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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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少年儿童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加强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是新时期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实现“中国梦”的历史使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提出的“立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和“少先队组织要更好地为少年儿童服务”要求,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引导少年儿童的作用,培养少年儿童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朴素感情,激发少年儿童的科学梦、创造梦、报国梦,提高我省少年儿
童和少先队工作科学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源潮同志对少先队工作的具体要求,大力加强中国梦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牢把握少先队组织属性,落实组织定位和根本任务深入推进少先队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增强少先队组织活力,加强少先队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为少年儿童服务,推进少
先队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总体目标。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少年儿童心灵,教育引
导少年儿童立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学校少先队组织全面覆盖、有活力,少年儿童思想意识教育方法、路径和载体不断创新;党、团、队组织意识和教育内容衔接紧密,少先队分层教育体系初步形成;少年儿童工作者和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更加完善,职业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级少工委体系健全,统筹协
调和服务能力加强。
二、在深入实践中加强少先队建设
(三)加强少先队思想道德建设。
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加强少先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全面谋划,统筹部署。
推进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化以做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的理想志向教育,加强以集体主义为基础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少年儿童积极向上、勇于创造的心理素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好全面准备。
建立党、团、队体化分层思想教育体系,实现“全童入队、全员接受教育”。
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和少先队组织要通过评选表彰等方式,大力选树和
宣传优秀少年儿童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少先队组织建设。
各地要按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要求,在所有小学和初中建立少先队组织,让少先队员在
辅导员的指导下自主管组织、自主搞活动。
规范各种少先队标识和入队、离队仪式,以及中队会、大队会、少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大队会。
加强中队建设,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中队会,将中队工作与班级
管理相结合。
加强小队建设,让小队真正成为组织生活、课堂教学、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的基本单位。
积极培养锻炼少先队小干部、小骨干,通过开办队长学校、红领中小社团,组织开展雏鹰争章、夏(冬)令营、鼓号队、少先队文化礼仪等活动,发现培养积极参与少先队活动,在各方面有爱好、有特长的少先队小干部、小骨干,并建立跟踪培养机制。
(五)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
完善校内阵地,将学校少先队队室、红领巾广播站、电视台、鼓号队等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建立和用好校外少先队活动阵地,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馆、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各类场所建立红领中教育基地,向少先队组织和少年儿童免费开放;依托社区党团活动阵地、“青年之家”“七彩小屋”及其他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少先队活动场所。
拓展网络阵地,积极培育网上工作力量,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正面引导;净化网络环境,为少年儿童提供健康有趣、积极向上的网络资源。
丰富文化阵地,鼓励媒体开设少年专栏,研发推广符合少年儿童特点的影视、动漫、游戏、歌曲、软件、电子书报刊等新媒体文化产品。
三、着力解决制约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少先队活动建设。
教育部门要把少先队活动作为国家规定的必修活动课,纳入各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时开展教育督导和检查。
要确保各中小学将少先队活动落实到课表上,不得挤占、挪用少先队活动课时。
要将少先队活动纳入各级教育部门的教研安排,建立
教研制度。
要加强和创新少先队活动载体建设,围绕“六一”“七一”“十一”等重要节庆日,深化和创新少先队“红领巾相约中国梦”“手拉手”“雏鹰争章”等品牌活动推动形成少先队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
(七)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
省、市、县在同级团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由同级团委副职兼任,乡镇总辅导员可由中心校大队辅导员兼任;小学和初中设置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岗位,按不低于学校校级副职选拔配备和管理使用。
各级少先队组织、红领中教育基地要聘请家长和各行各业优秀人士担任志愿辅导员。
抓好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和职称制度建设,建立“单设为主、折算为辅”的辅导员参评职称双线晋升路径,教育和人社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少先队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质量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范畴。
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序列中设立“少先队活动”专业科目,推动辅导员参评职称。
建立健全少先队辅导员分级全员培训机制,争取将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纳入教育部门师资培训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
实现每位辅导员每年72小时培训目标。
依靠高校推进“少年儿童组织与思想意识教育”二级学科建设,完善学科体系,建立研究平台,培养专业人才,培育专家队伍,有效指导少先队工作和活动开展。
(八)建立少先队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少先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应增加,为少先队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各级团委要保证少先队工作必需的经费支出,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在公用经费或办
学经费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开展少先队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九)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深入研究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推动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
要从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将其纳入青少年事业和基础教育发展的整体格局进行统筹规划,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推动工作。
党委领导要定期参加少先队活动,始终关心少年儿童,努力为他们学习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十)共青团要切实履行全团带队职责。
各级团委要领导和指导好少先队工作,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团的工作总体规划。
要建立健全少先队工作机构和队伍,将少先队工作作为检查、考核基层团委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支持各级少工委成立辅导员培训站、少先队活动中心、少先队传媒中心,为基层少先队组织提供服务。
支持好各级少先队报刊、网站的建设和发展。
(十)教育部门要将少先队重点工作纳入基把对少先队总体格局。
要将少先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把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部门督导、评估工作范围,把少工委建设、少先队活动课时、辅导员配备、培训、参评职称等作为督导的内容,发挥好少先队组织在促进中小学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十二)社会各界要形成支持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合力。
各级宣传、文化、民政、卫生、司法、体育、科技、妇联、关心下代工作委
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关爱弱势少年儿童群体,维护优势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少先队工作良性发展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大、政协要关注、督促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对有关少年儿童的议案、提案抓好督办落实,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注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促进少年儿童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篇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发[20XX]17号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历届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态势。
但是,
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
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多,监管任务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政府监管责任不落实;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这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志,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上抓,一刻都不能放松。
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
坚持综
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执
法、社会监督以及事故责任追究、查处违法违纪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体制、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依法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
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要建立企业领导年薪和员工工资与安全挂钩制度。
要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制度)。
以本质安全为核心,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对危险工艺、设备要采用自动控制技术。
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建立健全
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调动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有
效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合法权益。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认真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
要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作用。
加快安全生产科研技术、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设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要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建立相应制度确保责任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
加强对分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授权、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实施对事故
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分。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制订本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行业安全标准;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本行业排查治理隐患。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政府授权开展工作,发挥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参与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维权意识。
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要予以曝光。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
各级要重视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狠抓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力量,确保监管人员、经费、装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工业园区是企业的聚集区,要作为基层安全管理的重点来抓,要搞好园区规划布局,明确
入园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都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与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
要规范基层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标准化园区和安全规范化乡镇建设活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工作。
篇三:关于印发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XX11
关于印发《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团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少工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XX]33号)精神,根据少先队工作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对《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鲁青联[20XX]9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少工委
20XX年11月5日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
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
少先队辅导员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和争当“四好少年”的要求,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
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领,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少先队辅导员要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辅导员的配备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少工委,为少先队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优秀辅导员、少先队员、少先队工作者代表等共同组成,设少先队专职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省、市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为中层正职,专职专用;县(市、区)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正职;乡镇总辅导员设在中心学校,为中心校副校长
级,专职专用。
第五条初一、初二年级8个(含8个)以上教学班的中学和13个(含13个)以上教学班的小学均设少先队专职大队辅导员1名,初
一、初二年级7个(含7个)以下教学班的中学和12个(含12个)以下教学班的小学设兼职大队辅导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副大队辅导员,协助大队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学校以班为单位设少先队中队,配备中队辅导员1名。
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任课教师兼任。
第七条学校应为少先队大、中队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共同做好少先队工作。
城镇中小学一般应聘请三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农村中小学一般应聘请一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可聘请一名校外(志愿)总辅导员。
第三章辅导员的资格
第八条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热爱少年儿童,熟悉少年儿童工作,愿意献身红领巾事业。
3.性格开朗,爱好广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创新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县(市、区)级以上团委、教育局、少工委举办的辅导员岗位资格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熟练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
专职大队辅导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章辅导员的选拔、聘任
第十一条大队辅导员由教师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通过竞聘上岗或学校推荐,由上级团、队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任。
第十二条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在各条战线上的先进人物,离退休老同志,解放军、公安(武警)指战员,优秀大中专院校学生和青年志愿者中选拔聘任。
县(市、区)少工委要对校外(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县(市、区)总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提名,市级少工委聘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乡镇总辅导员和专职大队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聘请,按照教育行政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农村学校大队辅导员由乡镇少工委聘请,乡镇中心校任命;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党组织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聘任。
第十四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县(市、区)、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或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调动或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和教育部门的意见,履行免聘手续,做到随缺随补。
第五章辅导员的职责、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