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鹤政〔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5日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4年,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退出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后10。

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低于4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7.5%,重污染天气比例低于1.5%,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严把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准入关口,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

(二)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关停整合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稳妥推进散煤动态清零。

(三)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大力提升清洁运输比例,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矿山生态保护治理,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五)加强多污染物减排。

大力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综合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工作方案 (2)

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工作方案 (2)

泰华远大装配式建筑产业化项目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源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中工科建建设有限公司二0一九年十二月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控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推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后,针对施工的特四、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洽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五、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六、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县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县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七、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八、项目部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与对策研究

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与对策研究

1 引言1.1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展迅速,其污染物排放已呈快速上升之势,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车作为主流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却面临着排放标准规章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规范、污染物排放量大、使用范围面积广等问题。

而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车排放治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以及排放治理方案、治理产品选择与匹配、后期监控等诸多环节,各相关方及环节均会影响排放治理效果。

对研究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车的污染治理技术及有利于响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目前行业现状,推动相关技术发展并进一步治理环境问题,为目前严峻的环保态势解决机械污染物排放最大来源。

1.2 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车简介非道路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机械设备,常见的主要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装载机、起重机、挖掘机、割草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公路用卡车、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叉车、机械制造、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园林机械、机械设备制造生产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或者是汽油发动机。

本文旨在研究使用动力为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车的排气污染治理技术及相关对策。

1.3排放污染物危害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合物(NOx)、二氧化硫(SO2)、烟尘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很大危害。

一氧化碳是烃燃料燃烧的中间产物,当非道路移动机械负重过大或空挡运转时,燃料不能充分燃烧,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会明显增加。

一氧化碳由呼吸道进入人体的血液后,会和血液里的红血蛋白 Hb 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导致携氧能力下降,使人体出现反应,如听力会因为耳内的耳蜗神经细胞缺氧而受损害等。

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会使人发生气急、嘴唇发紫、呼吸困难甚至死亡。

虽然对人体无副作用的一氧化碳阈值尚未确定,但长期吸收一氧化碳对城市居民身体健康是一个潜在威胁。

氮氧化合物是在内燃机气缸内生成的,排放量取决于燃烧温度、时间和空燃比等因素。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4日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交文〔2022〕74号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2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22〕9号)要求,为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完成2022年大气、水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大气、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力度不减,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运输结构调整、老旧车辆淘汰、扬尘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管控、行业水污染防治等为重点,统筹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提升科技监管手段和治理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一)持续调整交通运输结构1.推动“公转铁”“公转水”。

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653工程”,重点实施滑县专用铁路、国家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七三七处工程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加快推进周口港、淮滨港、漯河港疏港铁路前期工作。

实施内河水运通江达海工程,加快推进淮河、沙颍河等高等级航道建设,推动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厅多式联运办,交通中心,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2.推动大宗货物清洁运输。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7.29•【文号】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相关要求,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重要性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应用广泛,相对于机动车而言,存在底数不清、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通过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摸清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和排放水平,为有效实施排放控制区管理、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污染物排放奠定基础。

二、突出重点场所,全面有效推进工作落实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制定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力争做到机械类型、数量全覆盖。

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信息主要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出厂日期等基本信息,所有人或使用人名称(可为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人信息,排放阶段、机械类型(按用途分)、燃料类型、污染控制装置等技术信息,以及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标签等。

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OBD)系统方案

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OBD)系统方案
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方案
目录
一.系统建设背景 二.系统建设目标、功能 三.系统平台 四.实施过程 五.治理监管
一、系统建设背景
• 机动车排放已经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重型柴油车保有量
占比小,但是NOX和PM排放占比却相对比较高。根据2018年生态环 境部发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柴油车污染排放数据,柴油车 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68.3%、77.8%以上。
3、尿素油耗比 MIL灯亮累计里程均用折线走势 图
4、T-BOX车载设备故障监控
5、车辆定位、排放治理、身份信息
• 车辆管理:列表显示系统加装OBD监控设备的车辆明细(含号牌、种类、注册登记日期、车型、车主、联
系电话、所属地区、排放阶段等关键字段),可以按条件筛选显示。提供车辆数据导入功能,对接公安交 管部门大数据。提供车档资料编辑、修改、删除、更新等功能。
政策实施时间详细介绍
针对不同车型,《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 大致分为3个阶段进行。
第1阶段: 国六排放标准,燃气汽车先行。此标准规定:“2019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登记注册的 燃气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无论是CNG车型还是LNG车型,所有的燃气汽车,在2019年7月1日之后,将全部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河南省关于重型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系统建设目标、功能
政策要求解读
国家级大数据中心
I站 需升级
机动车检测站
各省平台 (需搭建)
各省平台 (需搭建)
各省平台 (需搭建)
各地市平台 (需搭建)
M站 需升级
机动车治理站

全国及各省市柴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全国及各省市柴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全国及各省市柴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改善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复杂烃类(碳原子数约10~22)混合物,为柴油机燃料,主要由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石油焦化等过程生产的柴油馏分调配而成,也可由页岩油加工和煤液化制取,分为轻柴油(沸点范围约180~370℃)和重柴油(沸点范围约350~410℃)两大类。

柴油最重要用途是用于车辆、船舶的柴油发动机。

与汽油相比,柴油能量密度高,燃油消耗率低。

柴油具有低能耗,所以一些小型汽车甚至高性能汽车也改用柴油。

国家层面柴油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中国柴油的发展与充分利用,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类相关政策,如2020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了第三、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并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中国柴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柴油行业政策
与此同时,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加快淘汰高排放在用老旧柴油车,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
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机管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实施办法。

各省市柴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洛政通〔2018〕2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洛政通〔2018〕2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洛政通〔2018〕20号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市区连霍高速公路(不含)以南、二广高速公路(不含)以西、宁洛高速公路(西南环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东以北区域,吉利区北环路(含)以南、大庆路(含)以西、洛吉快速通道(含)以东、大河路(新S245)以北区域和伊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九县(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划定本辖区禁止使用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一)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

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时期)》(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时期)》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五月项目名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时期)项目统一编号:458承担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编制组要紧成员:刘顺利、范凤雷、胡开建等标准所技术治理负责人:纪亮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谷雪景目录1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行业概况[1] (1)2.1单缸柴油机 (2)2.2小缸径多缸柴油机 (2)2.3中等缸径多缸柴油机 (3)2.4配套情形 (4)2.5保有量情形 (5)2.6柴油消耗量情形 (6)2.7进口二手机械情形 (6)3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7)3.1大气污染物减排需要 (7)3.2行业进展带来的要紧环境问题 (7)3.3促进内燃机行业可连续进展 (8)4要紧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9)4.1ISO标准 (9)4.2欧盟法规 (10)4.3美国法规 (15)4.4全球统一的非道路法规 (22)5国内相关标准 (23)5.1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放标准 (23)5.2GB/T8190系列标准 (24)5.3中小功率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6)6要紧修订内容 (26)6.1原标准差不多情形 (26)6.2增加的术语与定义 (27)6.3加严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27)6.4增加了耐久性要求 (28)6.5基准燃油的改变 (30)6.6带含贵金属材料的后处理系统的要求 (30)6.7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要求 (31)7本标准与欧美相关标准的差异 (31)7.1操纵范畴的差异 (31)7.2实施时刻的差异 (32)7.3测量方法的差异 (32)7.4与其现行标准限值的差异 (32)8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33)8.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和社会效益 (33)8.2燃油可行性分析 (33)8.3发动机技术可行性及成本分析 (34)8.4测试设备可行性分析 (37)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依照环境爱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6]371号文,由济南汽车检测中心负责制订《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时期)》标准,项目统一编号:458。

河南省工业污染治理6个专项方案

河南省工业污染治理6个专项方案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现将《河南省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河南省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等6个专项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是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是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明确要求,直接关系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协调、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6个专项方案要求,深化治理要求,细化任务清单,厘清工作责任,研究推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是边治理边排查,确保应治尽治。

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基础上,省厅与各地初步确定了治理企业清单,并将清单录入全省工业污染防治调度系统。

各地要对纳入治理清单企业的有组织排放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VOCs治理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已经全面完成治理的,按照“已完成”报送治理进展;对尚不能完全达到治理要求的,督促企业尽快完善治理设施,按期完成治理;对单一的科研机构、营销机构、物流机构、服务行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僵尸企业等,备注表明具体原因,无需进行治理;对不在治理清单的企业,及时通过全省工业污染调度系统补充进治理清单,按行业要求开展治理。

三是加强调度执法,确保按期完成。

各地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力争所有治理项目尽快动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对列入治理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月调度,各地要通过工业污染防治调度系统,于每月5日前报送项目进展。

同时,要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采取突击执法、夜查暗访、“点穴式”执法等方式,对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

对逾期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河南省重型柴油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导意见

河南省重型柴油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导意见

河南省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强我省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协同控制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及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

同时解决当前治理产品及控制技术形式多样,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车辆所有人自愿、全程监控模式,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柴油货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控制颗粒物排放。

深度治理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经深度治理,按照要求联网监控并稳定达标的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给予相应的通行或使用优先政策,对不具备深度治理的车辆,及时进行淘汰,确保柴油货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二、治理范围国三重型柴油车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国四重型柴油车(最大总质量3500Kg及以上),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改造前车辆持续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等条件的车辆(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均可纳入治理范围。

各类高排放工程机械,企事业单位、矿山内部使用的高排放专项作业机械,需要进入各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作业的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原排达到本意见要求,改造前机械持续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机械状况良好,均可纳入治理范围。

三、工作流程(一)做好治理改造企业把关参与治理改造的企业应具有生产后处理装置核心部件如载体、涂层、系统封装等两种及以上的能力,并提供完整的治理技术和产品使用方案,以及符合GB17691-2005和HJ451—2008标准要求的产品型式核准证书(同一生产商)和具有资质(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等材料,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严格把关,并将已提供完整材料的企业信息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业经202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侯红2021年2月4日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协助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林业、园林绿化、水利、物流口岸、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举报制度。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

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控制要求 (7)5 技术要求和试验 (8)6 在机械上的安装 (13)7 新生产机械(柴油机)排放达标要求及检查 (13)8 在用符合性要求及检查 (14)9 机械环保信息标签 (15)10 系族 (15)附录A (规范性附录)型式检验材料 (17)附录B (规范性附录)台架试验规程 (27)附录C (规范性附录)NO X控制措施正确运行的要求 (66)附录D (规范性附录)颗粒物控制措施正确运行的要求 (84)附录E (规范性附录)车载法检测规程和要求 (90)附录F (规范性附录)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及检查 (102)附录G (规范性附录)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 (104)附录H (规范性附录)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107)附录I (规范性附录)机械环保信息标签 (117)附录J (规范性附录)确认检查技术要求 (119)附录K (规范性附录)机械环保代码 (129)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工业钻探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

正常施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管控措施

正常施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管控措施

正常施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管控措施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控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推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后,针对施工的特四、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洽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五、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六、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县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县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着位置七、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八、项目部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执法依据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执法依据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执法依据一、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修正)第五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第五十一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后,针对施工的特点,成立专职检查小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机械管理检查工作。

组长:副组长:机械班长:组员:四、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五、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义乌市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六、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七、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义乌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八、施工单位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强我省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协同控制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及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

同时解决当前治理产品及控制技术形式多样,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车辆所有人自愿、全程监控模式,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柴油货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控制颗粒物排放。

深度治理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经深度治理,按照要求联网监控并稳定达标的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给予相应的通行或使用优先政策,对不具备深度治理的车辆,及时进行淘汰,确保柴油货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二、治理范围国三重型柴油车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国四重型柴油车(最大总质量3500Kg及以上),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改造前车辆持续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等条件的车辆(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均可纳入治理范围。

各类高排放工程机械,企事业单位、矿山内部使用的高排放专项作业机械,需要进入各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作业的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原排达到本意见要求,改造前机械持续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机械状况良好,均可纳入治理范围。

三、工作流程(一)做好治理改造企业把关参与治理改造的企业应具有生产后处理装置核心部件如载体、涂层、系统封装等两种及以上的能力,并提供完整的治理技术和产品使用方案,以及符合GB17691-2005和HJ451—2008标准要求的产品型式核准证书(同一生产商)和具有资质(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等材料,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严格把关,并将已提供完整材料的企业信息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组织开展治理前排放检测拟深度治理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机械原排检测,满足(治理前排放检测光吸收系数值不大于2.0m-1)要求的车辆(机械)可以进行深度治理;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进行维修。

治理前排放检测由治理改造企业负责,选择省内有资质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治理前排放检测,检测结果实时上传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排放检测机构应使用平台提供的深度治理车辆排放检测通道,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单。

(三)组织实施深度治理深度治理采取机动车所有人自愿选择原则,在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下,车(机)所有人与治理改造企业进行双向选择,车辆所有人将需加装后处理装置的车(机)交付给具备技术改造条件的治理改造企业进行治理。

治理改造企业选择与车辆相匹配的污染控制装置,同时根据车辆的实际运行工况选取最佳排放控制方案,治理改造企业须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产品安装清单。

(四)开展深度治理车辆联网检测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把治理检测关,设备安装完成后,车辆所有人应将车辆送交具有检测资质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排放检验机构应出具排放检测报告单。

(五)实时联网监控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建设柴油车深度治理在线监控平台,已开展深度治理并检测达标的车辆,需安装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监控装置,实时监控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情况;已开展深度治理并检测达标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安装颗粒物监控装置,实时监控颗粒物排放情况。

深度治理车辆联网前,机动车所有人或治理改造企业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产品安装清单复印件(原件核验)、排放检测报告原件,治理改造企业应确保实时将产品运行工况信息和排放监测信息上传到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在线监控平台。

(六)完善优先通行政策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将已完成深度治理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车辆和机械信息,向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进行通报,对于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公安部门将车辆从高排放柴油车禁限行名单中删除,不再进行缉查布控系统的抓拍,并协助优先办理入市通行证等相关入市通行证明文件,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在进行绕行管控时,将此类车辆信息通报绕行卡点,免于绕行管控措施限制;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可允许此类车辆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优先进入厂区使用。

对于深度治理且稳定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免于高排放禁用区禁止使用限制。

四、其他工作要求(一)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要求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加强对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治理改造企业的监督,对各治理企业安装车辆/机械数量的20%(3台或者3台以内应全部抽检)进行抽检,抽检车辆3台及以上由于污染控制装置自身原因导致排放不合格的,应责令其停止该产品的安装,并监督治理改造企业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召回责任。

(二)治理改造企业要求1. 未在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治理企业,不得参与当地的车辆深度治理工作。

治理改造企业在车辆改造中所使用的产品应与其提供的技术改造方案中所列出的产品类型和质量承诺保持一致。

2. 治理改造企业应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质量服务合同,治理改造企业必须在参与治理改造的省辖市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允许治理改造企业委托已完成规范化M站建设的维修治理企业或者由维修治理企业直接参与深度治理和治理后的售后服务。

在质保期内对所售产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产品在应用过程中的正常维修维护及报警的信息(至少包括故障原因、维修或保养时间、注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并根据使用方或监管方需要向其提供。

在保修期三包责任范围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应保证48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鼓励治理改造企业向保险公司为深度治理产品投保。

3. 治理改造企业应为深度治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改造车辆、所用发动机的基本参数,型号、厂家和排放等级等;(2)安装产品的型式、型号、编号、载体类型、载体生产厂家及载体涂覆厂家,再生方式等;(3)监控系统的型号、编号等;(4)改造车辆所属部门名称、地址、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5)完整的设备技术、安装、维护资料、说明书、图纸等。

4. 对因治理产品问题导致车辆排放超标、油耗增加或者其他问题的,治理改造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抽检3台以上由于污染控制装置自身原因导致排放不合格的,应停止产品的安装,并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召回责任。

(三)车(机)所有人要求车辆在技术改造中因产品选定、安装、安全、联网等所有问题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承担。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确保加注的车用柴油满足国六车用柴油标准要求(硫含量不高于10ppm),因加注劣质车用柴油导致DPF再生时间缩短,油耗增加或者出现其他问题的,由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自行承担。

附件:1. 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技术性能要求2.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技术性能要求附件1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技术性能要求一、治理车辆排放限值加装排放污染治理装置后的车辆应按照在用车检测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测试结果稳定达到以下排放车辆日常运行过程中,在线监控设施监测结果应稳定达到以下排放限值要求:二、设备选型要求降低柴油货车的颗粒物可采用颗粒物捕集器,即DOC (柴油机氧化催化器)+DPF(颗粒物捕集器)装置进行组合;降低氮氧化物可采用SCR类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

三、产品技术性能要求污染控制装置应被柴油主机厂或新车生产企业配套使用;治理改造企业应具有生产污染控制装置核心部件载体、涂层、系统封装等至少两种及以上能力,上述技术要求以生态环境部公告的产品型式核准证书为准,为保证两个污染控制装置产品的协同性和性能匹配,应选用同一生产商的设备。

(一)所提供治理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污染控制装置的产品应安全、可靠、技术合理,能达到规定的减排效果;车辆的油耗和动力影响应符合GB17691-2005要求;设备不得设置旁路;不得改动车辆的油路、电路布置;不得新增其它污染物排放;不得降低原车辆的通过性。

产品安装应具备必要的隔热防护措施,安装后不得影响车辆的制动性能,电路改造不能影响系统安全性,主动再生型颗粒物捕集技术应具备在某些涉及安全隐患的场所、时段强制取消主动再生的功能。

(二)治理改造企业应根据车辆类型和车辆技术状况自行制定改造技术路线和设备的实施方案(含设备的规格型号、序列号、尺寸和匹配的发动机排量等)。

并连同上述的核准证书和具有资质(CMA/CNAS)符合GB17691-2005要求的测试报告等材料,提交给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以便生态环境部门对参与治理的在用产品进行抽查、监督和复核。

污染控制装置系统具有可视/听报警功能,驾驶室内安装指示灯或显示屏,当设备出现堵塞、故障或者需要再生时声光提醒使用者及时处理;应具备联网监控、运行参数和定位实时上传功能;装置的在线监控模块不得留有“后门”程序,不得进行远程操控;采集污染控制装置运行的参数至少包括设备位置、温度、压差、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含量、尿素消耗量、地理位置、污染控制装置故障诊断信号等相关数据,上传频率应不低于1次/10分钟。

设备本身需要带有储存系统,以备网络不畅时备用,满足记录至少7天的数据量要求,网络恢复时应自动上传。

(三)所有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增加二次污染物排放,氨逃逸量须达到国家标准限值25ppm(氨逃逸量的数据按照国家相关检测规定执行)。

(四)所有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应保障车辆自检测合格之日起行驶15万公里或3年以内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其中行驶里程与使用时间以先到达为准)。

附件2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技术性能要求一、排放限值加装排放污染治理装置后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根据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标准GB36886-2018,采用自由加速法、自由加载法、林格曼法等进行检测及在线联网监控时,二、排放控制技术降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中颗粒物采用静电吸附技术。

吸附的颗粒物应采用人工收集或专门设备进行燃烧,不得采取水冲洗方式清除颗粒物。

三、产品技术性能要求(一)污染控制装置应安全、可靠、技术合理,能稳定达到规定的减排效果,不得加设旁路;所采用污染控制装置应能独自工作;不得改动车辆的油路,或在油路上外接其它设备;不得新增其它的物质排放;不得降低原机械尾气的通过性;不得频繁增加维护污染控制装置。

不得增加原机械的排气背压,不得降低原机械的动力性,不得增加原机械的油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