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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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一、注销
* 《实施条例》46-48
③ 主体消亡:
❖ 《实施条例》47:“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 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
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
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
②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
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
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
宣传品;为提供服务使用的其他物品。(《关于保护服务
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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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二、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1、因不使用而被撤销: 2、使用不当撤销: ①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②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③ 自行转让; ④ 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二、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4、法律效力: ❖ 商标专用权终止;
① 《商标法》46:“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 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三、无效
* 法条中未使用“无效”,而是用“撤销”。
三、无效
3、程序要点:
① 请求人:

基于绝对理由宣告无效

基于相对理由宣告无效
② 受理机关:

基于绝对理由宣告无效
(依申请)

基于相对理由宣告无效
其他单位或个人(任何人) 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商标局(依职权)或商评委 商评委(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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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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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专用权
第一节 商标专用权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 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 际使用。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 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 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 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 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 商标使用。 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 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 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h 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8用注 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1、注销示意图:
权利人放弃 权利
明示 默示
注销 到期不续展
他人申请 注销
权利人死亡或终止未发生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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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2、撤销示意图:
商标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问题 (不当使用或 不用)
商标先天缺陷 (注册不当)
他人申请撤销 依职权撤销 他人申请撤销
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二、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3、程序: 《实施条例》39:“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 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商标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 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 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 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 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h,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9 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
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
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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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一、注销
* 《实施条例》46-48
3、法律效力:
① 原商标专用权终止:
➢ 原《商标注册证》作废;
➢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 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 《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实施条例》48)
日,取得了“扭扭乐”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糖果、面
包和糕点中。此后在膨化食品“扭扭系列食品大礼包”等的外包装袋
和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扭扭”作为商品名称或包装装潢,并加注了注
② 《商标法》46:“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
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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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二、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 《商标法》44、45
1、因不使用而被撤销:
①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这里的使用不能仅仅是象征性 使用。
依职权撤销
自撤销之日无效 自始无效
旧商标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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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一、注销 * 《实施条例》46-48 1、适用范围:注销商标或者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2、种类: ① 自愿注销: ➢ 提交申请,交回原注册证 ② 不续展: ③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法》38)
1、种类:
❖ 致使无效的绝对理由:《商标法》41.1
❖ 致使无效的相对理由: 《商标法》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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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三、无效 * 法条中未使用“无效”,而是用“撤销”。 2、效力: ➢ 自始无效; ➢ 不溯及既往已生效执行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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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 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
3、程序要点:
③ 时限:

基于绝对理由宣告无效 没有时间限制

基于相对理由宣告无效 注册之日起5年

驰名商标不受5年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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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21日取得“扭扭”商标
注册证,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玉米花、谷物膨化食品上。佳祥公司于
95年开始用“扭扭”做其生产的膨化食品的商品名称,96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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