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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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和泉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是指与“古泉州(刺桐)”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海上丝绸之路”文物、建筑群等遗迹和遗址。

第三条“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具体负责遗产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财政、民族宗教、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

第七条“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依法参与涉及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利益事项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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