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一、公开市场操作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4年3月启动,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5月26日恢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包括40家商业银行。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关于2004年新增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建立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的通知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现就2004年新增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一、扩大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机构范围
自2004年起,除商业银行外,中国人民银行增加部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公开市场业务不同操作品种选择不同机构类型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进行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操作,所有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联社均可参加;开展回购操作,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加;开展现券操作,优先考虑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债券做市商进行,也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操作需要决定与所有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进行。
二、新增2004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在债券一级市场承销债券和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资产规模、管理水平以及财务状况,同时考虑地区因素,决定新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家证券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保险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包头市商业银行1家商业银行共9家机构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2004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52家,详细名单见附件一。
三、建立对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的考评调整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起建立对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的年度考评调整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评审指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制订评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参与公开市场业务情况、债券一级市场承销情况、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情况等方面内容。具体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二。
(二)设置指标权重、记分标准和计算分值。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各项指标权重和记分标准,对主要市场成员计算分值。
(三)按规则确定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自200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数量将稳定在52家,其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联社的机构类型比例视上一年交易情况和货币调控需要确定。中国人民银行按评审指标体系、权重和记分标准计算分值,对主要市场成员中的上述四类机构分类进行考评排名,在分类机构排名居前者,进入拟定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
单,中国人民银行就其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监管要求以及经营业绩等情况征询有关监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公布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此外,对在公开市场操作中不能够履行相关义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有关规定暂停与其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将在2004年末按上述原则和程序,选择商业银行42家、证券公司4家、保险公司4家、农村信用联社2家共52家作为2005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附件一:2004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附件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评审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评审指标
关于公布2012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的通知
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根据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04]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对2011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其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进行了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现将2012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公布如下:
2012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