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确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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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确认的区别
会计和税收上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主要有如下差异:
一是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配比,而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的。会计上强调收入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上不承认,只要是应税收入,不论金额大小,是否重要,一律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二是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基本条件则是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商品发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三是收入确认的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
四是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收入确认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五是收入确认选择方式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做出职业的判断。但税法在确认收入时,要求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同时,税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