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社区普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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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社区普法讲座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自从家庭诞生以来,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休养生息,繁衍后代,享受着天伦之乐。家庭的和谐稳定可以说是我们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对此也不再像以前一样遮遮掩掩,如何在离婚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上周接受南湖社区曾主任的委托,准备在社区作一次《婚姻法》的法律宣传。但离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为此,我只能收集、准备了一些婚姻法较基础的、大家关心的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一、婚姻法的五大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既是婚姻家庭的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操作、运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婚姻家庭规范的基本精神。按照基本原则所规范的家庭关系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 实行婚姻自由。

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结婚和离婚都不附带任何外在条件,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2. 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有一个配偶。

3. 男女平等。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

5.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的义务。

三、关于婚姻的法律依据

1. 宪法;

2. 婚姻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

3.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a) 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b) 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c) 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

d) 婚姻法修改之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 婚姻法修改之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我国现今处理婚姻争议、离婚纠纷最主要、最关键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新婚姻法颁布之前的司法解释,有的已经完全失效、有的部分失效,但在个案中仍然具有使用的价值。如”婚前个人财产八年转化”问题已经完全失效。

4.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2003年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5.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6.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几个婚姻热点的问题

1. 夫妻间财产的归属问题。

(1)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

的共有财产。

a)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离婚问题。

a) 涉及的三个内容。

1)、是不是能够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小孩归谁抚养;

3)、财产怎么分割。

b) 财产分割问题:

1)、分割原则。

有财产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的,依照法定。

而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其他债务一律为个人债务。

2)、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

A、感情破裂的认定。

B、为逃债而恶意离婚。

C、离婚中的虚假债务问题。

D、子女抚养的争夺。

E、几种财产分割的处理(房改房、还贷方、公司股权、合伙股份、股票、婚后个人财产的添附物等)。

F、损害赔偿的举证:(婚内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

3. 离婚中的过错赔偿规定。

a) 赔偿的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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