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税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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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冀地税发〔2010〕2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单项施工项目比对计算单2.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第三条建筑安装劳务主要包括:(一)建筑。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作业在内。

(二)安装。

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

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

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

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园林、绿化工程、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二章纳税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建筑合同-甲供材(标准版)

建筑合同-甲供材(标准版)

建筑合同-甲供材(标准版)土建大包合同附件:甲供材管理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XXX扩建工程分包合同原则,XXX(甲方)和XXX(乙方)订立本甲供材协议,规定了以下条款:一、钢材供应1、甲方提供钢材到工程施工现场仓储地,甲乙双方进行车板交货,货量以车载重量磅单为准。

乙方负责材料到场后随时随地卸货,并将钢材堆放整齐并标识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乙方承担人力资费等费用。

2、甲方提供钢材,乙方用于工程可计取制作、安装损耗量,其损耗率按施工图配筋总量为基数的2.5%计。

钢材制安损耗量乙方一次性包死,超领超用则由乙方承担增加的费用。

甲方将按当时市场采购价扣除乙方工程款。

3、钢筋用量计算按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的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规范、规程执行,钢筋接头按冷压或螺纹接头(若采用其它方案则另定)。

4、钢筋验收由甲方物资主管和乙方材料员共同验收。

按钢筋供应合同和有关规范对钢筋做外观、数量和质量证明验收。

每批钢筋全部进场后,乙方材料员和项目负责人在“钢筋进场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若钢材需抽检则甲乙双方共同现场取样送检。

按规定抽检的一次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发生异议需复检,复检出不合格结果,则由甲方承担复检费,复检合格则由持异议方承担复检费。

二、商品砼供应1、供商品砼的数量按深圳市2000年定额规则,按图纸所示意尺寸计算,扣减钢筋和砼中埋设物的体积。

其砼施工损耗率按总量的1.5%计(含试块及现场检验测试耗用量),砼损耗量乙方一次性包死。

若乙方原因造成砼用量超出本协议约定计算原则计算总量时,其超用量的材料费用,甲方将按当时市场采购价扣除乙方工程款。

2、商品砼供应到现场,乙方按车计量,以商品砼车单验收单签认为准。

由乙方指定的验收人在商砼送货单上验收签字,同时填写“砼罐车到场记录表”。

价格为准。

若材料价格有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进行结算。

四、甲供材料1、甲方按照工程需要向乙方提供以下甲供材料:水泥、砂、石、钢筋、木材、玻璃等。

建标[2013]44号文.

建标[2013]44号文.

建标[2013]44号文.2013年3月21日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根据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利润规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2.奖金 3.津贴、补贴 4.加班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1.材料原价 2.运杂费 3.运输损耗费 4.采购及1.施工机械使用费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 7.劳动保护费 8.检验试验费 9.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 1.社会保险费 人材料费施工机具企业管①折旧费 ②大修理费 ③经常修理费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⑤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①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附表)。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建筑业甲供材的7大问题

建筑业甲供材的7大问题

建筑业甲供材的7大问题——法律依据、计税依据、税款承担、合同处理等一、建筑业工程甲供材法律法规依据。

现实中的甲供材建筑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可见,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规定,就说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合同约定,且该法中并未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实际是允许的。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发包方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乙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也就是说,按上述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企业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税法依据

建筑安装企业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税法依据

为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 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具等;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 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 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 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安全变压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等均为材料。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1、“甲供材”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包工包料包设备”的纳税区别

“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包工包料包设备”的纳税区别

“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包工包料包设备”的纳税区别推荐(一)包工包料承包方式如何纳税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是建筑安装工程最基本的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方式所计算的工程价款是标准的工程价款。

其原因有两点:第一、工程价款计算的口径与预算定额完全一致,其直接费用的范围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计算方法、取费标准符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

第二、这种承包方式计算的工程价款在工程施工成本项目划分上与建筑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便于企业成本管理和成本分析,所以,营业税对建筑业计税营业额的确认是以这种承包方式结算的工程价款为标准的,即包工包料方式工程结算价款等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

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价款是由两部分构成的,其一是按工程量和预算定额计算的直接费用;其二是各项取费,包括材料价差、临时设施费、长途搬迁费、法定利润、税金、间接费用等,其计算方法是按直接费用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的。

(二)包工不包料承包如何纳税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又称“甲供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一种承包方式。

为了使“甲供材料”承包方式不至于因工程结算价款低而影响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这里讲的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是指按定额计算的材料费。

这样规定,就使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工程计税营业额与包工包料方式工程计税营业额保持了一致,这是合理的,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但是从2006年8月17日开始装饰类业务就不在执行这条政策了,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有人认为,应该这样计算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下的营业额:按包工包料承包方式和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计算工程结算价款,以此作为计税营业额,使甲供材料承包方式下的计税营业额与包工包料方式一致。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基于前两篇文章【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一)和【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二)的知识铺垫,小伙伴们了解了建筑业存在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式又分为【普通甲供等】的“可选择”和【特定甲供】的“必选择”,同时也了解了建筑服务税率的演变和发票的开具形式。

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正式进入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希望给小伙伴们的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下面进入今天的文章~【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后不同税务处理规定】一、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先抛出结论:营改增前,“甲供材”需区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

1、【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可以直接在发包方或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单独开票并核算,设备等供应商需将设备发票直接开给甲方进行账务处理,此处与营改增后的【普通/特定甲供材】是一样的。

2、【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在承包方或施工单位乙方开具发票并核算,材料供应商需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乙方进行账务处理,乙方再将【含材料款的营业额】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到甲方。

——此处可能涉及重复纳税的问题,这也是营改增之后最大的不同之处。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乙方的营业额,这是与营改增后的甲供工程一样的;但【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计入乙方的营业额中。

所以,营业税下签订建筑合同时,如果涉及甲供材,由于甲供材货款都是需要进工程造价的,签合同就要按照【包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进行发包,即合同总额应当包括甲供材货款;同时合同应当有约定【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的提供条款,而且要列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并附上货物清单明细表。

——注意:此处讲的是营业税下的一般操作,营改增后已不再适用,增值税下见下文。

工程安装合同税费

工程安装合同税费

工程安装合同税费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除了人工费用、材料成本和管理开销之外,税费也是构成最终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因此,在签订工程安装合同时,对于税费的处理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后期因税费问题产生争议。

下面提供的是一份工程安装合同中关于税费的范本条款:第一条税费定义与分类在本合同中,“税费”指根据国家税法及相关规定,由甲方(委托方)或乙方(承包方)负责缴纳的各种税收和行政性收费。

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第二条税费责任划分1. 甲方责任:甲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其应负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取得、规划许可等相关税费。

2. 乙方责任:乙方应依法申报并缴纳其提供工程安装服务产生的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同时,乙方需承担因其施工活动产生的相关税费,如环保税、资源税等。

第三条发票开具与税务处理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税务部门认可的票据,确保甲方能够准确抵扣进项税额。

2. 双方应遵守国家税务法规,不得有虚开、伪造、滥用发票等违法行为。

3. 若遇国家税法调整,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合同中的税费标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四条税费的计算与支付1. 乙方应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税费总额,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 甲方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扣除乙方应缴纳的税费部分,并代为缴纳至相关税务机关。

第五条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未按规定缴纳税费,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六条其他事项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关于税费的特殊要求或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相应调整。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施工安装合同税费规定

施工安装合同税费规定

施工安装合同税费规定在我国,施工安装合同税费是指在施工安装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费,包括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这些税费的征收和管理,对于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施工安装合同税费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印花税印花税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根据合同金额或者规定的比例税率,对合同当事人征收的一种税费。

施工安装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其签订过程中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施工安装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3‰。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合同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手续。

二、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在商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施工安装合同中,增值税的征收主要涉及工程款支付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施工安装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合同双方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手续。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在施工安装合同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涉及施工安装企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施工安装企业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手续。

四、其他税费除了上述税费外,施工安装合同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这些税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税费的缴纳和监管合同税费的缴纳和监管,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税费法律法规,如实计算和缴纳应纳税额。

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安装合同税费的监管,防止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施工安装合同税费规定是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pc总承包税务筹划

epc总承包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工作,既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又要为企业创造最大经济效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EPC工程总承包方在进展税务筹划时,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一、合理签订合同,提供支持文件〔一〕合理分解设计、采购与安装合同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从事EPC工程总承包时,由于合同区分为设计、材料设备与建筑安装,不可防止地遇到混合销售情形。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立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对销售自产货物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增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第一,具备建立行政部门批准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第二,签订建立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全部收入增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针对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长期从事EPC总承包工程,应办理相关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这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务工作中容易无视一个问题。

在此根底上,针对设计、材料设备与建筑安装分别适用营业税或增值税中5%、17%与3%税率不同情况,在同甲方签订总包合同时,企业原那么上应将合同额向适用低税率设计与建筑安装局部倾斜。

但是,在采购固定资产增值税能够抵扣情况下,客户也希望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采购局部价格尽量提高,以便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这需要企业同甲方友好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并区分不同工程签订合同。

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例1]2021年初,甲公司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台连铸机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额为2 000万元。

其中,设计局部为100万元,设备局部为1 800万元,建筑安装局部为100万元。

假设甲公司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工程施工所在地城市维护建立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为3%。

为简化计算,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另外假设该工程当年全部完工并办理了相关结算手续c甲公司外购材料设备本钱为1 300万元且均能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设备兼安装时增值税如何计税

销售设备兼安装时增值税如何计税

近期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公告第六条对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增值税计税的财税政策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该条规定影响面较大,为此,我们对其作深度解析。

一、新规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根据42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中,虽然规定了“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业务不按混合销售而是按兼营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但11号公告中未明确建筑、安装服务是按税率11%(现为10%)还是按征收率3%计税,基层财税审计机关从谨慎的角度出发通常解释为只能按11%计税,这次的42号公告中规定了可以选择3%。

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在纳税人合同条款与会计核算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其销售自产机器设备适用16%的税率,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3%的简易税率。

在实务中,若购销合同中没有分别约定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或者虽有约定但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金额分割不公允,或购买方强行要求销售方按混合销售开具16%税率的发票,销售方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是否可行?还是从保护弱势地位的销售方出发,此类业务必须按兼营业务处理,出现了上述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相信不同场景下的税企双方会有不同的解读。

有人认为,42号公告的上述规定属于政策利好,我们认为未必,它不过是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选择的空间。

如果将安装部分价款选择按3%来计税,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在安装工程耗用外购材料、配件较多的业务类型中,综合上下游企业的总税负,实际上是增加的。

如果纳税人放弃选择3%,按10%的适用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则本企业外购材料、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方还可以抵扣其采购安装服务价款10%的进项,保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当然也降低了总体税负,双方只需要就不含税价款公平谈定合同价。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税种类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税种类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税种类想请教关于建安企业都应交纳哪几个税种,税率各是多少,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一、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税种类一般包括:1.营业税;2.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4.房产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7.印花税8.所得税9.个人所得税二、税率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某税率。

3、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某费率。

4、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6、所得税税率: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所得税法,所得税税率为25%。

7、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年版)正式版2017年62012615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年版)正式版2017年62012615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建设工程施工的税收

建设工程施工的税收

建设工程施工的税收一、建设工程施工的税收政策1.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所得征税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点。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支出进行纳税。

对于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减少应纳税额。

此外,针对一些鼓励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还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2. 建设工程施工消费税政策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材料、设备和服务,其中不少会涉及到消费税的征收。

消费税政策是对建设工程中消费品进行征税,其中有些是按照固定税率征税,而有些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税。

在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消费税法规进行申报和纳税,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 建设工程施工增值税政策建设工程施工中,增值税是一种征收方式,是对企业在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中所增加的价值征税。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最终销售等环节中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会制定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税负,促进经济增长。

二、建设工程施工的税收管理1.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规,按照要求进行纳税申报,保证纳税合规。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加强税收风险防范,确保纳税合规。

同时,税务部门也会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

2.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资金监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资金管理是一个关键环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在资金往来过程中,需要及时进行结算,确保资金流向合理、透明。

同时,政府也会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资金挪用、浪费等问题。

3. 建设工程施工税收风险防控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交易,存在各种税收风险。

企业应当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对国税总局42号公告第六条前两款规定的剖析

对国税总局42号公告第六条前两款规定的剖析

财視馬金融对国税总局42号公告第六条前两款规定的剖析方飞虎摘要: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实施以来,第六条前两款针对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作出了相应涉税处理规定。

而这两款特殊规定,既突破了原有税收政策的口径,也刷新了广大财税人员对混合銷售与兼营行为的认知,引来了业界泊热议,至今还存在诸多疑议。

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与同行交流五个方面的认识与解读。

关键词:机器设备;混合销售;兼营;简易计税;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下简称前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下简称后者)这两款特殊规定,既突破了原有税收政策对此已经作出的相关规定,也刷新了广大财税人员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认知.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议。

一、从机器设备的范围上看:对“机器设备”的理解不应拘泥于概念涵义,而应以现行相关规定为依据作出判断“机器设备”本是一个寻常词汇,但税收政策赋予了它不寻常的税收待遇,而对其定义和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财税江湖上引起了不少争议。

有从定义概念来界定机器设备的,譬如:机器设备是指由金属或其他材料组成,由若干零部件装配起来,在一种或几种动力驱动下,能够完成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

又譬如:机器设备是具有一定机械结构、由一定动力驱动的、能够完成一定的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

三个特征(结构、动能、功用)必须同时具备,且不限使用行业及标准。

工程施工增值税要点

工程施工增值税要点

工程施工增值税要点一、工程施工增值税概述工程施工增值税是指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销售的自产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等,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

工程施工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降低税负,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程施工增值税税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等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等的增值税税率为6%。

三、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管理1. 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票开具要求真实、完整、合规,不得虚构、隐瞒、谎报工程信息。

2. 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施工企业应从合法渠道取得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3. 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的保管:施工企业应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防止丢失、损坏。

发票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开具。

四、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管理1. 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条件:施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2. 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范围:施工企业可将购买原材料、设备、接受服务等相关支出中的增值税税额,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3. 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时间:施工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

逾期未抵扣的,视为放弃抵扣权利。

五、工程施工增值税税收筹划1. 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以降低税负。

2. 优化采购管理:施工企业应选择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采购成本。

工程施工企业税法

工程施工企业税法

工程施工企业税法
一、工程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
1. 企业所得税:工程施工企业作为一种生产性企业,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进行纳税。

一般情况下,工程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25%,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享受减免或者优惠政策。

2. 增值税: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

工程施工企业从事的是
生产性活动,因此可以按照法定的税率进行纳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施工企业可以根
据自身情况选择一般征收方式或者简易征收方式。

3. 印花税、城建税等各项税费:工程施工企业在从事相关活动时,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支付印花税、城建税等各项税费。

二、工程施工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
1. 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对于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

比如,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免税等优惠。

2. 税务补贴: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工程施工企业,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税务补贴,以鼓励企
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升级。

3. 资金补助:一些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发展,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这些资金可以用来支持企业的研发、装备升级等方面。

4. 减税政策:为了减轻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有些国家或地区会出台相关的减税政策,比如税率调整、减免部分税收等。

5. 进出口税收政策:对于那些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工程施工企业,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以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本文从工程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可以帮助读者
更好地了解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法政策,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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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安全变压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等均为材料。

(三)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置工程1.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等)均为材料。

(四)热力设备安装工程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械等均为设备。

2.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装置的启闭架;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入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支架及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五)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组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工业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真空表、压力表)、配件;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支架、管道、管件、阀门等均为材料。

(六)通风空调工程1.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热冷空气幕、暧风机、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等均为设备。

2.风管及其配件;调节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器等部件;法兰、支吊架、加固框等附件均为材料。

(七)工业管道工程1.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阀门为设备。

2.管道、管件、阀门(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阀门)、法兰、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八)炉窑砌筑工程1.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随炉供应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云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九)消防安装工程1.联动一体机、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显示器、湿式报警装置、消防广播设备、消防通讯设备、备用电源;灭火系统贮存装置、检漏装置、气压水罐、消防泵、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等均为设备。

2.管道、阀门、管件、喷头、湿式报警阀、组件、栓类、水流指示器;探测器、模块、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按钮、声光报警器、警铃及金属支架等均为材料。

(十)给排水、燃气工程1.除污机、清污机、捞毛机等拦污及提水设备;加氯机、水射器、管式混合器、搅拌机械等投药、消毒处理设备;曝气器、生物转盘、压力滤池、压力溶气罐、布水器、射流器、离子交换器、离心机、萃取设备、碱洗塔等水处理设备;吸泥机、撇渣机、刮泥机等排泥、撇渣和除砂机械;脱水机、压榨机、压滤机、过滤机等污泥脱水机械及其附属零部件;开水炉、电热水器、容积式热交换器、蒸气-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太阳能集热器、消毒器(锅)、饮水器;燃气加热设备、成品凝水缸、燃气灶具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滤网、钢板闸门、栅板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管道、阀门、法兰、卫生洁具、水表、自制小型容器、支架、金属构件;燃气表、气嘴、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十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1.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属于主机本体的仪表、跳线架、配线架等,太阳能电池、柴油发电机组、整流器及其他配电设备;程控交换机设备、微波无线接入通信设备、抛物面天线、移动通信设备、卫星通信地面站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会议电话、会议电视设备及配套设备、随机附件;计算机网络终端、网络系统和附属设备;楼宇自控中央管理设备、通讯设备、通讯电源设备、控制器、传感器、变送器、流量计、远程总线抄表主机;有线电视前端设备、干线设备;扩声系统设备、背景音乐设备;楼宇安全防范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传输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设备、电视监控设备、停车场车辆识别设备、出入口设备、显示、信号监控设备;家居控制管理中心设备、家居智能控制器、控制箱、布线箱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管材、型钢、桥架、立柱、托臂、插座、按钮、支架;双绞线、光缆、视音频电缆、信息面板、光纤面板、ST接头、适配器、蜂鸣器、端子接口配件、门窗磁、电子门锁、终端电阻、感应IC卡;分支器箱、摄像机室外防护罩、电话组线箱、接线端子箱、前端箱等均为材料。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对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建设投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

1.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相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使用的材料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后者纳入“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2.设备工器具费用是固定资产投资中的积极部分。

在生产性工程建设中,设备工器具费用与资本的有机构成相联系。

设备工器具费用占全部工程费用比重的增大,意味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

(二)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概预算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的具体操作。

1.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各地的估价表/计价表中,都有这样的说明:凡带有“()”的材料/设备,均未计价,定额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按“()”内的用量及设备价格计算。

因此,在安装工程预算中,在材料费/辅材费之外还存在主材费/设备费计算。

市政工程定额与预算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2.设备费与材料费一样计取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吗?按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回答,设备费应在工程项目的设备购置费中列项。

因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中不包括设备费,所以设备费不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计取建筑安装工程应计取的费、利润及税金。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设备费不进入综合单价。

3.在过往的工程实践中,常常是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设备,因此,概预算中的设备费计算还不存在太多的问题。

但是,随着建筑市场以及承发包模式的不断发展,更多的材料与设备由承包人完成采购与安装。

这样,设备费的计价问题越来越突出。

(三)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施工产值和营业税的计算。

1.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建筑业总产值(即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安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的总和。

建筑业总产值包括:(1)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2)设备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3)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构筑物修理所完成的价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的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4)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的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2.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即在确定计税营业额时,允许扣除设备价值。

但这些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规定列举范围内的设备。

这些不并入计税营业额的设备价值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作为申报表的附件,在纳税申报扣除时应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设备的价值,按购买设备时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含增值税)确定。

对设备本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本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本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做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一、设备的范围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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