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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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起始与终止

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如何看待吊销营业执照?

2.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与自然人自身性质有关的权利义务,如生命权、婚姻权、隐私权等,公司均

练习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1.概念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与权力能力相一致。

2.实现方式

(1)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2)由法定代表人实施

法人机关:

检察机关

三、公司的分类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对公司债务前者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

★以上三种公司,我国《公司法》未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自治性为主)

5.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强制性为主)

(二)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与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可以参加诉讼,但不独立承担责任)

2.母公司与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

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何为全资子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1.人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2.资合公司(上市公司)

3.人资两合(有限责任公司)

四、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的设立

1.含义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

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行为。

2.设立方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

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承担责任的规则如下:

①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

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例外:公司成立后对上述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也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

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习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股东

1.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2.股东的范围与能力

股东的范围无限制,除发起人以外不要求能力。发起人必须是完人。

3.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三)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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