责对等的需要。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简化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流程,赋予采购单位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等重要采购事项的权利,强化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增强采购单位的主体意识和责任观念,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力措施。

通过减少政府采购活动的事前审核环节,优化审批管理流程,将政府采购监管的侧重点由事前审核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缩短政府采购时间,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二、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备案管理采购单位在组织采购活动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采字〔2007〕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包括分散自行组织采购和分散委托采购两种类型。

其中分散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分散委托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按照单位内部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批,应当遵循“授权合法、职责明确、情形适当、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和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浙财采监[2016]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5.27【实施日期】2016.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6〕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各相关代理机构:现将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人员和联络人员。

各市财政部门要抓紧按本通知要求,通过会议等形式向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部署落实,并牵头成立专项检查小组,指导辖区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详细工作计划,严格履行检查程序,确保全省按照财库〔2016〕76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有序完成检查工作。

二、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代理机构(名单另发),主要检查2015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查的项目数原则上应不少于5个,其中,2015年已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今年不再检查(详见附件2)。

为防止出现代理机构同时被不同财政部门列为检查对象的情况,各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上述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从2015年代理过本辖区内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中按30%-40%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各市抽取名单经省财政厅平衡并核对不重复后再实施检查。

按照财库〔2016〕76号文件规定,具体实施检查及作出处理处罚的主体为项目预算归属地财政部门,检查依据详见附件3。

代理机构因执行本省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而与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可不作为问题提出和处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7•【字号】浙财采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冯华,联系电话:*************。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7日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浙财综〔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近年来,我省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为契机,助力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财政资金绩效。

各地、各部门真抓实干,在政策上注重制度建设,在实践中注重开拓进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涌现出一批有浙江特色的改革做法和实践经验。

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浙江“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尚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入、细致做好有关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全面梳理政府职责事项,明确部门职能边界。

各部门应深化完善权责清单,对清单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服务泛化。

(二)提升政府管理能力,优化预算保障方式。

转变服务理念,明确职责定位,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政府由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为强化服务立项、监督和管理。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情况,优化预算管理和保障方式,探索建立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人员经费保障之间的协调约束机制,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浙财采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以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有效性为目标,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价廉物美、服务优良。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评审标准制订权和评审权”相分离的原则,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事先在采购文件上载明,对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已经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谈判或询价。

评审小组也不得擅自在评审前或评审过程中改变采购文件已经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三、集中采购机构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其中标或成交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以实现政府集中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优越性。

四、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上述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的供应商,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采购文件备案登记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审查,对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的,或违反规定设置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不按采购文件设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不予备案登记,并责令其改正,否则应认定其采购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浙财办字〔2005〕4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办字〔2005〕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本办法实行分步实施的办法。

2006年1月1日起在省级各单位中实施;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但在2007年1月1日前应当全面实施。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文件备案,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在相应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前后,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专题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采购文件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三)政府采购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浙财采监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基本经济管理制度,是源头上治理和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

我省自1999年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特别是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的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执业和监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政府采购业务委托1.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2.采购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确认的采购类型实施采购。

委托代理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协议范本可参见浙财办字〔2004〕32号文件),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

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统一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年度协议,如对个别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另签补充协议。

3.分散委托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委托前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确定采购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在国家尚未统一规定前,可以参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规定收取,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将中介代理采购机构具体收费标准或定额、付费方式等在协议中约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8月15日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相关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单一来源采购的专业人员应当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身份认证,并对相关数据电文使用电子签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浙财采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执行。

三、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浙财采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有关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决定在全省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资格预审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后审制度(以下简称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举措。

全面试行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不仅是对现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的改革,也是对现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操作模式的一次重大调整,并将对我省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通过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有利于依法理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组织机构)与评审小组对参加投标(或谈判、询价,下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职责,规范评审行为,强化各采购组织机构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并充分发挥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集中时间、精力做好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评审,提高评审质量和评审效果,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和扩大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其“商品服务库”,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网上政府采购市场奠定基础。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财库〔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

本次检查针对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重庆、广西、海南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

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

检查时间从2018年7月开始,11月底结束。

具体安排如下:自行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7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浙政办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法制办对2010年6月30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18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53件,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07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82件,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69件。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有关内容需继续实施的,由省级有关单位重新起草后,提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

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2.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1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1981〕41号│├──┼───────────────────────────┼──────────┤│2│批转省建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私房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浙政〔1983〕62号│││知││├──┼───────────────────────────┼──────────┤│3│批转省计经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意见│浙政〔1986〕64号│││》的通知││├──┼───────────────────────────┼──────────┤│4│印发《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9〕5号│├──┼───────────────────────────┼──────────┤│5│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1992〕28号│└──┴───────────────────────────┴──────────┘┌──┬───────────────────────────┬──────────┐│6│关于全力推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的通知│浙政〔1992〕30号│├──┼───────────────────────────┼──────────┤│7│关于扶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通知│浙政〔1993〕4号│├──┼───────────────────────────┼──────────┤│8│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1994〕2号│├──┼───────────────────────────┼──────────┤│9│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1994〕15号│├──┼───────────────────────────┼──────────┤│10│关于减轻试点企业历史债务负担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1996〕3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浙政〔1997〕11号│││通知││├──┼───────────────────────────┼──────────┤│12│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的通知│浙政〔1997〕14号│├──┼───────────────────────────┼──────────┤│13│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浙政〔1998〕8号│├──┼───────────────────────────┼──────────┤│1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1998〕11号│├──┼───────────────────────────┼──────────┤│15│关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浙政〔1999〕6号│├──┼───────────────────────────┼──────────┤│16│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浙政〔1999〕7号│││年)》的通知││├──┼───────────────────────────┼──────────┤│17│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00—2020年)的│浙政〔2000〕3号│││通知││├──┼───────────────────────────┼──────────┤│18│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浙政〔2000〕5号│││知││├──┼───────────────────────────┼──────────┤│19│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20│关于划定湖州铁佛寺等十三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浙政发〔1990〕9号│││围及建筑控制地带的批复││├──┼───────────────────────────┼──────────┤│21│批转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实现大提高加快发│浙政发〔1992〕123号│││展步伐报告的通知││├──┼───────────────────────────┼──────────┤│22│关于加强气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2〕311号│├──┼───────────────────────────┼──────────┤│23│关于同意萧山至茨坞等25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一批“四自”│浙政发〔1993〕44号│││工程的批复││├──┼───────────────────────────┼──────────┤│24│关于104国道嵊县段等六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二批“四自” │浙政发〔1993〕123号│││工程的批复││├──┼───────────────────────────┼──────────┤│25│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发〔1993〕159号│├──┼───────────────────────────┼──────────┤│26│关于03省道义乌至金义桥段等十四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三批│浙政发〔1993〕278号│││“四自”工程的批复││├──┼───────────────────────────┼──────────┤│27│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7号取消集市交易等税种有关问│浙政发〔1994〕50号│││题的通知││├──┼───────────────────────────┼──────────┤│28│批转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等单位关于加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浙政发〔1994〕144号│││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9│关于104国道黄岩至路桥段等二十一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四│浙政发〔1994〕187号│││批“四自”工程的批复││└──┴───────────────────────────┴──────────┘┌──┬───────────────────────────┬──────────┐│30│关于划定慈溪上林湖越窑遗址等五十四处全国、省级重点文物│浙政发〔1994〕204号│││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31│关于开展水利“大禹杯”竞赛活动的通知│浙政发〔1995〕18号│├──┼───────────────────────────┼──────────┤│32│关于临海红光港液化气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浙政发〔1995〕130号│├──┼───────────────────────────┼──────────┤│33│关于加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5〕226号│├──┼───────────────────────────┼──────────┤│34│关于03省道金华陶朱路至姜山头段等21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浙政发〔1996〕〕82号│││五批“四自”工程的批复││├──┼───────────────────────────┼──────────┤│35│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6〕134号│├──┼───────────────────────────┼──────────┤│3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四自”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6〕160号│├──┼───────────────────────────┼──────────┤│37│关于划定宁波天一阁等46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浙政发〔1996〕175号│││制地带的批复││├──┼───────────────────────────┼──────────┤│38│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发〔1996〕232号│├──┼───────────────────────────┼──────────┤│39│关于宁波大桥等26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六批“四自”工程的│浙政发〔1997〕127号│││批复││├──┼───────────────────────────┼──────────┤│40│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浙政发〔1997〕136号│├──┼───────────────────────────┼──────────┤│41│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调整部分省级文物保护单│浙政发〔1997〕160号│││位的通知││├──┼───────────────────────────┼──────────┤│42│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167号│├──┼───────────────────────────┼──────────┤│43│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255号│├──┼───────────────────────────┼──────────┤│44│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的通知│浙政发〔1998〕57号│├──┼───────────────────────────┼──────────┤│45│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项目│浙政发〔1998〕107号│││的通知││├──┼───────────────────────────┼──────────┤│46│关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等14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四│浙政发〔1998〕121号│││自”工程的批复││├──┼───────────────────────────┼──────────┤│47│关于划定杭州六和塔等123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浙政发〔1998〕185号│││制地带的批复││├──┼───────────────────────────┼──────────┤│48│关于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8〕194号│├──┼───────────────────────────┼──────────┤│49│关于重新公布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浙政发〔1998〕202号│├──┼───────────────────────────┼──────────┤│50│关于104国道钱清至柯桥段等19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四自” │浙政发〔1998〕225号│││工程的批复││├──┼───────────────────────────┼──────────┤│51│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批复│浙政发〔1998〕233号│├──┼───────────────────────────┼──────────┤│52│关于浙江省V—Ⅶ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政发〔1999〕34号│├──┼───────────────────────────┼──────────┤│53│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浙政发〔1999〕141号│└──┴───────────────────────────┴──────────┘┌──┬───────────────────────────┬──────────┐│54│关于浙江桃花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号码头和舟山龙山外国│浙政发〔1999〕199号│││籍船舶航修点开通使用的批复││├──┼───────────────────────────┼──────────┤│55│关于温州港小门岛油气中转专用码头开通使用的批复│浙政发〔1999〕200号│├──┼───────────────────────────┼──────────┤│56│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浙政发〔1999〕217号│││知││├──┼───────────────────────────┼──────────┤│57│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30号│├──┼───────────────────────────┼──────────┤│58│关于公布浙江省二类口岸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浙政发〔1999〕256号│├──┼───────────────────────────┼──────────┤│59│关于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61号│├──┼───────────────────────────┼──────────┤│60│关于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87号│├──┼───────────────────────────┼──────────┤│61│关于撤并104国道乐清清江大桥等21个公路收费站点的批复│浙政发〔1999〕297号│├──┼───────────────────────────┼──────────┤│6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99号│├──┼───────────────────────────┼──────────┤│63│关于318国道湖州环城公路东段、北段等34项交通基础设施项│浙政发〔2000〕130号│││目列为公路“四自”工程的批复││├──┼───────────────────────────┼──────────┤│64│关于划定宁波镇海口海防遗址等54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浙政发〔2000〕143号│││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65│关于治理水路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浙政发〔2000〕215号│├──┼───────────────────────────┼──────────┤│66│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266号│├──┼───────────────────────────┼──────────┤│6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浙政发〔2001〕7号│├──┼───────────────────────────┼──────────┤│6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浙政发〔2001〕]8号│││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6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10号│├──┼───────────────────────────┼──────────┤│7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21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1〕23号│├──┼───────────────────────────┼──────────┤│7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劳动管理中突出问题的│浙政发〔2001〕32号│││若干意见││├──┼───────────────────────────┼──────────┤│7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1〕35号│├──┼───────────────────────────┼──────────┤│7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浙政发〔2001〕40号│││通知││├──┼───────────────────────────┼──────────┤│7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7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浙政发〔2001〕46号│││通知││├──┼───────────────────────────┼──────────┤│7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47号│└──┴───────────────────────────┴──────────┘┌──┬───────────────────────────┬──────────┐│7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浙政发〔2001〕65号│├──┼───────────────────────────┼──────────┤│7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8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浙政发〔2001〕69号│││工作的通知││├──┼───────────────────────────┼──────────┤│8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浙政发〔2001〕81号│││法的通知││├──┼───────────────────────────┼──────────┤│8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02〕6号│├──┼───────────────────────────┼──────────┤│8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2〕12号│├──┼───────────────────────────┼──────────┤│8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2〕14号│├──┼───────────────────────────┼──────────┤│8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5号│├──┼───────────────────────────┼──────────┤│8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16号│├──┼───────────────────────────┼──────────┤│8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8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31号│├──┼───────────────────────────┼──────────┤│8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9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浙政发〔2003〕25号│││要》的通知││├──┼───────────────────────────┼──────────┤│9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9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浙政发〔2003〕27号│││效率的通知││├──┼───────────────────────────┼──────────┤│9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9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浙政发〔2003〕33号│││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9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浙政发〔2003〕35号│││意见││├──┼───────────────────────────┼──────────┤│9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9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证券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3〕43号│├──┼───────────────────────────┼──────────┤│9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浙政发〔2003〕49号│││题的通知││├──┼───────────────────────────┼──────────┤│9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3〕50号│├──┼───────────────────────────┼──────────┤│1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浙政发〔2003〕52号│││知││├──┼───────────────────────────┼──────────┤│1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政发〔2004〕2号│││的通知││└──┴───────────────────────────┴──────────┘┌──┬───────────────────────────┬──────────┐│10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浙政发〔2004〕7号│├──┼───────────────────────────┼──────────┤│1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浙政发〔2004〕18号│├──┼───────────────────────────┼──────────┤│10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浙政发〔2004〕20号│││理的通知││├──┼───────────────────────────┼──────────┤│10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10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2号│├──┼───────────────────────────┼──────────┤│10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10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1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浙政发〔2004〕29号│││行办法和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1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1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浙政发〔2004〕37号│││知││├──┼───────────────────────────┼──────────┤│11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11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4〕46号│├──┼───────────────────────────┼──────────┤│11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1号│├──┼───────────────────────────┼──────────┤│1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浙政发〔2005〕3号│││见││├──┼───────────────────────────┼──────────┤│1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11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1号│├──┼───────────────────────────┼──────────┤│118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浙政发〔2005〕13号│││定的实施意见││├──┼───────────────────────────┼──────────┤│11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浙政发〔2005〕14号│││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1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7号│├──┼───────────────────────────┼──────────┤│1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省│浙政发〔2005〕]18号│││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1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浙政发〔2005〕24号│││知││├──┼───────────────────────────┼──────────┤│12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浙政发〔2005〕26号│││名录的通知││├──┼───────────────────────────┼──────────┤│1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浙政发〔2005〕31号│││工作的通知││├──┼───────────────────────────┼──────────┤│12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126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浙政发〔2005〕37号│││知││├──┼───────────────────────────┼──────────┤│1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5〕39号│├──┼───────────────────────────┼──────────┤│128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浙政发〔2005〕40号│││施意见││├──┼───────────────────────────┼──────────┤│1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浙政发〔2005〕41号│││建设的意见││├──┼───────────────────────────┼──────────┤│1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43号│├──┼───────────────────────────┼──────────┤│13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13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6号│├──┼───────────────────────────┼──────────┤│13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7号│├──┼───────────────────────────┼──────────┤│1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13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13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5号│├──┼───────────────────────────┼──────────┤│13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内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61号│├──┼───────────────────────────┼──────────┤│13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宁波一舟山港名称的通知│浙政发〔2005〕64号│├──┼───────────────────────────┼──────────┤│13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14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浙政发〔2006〕5号│││施意见││├──┼───────────────────────────┼──────────┤│14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浙政发〔2006〕7号│││(2005—2010)》的通知││├──┼───────────────────────────┼──────────┤│14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14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14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14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6〕21号│├──┼───────────────────────────┼──────────┤│14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浙政发〔2006〕22号│││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4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14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浙政发〔2006〕25号│││通知││├──┼───────────────────────────┼──────────┤│14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浙政发〔2006〕27号│││府采购工作的意见││└──┴───────────────────────────┴──────────┘┌──┬───────────────────────────┬──────────┐│15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15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30号│├──┼───────────────────────────┼──────────┤│15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15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15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6〕34号│├──┼───────────────────────────┼──────────┤│15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15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15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15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和浙江省儿童发│浙政发〔2006〕43号│││展规划的通知││├──┼───────────────────────────┼──────────┤│15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浙政发〔2006〕45号│││的意见││├──┼───────────────────────────┼──────────┤│16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6〕46号│├──┼───────────────────────────┼──────────┤│16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16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16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浙政发〔2006〕49号│││意见││├──┼───────────────────────────┼──────────┤│16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3号│├──┼───────────────────────────┼──────────┤│16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强省建设与“十一五”体│浙政发〔2006〕54号│││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6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浙政发〔2006〕55号│││生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6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强省建设与“十一五”教│浙政发〔2006〕56号│││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6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浙政发〔2006〕58号│││的通知││├──┼───────────────────────────┼──────────┤│16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1号│├──┼───────────────────────────┼──────────┤│17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浙政发〔2006〕62号│││划的通知││├──┼───────────────────────────┼──────────┤│17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17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浙政发〔2006〕64号│││意见││├──┼───────────────────────────┼──────────┤│17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17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的意见│浙政发〔2006〕68号│├──┼───────────────────────────┼──────────┤│17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06〕70号│├──┼───────────────────────────┼──────────┤│17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6〕75号│├──┼───────────────────────────┼──────────┤│17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浙政发〔2007〕3号│││知││├──┼───────────────────────────┼──────────┤│17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浙政发〔2007〕4号│││知││├──┼───────────────────────────┼──────────┤│17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

浙江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浙财采监字[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档案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五条政府采购档案应按照“谁组织采购,谁负责归档”的原则进行。

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副本)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单位存档备查;分散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单位负责归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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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事项梳理清单
公开事项 序 号 一级 二级 三级目录 目录 目录
1 法律法规
公开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19号 第八条
公开内容(系统默认有公告发布日期)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方式(渠道)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全文
各级财政部 长期有效 门
浙江政府采购网
16
采购结果变更公 告
17
政府 采购合同公告 采购
18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 共服务项目履约验收公告
19
投诉处理公告
20
政府采 购监管 公告
行政处罚、处理 及监督检查公告
浙江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 购监管 公告
21
集中采购机构考 核结果公告 供应商、采购代 理机构和评审专 家的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公告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 各级财政部 完成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 浙江政府采购网 通知》财库〔2015〕135号 、存在问题、考核单位 门 作日内
浙江政府采购网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组 采购人(代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织类型;采购方式;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项目中止 理机构) 通知》财库〔2015〕135号 (暂停)原因;中止(暂停)日期;联系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 第74号 第二十九条 澄清(答疑)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采购人(代 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澄清(答疑)内容;联系 法》 财库〔2014〕214号 第十条 理机构) 方式;其它事项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财库〔2015〕135号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织类型;采购方式;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日期;资格审 采购人(代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财政部令87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定时间;资格预审通过的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成员 理机构) 名单;公告期限;联系方式;其它事项
2
允许采购进口产 品公示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和质 采购人名称;进口产品公示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 量检测等进口产品,实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 购组织类型;采购项目概况;符合上述采购要求的进 采购人(代 全省统一论证,公示时间 口产品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1号 口产品产地、品牌(一家及以上);申请理由;论证 理机构) 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纳 第三条 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公告期限;联系方式;其它事 入全省论证的,公示时间 项 不少于3个工作日 《浙江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意见征询编号;征求意见范围;征求意见回复;合格 采购人(代 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 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要求;注意事项;采购文件;联 不少于3天 理机构) 2007〕2号 第15条 系方式
15
采购终止公告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财库〔2015〕135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组 采购人(代 确定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财政部令 浙江政府采购网 织类型;采购方式;项目终止原因。 理机构) 公告,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第74号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 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十五条 变更发布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原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人(代 确定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 采购结果公告发布日期;变更理由;变更事项;联系 浙江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九条 理机构) 公告,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方式;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 采购人(代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 浙江政府采购网 五十条 编号/合同编号;合同内容;联系方式;其它事项 理机构) 内公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 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205 号 第八条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项目名称;履约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合同编号; 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 采购人(代 通知》 财库〔2015〕135号 第(四)条第 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报告;验收人员;联系方 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 浙江政府采购网 理机构) 10点 式;其它说明 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 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7〕11 号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 94号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 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各级财政部 期、投诉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 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 浙江政府采购网 第19号 第八条 门 、公告日期等 日内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财库〔2015〕135号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19号 第八条 当事人名称及地址、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各级财政部 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 (理)依据、处罚(理)结果、处罚(理)日期、执 通知》财库〔2015〕135号 第五条 门 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 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浙江政府采购网
3
意见征 询
采购文件意见征 询
浙江政府采购网
4
单一来源公示
政府 采购 5 公开招标公告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 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 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采购人(代 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浙江政府采购网 部令 第74号 第三十八条 理机构) 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 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 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六条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四)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 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 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 采购人(代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 理机构) 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开 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浙江政府采购网
12
澄清(答疑)公 告
浙江政府采购网
13
招标资格预审结 果公告(适用于 公告征集供应商 方式)
浙江政府采购网
采购结 果
14
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结 果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财库〔2015〕135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财政部令 第74号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九条
浙江政府采购网
7
采购项 目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
浙江政府采购网
目公告
8
竞争性磋商公告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财库〔2014〕214号 第十条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财库〔2015〕135号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采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 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磋商 采购人(代 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浙江政府采购网 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响应文件 理机构)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 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购项目联系人姓 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 名和电话 日 项目名称;询价项目编号;采购组织类型;询价项目 需求;询价供应商资格要求;询价文件发售时间、地 址、售价;询价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询价响应文 采购人(代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 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件提交地址;询价响应文件开启时间;报价地址;询 理机构) 价保证金及交付方式;公告期限;联系方式;其他事 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 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 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采购人(代 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 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 理机构) 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 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 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 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 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组 织类型;采购方式;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定标/成交日 采购人(代 确定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 期;中标/成交结果;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公告期 浙江政府采购网 理机构) 公告,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限;联系方式;其它事项;【如采购失败(废标)的 需要写明原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 各级财政部 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 通知》财库〔2015〕135号 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 门 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
浙江政府采购网
23
在线询价公告
在线询价项目编号、采购组织类型、在线询价项目概 况、在线询价供应商资格要求、在线询价响应开始时 采购人 间、在线询价响应截止时间、其他事项、联系方式 反向竞价项目编号、采购组织类型、反向竞价项目概 况、反向竞价供应商资格要求、反向竞价响应开始时 采购人 间、反向竞价响应截止时间、其他事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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