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得土地政策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1.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公共资源,部落成员共同使用,没有私人所有制。
2. 奴隶社会:土地集中在贵族、奴隶主和官僚阶层手中,他们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农民则以农奴或佃农的身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缺乏土地自主权。
3. 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固定在土地贵族手中,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农民则以农仆或佃户的身份依附于地主,缺乏土地自主权。
4. 割地赔款:近代中国在与外国列强进行战争中连续失败,不得不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让土地和支付赔款,导致国土减少。
5. 实行土地国有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土地国有化政策,将土地划归国家所有,并在农村推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可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6. 革命改革时期:1950年代开始,实行了农村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实行了土地平分的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7.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980年代,中国农村开始实行家
庭承包责任制,农民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和经营,集体经济组织逐渐形成。
8. 土地流转:2000年代,中国农村实行了土地流转政策,农
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企业进行经营。
9.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2015年起,中国农村推行农村土地确
权颁证工作,将农民对土地的权益进行确权,并颁发土地权证。
总体来说,中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共有制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私有制,再到近代以来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最终发展到了目前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和流转制。
这一演变历程主要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个方面的影响。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发展阶段:
1. 人民公社时期 1958-1978):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以集体为单位进行生产和分配。
土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几乎不存在 private 的土地流转。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1978-198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将土地承包给农户,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这一改革阶段,土地流转开始出现,但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土地承包法出台 1984-2002):1984 年,中国颁布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这一法律的出台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推进 2002-至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中国政府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
一系列政策文件出台,鼓励和规范土地流转,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中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一个逐步放宽限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
置的过程。
当前,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仍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重大变化。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变化:
1. 农村土地改革: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实行了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的政策,允许农民租赁土地并承包经营。
这一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逐步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允许农民有相对的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方式。
这一改革使农民在土地使用上更加灵活,有利于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经济发展。
3.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建立了城市土地市场,并实行了土地出让制度。
这一改革使得土地资源能够更加有效地配置,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发展。
同时,也给城市居民提供了个人产权保护的环境。
4. 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为了稳定农民的积极性,中国政府多次延长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
这使得农民在土地上可以长期稳定地进行经营,提高了他们的投入积极性。
5. 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政策调整: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
为了应对城市土地供应不足和高房价问题,中国政府通过推行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土地增量使用计划等措施,调整了城市土地政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些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中国的农村和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新中国二十八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二十八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年10月~1953年春)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3条、第27条、第34条及1950年6月6日在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城市郊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并按各个阶段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制订了下列几个方面的土地政策:(1)农村土地改革政策。
1950年6月9日,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国土地改革法》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的基本文件。
其主要容有:①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
②土地改革属于资产阶级革命性质。
土地改革必须被限制在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围,而不是消灭一切剥削制度。
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采取保护政策,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予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③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农民协会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
④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一要注意满足贫雇农的要求;二要不损害中农利益。
因为土改的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应该注意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引导农民不要在分配土地和浮财上纠缠不清,而要集中精力恢复生产。
对地主也分给同样的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新人。
对已确定为汉奸、卖国贼、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破坏土地的犯罪分子,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以示惩罚。
对富农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凡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以下是其主要的演变过程:1. 土地改革时期(1950年代初-1950年代中)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
这一时期,政府实施了土地国有化和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了土地的再分配。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50年代末-197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的集中控制,实行农业合作化政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再次归于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的土地使用制度。
3. 改革开放初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逐步放开土地管理权,引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个体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鼓励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效益,从而实现经济的发展。
4.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1990年代初-200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土地供应紧张,政府启动了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了高效、透明、规范的土地供应体系,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5.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2000年代初至今)中国政府启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目的是通过流转土地使用权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
这一政策推动了农地流转、土地托市等方面的改革。
6. 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建立(2008年至今)为解决农村土地权益不明晰、冲突频发等问题,中国政府推行农村土地确权改革,逐步建立起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以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从国有化到农业合作化,再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及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和确权等一系列政策的变革,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
杨 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摘 要: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也历经了百年演变。
探索和总结党在百年历史进程中制定不同土地政策的经验和教训,从中汲取历史智慧,对我们今天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新时代;土地政策;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1921-1927年):“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建党初期,在毛泽东、澎湃等先进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农村掀起了反对地主恶霸的农民斗争,在斗争中,党提出了限租、减租,对地主占有土地提出“限田”的口号。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谢觉哉早期曾说过:“国民革命即是农民革命,真实去解决农民问题是革命,反之是反革命,农民问题的中心是土地问题。
”在这些思想影响下,大革命过程中党正式提出了“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
这些土地政策,对于刚刚接触革命的农民在反对地主恶霸方面,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农民缴纳的地租少了,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更为重要的是,争取土地的斗争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革命主张的广泛传播和接受,为革命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在这十年间,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历经了多次调整,对土地政策的摸索不断走向成熟。
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1928年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其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这两个土地政策都是实行土地国有制,对于当时渴望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来说,吸引力不大、支持度不高。
因此,1929年党又颁布了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31年2月,毛泽东同志又修改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肯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变迁,从封建社会的世袭土地制度到现代社会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土地政策和制度。
下面将介绍中国土地制度的主要变迁。
1.封建社会的世袭土地制度:在封建中国,土地是国家赐予的,皇帝和贵族统治着土地分配和使用。
土地制度高度集中在统治阶级手中,土地所有权无法转移。
农民只能通过缴纳租金和交纳劳动力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世袭的,由父母传给子孙。
3.全面退耕还林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面临严重的土地退化问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退耕还林政策。
这项政策旨在减少农业用地,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通过经济补偿和土地转让来引导农民退耕还林,并发展农村非农产业。
4.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开始试行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
这项制度允许农民通过承包、租赁和流转土地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
农民可以租赁或流转自己的土地给合作社或公司,或者与其他农民合作经营农田。
这项政策有效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促进了农民经济的发展。
5.农村土地制度:在当前,中国正进行农村土地制度。
这项旨在解决土地产权问题和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政府试图建立现代农业产权制度,鼓励农民流转土地,引导农业转型升级。
总的来说,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封建世袭土地制度到现代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土地制度的变迁反映了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完整版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实用标准文案60年回眸与前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
为此,问题之一,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制度变迁的社所不能无视的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因此,会成本”。
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选择的历史渊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大纲》确立了均分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
“乡村中一切地化的农民私有制。
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1950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土地改革完成后,第三十条规定,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
亿多。
土改运动使3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有证,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50年代,20 然而,进入世纪个不同时期: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具体可分为4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1.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年12 以1951一3种形式: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从古至今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从古至今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阶段:
1. 原始社会时期:土地属于氏族公社共有,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配。
2. 奴隶社会时期:出现了井田制,土地被分为九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为私田,由奴隶耕种。
3. 封建社会时期:土地私有制逐渐取代了井田制,地主阶级掌握了大量土地,农民则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成为佃农。
4. 近现代时期:20 世纪初,中国开始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国有化和农民土地所有制。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
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中国的土地制度演变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它反映了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变化。
中国共产党的各个时期土地政策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国共十年对峙时期:土地革命(1927-1937),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开创农村革命根据地,独立领导中国革命。
1927年8月1日,以周恩来为代表的一部分共产党人率先在南昌起义。
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
正式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
随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湘、赣、粤、鄂、豫、皖、闽、浙、陕等地纷纷举行武装起义,组织工农武装,走上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湘赣边界秋收起义的队伍到达井冈山,开展游击战争,进行土地革命,组织工农政府,建立地方武装,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
1928年4月,朱德、陈毅等率南昌起义保留下来的部分队伍和湘南起义中组织的农军到达井冈山,与毛泽东领导的部队会合,创建了中国第一支工农红军,并进一步扩大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此后,中国共产党相继开辟了湘鄂西、鄂豫皖、陕甘、海陆丰、左右江等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红军第一、第二、第四方面军和其他红军部队。
为了争取农民对红军的支持,扩充队伍,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革命。
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
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
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2、《井冈山土地法》的缺陷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
而《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956年):土地改革阶段。
在
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府实行了土地改革政策,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的土地承包制。
2、大跃进时期(1958年-1961年):农村集体化阶段。
在这
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农村土地由个体承包变为集体所有制。
农民加入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土地,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工业化和人民公社化等措施。
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6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
运动阶段。
在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基本上保持了农村集体化的形态,但受到了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4、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农村改革政策,逐步放开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
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农民逐渐实现了土地流转,发展起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此外,还出现了土地法律制度的建立、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
第一讲 我国土地政策历史演变
•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继“五四”指示后,又一 个关于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明确规定消灭封 建剥削制度,废除地主土地所有权。 •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乡村农会接 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 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 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农,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 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 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生产率; (2)缓解了农村劳动力缺乏的局面; (3)弥补了生产资料匮乏的缺陷。
(三)农民个体所有,统一经营——初级合作社
• 1953年春开始,各地普遍试办实行土地入 股、统一经营,并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 农业生产合作社。 • 12月16日,《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 决议》,强调初级农业合作社是领导互助 合作运动的重要环节。
• 1956年底,全国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占全 国农户总数的96.3%,基本完成了对个体农业的 社会主义改造。 • 1958年8月,《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 至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 1958年年底,全国农村共有人民公社23384个, 参加的农户达总户数的90.4%,平均每社4797户, 我国农村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
第一讲 我国土地政策历史演变
一、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政策
土地改革运动两个阶段: 1946-1949年间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
• 一方面,经过减租减息解放区农民获得土 地的要求更加强烈;另一方面大战在即, 迫切需要动员农民以极大的热情支持战争。
1946年5月4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土地 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坚决拥护农 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 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 田”。
土地改革全面展开
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变化
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变革
1. 土地改革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政策的实施方式包括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2. 农业合作化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集体化。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互助组和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经营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由农民自主经营土地,同时实行承包责任制,即农民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经营土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这一政策旨在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置换,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5.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这一改革旨在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征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中国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历史变革,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到现在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了从分散到集中、从私有到公有、从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
这些变革不仅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也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1、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
此间,农民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短缺,在一些地区出现村民以生产资料换工等形式的互助生产组。
农民拥有了土地以后,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有了上升,一部分农民包括有的党员买了土地和车马,雇了长工,少数农民则因种种原因生活下降,开始出卖土地或给别人当雇工。
针对这种情况,东北地区和山西向中央提出进一步提高互助组的层次报告,以防止此现象持续发展。
刘少奇对两地区的报告给予了批评和否定,认为当时的生产工具无法满足集体农庄的要求。
但毛泽东认为这将助长让私有制的出现、使剥削制度再度出现,对于党员雇工更是无法接受的。
随后陈伯达把马克思的工厂分工理论拿出来作为作业农业生产合作的理论基础,认为在生产工具不具备要求的时候通过分工仍可以提高生产效率。
1951年9月,毛泽东倡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促成1952年秋冬全国第一次农业合作运动的高潮。
1953年刘少奇在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及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
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2、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
但这并没有阻止合作化运动的脚步,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但到了高级社阶段,农民一入社,其土地等生产资料就归所谓高级社集体所有了。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变革和调整⑴第一次: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拥有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
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不仅使广大贫雇农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也严重地束缚农村生产力的解放。
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为了使广大贫雇农从地主阶级统治、压迫下解放出来,必须进行土改。
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党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
那时我国已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开始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到1952年冬,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全国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
土地改革的结果及伟大意义: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这就使中国最大多数人民获得了解放;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⑵第二次:农业合作化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核心内容: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
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
历朝历代土地政策
中国历代土地政策奴隶社会:井田制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
齐国有“相地而衰(cui)征”,鲁国“初税亩”秦,土地私有制后世基本延续秦的土地政策。
曹魏采取过屯田制;北魏采取均田制,后世基本采用。
唐朝中期,均田制瓦解,所以相对应的赋税由原来的租庸调制不能继续,而是两税法;宋,实行过募役法、方田均税法明,针对土地兼并严重和商品经济发展,采用了一条鞭法;清朝摊丁入亩。
民国时期,孙中山颁布了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做到家给人足中共土地政策有四次变化:国共对峙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便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时期:对地主减租减息,对农民收租收息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土地政策和对峙时期基本相同,但强调耕者有其田建国后,1950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
在这里,提出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它的经济。
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1956年,农村公社建立,并逐步推广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至今。
台湾的土地制度台湾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三大部分,一是土地农用制度;二是农地转为非农地制度;三是土地非农用交易制度。
其一,农地农用的主要意思是,台湾农民要出售自己的土地,出售的只能是农地,不能作为非农用。
请允许套用一下我们这里的口吻来解释,农地可以流转,形成规模化和集约化,但只能用作农业。
其二,农转非的主要意思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部分农地会转作非农用地,但土地转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执行。
如果一片农地,规划10年后转作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或公益用地,在10年之内,是不能改变农用性质的。
当农地依法(规划)转为非农用地,将有一半的土地“充公”。
“充公”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绿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建设。
其三,非农地交易的主要意思是,土地增值,增值收益相当部分“涨价归公”,所得税率是累进的,增值越高,纳税越多。
土地交易的所得税归全民享有,而非地方或部门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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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60年回眸与前瞻土地问题无疑就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与棘手得经济社会问题之一,而土地制度则就是一切土地问题得缘起与总根源。
为此,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得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得历史变迁过程。
由于社会制度就是一个渐进式得演进过程,存在必然得“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就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与提供改革路径得过程中,所不能无视得“制度变迁得社会成本”。
因此,对于历史进程得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与政策选择得历史渊源,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得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得认识,并能提供更为可行与具有可操作性得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得政策过程新中国得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得《中国土地法大纲》,这就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得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得基调。
《大纲》确立了均分化得农民私有制。
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得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她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得分配形式。
1950年颁布实施得《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与细化,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得所有权。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得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得权利”。
土改运动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得生产关系。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得矛盾,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得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得转变。
具体可分为4个不同时期:1、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得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得《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得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与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3种形式:一就是临时性得或季节性得简单劳动互助;二就是常年得互助组;三就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得土地合作社。
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得农民所有制。
2、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得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得决议》,开始由初级社与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
第一条明确指明,“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得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得社会主义得集体农民公有制得更高级得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就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得道路”。
以1956年通过得《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得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得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得转变。
3、迈向“大集体”得人民公社。
1958年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得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得意见》,鼓励“有条件得地方,把小型得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得合作社“,这就是人民公社化得前奏。
同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得决议》。
其本质特征就是规模“巨型化”与实行“政社合一”得管理体制。
第二条指出,“社得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有得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与生产发展得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
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得,也不要去反对”,“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就是社务委员会”。
同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得决议》,对人民公社进一步规范化,指出“人民公社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得工农商学兵相结合得基层单位,同时又就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得基层单位”。
4、“三级所有”集体所有制得最终确立。
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之后,中央开始纠正一哄而上办人民公社得冒进做法,1962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农业六十条“),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适度纠正与调整。
其最核心得内容就是下放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以队为基础“得核算管理模式。
第二条明确“人民公社得基本核算单位就是生产队。
根据各地方不同得情况,人民公社得组织,可以就是两级,即公社与生产队,也可以就是三级,即公社、大队与生产队”。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得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得山林、水面与草原,凡就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得,都归生产队所有“,由此强化与奠定了生产队作为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权人得政策基础。
这一规定也奠定了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得基础,也就是追溯当前土地权属得重要历史文件依据。
二、家庭承包经营制得确立及演进历程针对传统土地产权制度缺乏激励得弊端,诸多国家都采取了私有化得激进式改革思路,而中国则采取了在使用权上做文章得迂回路径。
通过在维持传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得所有制基础上,将土地得承包经营权逐步下放到农户。
1、“包产到户“打破坚冰。
一直以来,包产到户都就是受到批判与禁止得,直到1979年9月,党得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得《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得决定》中仍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得制度适合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得发展水平,决不允许任意改变”,但“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与分配得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
尽管也不许包产到户与分田单干,但《决定》开了一个小口子,允许山区单门独户搞“包产到户”。
由此,各种生产责任制迅速推开,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得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得占到50%、真正为“包产到户”正名得就是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得《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正式确立。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得《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得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到1983年底,全国已有1、75亿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农户总数得94、5%、文件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长期发展方向。
第一条从政治高度指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得原则,使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就是在党得领导下我国农民得伟大创造,就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得新发展”,这也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得正式解体。
第五条指出,“人民公社得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
这就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就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
到1985年,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得工作全部完成,原有得5、6万多个人民公社转变为9、1万多个乡(镇)人民政府,下辖94万多个村民委员会,这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得正式终结。
3、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得使用权得长期努力。
在1983年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之后,中国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在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得轨道上,沿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得使用权”得方向长期努力。
其一,体现为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得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得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定得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定“为避免承包耕地得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得办法”。
1997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得通知》,强调指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得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
不能将原来得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得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同时规定,土地承包关系“大稳定、小调整”,且“小调整限于人地矛盾突出得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小调整得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其二,体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得法制化过程。
1986年4月颁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从司法角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规范。
第八十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得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得土地得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得权利与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198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这就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对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进行立法保护。
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得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土地得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2002年8月通过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得长期稳定,可以说开启了一个以土地利用为中心得用益物权制度得新阶段。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2007年3月通过得《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真正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权得物权化。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专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得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与收益得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得现实困境及前瞻通过以上回顾60年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关政策法规得变迁过程不难瞧出,农村土地制度历经了一个十分复杂而曲折得演进过程。
应当说,时至今日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殊得土地制度变迁路径,这不同于经典产权理论所倡导得私有化“理想模式”,也有别于诸如中东欧国家完全私有化得激进式改革方式。
中国采取得就是一种“迂回”得替代性方式,即采取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得渐进路径。
正就是这种创造性得制度变迁催生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得急剧变化,也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得令世人瞩目得历程。
然而,这种渐进式得制度变迁也带来了诸多现实困境。
城镇化进程得推进使得城郊土地迅速升值,农业补贴得增加也使得远郊土地大幅升值。
土地得增值导致了大量土地纠纷,由此土地产权不明晰得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
其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历经从私有化到集体化,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得复杂历史变迁过程。
早期得集体所有制以1962年得“农业60条“为主要原则,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且生产队拥有土地所有权。
这一框架随着20世纪80年代得农村改革逐步被乡镇、行政村与村民小组(自然村)所取代。
但法律规定始终未明确到底哪一级集体就是农村土地得主要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