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九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该节所有的罪名都将生产和销售并列规定,生产和销售之间是什么关系?值得研究。
从犯罪构成的内容设置方式看,有的要求达到一定的销售金额,有的要求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有的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有的不作要求,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些差别规定的根据何在?这些要件是犯罪成立的条件还是犯罪既遂的条件,换言之,不满足这些条件的,是根本不成立犯罪,还是成立犯罪但只是未遂?将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伪劣商品的购买方,能否以销售伪劣商品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追究共犯的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
一、“销售金额5万元”是犯罪成立条件还是犯罪既遂条件以及“生产”与“销售”的关系关于“销售金额5万元”的意义,学界似乎众口一词地认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该解释的意思显然是即使没有实际销售,也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是未遂而已,那就等于否定了前述学界所公认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张,因为解释承认构成未遂,当然就意味着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的也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几个疑难问题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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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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珂
辽 宁 沈 阳 )
辽 宁大学法学院
摘 要 : 生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罪 的适 用 空 间 较 大 ,但 在 司 并且 依 据 不 同 的犯 罪数 额规 定 r不 同层 次 的刑 事 责 任 ,但 是 我 销 售金 额 ”这一 概念 。 法 实 践 中存 在 一 定 程度 的适 用疑 难 ,特 别 是 在 伪 劣产 品、 犯罪 国刑 法引用 的是 “ ( 一) 销 售金 额 的 范 围 行为、销售金额、犯罪未遂 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本文特从 这 几 个 角度 论 述 相 关争 议 , 对伪 劣 产 品 内涵 及 外 延、 犯 罪行 为 对于何为 “ 销售金额”, 《 伪劣商品解释》第二条作出明 的具 体 方 式 、销 售金 额 的计 算、 犯 罪未 遂 形 态 的认 定 进 行 了详 确规 定 。据此 ,销售 金额 包 括 : 细论 证 ,澄 清 了相 关争 议 , 为本 罪适 用 所 遇 的 疑难 问题 的 解决 1 . 出售 伪劣 产 品所得 的违法 收入 所谓 所得 的违 法收 入 , 是 指在 实然 状态 下实 际取得 的收入 , 提 出 了方 案。 包 括 买方 实 际 支付 的货 款 、预 付 款 以及 定 金 等 。此 种 情形 下 , 关 键词 :生产 ;销 售伪 劣产 品罪 ;伪 劣产 品 ;销 售金 额 并 不包 括 未 售 出产 品可 能带 来 的 收 入 ,只 能是 因销售 行 为 所 实 市 场 经 济 体制 下 ,特别 是 在 经济 体 制 转 型 时期 ,不少 生产 际获 取 的一切 不合 法 收入 。 者 经 营者 在 利 益 的驱 使 下 ,践 踏 道德 底 线 ,做 出违 法 甚 至是 犯 2 . 出售伪 劣产 品应得 的违法 收入 所 谓应 得 的违 法 收入 ,指 的是 依 据 订立 的合 同所 应 该 得 到 罪 的勾 当 。为 了维 护 一 个 良好 的社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秩 序 ,对 生 产 者 及 经 营者 的 法 律 约束 显 得 尤 为必 要 ,在 这 一 层 面 ,生 产 、 的不合法收入。在合同双方履行合 同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 销 售 伪 劣产 品罪 仍 具有 很 大 的适 用 空 间 。但 是 对 于本 罪 而 言 , 应 付货 款 自然 属 于应 得 的违 法 收 入 。但 卖 方 未交 付 合 同项 下 的 仍有许多极具争议的问题 ,使得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在司法 标 的 就被 抓 获 ,此 时 合 同所 约 定 的 对价 是 否 属 于应 得 收入 呢? 适 用 上 存在 疑 难 ,为使 本 罪更 好 适 用 于 司法 实 践 ,本 文 拟论 几 笔者 认 为 , 销售 行为 是一个 行 为过 程 , 必然包 括缔 约 、 合 同成 立 、 个 典型 的 疑难 问题 。 履行合同等一系列行为 ,应得的违法收入 自然是销售行为所带 来的潜在利益 , 应得收入的计算无需要以货物实际交付为标准。 对 于伪 劣产 品的认定 问题 伪 劣 产 品 是本 罪 的犯 罪 对象 ,对其 正 确 界 定 是适 用 本 罪 的 ( 二 )销 售金额 的计算 1 . 伪 劣产 品价 格 的确定 要问题。对刑法条文 中的特定术语的界定应当依据刑法条文 为 之 ,如不 能 作 出合 理 解 释 或解 释 存 在 冲 突时 ,应 由有 权 机关 伪 劣产 品价 格 的确 定 主要 适用 于 违法 收入 尚未 取 得 的情 况 。 依 据其 他方 法解 释之 。 因此 ,伪 劣产 品仅 包括 “ 掺 杂 、掺 假 ” 、 笔 者 认 为 ,伪 劣产 品价 格 的确 定 应 当遵 循 以下顺 序 :①合 同约 “ 以假 充 真” 、 “ 以次 充好 ” 、 “ 以不合 格 产 品 冒充合 格产 品” 定 的价格 ;② 政府 定 价 、政 府 指 导 价 ;③ 合 同订 立 时 履行 地 的 市 场 中间价 ;④ 估价 。 型产 品 四种 。 2 . 伪劣产品与非伪劣产品混同情况下销售金额的计算 二、本 罪的行为认定 问题 本 罪 的犯 罪 行 为 当然 是 伪劣 产 品 的生 产及 销 售 行 为 ,但 这 伪 劣 产 品 与非 伪 劣 产 品混 合 之 后 如 能再 分 辨 开 ,则 只需 依 只是 大方 面 的概括 ,本罪 的客 观行 为具体 表 现为 :掺杂 、掺假 , 照 上述 规则 计算 伪劣 产 品部分 的销 售金 额 。 若 混 同后难 以辨 别 , 除非 伪 劣 产 品 的本 应具 有 的 性 能并 未 受 伪劣 产 品 影 响 的外 ,被 以假 充真 ,以次充 好 ,以不合 格 产 品冒充 合格 产 品。 告能够证 明非伪劣产 品部分的销售符合法律规定 ,否则伪劣产 ( 一)“ 掺 杂 、掺 假 ”行 为 的认 定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 民检察院 2 0 0 1 年 4月 9日公布的《 关 品与 非伪 劣 产 品成 为一 个 整 体 ,变 成 另一 形 式 的伪 劣 产 品 ,销 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 售金额 自然以伪劣产品与非伪劣产品为整体来衡量 。 解 释》 ( 以下称 《 伪劣商 品解释 》)对 “ 掺杂、掺假 ”行为做 3 . 货值金 额 与销 售金 额共存 时销 售金 额 的计算 了定 义 , 据此 解 释 , “ 掺杂 ”就是 在产 品 中掺 人 杂质 的行 为 , “ 掺 司法 实 务所 遇 犯 罪 情形 可 谓 五 花八 门 ,经 常遇 到 伪 劣 产 品 的生 产 者 、销 售 者 在销 售 部 分后 被 查 获 的情 况 ,此 时 ,就 出现 假 ”即在 产 品中掺 人异 物 的行 为 。 ( 二) “ 以假充真”行为的认定 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并存的情况。 根据 《 伪劣商品解释 》 的规定 , 的比例计算 。 《 伪劣商品解释 》对 “ 以假充真”也做 了具体做了定义。 以两者 3 :1 以假充真其实就是 以彼产品冒充此产品的行为,如将柴油 冒充 四、本罪的未遂犯认定问题 桐油出售 , 将当归冒充人参售 出。 该行为与掺假行为的不 同在于: 根据 《 伪 劣 商 品解 释 》的规 定 ,货 值 金 额达 到 刑法 第 以假 充 真 以 全部 假 产 品 替代 原 产 品 ,而 掺假 是 以假 产 品部 分 替 百 四十条 规 定 的 销售 金 额 三倍 以上 的 , 以本 罪 的未 遂定 罪处 代原 产 品。 罚 。这一 规 定 的 出 台解 决 了 长期 以来本 罪 是 否具 有 未 遂 状 态 的 ( 三 ) “ 以次 充 好 ” 行 为 的 认 定 理论分歧,但 同时 ,司法解 释的新规定产生 了新的问题 :假若 刑 法学 界 的 通 说认 为 “ 以次 充 好 ”行 为是 指 以 次 的或 差 的 行 为 人 只 有伪 劣 产 品 的生 产 行 为 ,而 无 销售 行 为 ,即使货 值 金 产 品 冒充 好 的 或 者优 质 产 品 。对 此 , 《 伪 劣商 品解 释 》做 出了 额 再 大 ,也 只 能 构 成本 罪 的 未 遂 。这 似 乎与 立 法 本意 相 背 离 , 完善 。 “ 以次 充好 ”现 实 中常见 的是 以低档 酒 冒充高 档酒 销售 。 本 罪 是选择 罪名 ,自然 也应 当惩 罚伪 劣产 品 的生产行 为 。因此 , 违法组合 、拼装所生产的产 品实质上也属于次产 品,该行为实 立 法 应 当予 以完 善 ,但 目前 而言 ,只 能依 照 此解 释追 究 本 罪未 质 上是 “ 以次 充好 ” 的一种 特殊 形式 。 遂 的刑事 责任 。 ( 四) “ 以不 合 格 产 品 冒充 合 格 产 品 ” 的 行 为 的 认 定 参 考 文献 : 对该行 为的认定关键是把握对 “ 合格”的定义 , 《 伪劣商 [ 1 ] 翟中东 . 生 产 、销 售伪 劣 商品 罪立 案 追诉 标 准 与 司法认 定实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学 出版社 . 2 0 1 0 . 品解释》规定, “ 不合格产 品”是指不符合 《 产品质量法 》第 务 . 2 ] 陈立. 经 济犯 罪理论 与 实务 . 厦 门大学 出版社 . 2 0 0 6 . 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据此 , “ 不合格产品” 【 分为三类。 “ 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就是将上述不合格 作者 简介 : 产 品 冒充 合 格 产 品或 者 将不 具 备 应有 的使 用 之 目的的 产 品 冒充 许珂 ( 1 9 9 2 . 0 8 ~), 女, 安徽 宿 州人 辽宁 大学 法学 院在 读研 究生 。 具 备该 种使 用 目的而进 行 生产 、销售 的行 为 。 三 、销售金额的认定 问题 我国 《 刑 法 》第 一 百 四十 条规 定 了本 罪 的具 体 犯 罪数 额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以及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种行为。
上述四种行为属于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也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量刑《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几个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几个问题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是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犯罪构成。
应该说刑法对此罪规定的已较具可操作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却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试图从其犯罪对象、主观方面、销售金额等方面做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伪劣产品适用问题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是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犯罪构成。
应该说刑法对此罪规定的已较具可操作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却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试图从几个方面做粗浅的探讨。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产品质量管理监督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以及诸如毒品之类的国家严禁自由流通的产品除外。
因而,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的产品而言,可以用于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动产,以及军转民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这几类产品成为该罪主体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上一般不存在歧义。
但诸如建设工程、军工产品、限制流通物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无疑问。
基于商品是指通过交换进入消费的、用于满足人们需要的、凝结了人类劳动的产品这一观念,我们认为,正确界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首先应当以是否以交换为目的这一标准着手,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足以供他人、社会使用为目的即不是以交换为目的,则不能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
而在认定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商品”内涵后,伪劣商品的认定就至关重要了。
伪劣产品整治总结汇报
伪劣产品整治总结汇报伪劣产品整治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XX公司XX部门的XX,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汇报我们进行伪劣产品整治工作的总结。
一、伪劣产品整治的背景和意义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不合格的、仿冒名牌的、三无产品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产品的通称。
伪劣产品长期以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进行伪劣产品整治既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广大民众的权益的需要。
二、伪劣产品整治的主要工作我们团队在伪劣产品整治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工作:1.加强监测和监管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监测体系,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检测和抽样测试。
同时,对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突发事件,我们积极进行调查和处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2.加大宣传力度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宣传海报等,向公众宣传伪劣产品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提高公众对伪劣产品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
3.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我们与相关部门一起,积极推动完善伪劣产品整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相关研究,并提出建议,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落地。
4.加强企业自律我们组织了一系列培训和讲座活动,向企业传达了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和生产流程监管,提高产品质量。
5.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建立了消费者投诉平台,及时处理和解决来自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请求。
并通过与消费者协会的合作,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保护水平。
三、伪劣产品整治的取得成效在我们的努力下,伪劣产品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伪劣产品整治重点领域成效显著我们把重点放在了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建筑材料等领域的伪劣产品整治上。
在这些领域,我们查处了大量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有效减少了伪劣产品的流通。
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工作体会
一、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对打假工作重视不够,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经济利益,片面理解发展经济和监督管理的关系,认为市场上存在假冒伪劣商品不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本地制假企业能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看成是对企业的束缚,行政执法部门到市场开展打假检查要经政府或纪委监察等部门批准,甚至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不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某地级市的主要负责人在全市局级干部大会讲:假冒伪劣商品只要不是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和农业生产的,就可以不查,谁要把本市的企业搞垮了,我就要摘他的帽子、挪他的位子、砸他的饭碗。
某市一企业制售“茅台礼品酒”,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是假冒侵权行为,本来及时查处可以挽回影响、减少损失,但当地政府就是干预不让查,外地的投诉较多,给该市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现在,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在没有接到举报的情况下不能开展打假检查,尤其不敢对本地制假售假违法者大胆查处。
(二)打假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手段较弱。
我国没有一部专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现行打假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中,由于立法角度、背景不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统一,对打假工作不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一是法律的漏洞给违法者有可趁之机,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处罚的前置条件是要经销者明知而为,明知用什么标准衡量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律、法规强调销假者明知才构成违法,这就成为违法者开脱罪责最好的托词。
二是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新《商标法》保留对投机违法财物有扣留、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外,其它法律均未授予行政执法部门扣留、查封的强制手段,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假工作中经常遇到违法者拒绝检查、转移违法财物的情况,而无能为力。
再如对执行处罚决定的问题,法律没有赋于行政执法部门冻结帐户和强行划拨权,违法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转移财物,使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一、基本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
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也一定是销售者)。
但这一点也并非绝对,即可能出现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而无生产者的现象。
即使所有的生产者都生产合格产品,销售者也可能在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销售者购进猪排后改换成牛排的包装高价出售。
在类似情况下,就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却没有伪劣产品的生产者。
因此,司法机关在查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要保障无辜的生产者不受刑事追究。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问题探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问题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虽然,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该罪具体罪状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和漏洞,给造、销假者留下了法律空子,也给司法实践造成困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身涉及到了诸多刑法基本理论。
力图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为基点,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与操作有所裨益。
标签:伪劣产品;单纯生产行为;销售金额;共犯假冒伪劣产品在国际上被视为是“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而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我国俨然已成了全球最大的假冒伪劣的产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愈演愈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国家和被假冒产品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的形象,是阻碍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笔者将结合刑法第140条及两高相关解释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展开探讨。
1 生产与销售伪劣商品罪概念的辨析我国刑法第140条和146条中使用的是“产品”,而刑法第149条中有“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的规定,显然在刑法第三章开章第一节中所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类罪命中就包含了从140条至149条所称“产品”的概念。
目前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为了使具体的罪名与类罪名相区别。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为了与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中的用语相协调和衔接。
笔者认为,刑法章节既然存在属和种的关系,就应对类罪名和具体罪名有所区分,因而前一种观点更有道理。
综上,笔者建议,为了避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争议,应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类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而使节罪名和它所包含的具体条文协调一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一)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内容提要:销售金额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下,严格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坚持对“销售金额”进行严格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全部违法收入,对已生产但尚未售出就被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行为,按货值数额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的法律责任。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以及“货值金额”,尽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但是相对来说,“货值金额”则较为明确的体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宜作为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数额类型。
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据不完全统计,现存假冒伪劣商品占国内市场份额约5%,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估值在1600亿—2000亿元之间,每年流失国家税收超过300亿元。
1]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刻不容缓,然而,作为上述行为的有力武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围绕“销售金额”,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
一、销售金额的含义现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将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数额”修改为“销售金额”,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在一般意义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销售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而不扣除任何支出。
销售金额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如何理解销售金额,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销售金额是指实际上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作的投资及其增值;二是认为销售金额既指实际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金额,又包括尚未销售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金额。
2]如果依照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为模式的通说,上述争议的焦点将集中于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而未售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继而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问题。
浅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浅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摘要:伪劣产品的泛滥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此,加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利于保护其他市场正当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本文中,笔者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犯罪构成、现状及原因以及出现的结果、与其他相似罪名的区别以及笔者认为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希望有助于本罪的规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社会产品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但是,在产品日益丰富的同时,一些不法商也在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
这给消费者和其他的合法的生产这和销售者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研究就显得极为有意义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研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首先应当对产品进行必要的界定。
产品一般是指人们在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物品。
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因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以定义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主要从其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体现出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一)犯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致使假货、劣货充斥市场,扰乱、破坏了正常的商品生产和销售秩序。
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了伪劣产品,或者直接对自身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或构成其他社会危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伪劣产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
它包含了假产品与劣产品,假产品是指产品成分是假冒的,名不副实的产品;劣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
浅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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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难题及对策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难题及对策作者:王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7期摘要目前公安机关侦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文章使用文献检索的方法,分析了办理此类案件的难题,为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所帮助。
难题主要表现为定性难、查实涉案金额难、犯罪链条摧毁难、行政移送难。
针对以上难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如提高专业素质,全面查清销售数额、货值数额,多渠道收集证据,加强经侦协作。
通过研究分析能够更清楚地了解实践工作中真正阻碍公安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难题,从而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这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办理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70近几年来,伪劣商品已严重影响了民众的日常生活,不仅对其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还危害整个社会的市场秩序,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
为此,公安部先后多次组织专项活动,开展办理假冒伪劣商品的集群战役。
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受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愈演愈烈,办理过程中的难题也日益凸显出来,而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使得我们必须深入探讨,所以如何解决办理此类案件的难题是我们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就从分析办理这类案件的难题入手,进而提出解决难题的对策,以期对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一、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难题公安部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开展的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亮剑”行动、2011年8月22日开展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2012年3月1日至8月31日组织的“破案会战”、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专项行动。
豍各级公安机关通过以上多项专项活动严厉打击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严重惩罚了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给社会上意图犯罪的人以严肃警告。
浅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个问题
浅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个问题生产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对于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就“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并针对其社会影响和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一、生产伪劣产品罪生产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在商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以虚假信息、低劣原材料、不合格工艺等手段,使商品的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与宣传的质量、性能等虚假信息不符的行为。
该行为不仅会影响原材料、加工等行业的发展,而且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给社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1、社会影响生产伪劣产品会直接影响到生产行业,造成市场的负面影响,降低消费者的信任度,对商家的声誉造成巨大的打击,甚至会对其他的经济领域造成连锁反应。
其次,从生产过程中来看,生产伪劣产品往往使用的是劣质、便宜的原材料和工艺,无法达到国家标准,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甚至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2、防范措施针对生产伪劣产品罪,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制度,加大对生产企业和制造商的监管力度,完善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对于违法者进行严厉的惩罚,确保生产企业和制造商的合法经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和商品的信任度。
同时,企业也应该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提高生产过程的质量和标准,重视产品的设计、品控、检验等环节,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虚假信息、误导性广告、欺诈性销售等手段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虚假宣传的商品行为。
这种行为将会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降低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消费环境,甚至会对于国家经济造成影响。
1、社会影响销售伪劣产品不仅会降低消费者的买商品的积极性,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辨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辨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辨析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此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掺杂、掺假。
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
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
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因此,此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可能同时触及侵犯知识产权罪和诈骗罪等相关罪名。
因为从客观表现来看,这些罪名在此区域存在一定的重合交叉。
比如,行为人以假充真的行为,要想达到冒充的目的,必然在伪劣产品上设置一些与真品类似的商标、外观设计等,这就可能同时触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犯罪的区别与界限其一,侵犯的客体不一样。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市场秩序和公私财物。
其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虽然含有欺骗因素,但只限于产品质量方面,而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本身不是经济行为。
其三,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施,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的界限,关键要把握住两点:第一,从客观上看是否交付了标的,以及标的有无价值。
论文范文—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体制转型之机,大量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牟取暴利。
伪劣产品的泛滥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要从立法执法方面予以严厉的打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主要从其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体现出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既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要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必须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公司、企业等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出自过失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构成本罪。
生产者、销售者凡是有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其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主观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
在刑法理论上,“明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形,不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者,因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首先这里需要对产品做出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它不包括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以及诸如毒品之类的国家严禁自由流通的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
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
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
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
但第14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剖析及侦查对策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现状及原因。
目前,制假贩假行为十分猖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正受到愈来愈严重的侵害。
全市经侦系统“打假”工作任重而道远。
我市近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假售假品种多,范围广。
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近几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情况显示,我市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涵盖食品业、建筑业、机械制造业、家电业、药品制造业和农用品制造业等多个行业,但近期我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仍以制售假烟、假酒、假食品为主。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模日益庞大,团伙犯罪日渐突出。
近年来,制假售假犯罪分子为了能够获取高额利润,牟取比以往更大的暴利,多人纠结,团伙作案,并在团伙的内部进行周密分工,模仿公司、企业经营模式,产、销实施流水线、一条龙运作,规模日渐庞大。
(三)零星犯罪增多,出现很多制假售假“个体经营户”。
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缩小一次性贩卖伪劣商品的数量,以“游击队”的形式来往穿梭于城区之间进行小额交易,一旦被抓获,因数量小、取证难,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而被移交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导致公安机关立、破案数量偏小。
当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猖獗的原因在哪里,在此,我试着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内因:此类犯罪的内因可以概括为八个字“贪图暴利,惟利是图”。
实际上,这八个字几乎是所有经济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的表述。
但是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假冒伪劣商品远远不能达到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值,不能按照正常用途进行使用,其成本低廉,但是其出售的价格却能等同于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格,利润空间很大,高出正常商品利润的几倍或几十倍,犯罪分子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甘愿铤而走险,牟取巨额利润。
在对抓获或逮捕的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录取的讯问笔录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承认贪图不法利益,幻想一夜暴富是其从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最初动因,对财富极端贪婪的妄想使他们滑向了犯罪的深渊,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曲新久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1998(000)003
【摘要】假冒伪劣商品在我国泛滥成灾,已成人人皆知之事实。
何以不能制止,原因很多。
对于法律理解与执行的混乱和差异,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总页数】5页(P60-64)
【作者】曲新久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J], 曲新久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几个问题探析 [J], 朱丽欣;张一
3.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志强等制售假药案评析[J], ;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认定——以低价酒冒充高价酒销售行为为视角 [J], 刘环宇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认定——以低价酒冒充高价酒销售行为为视角 [J], 刘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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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却往往存在三方面的争议。
第一,就该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而言,有观点认为,只限于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
也有观点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直接故意。
对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典型标志就在于两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存在明显区别。
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其危害结果是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这一危害结果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而对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危害结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此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取决于产品是否已售出)。
由此,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的行为人在主观认识因素上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
但同时,该罪也包括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因为,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理状态。
众所周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谋取非法利润。
为了取得非法利润,生产者和销售者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对间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在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少人明知他人可能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却放纵该行为并为其提供重要帮助的情况。
这些犯罪者在意志因素上就是间接故意。
第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产品”内涵的认定也存在争议。
由于该罪被规定在刑法第140条,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类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那么,刑法为何如此规定?这是认定该罪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刑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具体的罪名和类罪名相区别。
首先,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品如不是为了交换而产生就不能成为商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显然是为了交换,如此才有可能对犯罪客体或法益构成侵害。
其次,从立法目的上看,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是和我国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是对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本罪中,商品与产品的内涵应该一致。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
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考虑到应对现实情况的需要,可以将一些特殊商品,如电力、煤气、计算机软件等特殊商品纳入犯罪对象范围。
因为这些商品本身符合“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特征,虽是无体物,但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和有体物并无实质区别,对其达到严重危害程度的,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形成法律漏洞。
至于建设工程,“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因为产品质量法中明确排除了建设工程属于产品,而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的行为不能依据刑法140条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而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而且,只制裁生产者,对于销售者不进行处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立法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对销售不合格建设工程的行为,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根据销售不合格建设工程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在刑法中寻找其他相对应的罪名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刑法规定了销售金额是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的重要认定依据。
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多数发生在生产环节,销售金额无从谈起。
而且,大部分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不做账或者做假账,因为缺乏会计记录,即使发现其销售的某批产品中有制假售假现象,但对其销售的产品无法查证;即使有明确的去向,由于调查成本高昂,也很难进一步追查。
对于仓库中发现的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因未销售出去,也不能作为销售金额来认定,于是就造成了因为缺乏销售金额这一客观要件而无法或不能充分追究制假售假者的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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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数额标准由“销售金额”改为“经营金额”,以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
对此,《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140条、第149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解释》在销售金额的理解、未实际出售的制假售假行为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方面,消除了各种分歧意见,为统一、有效地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应该说,《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既考虑了预防和打击生产伪劣产品的需要,也考虑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法益或犯罪客体侵害的严重程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