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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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一)一般管辖
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 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 管辖权的标准。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我 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 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 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参阅民事诉讼法(修正)第22条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惠原则 3、国民待遇原则 4、条约信守原则
四、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1、国民待遇一般原则 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 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1、外国人的诉讼代理 案例1-1诉讼代理人
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 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 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 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A、荷兰普通公民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 领馆官员
(二)特殊管辖
参阅民事诉讼法(修正)第23条、第241条
1 、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我国还根 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 2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 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 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 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我 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 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则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 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 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 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 定处理。 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 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审理。
我国的诉讼代理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 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委托我国律师或 其他公民代为进行。 2、最高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 意见第30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 还可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委托其 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3、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 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 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三)专属管辖(6种)
参阅民事诉讼法(修正)第34条、第244条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 口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专 属管辖; 4 、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我国法 院专属管辖。
授权委托书手续
民事诉讼法(修正)第240条:在我国领 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 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 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 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 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 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7]69号 2007年5月22日)
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 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 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 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前,一律暂不受理:一、外国国家;二、外国 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 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 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
第14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四节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参阅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
论》,法律社96版。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 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 讼,又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 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专用程序
第二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可参阅杜焕芳:“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 实证研究”,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 。 一、含义、意义和分类 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 审理国际(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所涉及和要解 决的是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究竟 由哪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管辖权的国际分配→管辖权的国内分配
(续)意义
(1)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 (2)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因为管 辖权的确定常常关系到实体法的适用, 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 (3)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关系到判决的国外承认与执行。
(续)分类
对人管辖权 V.对物管辖权 (actio in personam V. actio in rem) 属地管辖权 V.属人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 V.任意管辖权 强制管辖权 V.协议管辖权 direct jurisdiction V. indirect jurisdiction
(四)协议管辖
参阅民事诉讼法(修正)第242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 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 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 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选择仲裁除外
(五)推定管辖
参阅民事诉讼法(修正)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 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被告 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出庭对抗管辖权 特别出庭(special appearance)
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 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 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 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 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 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案例2-2
甲乙公司同为香港注册成立的法人。1986年3 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 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 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贷款 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 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 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 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本案。
可参阅杜焕芳:“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人民法院报》2006-12-12-6版
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一、含义和依据 广义: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 法院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 讼文书,询问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 狭义:认为国际司法协助仅包括域外送达和域 外取证。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 看,许多国家都开始采用广义的司法协助的观 点。
2、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1、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 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 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 2、在现代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外国 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部分国家有规定。 3、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条: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 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 按照对等原则处理。另外,我国同法国、波兰、 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互相免除了 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
案例1-2领事代理
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 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 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 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 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 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 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 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 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 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 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 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 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 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 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3月1日法释(2002) 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9日法(2004) 265号《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 工作的通知》 提高涉外案件的一审审级,实行集中管 辖,优化司法资源、适应入世需要。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
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1、外国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 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 2、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 外调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 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
(七)管辖冲突的解决
196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 约(布鲁塞尔公约)→欧盟2000年民商事管辖 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布鲁塞尔规则) 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两种冲突: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1、平行诉讼问题(parallel proceedings) 2、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 3、合理行使必要管辖权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 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 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 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 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 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 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 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案例2-1
1986 年 4 月 30 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 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 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 出口公 司购买 1 1 0 吨塑料编织 袋,价 格条件 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 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 1987 年 2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 两批于同年 3 月 7 日和 3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 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 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
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 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 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 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 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加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 表;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 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 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 与豁免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