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债务人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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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债务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债务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尊敬的XX人民法院:我是XX,因被申请人诉我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XX年XX月XX日下发(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我银行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

现我对上述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特此申请。

一、异议请求1. 请求贵院解除对我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2.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进行重新审查。

3. 请求贵院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和理由1. 事实(1)被申请人与我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执行。

(2)贵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XX)x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我银行存款XX万元进行冻结。

(3)我认为,贵院冻结我银行账户的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 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我对贵院冻结我银行账户的措施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执行,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必要的原则。

”贵院冻结我银行账户的措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合法、适当、必要的原则,因此,我请求贵院解除对我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此规定,被申请人向我提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我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被申请人却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依法不应予以受理。

三、证据1. (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 (XX)x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

3. 其他支持我异议的证据。

四、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1. 送达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人民法院。

债务人申请书(模板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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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范文的阅读可以帮助申请者提前了解申请的要求和标准,从而更好地准备自己的申请材料。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精选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已被贵院依法裁定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查明___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债务人名称)尚欠破产企业人民币___________元(或欠财物________折款_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清偿债务通知书》(《或偿还财物通知书》)。

该债务人承认欠款________元或欠物折款_________元的事实,但无力偿还。

据该债务人提供的证据证实,_______尚欠其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经到期。

______人民法院(清算组印)。

组长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予以强制执行。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中国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和解还债。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的债权人提出的对中_______________实施破产还债的申请,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到了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中民破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此致_______________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适用于债务人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此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朱广飞、贺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广飞、贺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广飞、贺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3【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6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娜王茂兵王鹏【审理法官】刘丽娜王茂兵王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广飞;贺小莉【当事人】朱广飞贺小莉【当事人-个人】朱广飞贺小莉【代理律师/律所】任宏坤、冯兵兵河南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宏坤、冯兵兵河南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宏坤、冯兵兵【代理律所】河南嵩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朱广飞【被告】贺小莉【本院观点】2019年7月8日,栾川县公安局出具《关于公安厅扫黑办【2018】第B24127号督办侯金朝等人涉嫌黑恶违法犯罪线索补充核查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记载:“4、关于刘少林生前债务问题深入调查,严查资金流向,逐个见面债权人,全面排查其债权债务关系,查明债权债务是否适当,严查债权人背后“影子”,查清是否有职业放贷人,及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关联性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7月8日,栾川县公安局出具《关于公安厅扫黑办【2018】第B24127号督办侯金朝等人涉嫌黑恶违法犯罪线索补充核查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记载:“4、关于刘少林生前债务问题深入调查,严查资金流向,逐个见面债权人,全面排查其债权债务关系,查明债权债务是否适当,严查债权人背后“影子”,查清是否有职业放贷人,及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基于此种情况,一审法院以朱广飞与贺小莉的民间借贷纠纷因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为由,裁定驳回朱广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朱广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

法妞问答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
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
(××××)×破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以……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止×××(债务人名称)和解协议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债务人名称)和解协议的执行;
二、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

或者:
驳回×××(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李小来与李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小来与李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小来与李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晋05民终7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晋毕东王灵丽【审理法官】马晋毕东王灵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小来;李跃红【当事人】李小来李跃红【当事人-个人】李小来李跃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小来【被告】李跃红【本院观点】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债务转移"指的是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将某一具体的合同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债务转移"指的是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将某一具体的合同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债务转移成立的关键取决于债权人是否作出了同意该笔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意思表示,以及第三人是否作出了同意承担该笔债务的意思表示。

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是相应债务由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自此退出合同关系,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本案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李跃红提交的由上诉人李小来为其出具的证明和上诉人李小来提交的出具此证明当时的录音材料内容可以证明,涉案债务的债权人李跃红对债务在2016年1月23日转由新债务人李俊虎承担一事是明知和认可的,而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5民初180号晋城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虎(李小来和高平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案第三人)的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及李俊虎向法庭出示的对账单则反映出,同意接收该笔债务的新债务人也可能存在。

因此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应当追加原债务人所主张的新债务人李俊虎及与该笔债务有关的高平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晋城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陈志友等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志友等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志友等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0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珊石磊李丽【审理法官】罗珊石磊李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志友;张玲;赵秋英【当事人】陈志友张玲赵秋英【当事人-个人】陈志友张玲赵秋英【代理律师/律所】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坦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坦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雷张坦娜【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陈志友【被告】张玲;赵秋英【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对象诉讼请求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拍卖变卖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现已查明,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秋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并查明赵秋英有自投资金到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以房养老”项目,陈志友作为抵押人,所抵押的房产与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关,赵秋英、陈志友投入的资金是否与张玲出借资金有关联、本案争议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尚不确定。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17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个人】刘健刘伟【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泓轩【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健【被告】刘伟【本院观点】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刘健提交的手写记录书写人不详,且记录上无任何人签名,真实性存疑,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取的刘健被诈骗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中,刘伟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刘健于2019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新源里派出所报案称被诈骗205万元,其中包括向刘伟所借的75万元,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1月29日决定对刘健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
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XXXX)X破初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根据XXX的申请裁定受理XXX (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

XXXX年XX月XX日,XXX (债务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不受理的理由)。

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XXX (债务人名称)的和解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提交副本X份,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 年XX月XX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潘建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潘建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潘建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2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卫平任莉周粤【审理法官】朱卫平任莉周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潘建华;李燕【当事人】潘建华李燕【当事人-个人】潘建华李燕【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建华【被告】李燕【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案上诉人系以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为由提起诉讼,系给付之诉,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本案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并且本案与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932号民事案件之间并不构成重复诉讼,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26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2:33:43【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在已生效的(2016)湘038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项中确认一个新的被告承担责任,既不符合确认之诉也不符合给付之诉的法律特征,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篇一(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号原告:______________,____。

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提出异议认为,____(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民事裁定书篇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海法受字第______________号债权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将已登记的债权人依次排列)债务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根据债务人______________的申请,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海法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向本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____________元,产生利息______________元。

民事裁定书(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民事裁定书(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债务人。
受理xxx(债务人名称)的和解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直接受理债务人的和解申请时使用。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破产清算程序) ”相同。
民事裁定书(受理定书
(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xxxx)x破(预)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xxx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从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等方面写明受理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 篇1申请执行人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托付拍卖被执行人全部的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享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____的房屋全部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____全部。

二、买受人____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________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马上生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依次写明以下事项: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2.当事人的基本状况3.写明执行依据。

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4.写明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的状况。

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制作日期,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执行通知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以及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5.写明法院拍卖房地产的状况。

表述为:“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托付________拍卖被执行人全部的”。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托付拍卖日期,拍卖行名称以及被拍卖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等。

6.买受人状况。

表述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元的最高价竞得。

民事裁定书(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法院直接裁定书
(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
(xxxx)x破字第x-x号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根据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裁定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因……(写明出现了某种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第三款(或者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本裁定书应送达债务人、管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并通知债权人。
一、终止xxx(债务人名称)重整程序;
二、宣告xxx(债务人名称)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第三款、第八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使用。

任玉山、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玉山、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玉山、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3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延军叶卫国赵瑞玲【审理法官】张延军叶卫国赵瑞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任玉山;张英;孙清芝;张宝君;季景岗【当事人】任玉山张英孙清芝张宝君季景岗【当事人-个人】任玉山张英孙清芝张宝君季景岗【代理律师/律所】田洪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刘鹏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洪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刘鹏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洪建刘鹏陈连勇【代理律所】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任玉山【被告】张英;孙清芝;张宝君;季景岗【本院观点】张英与任玉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张英曾于2012年6月18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判决任玉山偿还张英借款110万元及利息,后任玉山对该案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德中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合同反证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诉讼标的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英与任玉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张英曾于2012年6月18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判决任玉山偿还张英借款110万元及利息,后任玉山对该案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德中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破4号之一2017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宁夏帝鳌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重整一案。

本院查明:截至2018年1月31日,共有443家债权人向和宁公司管理人申报了443笔债权。

和宁公司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予以审查,对其中388家债权人的388笔债权予以审查确认,并编制了债权表。

债权表中所记载的申报债权已经2018年2月9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债务人核对。

2018年3月21日,和宁公司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核查、核对结果编制了无争议债权表,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予以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及债务人核对的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等354家债权人的354笔债权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等354家债权人的354笔债权(详见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林乐斌
审判员范升山
审判员曹天全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钟洁
书记员罗玉欣附: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案无争议债权表(一)。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申请书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申请书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申请书
要点
破产程序中,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破产企业),向法院申请,由申请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债务人):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由申请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破产一案,贵院已于年月日作出
()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并
于年月日作出()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对申请
人进行破产重整,并予以了公告。

现申请人请求贵院批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申请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理由如下: 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年月日。

李力、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力、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力、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79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敏张仁珑谷林平【审理法官】宿敏张仁珑谷林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力;姜雪;李延涛【当事人】李力姜雪李延涛【当事人-个人】李力姜雪李延涛【代理律师/律所】于会玲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马婧文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敬磊静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会玲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马婧文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敬磊静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会玲马婧文敬磊静【代理律所】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力【被告】姜雪;李延涛【本院观点】因有关公安机关已经告知被上诉人姜雪,其与李延涛的资金往来金额(即本案所涉款项)被合并入李延涛涉嫌经济犯罪一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共同诉讼证明财产保全罚款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查封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有关公安机关已经告知被上诉人姜雪,其与李延涛的资金往来金额(即本案所涉款项)被合并入李延涛涉嫌经济犯罪一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姜雪的起诉。

蔡贤刚、代三成二审民事裁定书

蔡贤刚、代三成二审民事裁定书

蔡贤刚、代三成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9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飞【审理法官】宋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蔡贤刚;代三成;代义景;程新民【当事人】蔡贤刚代三成代义景程新民【当事人-个人】蔡贤刚代三成代义景程新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蔡贤刚【被告】代三成;代义景;程新民【本院观点】蔡贤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贤刚于2020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蔡贤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蔡贤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6:41: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俊保和吴某系夫妻关系,韩彬彬、韩某1系二人子女。

2018年2月9日、2018年2月23日韩俊保因资金周转,分别通过转账及现金等方式向李某借款9万元和6万元共计15万元,立下条据两张。

2018年7月13日韩俊保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一审法院(2018)皖1621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支付吴某、韩彬彬、韩某1、韩某2赔偿款共计871452.3元,其中包括涉案车辆损失96528元。

另查明:韩俊保生前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由其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523号、0003524号、0003525号房屋,2013年12月16日经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最终确定估价对象抵押价值为123.9万元。

范子明、张诗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范子明、张诗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范子明、张诗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6【案件字号】(2021)闽民终1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晓念保源许舒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范子明;张诗全【当事人】范子明张诗全【当事人-个人】范子明张诗全【代理律师/律所】罗铃忠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铃忠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铃忠【代理律所】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范子明【被告】张诗全【本院观点】本案范子明能否向张诗全主张债权关键在于范子明与吴春良之间的债权转让有无通知债务人张诗全。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3:55:03范子明、张诗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民终12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铃忠,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诗全。

审理经过上诉人范子明因与被上诉人张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民初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范子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送达债务人张诗全,债权转让对张诗全不发生效力,驳回其起诉,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债权转让通知已送达张诗全。

范子明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福安市公安局湾坞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张诗全住所地在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张诗全现虽未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仍为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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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申请人______破产还债(或驳回申请人______破产还债的申请)。
________(准许破产申请的,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驳回破产申请的,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__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民事裁定书(债务人申请类)
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民破字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写明单位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______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写明申请人______的申请理由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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