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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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重点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

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①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在物权变动中占重要地位。②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混同等。依法律规定:如公用征收、没收等

物权变动原则:①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理由:物权的对世性。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或交付②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理由: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变动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代表:法国民法典具有使交易敏捷的优点,但不能从外部认识其变动,不能保障动的交易安全,且法律关系不能明确化。

2、登记对抗主义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不登记(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代表:日本民法典

3、债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代表: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典

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代表:德国、台湾地区

我国物权:在物权变动上采取了混合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原则:公示为生效要件:2、例外:登记为对抗要件

(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3)地役权的变动(4)特殊抵押权的设立(5)因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意义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和维护交易秩序、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监控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全面性: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恒久性:永久存续性。

弹力性:他物权的限制一旦除去即回复其圆满状态。

社会性:受法律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原始性:非派生性。

所有权的权能(内容0

积极权能

1、占有:权利人对标的物为管领之事实。

2、使用:依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或生产需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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