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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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禁止溯及既往。不能“法官造法”,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法条文。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法律规定下的减轻和免除处罚的主要体现)派生的原则,它是对罪刑擅断、重刑主义的否定。反对重定罪轻量刑,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平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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