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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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实务教程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管理(2)

新版GMP实务教程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管理(2)

亚高效孔板顶送 ≥0.3
中效 初效
四、厂房净化
空气过滤器净化原理 ♥
静电过滤滤尘 干式纤维过滤滤尘 粘性填料过滤器滤尘
过滤器类型 ♥



初效 平板式、袋式、自动卷绕式、油浸式等; 中效 平板式、袋式、自动卷绕式、分隔板式、静电式等; 亚高效 隔板式、管式、袋式三种; 高效 隔板式和无隔板高效空气过滤器两类; 超高效。
静电过滤滤尘 干式纤维过滤滤尘 粘性填料过滤器滤尘
过滤器类型 ♥


初效 平板式、袋式、自动卷绕式、油浸式等; 中效 平板式、袋式、自动卷绕式、分隔板式、静电式等; 表4–5 空气过滤器的技术性能参数 亚高效 隔板式、管式、袋式三种; 过滤器 捕尘粒径 风压损失 捕集效率(%) 滤材材质 用 途 类别 高效 μm 隔板式和无隔板高效空气过滤器两类; Pa A级无尘室最终滤网 超高效超高效。 ~250 玻璃纤维 0.1~0.3 ≥99.995(DOP 0.12μm)
间、冷冻站、盥洗室、淋浴室、休息室等。
一、仓储设施♥
• • • 仓库 ☞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待检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库。
中间站、暂存室 物料净化设施
二、质量控制设施
理化检验、仪器分析、生物检定、微生物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室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
三、辅助设施
☞ ☞ ☞
辅助设施包括机修、动力、公共工程和休息室。包括仪表、五金仓库、锅炉房、空压站、变电站、配电
☞ ☞ ☞
洁净空气气流形式 ♥
孔板顶送 流线型散流器顶送 高效过滤器风口顶送
一、仓储设施♥
• • • 仓库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山东凯森制药入场培训考核──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第四章厂房与设施(限120分钟)姓名:分数:填空题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上)

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上)

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上)硬件是否符合GMP,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硬件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

厂房和设施是制药企业实施GMP的基础,是一个先决条件,是硬件中的关键部分。

硬件包括厂区建筑物实体及附属配套的公用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制药用水、电、气系统等)。

本章就厂房与设施必须遵从“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防止差错和混淆”的GMP原则,以及对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辅助区等具体要求进行了阐述。

GMP中“厂房与设施”的“防止污染”即通过合理的厂房与设施来防止在生产、取样、包装和贮存等操作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受到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厂房与设施”的“防止交叉污染”即通过合理的厂房与设施来防止通过人流、工器具传送、物料传递、空气流动等途径,造成不同品种物料或药品成分互相干扰、污染,或是因人、工器具、物料、空气等不恰当的流向,让洁净级别低的生产区域的污染物传入洁净级别高的生产区域而造成污染。

计划于2015年3月1日实施的EU(欧盟)GMP修订版本第三章“厂房与设备"在3.6节中增加了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应与其风险级别相适应的内容,同时规定了当药品存在特定风险时,需要使用专用设施的要求。

“防止混淆和差错"就厂房设施而言,主要是提供足够的空间及完善的设施确保物料和产品不会相互混杂,避免操作出现差错的可能。

原则新版GMP细化了对“厂房与设施"总的原则要求(见新版GMP第三十八条),提出了药厂选址要“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见新版GMP第三十九条)。

强调了总体布局的合理性,即“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人流物流互不干扰” (见新版GMP第四十条).在“确保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前提下,还应对厂房要按企业制定的GMP文件要求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见新版GMP第四十一条).为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受到影响,厂房须配置必要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等设施(见新版GMP第四十二条)和“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措施(见新版GMP第四十三条),避免杀虫剂等用品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厂房与设备-法规对比

厂房与设备-法规对比

211.56 卫生
欧盟 厂房与贮存设备 应保持清洁,无 垃圾与灰尘。应 有清洁程序、指 令与记录。应选 择并使用适当的 清洗设备和清洗 剂,避免成为污 染的来源
GMP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 厂房进行适当维护, 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 响药品的质量。应当 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 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 或必要的消毒。
(4) 在制品的贮存;
原则 FDA
(5) 生产与加工操作; (6) 包装和贴标签操作; (7) 药品发放前的待验隔离贮存; (8) 放行后药品的贮存;
(9) (质量)控制与实验室操作;
(10) 无菌操作过程。
LOGO
211.42 设计与建造属性
GMP(四十六条)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 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 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 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 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 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 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 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欧盟 厂房的涉及与配 备应提供防止昆 虫、啮齿动物或 其他动物进入的 保护。应当有一 个虫害控制程序

04---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33条)2010版GMP解读

04---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33条)2010版GMP解读
第45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新增条款
增加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药品生产设施的竣工图予以保持的要求,确保竣工图的信息与现场一致,以保证设施维护、设备验证、变更控制等工作有效实施。。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条款内容
条款解读
第二节
生产区
第46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厂房维护操规程应包括定期进行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确认的要求。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条款内容
条款解读
第一节
原则
第42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新增条款
增加厂房设施需要有相应的生产环境条件,以满足药品生产和贮存的要求,并保证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的性能始终得到保持。
新增条款
增加对厂房选址时需要控制的原则性要求,进行风险防范
厂房选址应避免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如厂房地理位置制药企业所处的周边环境是否远离污染源。例如:铁路、码头、机场、火电厂、垃圾处理场等等。另外,需要考虑其厂区地理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是否处于污染源的上风向侧,避免受到污染的风险发生。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第二十四条的对洁净区产尘操作区域的控制的条款,进一步规范了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的方法。
常见的专门措施一般采用单向气流保护、独立的除尘系统、专门的区域房间等手段。
第54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2019版GMP第四章厂房设施

2019版GMP第四章厂房设施

第二节 生产区
.生产区、贮存区空间要求 足够大 确保设备+各物料产品有序存放 避免产品/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 避免生产/质控操作发生遗漏/差错
第二节 生产区
• 【法规要求】 •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
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 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 要求。
1.灌装前可除菌过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
C级
制;
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 2.产品的过滤。
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D级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器具的最终 清洗、装配或包装、灭菌。
第二节 生产区
.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布局+使用
• 目的——降低(交叉)污染风险 • 依据——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洁净级别 • 要求
第二节 生产区
.净化系统及洁净度 • 净化系统
视具体情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 保证生产区有效通风 控制温度湿度,过滤净化空气
• 洁净区
不同洁净级别的区域,压差≥10Pa 同一洁净区不同功能区,有压差梯度
附录1 无菌药品 第九条
洁净度 级别
A级 B级 C级 D级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静态
动态
≥ 0.5 μm
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符合GMP 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方便清洁+操作+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 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选址
综合考虑厂房+生产防护措施 所处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产品的污染风险

2010版GMP的变化(厂房与设施)

2010版GMP的变化(厂房与设施)

主要变化项目
• 第三节 仓储区 •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 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 条文注释 • 与旧版GMP相比,本条为新增内容。新 版GMP增加了对“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 以及印刷包装材料”仓储区要求。
主要变化项目
• 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 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 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 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 条文注释 • 与旧版GMP相比,本条为新增内容。新版 GMP增加了对“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功 能的要求。以及“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要满足 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 的清洁”的要求。
主要变化项目
•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 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 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 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 条文注释 • 与旧版GMP相比,此条为新增条款。增 加了对厂房维护方面的要求。
主要变化项目
•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 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 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 条文注释 • 与旧版GMP相比,此条为新增条款。增加了 对厂房人流控制的措施要求。增加了在厂房设 计中,对人流因素的合理要求。
主要变化项目
•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 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 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 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 条文注释 • 与旧版GMP相比,本条为新增内容。对于实 验室的设计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其设计应当 “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 和交叉污染”。
2010版GMP的变化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1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1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中国则从80年代开始推行。

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

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19日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药品GMP的修订工作,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药品GMP的实施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修订工作。

目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发布,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管理 1第一节原则 1第二节质量保证 1第三节质量控制 2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2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2第一节原则 2第二节关键人员 3第三节培训 4第四节人员卫生 4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5第一节原则 5第二节生产区 5第三节仓储区 6第五章设备 7第一节原则 7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7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7第四节使用和清洁 7第五节校准 8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9第一节原则 9第二节原辅料 9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10第四节包装材料 10第五节成品 10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10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11第八章文件管理 12第一节原则 12第二节质量标准 13第三节工艺规程 13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14第五节批包装记录 14第九章生产管理 15第一节原则 15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16 第三节生产操作 16第四节包装操作 17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7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17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20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21第四节变更控制 22第五节偏差处理 22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22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23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23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24第一节原则 24第二节委托方 25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25第一节原则 25第二节发运 26第三节召回 26第十三章自检 26第一节原则 26第二节自检 26第十四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GMP规范

GMP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10月份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页脚内容1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2010版GMP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2010版GMP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14
第四十三条
❖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 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 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 、产品造成污染。
❖ 灭蚊灯 ❖ 挡鼠板 ❖ 隔离带 ❖ 空气幕
15
重点条款
第四十五条 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 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 明确厂房选址、设计、建造、改造和维护总的原 则
6
厂址选择
1、应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 自然环境好的区域。
2、应远离码头、铁路、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 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严 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 。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区时,则应位于其最 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市郊) 。
❖ 明确厂房的维护或维修不能影响药品的质量 ❖ 明确厂房的清洁或消毒应有操作规程
12
第四十二条
❖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 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 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区域不同有区别么,分别应该是多少?
13
1、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空气洁净度 A 级、 B 级的医药洁净室(区)温度应为 20-24℃,相对湿度应 为 45%-60%;空气洁净度 D 级的医药洁净室(区)温度 应为 18-26℃,相对湿度应为 45%-65%。 2、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 于 10Pa。必要时,相同洁净区内不同功能房间之间应保持 适当的压差梯度。 3、医药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度。主 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 300LX;辅助工作室、 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区)不宜低于 150LX。

厂房与设施(2010版GMP)

厂房与设施(2010版GMP)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学习笔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修订)》版厂房与设施相关章节相比的主要变化有:1、增加厂房与设施的总的设计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2、根据不同区域需求规定基本要求(1)生产厂房的共用厂房、设施、设备的评估(2)明确药品与非药用产品的生产厂房公用限制要求3、关键的洁净设施的设计原则的变化(1)洁净等级的变化,采用ISO 14644标准;(2)强调具体的洁净区域温湿度的数值的要求;(3)不同洁净等级直接的压差为10Pa;(4)非无菌药品暴露操作区净化级别参照“D”级设置;(5)增加捕尘控制的系统要求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新增条款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建造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以保证设计和建造质量,除满足药品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消防方面的法规要求。

提出厂房设施的设计建造总的设计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新增条款增加对厂房选址时需要控制的原则性要求,进行风险防范。

需注意:1、企业总平面图,是否标明周边情况,周围是否有污染源。

2、厂房选址是否能避免其周围环境的影响,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完善条款:在1998年修订规范第8条的基础上,提出厂区和厂房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的要求。

对企业生产环境提出要求:应当降低由于厂区内尘土飞扬导致大气中的含尘量增加污染环境的危险。

对企业厂区布局提出要求: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房建设布局应考虑风向的影响,动物房、锅炉房、产尘车间等潜在污染源应位于下风向。

药物制剂车间GMP规范的要求

药物制剂车间GMP规范的要求

药物制剂车间GMP规范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GMP管理技术厂房与设施管理

GMP管理技术厂房与设施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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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洁净室管理工作
净化:是指为了得到必要的洁净度而去除污染物质的过程。洁净度:即空气洁净度,是指洁净环境中空气含尘埃、活微生物多少的程度。洁净室: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功能。
第47页/共73页
第8页/共73页
“污染”与”差错”
是药品生产的大忌
——请你随时提高警惕
第9页/共73页
严格划分区域:
(3)不同生产区的管理
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加工区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
第10页/共73页
鼠疫杆菌
第11页/共73页
霍乱弧菌
第12页/共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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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非无菌药品生产,物料从300,000级或100,000级洁净区,到一般生产区,必须经出入门联锁的气闸室或传递窗(柜)传出去。其净化传递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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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不可灭菌药品生产物料从10,000级洁净区到一般生产区,必须经缓冲室、传递窗(区)传出去。其净化传递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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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98 不足处
标准不如1992年的明确,98年修订时, 层流、风速及洁净区的换气次数被取消了, 使高风险作业的要求变得不很明确。层流标准采用了国际上B级的限度。我国98版将国际上B级指标(动态), 作为百级的标准(静态),与WHO GMP相差比较大。不少企业以高效送风替代层流,标准一再降低孢子在微粒中耐热性增强,取消层流对微生物控制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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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可灭菌药品生产用物料从一般区进入10,000级洁净区,必须经物净系统。包括外包装清洁与消毒处理室、传递窗(柜)、消毒与缓冲室,在外包装清洁处理室对其外包装净化处理、消毒后,经出入门联锁的传递窗(柜)到缓冲室再次消毒外包装,然后进入备料室待用。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7月)( 厂房与设施)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7月)( 厂房与设施)
及芽孢类微生物的,应在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基 础上,至少采用专用区域、专用设备和专用空 调排风系统等措施,确保生物安全。有生物安 全三级防护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还应符 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六)用于上述第(二)、(三)、 (四)、(五)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 排风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
(七)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非兽药产 品; 非兽药产品:如水质改良剂等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十八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 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兽药的质量。应 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 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十九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 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 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 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质量控制区:涉及质量的内容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本处的质量控制区等 同于大家熟悉的“检验区”或“质量部”。
进入:指进入厂区,而不是某一车间或某一建筑;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四十二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 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这部分档案资料是目前大部分兽药生产 企业忽略的问题。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三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
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 产兽药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 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一)应当根据兽药的特性、工艺等因 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 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20年修订) (厂房与设施)
13156148286,194910411@
备注:

GMP名词解释

GMP名词解释

GMP添加义项设置这是一个多义词,请在下列义项中选择浏览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开源数学运算库3.德国建筑师事务所4.鸟苷酸5.良好操作规范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辑本义项GMP百科名片“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

目录简介GMP在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五章设备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第十三章自检第十四章附则简介GMP在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五章设备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第十三章自检第十四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简介法兰克福森林体育场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厂房与设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课件

厂房与设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课件

二、厂区总平面布局原则
①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要求并满足环境保 护的要求,同时应避免交叉污染。
②厂区应按生产、行政、生活、辅助等不同使用功能合理分区布局。 ③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且人流、物流不穿越或少穿越
的地段,并应根据药品生产特点布局。
④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位于其他医药生产厂房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件是指合格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厂房是指生产、存储、质量管理与控制所需的空间场所。
设施是指向该空间场所提供条件并使其状态符合要求的装置或措施,主要包 括厂区建筑物实体(含门、窗)、道路、绿化草坪以及围护结构;生产厂房 附属公用工程设施,如洁净空调和照明、消防喷淋、上下水管网、洁净公用 工程(如纯化水、注射用水、洁净气体的制备及管网)等,包括除尘装置和 尾气吸收等工艺和环保设施。
厂房与设施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
药厂与其他工厂一样,在实施建设时都有选址和布局的过程。
作为一个项目而言,药厂与其他工厂一样,都必须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 有关规划、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节能及绿色建筑等相关规定和要 求,只有在满足这些基本规范准则要求的前提下,再谈满足行业规范的GMP。
GMP对厂房与设施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中国GMP(2010年修订)基本 要求的第三十八至七十条,对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辅助区等的设 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车间布局模式
生产车间布局的合理性取决于人流和物流的合理性、工艺流程的衔接紧凑性 以及工艺流程和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的协调3方面。
药品生产车间布局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类型。
1.工艺布局模式
工艺布局模式适用于不需要专用封闭生产线、工序衔接连续性不强、更换具有同类 工序的生产品种时设备不需大规模调整的厂房,适用于销量小、有效期短、交替生 产或应急生产的药品,可用于临床试验阶段、中试放大生产或上市后第Ⅳ期临床试 验用药的生产。

新版GMP条条看

新版GMP条条看

如需拆卸,应依法有序 如需消毒/灭菌,应规定消毒/灭菌法,消毒剂名称制法 如有必要,规定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最长允许时限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85、已清设备
第五章 设 备
在清洁、干燥条件下存放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尽有 记录内容 使用+清洁+维护+维修情况 日期+时间 品名+规格+批号….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则
38、厂房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维护要求
符合GMP 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方便清洁+操作+维护
39、选址
综合考虑厂房+生产防护措施 所处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产品的污染风险
40、整体布局

生产环境整洁 地面+路面+运输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行政生活总体布局合理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节 仓储区
57、空间 仓储间本是各类物料产品容身之处
空间不够,何以藏身 58、设计建造要求 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 通风+照明设施 满足物料产品的贮存条件+要求 定期检查,适时监控 59、特殊物料,安全存放 高活性的物料/产品+印刷包装材料 60、接收、发放和发运区 保护物料产品,免受雨雪骚扰 货到后,进仓储区前,能够对外包装进行必要清洁
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
74、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要求 平整+光滑+易清洗/消毒+耐腐蚀 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 不得吸附药品 不得向药品中释放物质 衡器+量具+仪器+仪表 选择适宜,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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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6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第四十七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四十八条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五十条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

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二条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四条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

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五条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条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仓储区第五十七条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条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

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一条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质量控制区第六十三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

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四条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五条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六条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七条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五节辅助区第六十八条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十九条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

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条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

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设备第一节原则第七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七十二条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三条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节设计和安装第七十四条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

第七十五条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第七十六条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七十七条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第七十八条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第三节维护和维修第七十九条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八十条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一条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使用和清洁9第八十二条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三条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四条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

必要时,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第八十五条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条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八十七条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第八十八条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八十九条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五节校准第九十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一条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二条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条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五条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

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节制药用水第九十六条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第九十七条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10第九十八条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

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条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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