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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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法
司法协助的程序与要求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判机会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 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 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 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 不宜引渡的
外交部
形式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审查
高级人民法院
国务院
行政审查
2.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主动引渡)
危害和平罪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
(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
际刑事法庭
❒属人管辖权:自然人 ❒ 属事管辖权
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 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 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
❒ 属地和属时管辖权
1991年1月1日以来在前南境内;1994年1月1日至1994 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境内和邻国境内
—— 第7条
(1)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 (2)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已经我国作出生效判决, 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3)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我国已给予受庇护 权利的; (4)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 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 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5)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 原因,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7)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 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8)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 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
准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依据;义务
三、国际刑事管辖权
❒ 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原因 ❒ 普遍性国际刑事法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 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 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 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 不宜引渡的
外交部
形式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审查
高级人民法院
国务院
行政审查
2.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主动引渡)
危害和平罪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
(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
际刑事法庭
❒属人管辖权:自然人 ❒ 属事管辖权
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 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 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
❒ 属地和属时管辖权
1991年1月1日以来在前南境内;1994年1月1日至1994 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境内和邻国境内
—— 第7条
(1)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 (2)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已经我国作出生效判决, 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3)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我国已给予受庇护 权利的; (4)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 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 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5)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 原因,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7)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 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8)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 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
准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依据;义务
三、国际刑事管辖权
❒ 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原因 ❒ 普遍性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advisory jurisdiction)
• “(一)大会及安理会得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 题发表咨询意见;(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 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 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 在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中,合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 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和安理会,它们可以 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一类是 无直接请求权的,包括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或专门机 构,它们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成为适格主体, 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亦有限 制。
国际法院的程序依其所承担的职责 可分为诉讼程序和咨询程序
• 诉讼程序(contentious procedure)。国际法院的正常 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1.起诉。 • 2.书面程序(the written proceedings)。 • 3.一旦所有书状都已提出,案件即进入口述程序(the oral proceedings),可以开庭审理了。 • 除上述一般性的程序问题外,还有可能遇到一些特殊的 程序问题,这些问题虽只在个别案件中涉及,但仍对诉 讼的进程有影响。这些特别程序不是主程序,仅在个别 案件中被利用并处于从属地位,它也被合理地称为“附 带程序”。主要包括:第三方的参加(intervene)、判 词的解释(construe)和复核(revision)等。
• a.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 b. any ques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 c. the existence of any fact which, if established, would constitute a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 d. the nature or extent of the reparation to be made for the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PPT课件
(7)我国也是许多涉及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条约 参加国
.
11
四、诉讼期间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和 答辩期都是30天,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 成诉讼行为,则可以在法定期间到期前,向受理 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及具 体时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7—250条,252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20日批复指出:在李雪未撤回 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 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 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 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 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
2、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
.
14
3、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4、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5、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 6、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间 的直接联系。 7、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
.
10
(6)还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协议管辖,规定:①涉外合同
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
8
(4)就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①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 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
11
四、诉讼期间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和 答辩期都是30天,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 成诉讼行为,则可以在法定期间到期前,向受理 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及具 体时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7—250条,252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20日批复指出:在李雪未撤回 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 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 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 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 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
2、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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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4、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5、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 6、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间 的直接联系。 7、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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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还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协议管辖,规定:①涉外合同
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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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就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①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 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课件
异议主体
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指被告,特殊情况下 原告和第三人也可以提出。
异议客体
必须是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提出,对未受理或已审 结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效。
异议时间
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异议方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 料。
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 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 竞争行为引发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03
各类民事案件具体管辖规定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规定
合同签订地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中有签订地条款,且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 该地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制度
01
02
03
04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管辖权异议审查处理程序
审查主体
审查内容
由受理本案的法院进行审查,通常是由立 案庭负责。
主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符 合法定条件,包括主体、客体、时间和方 式等。
审查期限
处理方式
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定期 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一般为15日。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 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
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指被告,特殊情况下 原告和第三人也可以提出。
异议客体
必须是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提出,对未受理或已审 结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效。
异议时间
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异议方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 料。
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 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 竞争行为引发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03
各类民事案件具体管辖规定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规定
合同签订地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中有签订地条款,且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 该地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制度
01
02
03
04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管辖权异议审查处理程序
审查主体
审查内容
由受理本案的法院进行审查,通常是由立 案庭负责。
主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符 合法定条件,包括主体、客体、时间和方 式等。
审查期限
处理方式
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定期 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一般为15日。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 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比较研究法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 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2024/3/23
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 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
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 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 规律和影响因素。
6
0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024/3/23
7
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如立法、司 法、行政等行为。
因果关系
国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
2024/3/23
损害结果
指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或他国造成的实 际损害或潜在威胁。
违反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需违反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 德义务。
17
国家责任的免除
01
同意免责
受害国同意加害国的行为,从 而免除其国家责任。
国际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 缔约国有拘束力。
14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2024/3/23
国家的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履行国际条约等。这些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 必须承担的责任。
跨学科性
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 域。
2024/3/23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 的法律问题。
国际性
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 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4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 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2024/3/23
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 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
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 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 规律和影响因素。
6
0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024/3/23
7
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如立法、司 法、行政等行为。
因果关系
国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
2024/3/23
损害结果
指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或他国造成的实 际损害或潜在威胁。
违反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需违反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 德义务。
17
国家责任的免除
01
同意免责
受害国同意加害国的行为,从 而免除其国家责任。
国际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 缔约国有拘束力。
14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2024/3/23
国家的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履行国际条约等。这些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 必须承担的责任。
跨学科性
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 域。
2024/3/23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 的法律问题。
国际性
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 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4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私法》课件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17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
17-3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及其排除 17-3-1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 17-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司法管辖权的排除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 ◆外交与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有效的仲裁条款
17-4 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 ◆《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简介
案例17-2 张雪芬同时向中美两国法院起诉离婚案 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了与居住在上海的 中国公民何某离婚,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 时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在我国法院受理后 还没有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 请问:我国法院是否应该作出判决?
案例17-3 香港轮船公司诉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案 1993年12月11日,香港轮船公司与厦门生利公司签订一份《航次 租船运输合约》。《合约》规定:由香港轮船公司承运生利公司一 批货物,从中国福建运至阿联酋的迪拜港;租船人需向船东出具全 部运费的银行保函。其争端解决条款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 争端,应本着平等友好的精神,以本合同条款为依据,友好协商解 决,或在香港依英国法律进行仲裁。同日,香港轮船公司与生利公 司还签订了一份《运费支付协议》。该,协议》规定:本运费保证 /保函受香港法律管辖,对在此项下引起的任何争端,香港高等法 院拥有排他的管辖权。1993年12月15日,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想香港 轮船公司出具了《关于运费支付之担保书》,对《合约》和《协议》 中应由生利公司支付发运费提供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香港轮 船公司与生利公司就运费问题发生纠纷,香港轮船公司向生利公司 追索未果,就以担保人华夏银行厦门分行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 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付运费。被告在收到厦门海事法 院的起诉书副本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问:你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涉外民事诉讼》课件
起诉方式
书面起诉或口头起诉,原告需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 据材料。
受理程序
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 受理的裁定。
审理程序
审理方式
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 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又可分为一审 程序和二审程序。
02
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 地或被告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的 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 如果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被告住 所地在法院地国境内,则该国 法院享有特别管辖权。
03
协议管辖
04
协议管辖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 事人可以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 选择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可以有 效地避免管辖权冲突,提高司法 效率。
实际控制原则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由实际控制案件的法院享有。
协议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以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事诉 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 管辖。
管辖种类
01
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 依据确定的管辖权。在涉外民 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住所地在 法院地国境内,则该国法院享 有普通管辖权。
《涉外民事诉讼》PPT课件
目录
• 涉外民事诉讼概述 •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 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涉外民事诉讼的证据 •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 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制度
01
涉外民事诉讼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 的民事诉讼,即当事人、民事法 律关系或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 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1)
31
▪ 3.德国法系国家。 ▪ 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 (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泰国、缅甸、 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 ▪ 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地域管辖原则(或称普通管辖 原则)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 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 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 ▪ 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 差异。
▪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 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 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 会议的外国代表;
26
▪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 专家;
▪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据“实际控制”(也称“有效原则”)来分别确定内 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 ▪ 此外,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管辖权的 依据。
30
▪ 2.拉丁法系国家。 ▪ 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1804年
《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 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 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 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 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 ▪ 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 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 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 ▪ 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
7
▪ (二)国际渊源 ▪ 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
▪ 3.德国法系国家。 ▪ 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 (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泰国、缅甸、 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 ▪ 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地域管辖原则(或称普通管辖 原则)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 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 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 ▪ 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 差异。
▪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 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 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 会议的外国代表;
26
▪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 专家;
▪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据“实际控制”(也称“有效原则”)来分别确定内 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 ▪ 此外,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管辖权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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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拉丁法系国家。 ▪ 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1804年
《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 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 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 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 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 ▪ 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 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 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 ▪ 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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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渊源 ▪ 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16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以下4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专属管辖; (4)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一、属地管辖 • 属地管辖,也称为地域管辖、领土管辖,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
案件的地域关系而行使的管辖权。
10
属地管辖的分类
(一)以被告人的住所、居所地和临时、惯常居所地确定管辖权 • “原告就被告”原则; • 例外:“被告就原告”(被告住所不明或确定困难的诉讼,特别适用于有关
离婚、亲子关系、死亡宣告等诉讼)
第二十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 管辖权
1
第一节 此管辖权的意义域分类
• 一、管辖权的意义 •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机构,依国际条约和
国内法受理及审判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 • 意义:主要研究管辖权冲突和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
2
二、管辖权的分类
(一)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 • 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 1、对人诉讼的目的是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的权利和利益。 • 法院判决的效力:只及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 • 基础:以有关诉讼的传票能否被送达给被告。
院管辖
13
(四)被告的出现 • 普通法国家还将被告在法院地出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 美国 • 英国
14
二、属人管辖
• 属人管辖是指凡涉案当事人,只要具有某国国籍,即构成了该国行使管辖权 的根据。
• 代表国家:法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以下4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专属管辖; (4)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一、属地管辖 • 属地管辖,也称为地域管辖、领土管辖,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
案件的地域关系而行使的管辖权。
10
属地管辖的分类
(一)以被告人的住所、居所地和临时、惯常居所地确定管辖权 • “原告就被告”原则; • 例外:“被告就原告”(被告住所不明或确定困难的诉讼,特别适用于有关
离婚、亲子关系、死亡宣告等诉讼)
第二十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 管辖权
1
第一节 此管辖权的意义域分类
• 一、管辖权的意义 •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机构,依国际条约和
国内法受理及审判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 • 意义:主要研究管辖权冲突和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
2
二、管辖权的分类
(一)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 • 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 1、对人诉讼的目的是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的权利和利益。 • 法院判决的效力:只及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 • 基础:以有关诉讼的传票能否被送达给被告。
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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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的出现 • 普通法国家还将被告在法院地出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 美国 •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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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人管辖
• 属人管辖是指凡涉案当事人,只要具有某国国籍,即构成了该国行使管辖权 的根据。
• 代表国家:法国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有效性公约》 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公约》规定只要两个国家批准就可生效 但只适用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1、《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应当适用于就民商事事项签订排他性 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除外。 所谓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排他地指 定某一缔约国法院或者某一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法院处 理因某一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除非当事 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其选择法院的协议都被视为是排他 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 订立。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独立于其他合 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质疑。
四、方便法院原则
没有管辖权,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行 使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一、适用范围
民诉第242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 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领域)
2、公约不予适用的15类事项,主要为:自然人的身份和法律能 力、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破产清算及类似事项、旅客和货 物运输、海商领域的某些事项、反不正当竞争事项、核能损 害责任、人身伤害诉讼、非由合同关系产生的关于动产损失 的侵权诉讼、不动产物权及租赁、与法人有关的某些事项、 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事项及公共登记的效力等。但根据该条 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如仅作为先决问题而非诉讼目的提 起包括作为答辩理由提出,则不应排除公约的适用。
案例:p377, 八、管辖权条款的独立性
九、合同转让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或法律 适用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一、一般规定
《公约》规定只要两个国家批准就可生效 但只适用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1、《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应当适用于就民商事事项签订排他性 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除外。 所谓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排他地指 定某一缔约国法院或者某一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法院处 理因某一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除非当事 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其选择法院的协议都被视为是排他 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 订立。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独立于其他合 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质疑。
四、方便法院原则
没有管辖权,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行 使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一、适用范围
民诉第242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 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领域)
2、公约不予适用的15类事项,主要为:自然人的身份和法律能 力、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破产清算及类似事项、旅客和货 物运输、海商领域的某些事项、反不正当竞争事项、核能损 害责任、人身伤害诉讼、非由合同关系产生的关于动产损失 的侵权诉讼、不动产物权及租赁、与法人有关的某些事项、 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事项及公共登记的效力等。但根据该条 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如仅作为先决问题而非诉讼目的提 起包括作为答辩理由提出,则不应排除公约的适用。
案例:p377, 八、管辖权条款的独立性
九、合同转让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或法律 适用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一、一般规定
国际私法 第十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
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一般情况下,各国规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适用其属人法,同时 补充规定,如果根据法院地法,有关的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不问 其属人法规定如何,就认为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2.在我国,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如依其本国法律 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依中国法律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应认定 该外国人在中国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
第十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
本节学习指南
重点掌握 各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制度、 国际司法协助制度以及我国在上述问题上的相关规 定和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国际民事诉讼 行为时所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的总和。 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 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 3.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主要为: 对哪些案件内国法院可以行使审判管辖权; 外国审判程序或判决、裁决在内国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确定等。
中国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 1.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2.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3.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4.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 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 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5.此外,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应该在开庭审理前将授权委 托书送交人民法院。
国际民事管辖权 1.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 使审判权的资格。 2.意义包括: 首先,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涉 外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必然延伸和表现。 其次,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 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国际民商事交流的正常发展。 再次,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最后,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 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推进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与协 助。
第二十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二)——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
体现在国内领域,至于涉外方面,第23条规定: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
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992年“意见”第15条具体规定:中国公民一 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 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 辖。但是,如下案件应依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即第24条及有关条款规定:因一般合同、保 险合同、票据、运输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美国模式。美国采取的是“最适当法院模式”, 与英国类似。美国却是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最为 灵活的国家,在较多方面走在英国前面。司法实 践中,对于是否存在一个可替代法院有关当事人 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应由被 告承担。
3、澳大利亚模式。即法院只有在本地法院是明显 的不适当审理案件之情况下,才可以中止诉讼案 件,由原告重新对替代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与英、 美两国比较,澳大利亚的规定和做法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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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含义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
事诉讼案件的权限范围的法律根据,就是一国
法院按照本国的法律或者依本国缔结和参加的
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商事案件行使审判
的权限。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基本特点是:
(一)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
(二)管辖规范渊源的双重性,即除了国内立法 外,还有条约和协定等国际立法。
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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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诉讼法
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1、外国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 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 2、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 外调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 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
(六)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3月1日法释(2002) 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9日法(2004) 265号《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 工作的通知》 提高涉外案件的一审审级,实行集中管 辖,优化司法资源、适应入世需要。
我国的诉讼代理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 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委托我国律师或 其他公民代为进行。 2、最高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 意见第30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 还可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委托其 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3、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 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 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 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 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 定处理。 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 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审理。
(续)意义
(1)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 (2)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因为管 辖权的确定常常关系到实体法的适用, 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 (3)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关系到判决的国外承认与执行。
(续)分类
对人管辖权 V.对物管辖权 (actio in personam V. actio in rem) 属地管辖权 V.属人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 V.任意管辖权 强制管辖权 V.协议管辖权 direct jurisdiction V. indirect jurisdiction
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 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 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 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 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加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 表;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 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 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 与豁免的主体。
案例1-2领事代理
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 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 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 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 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 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 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可参阅杜焕芳:“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人民法院报》2006-12-12-6版
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一、含义和依据 广义: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 法院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 讼文书,询问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 狭义:认为国际司法协助仅包括域外送达和域 外取证。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 看,许多国家都开始采用广义的司法协助的观 点。
(三)专属管辖(6种)
参阅民事诉讼法(修正)第34条、第244条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 口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专 属管辖; 4 、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我国法 院专属管辖。
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 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 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 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 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 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四)协议管辖
参阅民事诉讼法(修正)第242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 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 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 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选择仲裁除外
(五)推定管辖
参阅民事诉讼法(修正)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 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被告 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出庭对抗管辖权 特别出庭(special appearance)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 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7]6的主体为被告、 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 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 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前,一律暂不受理:一、外国国家;二、外国 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 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 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
2、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1、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 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 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 2、在现代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外国 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部分国家有规定。 3、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条: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 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 按照对等原则处理。另外,我国同法国、波兰、 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互相免除了 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
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 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 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 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A、荷兰普通公民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 领馆官员
授权委托书手续
民事诉讼法(修正)第240条:在我国领 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 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 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 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 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可参阅杜焕芳:“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 实证研究”,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 。 一、含义、意义和分类 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 审理国际(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所涉及和要解 决的是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究竟 由哪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管辖权的国际分配→管辖权的国内分配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惠原则 3、国民待遇原则 4、条约信守原则
四、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1、国民待遇一般原则 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 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1、外国人的诉讼代理 案例1-1诉讼代理人
案例2-2
甲乙公司同为香港注册成立的法人。1986年3 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 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 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贷款 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 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 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 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本案。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 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 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 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 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 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 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 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二)特殊管辖
参阅民事诉讼法(修正)第23条、第241条
1 、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我国还根 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 2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 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 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 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我 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 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则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 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第14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四节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参阅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
论》,法律社96版。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 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 讼,又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 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专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