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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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自2014年起,市本级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融资单位)的融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

融资单位年初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益性项目的具体融资方案须报市债务办审批,自营性项目的融资在合同签订后报市债务办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性债务根据苏政办发〔2013〕1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其所属市(县)、区统一管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公司财务报表填写规定通知

公司财务报表填写规定通知

公司财务报表填写规定通知
尊敬的各位公司财务人员: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表的填写工作,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特制定以下公司财务报表填写规定通知,望各位认真遵守执行。

一、报表填写时间要求
月度财务报表:每月最迟于次月5日前完成填写。

季度财务报表:每季度最迟于次季度15日前完成填写。

年度财务报表:每年最迟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填写。

二、报表填写内容要求
资产负债表:确保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填写准确,各项
数据无遗漏。

利润表: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项目填写清晰,计算准确无误。

现金流量表:明细列示现金流入流出情况,确保现金流量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

三、报表填写格式要求
报表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模板进行填写,不得私自更改格式。

数字必须清晰、准确地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不得虚报、漏报或
错报。

四、报表审核和备份要求
财务报表填写完成后,需由财务主管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报表上签字盖章。

完成审核后,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报表分别归档保存,备份存档至少两年以上。

五、违规处理措施
对于未按时按规定填写公司财务报表或存在严重错误的情况,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处罚等。

请各位公司财务人员严格遵守以上公司财务报表填写规定通知,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请及时向财务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管理秩序。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纳税人自我评税、自主申报制度,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的负担,我省已于2014年7月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现就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凡福建省国税系统管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全省重点税源企业,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4.23•【文号】国税发[1998]59号•【施行日期】199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2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宣布全文失效或废止*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23日)本篇法规中没有被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修订或废止的条款及附件仍然有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国税发[199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程》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锡财行[2003]3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锡财行[2003]30号)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基本任务: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一经批准,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组织收入。

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

对所有收费和罚没款项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或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票据,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的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规程、文件办理,不得擅自开设缓征、减征和免征的口子,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经费支出应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开支;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苏国税发[2011]第166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11】第16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异地连锁店增值税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汇总申报纳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11]100号),经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分局审核,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均为直营门店,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且各门店不单独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设置账簿,不独立核算盈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意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采用“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

该公司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以及发票使用等问题按《关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后在苏州市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方式按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abz.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abz.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abz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治理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咨询题明确如下: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咨询题。

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治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方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咨询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

今后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方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储备的要求进行治理。

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赶忙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公布,以幸免重复报送。

确属税收治理专门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能够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

与此同时,“一户式”储备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大各个部门之间和谐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显现治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

《方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方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

公司财务报表提交通知

公司财务报表提交通知

公司财务报表提交通知
尊敬的各位部门负责人: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现通知各部门及时提交财务报表,以确保公
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财务报表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公司的决策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财务,特
向各位部门提出以下要求:
一、报表提交时间
请各部门按照以下时间节点提交相应的财务报表:
月度财务报表:每月15日前提交上月财务报表;
季度财务报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当季度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年终财务报表。

二、报表内容
各部门提交的财务报表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损益表:反映公司在特定期间内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状况;
现金流量表:反映公司在特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三、报表格式
请各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格式填写财务报表,并确保报表内容真实准确。

如有需要,可向财务部门咨询相关填写事宜。

四、报表提交方式
各部门可将填写完整的财务报表通过邮件发送至财务部门指定邮箱,同时请抄送相关领导。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迟提交,请提前向财务部门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五、逾期未交处理
对于逾期未提交或提交不完整的部门,公司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通报批评等。

希望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履行报表提交义务,共同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配合与支持!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添砖加瓦!
特此通知。

公司财务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7.09•【字号】苏州国税发[1997]174号•【施行日期】199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7]174号)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园区国税局:现将《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附件: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根据省局苏国税发(1997)266号《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料的分类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职能,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制作和取得的反映税收征管情况、明晰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及内部工作权限、责任的各类资料。

税收征管资料根据其性质和保管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户籍资料。

户籍资料是指反映纳税人基本概况并在一定时期内与征收管理直接相关需经常使用的各种资料(详见附表一)。

(二)日常征管资料。

日常征管资料是指日常征管活动中形成的、主要反映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情况的资料(详见附表二)。

(三)稽查资料。

稽查资料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收集或制作的各种证据、工作报告、来往文书等资料(详见附表三)。

(四)综合资料。

综合资料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收集、整理各类征管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类别汇总制作的用于反映本单位税收征管综合情况的各种税收征管统计台账、报表,以及存有本单位税收征管情况的各种数据软盘等(详后见附表四、五)。

二、资料的归集、整理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应责任到人,资料受理(制作)人员应负责资料的归集、整理、录入、移交,并对资料的完整、齐全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应将资料的归集、移交、保管等纳入计算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7日国税发[1997]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进一步做好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工作,加强税收入库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建立新的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

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对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以及税收征管引入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务部门的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制订出申报纳税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分步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不断改进,逐步规范统一。

二、各地应因地制宜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

《方案》中规定的申报纳税的具体办法有四种,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在财政、国库等单位的配合下,摸索出了比较好的税收入库办法,可继续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税收征管改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势利导,使税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

三、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

目前一些地区实行了《方案》里“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划款入库”的申报纳税办法。

无锡2022重点税源报表填报

无锡2022重点税源报表填报

无锡2022重点税源报表填报第一步、打开IE浏览器,在中输入网址进入网站,点击小规模企业申报大厅打开申报界面。

第二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再点击注册码输入按钮,输入查询到的注册码,点击确定后进入密码维护界面,设置本单位的登陆口令,并牢记该口令;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自动返回登陆界面,输入税号和刚刚设定的密码进入申报系统。

(注意:以后可以直接使用税号和密码进行登陆)第三步、是点击报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者至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并保存。

第四步、点击报表填写→财务报表→分别填写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并保存。

第五步、在确保数据完全正确后,依次点击申报处理→上传申报数据→增值税申报表申报进行上传申报。

第六步、稍等片刻后再点击申报处理→反馈信息查询,进行申报情况和划款金额查询。

第七步、当企业有消费税或所得税申报时,打开报表填写,分别点击消费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年度申报表,就能进入相应的报表,报表填写与申报方法同增值税申报表。

(注:在消费税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栏中每一项的右下角均有一个红色三角形标志,点击即可看到详细内容,直接选择,不必再录入汉字)第八步、如果企业需要申报重点税源信息采集内容,首先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等申报。

申报数据上传后,相关数据自动导入到重点税源信息采集系统。

选择信息采集模块,在报表中通过下拉窗口,选择正确的采集内容。

选择静态信息采集模块,分别录入相关报表,最后进行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表间审核。

第九步、用户申报成功后,即可进入查询打印模块,打印本月的纳税申报表,查询打印模块区分了税种,点击需打印的税种获得申报表。

(注意:年度所得税打印时须将税款所属年月改为税款所属年的最后一个月,如12)第十步、点击主页面中右上方的即可退出本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01施行日期2005.05.01文号国税发[2005]20号主题类别会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

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

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

公司财务报表填报要求通知

公司财务报表填报要求通知

公司财务报表填报要求通知
尊敬的各位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人员: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以下公司财务报表填报要求通知,请各位周知并严格执行:一、报表填报时间要求
月度财务报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财务报表填报;
季度财务报表:每季度15日前完成上季度财务报表填报;
年度财务报表: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填报。

二、报表填报内容要求
资产负债表: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等项目;
损益表: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前利润等项目;
现金流量表: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等项目;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表;
固定资产清单。

三、填报流程要求
各部门需按照统一模板填写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财务人员对填报的数据进行核对和汇总,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财务主管对最终生成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公司领导。

四、其他注意事项
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沟通解决;
对于虚假填报或者迟报的情况,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希望各部门和同事们能够严格遵守以上要求,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稳健和透明。

谢谢大家的配合!
此致敬礼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税务总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考标准》包括公用参考数据标准、按会计制度分列的34个参考数据标准以及安全要求(详见附件)。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当遵照《参考标准》,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制定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并开放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三、各省税务机关开放接口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要求,确保纳税人报送数据的安全。

四、各省税务机关开放接口后,应就企业使用相关接口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报送资料及流程等编制使用指南并进行公开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实现财务报表自动转换和联网报送。

五、北京、上海税务机关应当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接口开放、公开、宣传等相关工作,其他省税务机关最迟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附件:1.金税三期工程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公用参考数据标准(V1.0.00,电子稿)2.金税三期工程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参考数据标准(V1.0.00,按会计制度分列,共34个,电子稿)3.数据转换工具客户端安全要求(电子稿)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16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国税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七月六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

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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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申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26
【实施日期】2014.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及其附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13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或“2013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包括银行、担保、证券、保险等四类)。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05企业会计制度类财务报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适用范围
(1)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填报《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除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外,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也可选择填报《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

(3)其他企业可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类报表。

三、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周期
我市企业原则上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以下情况除外:
(1)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省级重点税源列名企业由省局每年年初统一确定下发)、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报送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按月报送的在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报送的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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