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
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货运代理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3.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港。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4.货物装卸和保管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安全装卸和保管,防止货物损失或者损坏。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清单,并告知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重要信息。
5.保险和赔偿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购买保险,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处理。
6.特殊规定对于危险货物、重大件货物等特殊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该规则对于承运人、托运人以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货物运输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则,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主要参考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UNIMDG)和适用国内水路运输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危险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以下是关于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详细说明。
一、危险货物分类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分类,危险货物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别:1.爆炸品2.压缩容器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氧化剂6.毒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品9.其他危险物质与物品二、包装要求1.包装物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标准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要求。
2.包装材料应具备抗压、防漏、防爆、抗冲击等性能,以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露、破损。
3.包装物表面应标明货物名称、数量、分类标识、包装组装要求等信息,以方便运输人员识别和操作。
三、标识和标记1.包装物上应标明相关危险品标志,以警示运输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装卸和运输要求1.危险货物应在封闭的专用集装箱或包装好的集装箱中运输,以确保货物不会泄露、散落。
2.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以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3.危险货物应与其他普通货物分开存放和运输,以防止因意外事故导致危险货物泄露、燃烧等危险情况。
五、运输文件要求1.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伴随着相应的运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装运货物清单、危险品运输通知书、包装检验证书等。
2.运输文件应在运输过程中随货物一同进行,并在必要时出示给相关执法人员或检查员。
六、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1.相关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组织和管理。
3.运输企业应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总结: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主要是参考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适用国内水路运输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危险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交通部令200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货物的运输在我国逐渐增多,而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更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运输方式。
为了保障安全,我国出台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指在水上运输过程中对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从而控制危险货物运输的风险,保障水路交通的安全和便捷。
该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危险货物分类
首先,危险货物被分为九个分类,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和其它危险货物。
对于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需要采取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输条件。
二、运输标志和标识
运输标志和标识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使货物及时被发现及识别,也可以帮助人们避开危险区域。
规则规定,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运输工具上应该明显贴上其所装物品的危险品标志和危险品标识,并且必须在货物运输前向相关部门履行相应的手续。
三、运输文件和安全检查
每个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有相应的运输文件和安全检查。
运输文件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凭证、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和标识、运输计划、运输道路状态、货物包装和装载的证明等。
而安全检查包括货物装载前的检查、装载过程中的检查、中途检查和到达目的地前的检查。
四、危险货物运输设施
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包括船舶、码头、仓库、装卸设备等。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总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一套必不可少的规范和管理制度,目的是保证水路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同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规则,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
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一、运输安全责任和义务1.货物运输者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2.货物运输者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实施。
3.货物运输者应设置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的事务,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管和管理等。
二、危险货物包装标准1.危险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包装材料的选用、包装容器的结构和材质等。
2.包装必须能够在运输过程中经受各种外力的冲击和震动,并能够防止泄漏和渗漏。
3.包装上必须标明危险货物的名称、级别、危险性标志、警示标识等。
三、装卸操作规范1.装卸危险货物必须由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2.装卸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用品、设置防火设施等。
3.装卸区域必须保持干燥清洁,防止杂物积存和污染。
四、车船运输标识和警示标志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必须按照规定在车、船体上明显位置标注相关的运输标识和警示标志。
2.车辆和船舶的外部结构和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五、运输车辆和船舶的安全要求1.运输车辆和船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或船舶的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2.车辆和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其他应急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
六、应急处置和报告1.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事故或泄漏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1.对违反规定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可以采取暂停运输资质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总之,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环境的污染。
运输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新版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新版规则近年来,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发,给社会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版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本文将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新版规则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新版规则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此外,对于发现安全隐患和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必须严厉处罚,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
二、加强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管理新版规则明确要求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在操作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装卸作业过程中必须防止火花、电火花等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因素的产生,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进行。
三、加强危险货物储存和运输装备管理新版规则明确要求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
在危险货物储存和运输装备使用中,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替换磨损或者老化的设备。
此外,危险货物储存和运输装备必须设置完善的防护措施和报警系统,及时监测并处理危险货物泄漏、溢出等事故。
四、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管理新版规则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装备。
车辆和船舶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的使用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
五、加强危险货物泄漏和事故处置能力新版规则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建立紧急通知和报警机制,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在危险货物泄漏和事故发生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影响。
此外,需要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对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从而不断完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一、定义
二、管理原则
1、限制运输危险货物:为了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应严格限制水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特别是要控制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污染的危险货物的运输。
2、完善运输管理:要完善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确保危险货物的正确包装、正确标识、合理分类、安全运输,以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加强安全措施:为了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应加强船舶、设施及运输用具的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改进安全措施。
4、做好货物识别:应及时识别水路危险货物的分类,充分了解其危险性,科学操作,防止发生事故;
5、定期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车船、运输用具及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检查,确保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技术控制措施
为了确保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应采取以下技术控制措施:
1、增强船舶设备:增强船舶设备以满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51197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条件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易腐、易碎、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
个人托运的物品中,不得夹带有危险品、流质品、易腐品、贵重品(如手表、照相机、金银首饰等)、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
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品货物标志
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品货物标志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和危险品货物标志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和危险品货物标志的关注也越来越多,这些规则和标志的应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的意义在于确保在水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通常包括对货物的堆放,包装,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针对不同种类的危险品货物,对运输者和接收者提供了依据。
这些规则也为水路运输提供了更好的安全保障。
其次,危险品货物标志的意义在于使用标志来提醒人们危险品的存在,帮助他们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危险品货物标志通常能够指示出运输的物品的种类以及所包含的危险性。
这些标志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标志的符号和颜色一定要正确应用。
这些要求确保了危险品的运输和储存不会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在实际的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过程中,一些常见的危险品包括爆炸品,易燃液体,毒性物质等等。
这些危险品货物运输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相关规定。
货物在水上运输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包装和输送,并保证合适的运输工具、装备和设施。
危险品货物运输过程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对于避免不可预测的悲剧事件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安全措施不够完善或管理不当,危险品货物会对船员和大众产生严重的威胁。
在保障货物安全的同时,运输人员也要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在运输危险品货物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对环境的影响和保护。
总之,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和危险品货物标志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避免悲剧事故的发生。
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相关规定和标志的培训和普及,提高运输者和接收者的危险品货物安全意识。
只有大众对规定和标志有更深入的认识和遵循,我们才能更加顺畅地运输和管理危险品货物,同时也能保障航运的安全与稳定。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5•【文号】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10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95年3月15日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以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船舶、货运代理业务。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港口作业合同,应则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之间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指我国国内水路运输中运输货物所必须遵守的标准、规定和条例,它们的存在和实施,保障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驾驶员管理条例》3.《船舶安全条例》4.《港口法》以上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时间及班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航线极其丰富,基本覆盖全国各地,航线的开通和船期的安排也极其灵活,既有定期班轮,也有临时调整班轮,以满足不同货物和不同需求的客户。
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是依据我国物流行业标准和道路运输规定制定的,其中根据水路运输的特点和水运器具,还有一些独立的规定。
四、货运单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货运单据主要有提单、海运单、货运代理单等,它们的主要作用是对货物运输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同时保障货主的权益。
五、货物包装货物包装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不可忽视的环节,良好的包装可以提高货物运输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还能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转运次数和运输损耗。
六、危险品运输安全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危险品运输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国家在其相关规定中对危险品的定义、运输标准、包装标准、运输证明及责任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任何伤害。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体系,它包含了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在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完善与促进,以使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更加稳健、可靠、高效、健康和有序。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和跨境水路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含义:1.水路运输:指由承运人承担责任,以船舶为交通工具进行的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2.承运人:指承担水路运输责任的船舶经营人、航运代理人或者承包人。
3.发货人:指与承运人订立水路运输合同,交付货物以依法支付运输费用的人。
4.收货人:指在水路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接受货物交付的人。
5.货主:指货物所有权人。
6.危险货物: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具有一定危险性或者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物质。
7.损失:指水路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丢失、毁损、延误或者其他与货物有关的损失。
8.单位提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出具的存有货物承运人确认函券的提单。
9.直达提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出具的存有承运人确认的非指定即转化为相对直接权证的提单。
10.连续提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出具的存有同一标的物货运合同全部内容的提单。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运输合同的内容运输合同应当包括内容:1.货物的名称、包装、数量、重量、体积、品质和货值。
2.运输起止地点、路线、中途装卸地点和普通运输时间。
3.运输费用和付款方式。
4.运输保险。
5.运输期限与延误索赔条件。
6.运输方式和装卸要求。
7.运输条件和特殊约定。
第四条提单的签发货物的承运人应当于收到货物后立即签发相应的提单,并对货物的数量、品质和运输条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条运输保险货物的发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装卸要求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运输所需的装卸设备、场地和劳动力,合理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
第三章运输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运输并交付货物,如因承运人的过错致使货物丢失、毁损或者延误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发货人的义务发货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包装等信息,并根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也逐渐成为国际航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避免事故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探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则和要求。
其次,IMDG Code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
根据IMDG Code的规定,危险货物必须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包装进行装载。
这些包装必须具备一定的承载能力和隔离性能,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造成破坏。
此外,IMDG Code还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装载和堆放的方法,以确保货物的稳固和平衡。
第三,IMDG Code还规定了危险货物的文书工作和通知义务。
根据IMDG Code的规定,货物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正确和完整的运输文件,包括装箱清单、危险品声明和运输指示等。
此外,托运人还必须提前向船舶的船长和港口当局通报危险货物的性质和数量,以便于他们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最后,IMDG Code还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
根据IMDG Code的规定,船舶和港口当局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灾难。
此外,IMDG Code还强调了事故后的事故调查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以便各方能够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并加强风险管理。
综上所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避免事故发生。
IMDG Code作为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标准,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装载、文书工作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航运企业和港口当局必须按照IMDG Code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准备工作,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日期:1996-11-4执行日期:2006-3-2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第四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五条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I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各类包装应达到的防护性能要求见本规则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各种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包装类别见该货物明细表。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31852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条件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一、货物分类
根据危险性质的不同,货物被分为九类:1类爆炸品、2类压缩气体、3类易燃液体、4类易燃固体、5类氧化剂及有机过氧化物、6类有毒及传
染性物质、7类放射性物质、8类腐蚀性物质和9类杂项危险品。
每类货
物都有其相应的包装和运输要求。
二、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防止货物泄漏、破裂
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害。
2.包装容器:包装容器的选择必须适应货物性质,能够承受运输和装
卸过程中的各种力量。
3.包装方法:包装必须确保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稳定,防止货
物与其他物质的不良反应。
4.包装密封:包装必须进行适当的密封,以避免货物泄漏和污染。
三、标识
2.容器标识:包装容器上必须附着标识,标明危险性质、名称和UN
编号等信息。
3.车辆标识:运输车辆上必须悬挂标识,标明危险性质、名称和UN
编号等信息。
四、装卸
1.装载和卸载过程必须依照正确的操作方法进行,防止货物受损或发生意外事故。
2.高度和堆放:货物的堆放高度必须符合规定,防止堆倒和倾斜导致的危险。
3.装载顺序:不同类型的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载,以减少不良反应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船舶运输方式进行的国内货物运输活动。
水路货物运输具有运载量大、节能环保等优势,对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本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国际和国内航运安全规范进行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良好运行状态,防范事故发生。
二、货物包装和装载规定:货物包装和装载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完好程度。
国内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如易碎物品、液体,危险品等,要符合相应包装标准,并确保装载牢固可靠,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三、货物运输合同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础文件。
国内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货物运输交易的合法权益。
四、运输保险规定: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货物短少或运输事故等问题,在国内可以购买相应的运输保险进行保障。
国内规定了运输保险的购买程序、保障范围等内容,确保货物运输风险得到有效的补偿。
五、船舶临时安全规定: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会遇到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水位下降等。
国内规定了在这些情况下船舶应该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此外,还有关于货物结算、违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涵盖了船舶安全管理、货物包装和装载、货物运输合同、运输保险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水路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第10号)
名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61104执行日期:19961201发布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略)附件二危险货物标志(略)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略)附件四积载和隔离附件五可移动罐柜附件六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货物及要求附件七危险性优先顺序表格式一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格式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格式三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四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五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六危险货物鉴定表格式七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附录一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略)附录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 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摘要: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概述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主要内容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执行和监管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意义和作用正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我国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2023年,最新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正式实施,对我国水路货物运输市场进行了更为细致和严格的规定。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概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运输合同的订立、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期间以及免责事项等。
此外,规则还对于特殊货物的处理、运输单证的流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主要内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运输合同的订立:规则规定了运输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流程等,要求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则详细规定了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托运人的货物交付、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和收货人的货物接收等。
3.特殊货物的处理:规则对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等特殊货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运输。
4.运输单证:规则规定了运输单证的种类、流程、内容等,要求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和提交运输单证,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执行和监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执行和监管主要由交通部门负责。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对水路货物运输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规则的实施和执行。
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意义和作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于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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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
第四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五条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I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各类包装应达到的防护性能要求见本规则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
各种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包装类别见该货物明细表。
第六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另有规定)应按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
申报和托运危险货物应持有交通部认可的包装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三),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盛装危险货物的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压力容器应持有商检机构或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放射性物品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四)。
第八条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水路运输的特点,包装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包装的规格、型式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便于装卸或运输;(二)包装的材质、型式和包装方法(包括包装的封口)应与拟装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包装内的衬垫材料和吸收材料应与拟装货物性质相容,并能防止货物移动和外漏;(三)包装应具有一定强度,能经受住运输中的一般风险。
盛装低沸点货物的容器,其强度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以承受住容器内可能产生的较高的蒸气压力;(四)包装应干燥、清洁、无污染,并能经受住运输过程中温、湿度的变化;(五)容器盛装液体货物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预留容积),防止在运输中因温度变化而造成容器变形或货物渗漏;(六)盛装下列危险货物的包装应达到气密封口的要求:1.产生易燃气体或蒸气的货物;2.干燥后成为爆炸品的货物;3.产生毒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4.产生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5.与空气发生危险反应的货物。
第九条采用与本规则不同的其他包装方法(包括新型包装),应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由起运港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共同依据技术部门的鉴定审核同意并报交通部批准后,方可作为等效包装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包装重复使用时,应完整无损,无锈蚀,并应符合本规则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的成组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便于用机械装卸作业。
第十二条使用可移动罐柜盛装危险货物,可移动罐柜应符合本规则附件六"可移动罐柜"的要求。
对适用于集装箱条款定义的罐柜还应满足船检部门《集装箱检验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每一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上均应标明所装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名称的使用应符合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中的规定。
包装明显处、集装箱四侧、可移动罐柜四周及顶部应粘贴或刷印符合附件二"危险货物标志"的规定。
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性的货物,除按其主要危险性标贴主标志外,还应标贴本规则危险货物明细表中规定的副标志(副标志无类别号)。
标志应粘贴、刷印牢固,在运输过程中清晰、不脱落。
第十四条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毫米×100毫米;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毫米×250毫米。
第十五条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着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第十六条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其标志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除去不适合的标志。
第十七条按本规则规定属于危险货物,但国际运输时不属于危险货物,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包装件上可不标贴危险货物标志,由托运人和作业委托人分别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出口,免贴标志";外贸进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按危险货物办理。
国际运输属于危险货物,但按本规则规定不属于危险货物,外贸出口时,国内运输区段,托运人和作业委托人应按外贸要求标贴危险货物标志,并应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出口属于危险货物";外贸进口时,在国内运输内段,托运人和作业委托人应按进口原包装办理国内运输,并应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进口属于危险货物"。
如本规则对货物的分类与国际运输分类不一致,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其包装件上可粘贴外贸要求的危险货物标志;外货进口时,国内运输区段按本规则的规定粘贴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三章托运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应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并按有关法规和港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申报并分别同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签订运输、作业合同。
第十九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应向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提交以下有关单证和资料:(一)"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二)"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书"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四);(三)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五);(四)托运民用爆炸品应提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五)除提交上述(一)~(四)款的有关单证外,对可能危及运输和装卸安全或需要特殊说明的货物还要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运输危险货物应使用红色运单;港口作业应使用红色作业委托单。
第二十一条托运本规则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托运前托运人应向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提交经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格式六),由港口管理机构会同港务(航)监督机构确定装卸、运输条件,经交通部批准后,按本规则相应类别中"未另列名"项办理。
第二十二条托运装过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空钢瓶,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办理。
托运装过液体危险货物、毒害品(包括有毒害品副标志的货物)、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如符合下列条件,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编号和"空容器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一)经倒净、洗清、消毒(毒害品),并持有技术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书,证明:空容器清洁无害。
(二)盛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其表面清洁无污染,或按可接近非固定污染程度β或γ发射体低于4Bq/cm2、发射体低于0.4Bq/cm2,并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格式七)。
托运装过其它危险货物的空容器,经倒净、洗清,并在运单中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和"空容器,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一)成套设备中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只限不能单独包装),托运人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经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认可后,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不作危险货物"字样。
(二)危险货物品名索引中注有*符号的货物,其包装、标志符合规定,且每个包装件不超过10千克,其中每一小包件内货物净重不超过0.5千克,并由托运人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但每批托运货物总净重不得超过100千克,并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或提交有关单证。
第二十四条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应分票托运。
第二十五条个人托运危险货物,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运手续。
第四章承运第二十六条装运危险货物时,承运人应选派技术条件良好的适载船舶。
船舶的舱室应为钢质结构。
电气设备、通风设备、避雷防护、消防设备等技术条件应符合要求。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及乡镇运输船舶、水泥船、木质船装运危险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客船和客渡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
客货船和客滚船载客时,原则上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确需装运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条件和危险货物的性能制定限额要求,部属航运企业报交通部备案,地方航运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务(航)监督机构备案。
并严格按限额要求装载。
第二十八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前,承运人或其代理应向托运人收取本规则第三章中所规定的有关单证。
第二十九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中要严格遵守避碰规则。
停泊、装卸时应悬挂或显示规定的信号。
除指定地点外,严禁吸烟。
第三十条装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船、驳,原则上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如必须混合编队、拖带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后,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行明火、烧焊或易产生火花的修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