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单
(二)单位的“如实供述罪 fi1,,............................................ 9
四、单位犯罪的处 3 ........................................................ 9
(一)刑法量刑的基本原 贝!J .................................................... 10
(2) 单位变更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变更是指单位组织的变化,包括分立与合并两种情形,根据单位合并、分 立后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由新单位承担的原则,此时应确定合并、分立后承担原 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
(3) 单位终止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犯罪后终止,即被撤销、解散、破产等,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此时首先要 确定单位终止后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对此有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 为,单位终止后,其主体资格丧失,如同自然人一样,刑事责任自然消灭,不 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承认单位终止后,其刑事责 任自然消灭,则无异于为单位犯罪后通过撤销、解散破产等手段逃避刑事责任 提供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果犯罪单位确系经营不 善被迫破产或因行政原因被撤销,本身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其刑事责任能力 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如果单位犯罪以后,为逃避刑事 责任而破产,然后由决定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承收其财产的,则应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该单位的终止无效,确定该单位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 事责任。
关键词 单位犯罪 认定与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关 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及对单位如何处罚等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在刑事 立法上有了基本的定论。但对单位犯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共同犯罪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刑事犯罪是触犯《刑法》的⼀种⾏为,⽽刑事犯罪⼀般需要有刑事责任能⼒的个⼈或者单位来承担,⽽刑事责任能⼒怎么认定,对责任的承担是⾮常重要的,那么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只有同时具备独⽴财产、⾏为能⼒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
刑事责任能⼒是单位成⽴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
根据现⾏《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据此,只有对那些能充分体会到罚⾦的激励功能,并在罚⾦的激励下积极主动加强内部管理的单位,认定单位犯罪并判处罚⾦才有意义,也只有这些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
有独⽴财产的单位才能缴纳罚⾦,有⾏为能⼒的单位才能积极加强内部控制,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单位,需要同时具备独⽴财产和⾏为能⼒。
此外,罚⾦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威慑实现的,罚⾦对单位最严厉的威慑,在于通过剥夺财产使其因资不抵债⽽破产,这样⼀来对⽆法破产的单位,罚⾦的激励功能就是不完整的。
《刑法》对刑事责任如何划分(⼀)完全刑事责任能⼒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理功能健全且智⼒与知识发展正常的⼈,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
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的危害⾏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完全具备,因⽽《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实施了犯罪⾏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因素⽽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简称完全⽆责任能⼒或⽆责任能⼒,指⾏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为的能⼒。
完全⽆刑事责任能⼒⼈包括两类:⼀类是不满14周岁的⼈;⼀类是⾏为时因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试论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
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提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1997年修订《刑法》以总则规定单位犯罪的总原则、分则附挂相应罪名的立法形式,对单位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涉及刑法条文一百余条。
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典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为惩治单位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当时由于受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和立法水平的限制,刑法分则仅规定了130种单位犯罪(包括1999年12月25日与2001年12月29日两个刑法修正案增加的2个罪名),约占全部罪名的32,而最早确认单位犯罪的英美法系则有“关于适用刑法,若无特殊规定,法人一概科罚”的单位犯罪普遍化规定,差距是显著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现行有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单位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犯罪。
而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又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严重损害了法制的统一严肃性。
去年以来,刑法理论界围绕着“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与“为单位利益骗贷行为如何定性”这两个问题所进行的争论,即是单位犯罪立法滞后的典型例子。
本文所称单位犯罪行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利益,经单位负责人员决定或者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犯罪行为,既包括了刑法分则中所明文规定的130种单位犯罪,也包括不能由单位主体构成(即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的犯罪。
对于前者,刑法已有明文规定,在此不做阐述;而对于后者,由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同理解,存在着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即使社会危害性再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高法即持该观点,其针对“为单位利益骗贷行为”的定性,在2001年底下发的《全国法院审判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作出解释:“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
( 安庆师范学院 文学院, 安徽 安庆 263 ) 4 13
摘
要: 准确理解和把握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的本 质具有重要 的理论 意义和实践价值。只有正确认识刑
事责任 的本质和单位犯罪的本质 , 才能准确把握单位犯罪刑 事责任的本质。文章通过 比较分析得出结论 : 单
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国家对单位 自身危害社会行为的非难 和谴责 , 具有独立性 , 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 与 的本质相 区别。 关键词 : 单位犯罪 ; 刑事责任 ; 本质
21 00年第 1 期 总第 3 期 8
海南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Ju o m ̄ o fHmn n Rai a do& ' Unv ri I V ies y t
2 1 . 0 0 No 1 G n r lS ra N . 8 e ea e il o 3
论 单位犯 罪刑 事责任 的本质
不科 以一定 的刑事 责任 ; 人格 责任 论认 为 人受其
素质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同时在一定程度 上也能够控制和支配素质和环境的影响。可见 , 现代刑事责任 的归责基础理论正力求克服其理
论 上 的片面性 , 而形 成一 种带 有折 衷色 彩 的多元 化的归责基础 理论 , 即刑 事责 任 由道义 责任 向政
责任能力, 并且这种能力必须被理解为是犯罪能 力, 即行为人应处于能够理解其行为的内容及该
行为 在刑 法上 的性质 并 据 以决定 自己行 为 , 而 从 适 于承受刑 法 非 难 的人 格状 态 ] 。应坚 ‘ 州 持 以犯罪 能力 和受 刑 能力 为犯罪 主体 的必 备 要
期待性 , 实施违法行为, 以在规范上不能 而竟 所
一
。
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 法律后果承担说” 、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
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
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现行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范】目录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3.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5.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6.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7.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8.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12.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最高检2020年指导性案例)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8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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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 位犯罪 的刑 事责任形 式
刘芹芹
摘 要 本文论证法人犯罪的可罚性, 对单位犯罪进行定义, 力求解决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问题, 最后文章主张对单 位犯 罪应 该采 取双 罚制 , 达到规 制单 位犯 罪 的 目的. 以 关键 词 法人 单位 犯 罪 双罚制
( ) 二 双重人 格 说
双重 人格 说 , 即单位 是单 位犯 罪独 立之 罪 的主 体 , 自然 人 并
不具 有主 体资 格 ,但在 单 位实 施 的犯 罪外 仍有 自己的人格 和意 志, 因此也 应该 处罚 。1法 人人 格独 立性 的限制 。单位 主体 人格 . 否 认 , 具体 的刑事 法律关 系 中否认 单位 的独立 人格 以阻止 其独 是 立 人格 的滥 用 , 可 以追究 单位 背后 的犯 罪 操纵 者 的刑 事责 任 , 而 以实现 刑法 公平 、 正义之 价值 目标 。 . 0 单位 成 员的双 重人 格 。 2 单 位犯 罪责 任人 员 的主观 意 志包 含着 两 种 属性 :一 是单 位 的意 志: 二是责任 人 员主观 上对 单位犯 罪 的认容 、 服从 , 由此 形成 了他 本人 的犯 罪 意志 。 因此 ,单位 犯 罪 的责任 人 员 与犯 罪单位 的关 系 , 现为 从属 性与独 立 性相 统 一的二 重 性 , 表 由此产 生 了责任人
从严格 责任到 要求 主观罪 过的一般 犯罪 的放 宽 , 任性质 从代 为 责 ( ) 罚制 的理论 依 据 一 双 责任到 行为 责任 的变更 0 。 双 罚制 , 指在 处 罚单 位 的同时 也处 罚与 该犯 罪 有关 的内部 是 法 人犯 罪及对 其惩 罚 的可能 性 成 员一种 制度 , 当今 确立 法人犯 罪或 单位 犯罪 的 国家 最为推 崇 是 首 先 , 人具 备犯罪 能 力 。法 人 具有行 为能 力 , 法 具备 实施 犯 的一种 处罚 方式 。 一个 犯 罪主 体进行 的行 为进行 两 罚, 对 其理 论 罪 的主体 条件 , 具有独 立的法 律人 格 , 仅具有 权利 能力 , 不 而且 具 依据 在于 这一行 为主 体中 单位和 自然 人的 关系 , 此 主要观 点包 对 有 行为 能力 。 只 要 团体在 社会 生活 中仅 以一 个行 为单 位 的面 目 0 括 :. 1双重 主体论 , 为单位 是一 独立 的社会 有机 体 , 认 独立 于 自 然 出现 , 原则 上就可 以在法 律 中将它们 同 自然人一样 当作法律 上 的 人但 又 由 自然 人组 成 的, 罚两部 分主 体 , 因为 两者之 间无论 惩 是 人 来对待 。 法人 具有 自己的独立 意 志 , 有犯 罪 的主观 条 件 , 0 具 法 是行 为还 是罪 过都 是双 重性 的 。 2 单位 犯罪 双重 论 , 为双 罚 。. 认 人是超 个人 的社会 人格 化的主 体, 有独立 的认 识能 力和意 志能 制 的依据 在于 单位 犯罪 具有双 重 性 : 具 自然人 犯罪 是 形式 , 单位犯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指针对单位犯罪进行的刑事处罚原则。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单位的刑事责任已经有了一整套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单位犯罪的处罚还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等问题。
因此,为了保证单位犯罪处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必要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进行认真地研究和阐述。
一、主体责任原则主体责任原则是指在单位犯罪行为中,单位必须对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个原则基于的是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基本原则,要求个人和单位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凡是单位的犯罪行为,都必须由公司法人或管理人员进行承担责任。
二、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是指对于单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作用大小,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确保罪与刑相当。
从组织形式、人员规模、社会影响力等多角度出发,精确估计单位犯罪的危害程度,根据犯罪程度分层次进行刑罚量刑。
三、标准一致原则标准一致原则指对于单位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并根据其实际情况,逐一审慎判断,并按照统一的标准予以审核。
无论是从犯罪的主观恶意程度还是犯罪的客观条件来看,都要进行同样的审核标准,在开展判决程序时,在确定罪与刑的过程中,必须保证标准的一致性。
这样才能确保法律宣告和执行的公正性。
四、独立自主原则独立自主原则指对于单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作用大小,判断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确定适当的纠正办法,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刑罚量刑。
这要求相关部门在进行单位犯罪审判时,必须以独立的立场和自主的态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影响,保证裁判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总之,单位犯罪处罚原则不仅是我国在制定刑法规定时所遵循的原则,而且还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所应当遵守的指导性原则。
只有在公正、合法、规范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保障单位犯罪处罚工作的严肃和威慑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关键词 :单 位犯 罪 ;刑 事 责任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 号 :1 7 — 9 2( 0 0)1 — 0 0 0 6309 21 100—1 双 罚制 是 指 对 单 位犯 罪 既 要 处 罚单 位 ,又要 处 罚 直 接责 任 人 员 。双罚 制是 一种 较为 合理 且有 效 的处 罚单 位犯 罪 的制度 。第一 , 双罚 制是对 单 位组 织体 的犯 罪行 为 的综 合性 的全 面处 罚 。第 二 ,双 罚制 符合 我 国刑罚 体 系的特 点 。第 三 ,双罚 制有 利于 实现 我国刑 罚 的 目的 ,对 于 单位 犯 罪 的 特殊 预 防 和 一般 预 防 都有 十分 重要 的作
用。 2 单 罚 制
单位 犯罪 刑事责 任 的概念及 特征 ( )单位 犯 罪刑事 责任 的概念 一 单位 犯罪 的刑 事责任 ,是 指单 位犯 罪 主体 因其犯 罪行 为所应 承 受 的 、代 表 国家的 司法机 关根 据刑 事 法律 对该行 为所 作 的否定评 价 和对行 为人 进行谴 责 的责任 。 它具 有 以 下含 义 : ( )单 位犯 罪 刑 事责 任 的适 用 主体 是 司法 1 机关 。 ( 2)单位 犯 罪刑 事 责任 的适 用 对 象 既包 括实 施单 位 犯罪 行 为 、应 当承担 刑事 责任 的公 司 、企 业 、事业 单位 、机 关 、团体 ,也 包 括这 些单 位 内部 的直接 责 任人 员 。 ( 3)单 位犯 罪 刑事 责 任 的适 用 依据 是 刑事 法 律 ,包 括刑 事 实体 法 和刑 事 程序 法 。 ( 4)单 位犯 罪刑 事责 任 的 内容 包括 对单 位犯 罪行 为 的非难 和对单 位犯 罪 主体 的 谴责 。 ( )单 位 犯 罪 刑 事 责 任 的 特 征 二 与 自然人犯罪 相 比 ,单位 犯罪刑 事责 任具有 以下特 征 :
试论单位犯罪的要件及刑事责任
罪, 但刑 法规定 只处罚直接 责任人员 , 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即 如果刑法分则和其 他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双罚制 ,就实行单罚 制。 从刑法 的规定来看 , 主要有三种情况 : 1对并非 为单位谋 ()
取 利 益 , 是 以单 位 名 义 实 施 的私 分 国家 资产 、 分 制 , 处 罚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与其 他 直 不 只
( ) 三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 以单位名义 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 法利 益。为单位谋 取合法利益的行为 不 可能 成 立 任 何犯 罪 ;仅 仅 为少 数单 位成 员谋 取 非 法 利 益 的
行为 , 也不 成 立 单 位 犯 罪 。
二、 单位 犯 罪 的 要 件
( ) 位 犯 罪 的主 体 一 单
( ) 位 犯罪 的刑 事 责 任 具 有 双 重 性 。 三 单 即对 于 单 位 犯 罪 ,
( ) 二 单位犯罪是 由单位 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 的决策程序 决定 , 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 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 意志支 配下实施 的。从形式上说这种整体意志是 由单位 的决策机构
按 照单 位 的决 策 程 序 形 成 的 ; 法 律 上 说 , 种 整 体 意 志 就 是 从 这 单 位整 体 的罪 过 。
即是 单 位 本 身犯 罪 , 而不 是 单 位 的各 个 成 员 的犯 罪 之 集合 。 单
成立票据诈骗 罪 ,要求 具有票据诈骗的故意与非法 占有的 目 的, 否则不成立票据诈骗 罪。 三、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的旧刑法 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后来的单行刑法开
始 规 定 单 位犯 罪 。新 刑 法 鉴 于单 位犯 罪 的 客 观 存 在 与 预 防 的 必 要 性 , 定 了 大量 的单 位 犯 罪 。 规 只有 当刑 法 规 定 了单 位 可 以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有哪些
一、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有哪些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有哪些二、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位犯罪问题论文
单位犯罪问题论文摘要:一个单位法人的刑事责任,其目的依据,主要指的是对于和法律严重地背道而驰,并且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通过实施刑罚来达到预放以及惩治犯罪的目的。
正如前文所述,刑罚的目的论通常有预防犯罪和制裁犯罪两种理论。
所谓刑罚的目的即是指刑罚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也就是说,立法机关用制定法律这一手段,而司法机关则是通过刑罚的实施,行刑机关通过刑罚的执行,去达到的这一目的。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例如: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时法定代表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时法定代表⼈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时,法定代表⼈本⾝没有违反刑法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在单位犯罪中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并不在于该等⼈员是否作为“法定代表⼈”,⽽在于该等⼈员是否实质介⼊单位犯罪,并且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了决定、批准、授意等⾏为。
案例:某集团公司实际控制⼈拟对外投资新设⼀贸易公司,鉴于该贸易公司涉及进出⼝环节以及上下游采购等环节,该实际控制⼈认为涉税法律风险较⼤。
故,该实际控制⼈指定某员⼯担任该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
该实际控制⼈认为,即使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偷逃税款等犯罪⾏为,作为责任主体应由公司法定代表⼈承担相应责任,⽽其⾃⾝在公司中并⽆法定代表⼈⾝份,也⽆其他管理⾝份。
但贸易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均由该实际控制⼈⾃⾏负责和运营。
⼯商登记作为法定代表⼈之员⼯,仅负责其⽇常本职⼯作,对公司既⽆管理也⽆控制。
请问,若贸易公司涉嫌偷逃税款等犯罪⾏为时,该员⼯会否因其法定代表⼈⾝份⽽作为责任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实际控制⼈是否可以其⾮公司法定代表⼈为由,避免被作为责任主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解答:在公司法律实践中,较多存在着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基于各⽅⾯因素的考量,甚⾄单纯基于避免公司涉嫌犯罪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并指定其他⾮相关⼈员担任,即通常所称之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
但这样⼀种架构,在司法实践中确到达到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之⽬的吗?或者说,公司涉嫌犯罪时,⼯商登记之法定代表⼈必然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商登记之公司实际控制⼈,则因其在⼯商环节⾝份的缺失,从⽽可避免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承担刑事责任吗?显然,这样的理解有失⽚⾯。
责任承担与否的核⼼,不在于⾝份本⾝,⽽在于其实质上的控制、主导地位,以及是否积极实施了相应的⾏为。
1、实⾏双罚制或者单罚制的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 在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往往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承担刑事责任的。
试论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
试论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案例]: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B,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被告人C,湖南省邵阳市A实业有限总公司(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系该总公司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前负责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经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被告人C负责经营期间,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非法购入印有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记和字样的泰白R-930钛白粉仿冒包装袋,并将自己加工生产的钛白粉装入该仿冒袋中,在市场上非法销售,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管理的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非法销售数额较大,当属情节严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故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由于被告单位就本案所指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单位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部分,在执行时予以折抵。
被告人C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被告人也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罚。
[评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商标专有权人可以要求赔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中,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赔偿商标所有人的损失;由于其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其非法销售数额较大,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关于应当如何解决单位犯罪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许多学者都给予了极⼤的关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那么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如何去界定呢?店铺为您解答!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关于不同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具体地确定,现⾏刑事⽴法并未提及。
⽴法的空⽩,并不等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存在。
为了规范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回应基层司法机关的请⽰,2000年9⽉28⽇,最⾼⼈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
《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判处刑罚。
”这⼀司法解释否定了依据共犯处罚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员,明确了根据直接责任⼈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来判处刑罚。
这⼀规定准确地反映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员与共同犯罪的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员的客观现实,值得肯定。
但是,《批复》中也存在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没有明确地禁⽌适⽤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直接责任⼈员。
因为,其中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判处刑罚”规定是⼀种可以型的授权性规定,⽽不是应当型的义务性规定。
因此,可以说,它是⼀个态度不够明朗的司法解释;其⼆,《批复》是针对单位故意犯罪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涵盖到单位过失犯罪。
因此,它同时也是⼀个涵盖范围不全⾯的司法解释,没有解决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条件下应当如何确定直接责任⼈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这⼀司法解释颁布不久,最⾼⼈民法院⼜出台了⼀个与《批复》相⽭盾的规范性⽂件。
2001年1⽉21⽇最⾼⼈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审理⾦融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
其中,关于直接责任⼈员的处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员与直接责任⼈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员与其他直接责任⼈员在实施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
论单位犯 罪的刑事处罚 问题
黄 烨
(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 0 1 ;象山县人民法 院,浙江 象山 35 0 ) 10 8 1 70
摘 要: 单位犯罪是和 自然人犯罪相对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就单位犯 罪的刑罚适用方面作 出与单
位犯罪相应的特别的规定。 文章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刑事处罚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 重点就完善问题提出
能对单位的活动进行 限制 , 更不必谈取缔单位实体 。 三是数
额限度无标准 。 刑法 关于罚金数额限度 的规定采用得是无限 额罚金立法方式。由于无限额罚金没有数额的上、下 限 在 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 自由裁量权极易 出现尺度不一、 量刑畸 轻畸重的现象,从而违背了“ 罪刑相适应” 的原 则 , 损害了刑 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影响了罚金刑惩戒作用的发挥 。( ) 3
我 国刑罚体系中只处于附加刑的地位 , 这便 导致它在实践中
我国 17 9 9年通过的旧刑法没有涉及单位犯罪问题 ,因
为当时在现实 生活 中还不存在单位犯罪这种社会现象 。 n19 】 7年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相互照应地对单位犯罪加 以 9
规定。 3 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 第 1 单位犯罪的 ,
对单位成员处 罚存在 的缺陷 。 表现为对 单位成员的处罚规定
杂乱而又模糊。( )针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配套制度的缺乏。 4
自然人规定何种形式的罚金, 对单位都只规定无限额罚金。
我 国刑罚也规定了对罚金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或分器缴
现行刑法关于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除规定单位犯罪的定罪与 处罚原则外 , 没有规定其他总则性 的条文 , 比 自 对 然人则有 较全面的刑罚配套制度 。 例如 自然人的 自 首立功制度、 缓刑 制度、时效制度等等。
单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如何的
单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如何的单位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关于单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如何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单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如何的1、单位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单位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尚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
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我就为大家介绍到此。
应注意的是,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念误区及其修正
On Concept Misunderstanding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Crimes Commited by Unit and Its
Amendment
作者: 左坚卫[1];李会彬[2]
作者机构: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 29-3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5期
主题词: 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理念误区;修正
摘要: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构建仍然受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理论。
实际上,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来处罚单位犯罪,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同时,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来衡量单位犯罪所处刑罚的合理性,其结论必然是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与理论应然状态的完全脱节。
要走出这一误区,就应修正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念,基于单位犯罪自身的特殊性来构建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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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作者:郭振宇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19期摘要:单位犯罪一直是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源也一直是众多专家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单位犯罪背后的归责问题入手,通过比较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主要学说,得出组织体刑事责任理论应是当下研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要学说,并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确定以及单位处罚模式的完善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了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同时依据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对单位处罚的归责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双罚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0.19.0671 问题的提出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历来是刑法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单位犯罪核心的问题便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问题,同自然人犯罪一样,没有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也就无从谈起,可以说刑事责任是犯罪论与刑罚论的中间桥梁。
所以理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也就能更好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单位犯罪问题。
自单位犯罪概念出现后,理论界一直对单位犯罪应该存在与否进行了较为激烈的争论,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形式被确定下来,单位犯罪的肯定说也逐渐成为主流观点,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争议的焦点,那就是单位犯罪的追责根源,也可以说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近些年来,以自然人犯罪为单位犯罪归责根源的学说逐渐受到质疑,单位作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究竟有没有自己独立的可归责模式?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目前有观点认为存在单罚制和双罚制,这里特别要说明的就是单罚制,该观点所认为的单罚制是不处罚单位,仅处罚单位自然人的制度。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单位处罚模式只有双罚制。
无论是双罚制也好,单罚制也罢,不能不提的就是这背后刑事责任的规则根源,从处罚模式上我们会问,为什么单位犯罪要处罚单位的内部责任人员,又为什么在某些单位犯罪情况下不处罚单位却处罚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下单位和其内部责任人员究竟是何种关系?这些问题究其根源其实就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
2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对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争议由来已久,正如上文所说,自单位犯罪肯定说占据主流观点以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研究也就成了单位犯罪热议的核心问题。
在此问题上先后有多个学说参与讨论,以下简要分析主要的观点。
2.1 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是何秉松教授创立的,其观点认为,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法人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两个刑罚主体(两罚制)或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
该理论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对我国的单位犯罪研究有着重要的影响,该观点值得肯定的地方是把单位看作是一个整体,以此为出发点来研究单位犯罪,也提出了单位犯罪与内部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该观点的不足在于其将单位犯罪认定为两个犯罪主体,在一个犯罪行为之下不可能存在两个犯罪主体,其违反了刑法的适用原理。
2.2 连带刑事责任论该观点认为单位成员承担责任是因为他们对法人犯罪负有重大责任,他们既不是与法人并列的“一个犯罪,两个主体”,也不是与法人共同犯罪,而是法人犯罪的责任承担者,即因法人犯罪而引起的连带刑事责任。
本观点主要来自于民法上的连带责任,而连带关系的前提肯定是要有多个独立性的主体,依据此观点单位犯罪仅有一个主体,但是却在一个主体之内产生连带刑事责任,难免有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嫌疑。
2.3 复合主体论该观点认为,在单位犯罪的构成中,复合主体在统一的犯罪构成中是一个主体,又可以在单位的整体犯罪构成与其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体犯罪构成的相对区分中,相对分为两个主体。
本观点被较多学者所采纳,认为其既解决了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又说明了单位双罚制的依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整体上具有依附性,在承擔责任时具有独立性。
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有为了解决归责问题强行解释的嫌疑,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释单位犯罪的由来,把单位成员的意志和行为强行复合到单位上来,以满足一个犯罪主体的需要,看似处理方法稳妥得当,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
2.4 法条竞合理论该观点认为,自然人的犯罪行为与特定的单位犯罪形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最终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排除自然人犯罪条款的适用。
笔者认为本质上其还是属于复合主体论,只是在使用方法上做了更细致的阐释,但是其也忽视了单位存在的独立性质。
2.5 组织体刑事责任论该观点认为,法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质要件是:法人自身的组成人员如果违法犯罪必须体现法人自身的真实意志。
从以下两方面可以判断有关法人自身意志的内在含义:其一,法人代表中机关的主要成员在法人的业务项目上所作出的决策;这是主要的判断因素。
其二,法人能制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目标、政策、激励机制等,并且这些规则能充分反映法人的意志,这是法人的自身特征,也作为辅助的因素。
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是对单位成员责任的代替,对单位的处罚更不是对自然人处罚的补充。
该观点为研究单位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当然也有人提出该观点不能很好的解释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笔者将在下文对此观点进行具体阐述。
上述学说大部分是从单位犯罪主体结构(一主体或二主体)的角度去分析单位犯罪,在多数学者看来,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仅是主体上不同,其他方面没有多大差别。
其实学界基本上认同单位犯罪的一主体论,因为两主体论既忽视了刑法的原则理论,又忽视了单位与其内部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所以近年来围绕着一主体论的学说不断发展,但是其主要研究的方向均离不开单位担责的根源是自然人犯罪的行为,无法系统地解释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更多的是为了迎合单位的处罚模式,而采取的解释方法。
试问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单位内的自然人从其个人角度讲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当把这些行为看作是单位的行为时,却构成了单位犯罪,那么如果视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为根本,那单位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有学者也会主张这是单位成员之间内部的共同犯罪,这种观点更加将单位犯罪的认定复杂化,且更加模糊单位与单位成员之间的关系。
3 组织体刑事责任论的提倡与应用对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观点争议,笔者提倡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的观点其实都是从自然人的角度出发,然后通过分析自然人的犯罪情况再到单位犯罪的认定,最后得出相应的结论,对单位的处罚,往往都是对于惩罚内部自然人的补充。
传统的单位犯罪学说已经越来越不适合当今单位犯罪的研究。
所以我们需要换一个思维方式从单位本身的意志和行为去研究单位犯罪。
单位作为刑法中规定的一类犯罪主体,应该有其固有的刑事责任,不应该以讨论其内部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为基础。
如果在讨论单位犯罪时,处处以自然人犯罪为先虑条件,势必会影响到单位犯罪的独立性以及单位犯罪立法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
并且将单位成员的行为,先后评价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即禁止对本质上反映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的行为或因素进行重复评价。
所以组织体刑事责任论也就应运而生,单位具有独立的意志,即使内部没有成员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单位具有相应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我们认定单位犯罪应该以单位的决策、战略、文化精神等为内核,据此去判断单位是否构成相应的单位犯罪。
只有企业的整体意志得到独立的认定,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3.1 单位犯罪的认定客观方面:单位是独立的犯罪主体,其不像自然人一样有血有肉,可以直接从事特定行为,但是其却具有内部自然人这一重要组成。
通过单位成员的业务行为来实施单位行为。
当然这里的具体行为人,既包括单位的管理层又包括普通职员,只要其实施的是单位业务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单位行为。
并且在侵害法益方面,不要求具体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达到侵害法益的程度构成犯罪,换言之一个人实施了单位行为构成了单位犯罪或者多个人合在一起实施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均不影响总体上对单位行为的认定。
这也就解决了因为单位内部无具体行为人构成犯罪,而单位无法追责的问题。
主观方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过错,对于单位独立意志的认定,笔者在上文阐述,应当根据单位的决策、战略、文化精神等去考虑单位的意志。
基本上可以存在以下几种形式:(1)如果是单位决策机构或单位决策人员依据单位程序决定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单位故意。
(2)如果是单位因为单位的内部规定或者文化鼓励、纵容犯罪的实施也可以认定为单位故意。
(3)如果是因为单位制度的失当或者空白,换言之单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可以认定单位存在过失。
3.2 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关于组织体刑事责任论之下单位与其内部成员关系的研究,一直被部分学者认为是该学说的不足之处,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认同,关于其单位与内部成员的关系,其实可以用以下方式进行解读,单位与其内部责任人员是组成与被组成的关系,单位犯罪下,单位居于核心位置,自然人只是作为单位的内部成员在单位意志下实施单位业务行为。
只有在作为单位“手足”的单位成员在业务活动中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思时,才能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否则,该组成人员的行為就是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责任。
那么这里会出现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单位犯罪部分情况下,单位不受处罚,单位成员却要受处罚,我们也可以把此称为单罚制的依据,其实笔者认为当下我国是不存在事实上的单罚制的,换言之,当下被认为单罚制的情形,其实是自然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不是替单位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对犯罪的规定,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应受刑罚处罚性,而上述情况,刑法并没有将单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也就不能说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单位犯罪。
当前我们之所以认为存在单罚制的情形,是由于部分条文是以单位为主体进行描述,但是其实质上还是自然人犯罪,只是为了区分犯罪或者受限于条文本身的文字表达,例如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产罪其是为了与贪污罪相区分,其行为人也并未替本单位牟利。
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条上也无法表述为个人。
所以在单位犯罪下,单位不受处罚,自然人却受处罚的情形是不存在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单位犯罪在处罚单位的同时还要处罚单位的内部责任人员,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我们所说的双罚制依据,因为单位是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而出现在刑法之中,其本身并不具有行动能力和思考能力,它的意志是由单位决策、战略、文化精神等来确定,而它的行为则是依靠它内部的人员来实施,单位内部成员所实施的单位行为,虽然是由单位意志所指引的,但在自然人实施单位行为的意志之中也包含了其自身的意志,也就是说单位的意志是内部自然人行为的基础,但在整个行为中,自然人的意志也随着单位意志的指引产生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