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解读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是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障船舶和乘客安全。
该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于1974年颁布,并于1978年开始实施。
随后,根据不断发展的海运业务,不断更新和修订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涉及船只的建造、装备、维护、操作和人员配备等方面,以及国际海上安全、救援和紧急情况应对等。
该公约的目的在于减少海上交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障船舶和乘客的安全。
该公约的执行主要由当地政府部门来完成,例如海事行政部门、船舶登记部门和海运安全检查部门等。
SOLAS 公约精解
SOLAS公约产生的意义
《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2
SOLAS公约的产生是世界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 开创了航海史上国际技术标准的先河,提出了 海上安全最低的国际标准。 SOLAS 的出台,更是海运技术史上的重要里 程碑,为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提供了范例。 SOLAS 的修正,体现有航海技术的与时俱进 的思想。
SOLAS公约框架结构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 定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 定书 附则(共十二章): 第I章 总则
SOLAS公约框架结构
附则(共十二章): 第II-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VI章 货物装运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运输
第I章:总则
(一)SOLAS 1974附则第Ⅰ章总则内容 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 主要内容包括3节21条 第1节(适用范围、定义等),共5条。第一节对于公 约的适用范围、有关名词的定义、适用公约的例外、 免除以及规则的生效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2节共15条。规定了不同用途船舶法定检验的种类和 检验的内容。为表明不同种类的船舶达到了公约规定 的标准,船舶检验后,应向船舶签发公约规定的不同 种类的证书,同时对证书的签发、证书的格式、有效 期、证书的监督和证书的承认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3节仅有第21条。规定了各主管机关对船舶事故进行 调查和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的义务。
第I章 精选内容介绍
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规则生效情况
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规则生效情况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并确保船舶保持适当的安全水平。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是世界上首个对各种船舶进行国际统一管理的法律文件。
SOLAS公约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对于船舶的建造、设备和操作有着明确的要求。
然而,强制性规则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各个国家是否将这些规则纳入国内法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和执法。
以下是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规则生效情况的分析。
首先,SOLAS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个国际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目前,共有174个国家和地区成为SOLAS公约的缔约国。
这些缔约国承诺将SOLAS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并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
因此,从理论上讲,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规则应该在这些国家中生效。
然而,在实践中,每个国家在将国际公约纳入国内法律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情况。
一些国家将SOLAS公约视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从而使得其中的强制性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本国船舶。
这些国家通常会根据SOLAS公约的规定,建立自己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并进行相关的检查和监督。
这些国家会设立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进行安全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采取惩罚措施。
这样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
另一些国家可能并没有将SOLAS公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律,或者只是在一些方面进行了纳入。
这些国家可能没有建立完善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缺乏相关的监督和执法措施。
因此,即使SOLAS公约中的强制性规则在这些国家的国际义务中存在,但实际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些国家通常存在船舶安全管理的问题,对船舶的安全要求不够严格,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对违规船舶的处罚不力。
这样的国家可能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或者船舶注册地偏远的国家。
此外,即使SOLAS公约中的强制性规则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但也存在执法监督的问题。
SOLAS-公约精解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上机器和设备的安全性要 求,包括设备的位置、固定、防护和标识等。
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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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和器材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上必 须配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 防泵、灭火水带等。
消防设施维护
SOLAS公约要求船上消防 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 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
《SOLAS公约》进行重大 修订,引入了新的安全标 准和要求。
02
SOLAS公约主要内容
结构要求
01 船体结构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体结构必须满足的强度要求, 包括船壳板、船底板、甲板和舷侧结构等。
02 货舱和压载舱
SOLAS公约对货舱和压载舱的结构也做出了规定, 要求满足一定的耐火、防水和防腐蚀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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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应实施对到港船舶的安全检查,核实船舶是否符合SOLAS公约的要求,并采取措 施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船舶。
国内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制定
各国政府根据SOLAS公约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明确 船舶、船员和港口设施的安全要
求。
监管机构设置
各国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和执行国内法律法规,
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培训与教育
各国政府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资源,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技术和资源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技术和资源 的限制,难以全面实施SOLAS公约的
所有要求。
港口国监督力度不一
不同国家的港口国监督力度可能存在 差异,导致一些船舶在某些港口可能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 国际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它由各缔约国政府制订并实施。
该公约于 1974 年颁布,取代了 1960 年签订的伦敦公约,是目前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的公约之一。
SOLAS 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 船舶及设备: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救生设备、通讯设备等方面。
- 船员操作:公约要求船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 公司和船旗国:公约要求公司和船旗国必须承担船舶安全运营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监管制度。
- 人命安全:公约强调了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SOLAS 国际公约的内容包括船舶安全标准、船员技能要求、公司和船旗国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各缔约国政府必须实施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颁布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
同时,SOLAS 国际公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海上安全形势。
SOLAS公约
其他重要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ISPS规则》) 进行船舶保安评估(SSA),制定船舶保安计
划(SSP),设立公司保安员(CSO)和船舶 保安员(SSO),进行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 演习等。
冰山与沉船
影响
海难发生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和 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 等。
经过1929、1948、1960年3次修订后,1974年 10月,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伦敦召 开,会议最终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并与1980年正式生效。
无线电通信
1988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将“无线电报和无线 电话”改为“无线电通信”,并引入了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该系统从1992年至1999年逐步实施,逐步取消
莫尔斯电码,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 300GT及以上的货船根据航行海区(A1、A2、 A3和A4)必须配备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无线电设备
每艘船舶应该设有以下装置: 1.一台能够发送和接收的VHF无线电装置 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
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全
无线电装置的管理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 不会影响其使用的地方
2.安装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 3.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 4.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SOLAS)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自1978年起开始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SOLAS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为此,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的培训和船舶的维护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标准,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船员的安全。
这些措施包括船员的培训、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和支持。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这些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废物处理、船舶的污染控制、船舶的能源效率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港口国控制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进入港口时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总之,SOLAS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
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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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原则
一、本公约自1974年11月1日起至1975年7月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签字,以后仍可加入。各国政府可按下 列方式参加本公约:
(一)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 (二)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加入。 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三、本组织秘书长应将任何签字,或者关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的交存以及交存日期,通知 本公约所有签字国政府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退出原则
一、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秘书长应将收到的退出本公约的任何文件和收到日期 以及退出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1年后,或在该文件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特殊情况
紧急载运人员
不可抗力情况
特殊规则
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 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 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 的人数。
二、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任何监督权。 三、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本组织秘书长。
所有或某些缔约国政府之间,通过协议而按照本公约订立特殊规则时,应将这种规则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 便分发给所有缔约国政府。
3第三章 国际海事公约详解
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的细节以及通风系统。控制图的说明 应用船旗国官方文字及英(法)文书写,如有改动,应尽可
能立即更正。所有船上的应有1套防火控制图或具有该图的
小册子的复制品,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标志的风
雨密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消防人员取用。
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不超过5个月。
(7)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验的港口时, 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让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
的航次,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船舶抵达后
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驶离
三、构 造
1. 驾驶台对推进机器的控制 2. 驾驶台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 3. 应急电源 4. 破损控制资料 5. 稳性资料 6. 货船破舱稳性控制 7. 水密装置的关闭操作
(2)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
①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② 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 ③ 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
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④ 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2个或第3
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该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⑤ 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
3、适用范围
SOLAS74公约仅适用于从事于国际航行的 船舶,但不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军 用舰艇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 木船、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
二、船舶的检验与证书
1.检验种类 (1)客船应接受下列检验:
①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②换新检验:每12个月进行一次;
③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
2、公约的构架
SOLAS公约的结构为:公约正文条款、1988年议定书 条款、公约附则、公约附件、附属于公约单项规则。 其核心部分是公约的附则,它规定了与安全密切相 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 各缔约国强制执行;船员考试中涉及的所谓“SOLAS 公约”的内容,均是指公约附则的内容而非指公约 正文的内容,公约附则共分为十二章(详见课本39 页)
SOLAS公约精解
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船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和应 用新技术,提高海上安全保障水
平。
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与实施挑战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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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差异
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 SOLAS公约在全球范围内 的推广和实施面临挑战。
监管力度
各国对SOLAS公约的监管 力度不同,导致公约的实 施效果存在差异。
公约范围
SOLAS公约适用于国际航运中的客船、 货船、油船和其他类型船舶,包括浮 动平台、浮动式装置和船舶救生设备 等。
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在遭遇海难时的应 急措施和救助要求,以确保人命安全 和财产安全。
公约规定了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运营 等方面的要求,涵盖了船舶设计、建 造、装备、检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促进国际航运的规范化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建造、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为国际航运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有助于提高船舶安 全水平和航运效率。
增强国际航运的竞争力
SOLAS公约的实施使得各国船舶在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标准 逐渐统一,降低了船舶营运成本,提高了国际航运的竞争 力。
推动国际航运技术创新
SOLAS公约对船舶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促使 船舶制造商和航运公司不断研发新技术、新设备,推动国 际航运技术创新和发展。
处罚和制裁机制
对于违反SOLAS公约规定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各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 的处罚和制裁措施,包括罚款、扣留船舶等。
03
修正案和改进机制
SOLAS公约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会根据
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修正案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海上安全水平。
04
SOLAS公约的影响与意义
第一章 SOLAS公约的相关知识 1.1.2
二 、全船失电时应采取的措施
如果属于超负荷跳电,跳电后发电机仍在空负荷下运 转,则应切除“非重要负载”,如通风机、空调、冰机、 厨房和部分照明设备等,然后再次合闸供电。若一次合 闸再跳电,应立即检查故障所在,不应再次合闸。 在全船失电情况下要注意确保舵机、助航设备、消防 设备供电。 根据船舶航行状态不同应采取不同措施 1.船舶在海上航行,突然失电时应首先停止主机并立即报 告驾驶台。然后迅速起动备用发电机组,尽快恢复供电。 如果情况特殊急需用车避让,只要主机有可能短期运转 则应执行驾驶台命令。如备用发电机组也不能起动,应 急发电机应自动起动,并首先给导航设备和舵机供电。 在恢复正常供电后,再起动为主机服务的各电动泵,然 后再起动主机。
2、SOLAS公约附则的主要内容 1974年SOLAS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 附则共有八章内容,主要目的是制定与船 舶安全相适应的船舶构造、设备和操作方 面的最低标准。船旗国负责确保其船舶符 合《安全公约》的要求,《安全公约》中 规定船旗国应颁发有关证书,证明船旗国 对船舶的管理。 国际海事组织1993年11月召开的缔约国 大会上又新增加三章内容。此外,多次的 修正案,使《安全公约》逐步完善。
三 、防止失电的安全措施
1.做好配电板、控制箱等的维护保养工作。 2.做好各电机及其拖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及时修理与更换有关部件。 3.做好发电机及其原动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4.在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时,增开一台发电 机并联运行以策安全。 5.在装卸货物期间,如增加开工头数,值班驾 驶员应提前通知机舱。 6.在狭窄水道、进出港等机动航行时应做到尽 量避免配电板操作,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几 种大功率设备,如起货机等。
COSPAS/SARSAT是由加拿大、法国、美国和前 苏联联合开发的全球性卫星搜救系统,由示位信 标、空间段(极轨道通信卫星)和地面部分3个分系 统组成。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 O L A S)介绍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缩写为SOLAS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保护人员的生命。
该公约最初于1914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至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海上航行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SOLAS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并保护乘客、船员以及船舶运输中的其他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它规定了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航行安全、火灾防治、救生设备、船员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国际航行航区的商船,以及指定的国内航行航区中的大型客船和商船。
各缔约国通过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标准,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自SOLAS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得到了极大改善,航行安全技术和交通管理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船员的培训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船舶规模的增大,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因此,不断更新和完善SOLAS公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SOLAS公约中涉及的关键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公约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和理解,读者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公约对海上航运行业的积极影响。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描写和组织方式进行介绍,以引导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的内容。
在这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各个章节和内容安排,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也称为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并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
根据SOLAS公约,船舶在海上遇险时,其他船舶有责任提供救助,并且必须尽最大努力搜寻并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员。
这项公约规定了船舶和海岸站的通信设备、救生设备和训练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在发生海上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行动。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船舶在发现其他船只发生事故或遇险时,应立即提供援助,并通知相关海上救助机构。
这种救助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人道主义、及时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船舶在进行救助行动时,应尽量避免对自身造成危险,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船只的人员。
此外,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信号设备等,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船舶上的船员也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在海上遇险时应该如何应对,以提高海上救助行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总的来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强调了海上船舶在遇险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船舶应急设备和船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海上航行中人员的生命安全。
2013最新SOLAS公约讲解课件
1960年、1974年分别在修订前一个公约的基础上制定 了新的SOLAS公约。
并且1974年SOLAS公约为现行公约。我国于1980年1月 7日加入了该公约。
二、SOLAS公约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四、SOLAS公约相关名词解释
明示接受程序 60年SOLAS公约引入的修正程序为明示接受程序,该程序
规定修正案只有在2/3缔约国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生效 。 明示接受程序要求缔约国政府采取主动行动接受修正案。 这意味着延误,因为在采取主动接受行动之前,需要国内 立法,而在和平年代,海运公约往往不是缔约国政府优先 处理的事务,特别是看到其它国家接受的步子比较慢时更 是如此。
SOLAS 的出台,更是海运技术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 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提供了范例。
SOLAS 的修正,体现有航海技术的与时俱进的思想。
三、SOLAS公约框架结构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 通过日期:1978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1日
34个修正案,78议定书有2个修正案,88议定书有9个修正 案)到目前为止大概50多个修正案。(此统计来自大连海 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综合版本: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83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92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97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001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00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00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00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又称为 SOLAS公约(Safety of Life at Sea),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国际法规。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并进行过多次修正,其中最新的修正案为“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该项修正案于2016年通过并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内容和影响,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1 宗旨和背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宗旨是保障在海上航行的船舶的人员生命安全。
该公约内容涵盖了船舶建造、设备配备、航行手续、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意外事件并提高海上航行的安全性。
1.2 内容和要求1974年公约规定了船舶建造和设备配备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内容;还包括了船员的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的航行手续要求等内容。
公约对于各类船舶均有明确的规范,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
1.3 国际影响和意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协调下,各个航行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并实施了该公约的要求,从而提高了海上航行的整体安全水平。
二、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2.1 修正案的背景和必要性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是对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其背景和必要性主要源于对于现有船舶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于海上航行安全的不断追求。
2.2 修正案的内容和要求该修正案主要包括了对于船舶的定期检验和检测措施的要求的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的程序、检测的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将有助于确保船舶在服役期间始终保持在规定的安全标准之内。
2.3 国际影响和意义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的实施,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船舶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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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安庆海事局监管处韩卫星摘要:有效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管理,有效利用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信息,对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针对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主要构成及功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办法和内容。
关键词: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安全检查一、LRIT 简介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 s,简称LRIT)是由船载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和数据中心(DC)构成。
其中船载设备自动而无人工干预的每隔6小时或以不同时间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
船载设备收到轮询后亦需要发送LRI T信息;通信服务提供商(CSP)使用通信协议提供连接LRIT系统各个部分的服务,以确保各终端安全传输LRIT信息;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提供通讯服务提供者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的通信协议接口,提供集成交互管理系统以监控L RIT信息的数据流和路由确保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收集、保存和传送LRIT信息。
(一)LRIT的产生背景自“9.11”事件以后,保安问题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话题。
在美国的提议下,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规则》并将AIS的配备提前。
然而,由于AIS系统受通信距离的限制只能跟踪近岸船舶,而船舶报告系统虽能覆盖全球,但因报文为人工编制可能影响跟踪精度。
为解决船舶远距离的跟踪问题,美国等国提出了建立LRIT的设想。
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纳入SOLAS公约。
在这次大会上,LRIT(Long Ra 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COMSAR)研究。
2006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通过经修订的1974年SOLAS国际公约修正案,增加了强制实施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LRIT)系统的相关内容。
(二)LRIT的发展过程2002年以来,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LRIT)始终是国际海事组织倍加关注的议题。
MSC79次会议明确了除了在保安方面的应用以外,LRIT也可以应用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MSC80次会议虽然对LRIT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但是当时的情况还不具备通过任何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的条件;MEPC53次会议也提出了将LRIT在适当的时候应用于海上环境保护领域的愿望,但是并没有针对LRIT提出任何建议。
2006年5月,LRIT议题在MSC81次会议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在该次会议上,海安会在对英国、美国、巴西、挪威等国家的提案进行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同意在英国的提案(MSC81/3/5)基础上,参考挪威(MSC81/3/7)、巴西(MS C81/3/8和Corr.1)的建议并考虑到美国提案中比较敏感的问题,起草关于LRIT 的SOLAS公约修正案草案(包括其他相关的修正案)以及LRIT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
最终,“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以及“适时建立LRIT的安排”获得了通过。
LRIT的发展过程中,经历的焦点问题有:计费问题及LRIT信息需求量、I DC和IDE的选址、LRIT的应用领域、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的修订等。
在MSC81次会议上通过了新增的LRIT条款及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新增的LRIT条款被写入SOLAS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第19-1条,并作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强制性要求:300总吨以上的客船(包括高速船)、货船(包括高速船)和移动海上钻井平台。
(三)LRIT的技术概况1.LRIT的基本构成LRIT系统由船上LRIT信息传输设备、通信业务提供者(CSPs)、应用业务提供者(ASPs)、LRIT数据中心(包括相关的船舶监视系统)、LRIT数据分发方案以及国际LRIT数据交换组成。
由代表所有缔约国的协调人对LRIT系统的一些方面实施审核。
LRIT系统的体系结构见下图:2.系统的配备要求及工作过程.1船上设备在满足本组织关于船上组成全球海上遇险及搜救系统(GMDSS)和电子助航设备的无线电设备的一般要求(大会决议 A.694(17))的基础上,船上设备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要求:①在无需船上操作员协助的情况下,可每隔6小时自动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船舶LRIT信息。
②可以被遥控设置为在不同的时间间隔发送LRIT信息。
③能够响应轮询指令发送LRIT信息。
④直接与船上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设备相连接,或者自身具备定位功能。
⑤利用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并且⑥根据本组织制定的相关要求,通过电磁兼容性测试。
另外,船上设备所利用的通信系统应当可以覆盖船舶所有航行区域。
同时,船上设备还应当具备下表所列功能:参数注释船上设备船上设备使用的识别码识别码(基于WGS84数据的)GNSS位置(经纬度)位置:如第Ⅴ章第19-1条所述,在无需船上操作员协助的情况下,设备应当可以传输(基注释:(1)“响应船位报告”指为响应轮询指令或者按照遥控设置的、不同于预先设定的时间间隔而发送船位信息;(2)“常规船位报告”指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间隔发送船位信息;(3)所有的时间应当按协调世界时(UTC)报送。
.2应用业务提供者应用业务提供者(ASPs)为以下机构提供服务:①经过缔约国政府认可的国家LRIT数据中心;②经过各相关缔约国政府认可的区域或协作LRIT数据中心,这种认可应当在各参与建立该中心的缔约国政府间达成共识;此外,③经过委员会认可的国际LRIT数据中心。
ASP的功能为:(1)在CSPs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建立通信协议,并至少实现以下功能:a) 将船上设备远程发送的信息接受并贮存于LRIT数据中心;b) 自动生成LRIT信息发送的格式;c) 自动更改LRIT信息发送的时间间隔;d) 自动中止发送LRIT信息;e) 响应LRIT信息发送指示;f) 自动恢复及管理LRIT信息发送。
(2)为LRIT信息传输量和传输路径的监控提供完整的管理体系。
(3)确保LRIT信息的搜集、存储和传输安全可靠。
二、LRIT的检查要点及注意事项安庆海事局辖区有安庆港和池州港,两个港口均为国务院批准的一类开放口岸。
根据到两个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国际航行船舶均能按要求发送LRIT信息,但检查过程中也发现部分船员对LRIT系统不够了解,部分船舶存在LRIT船载设备未经授权的测试应用服务商进行测试。
根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规定,船舶远程跟踪与识别系统(即LRIT系统,以下简称“LRIT”)于2008年1月1日生效,2008年12月31日起实施。
该规定适应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钻井装置。
船东应确保船舶设备能够发送LRIT信息,包括船舶身份、船舶位置(经度、纬度)和提供位置的日期和时间。
该规定要求LRIT船载设备必须要经过船旗国当局授权的测试应用服务商进行测试。
在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如果对其LRIT船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应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该船LRIT船载设备是否经过了船旗国当局授权的测试应用服务商的测试,测试通过后船方是否持有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给船舶颁发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
2、绝大多数适应船舶已经安装了Inmarsat-C设备。
然而,由于设备本身(型号旧、软件版本低)、操作或技术原因,一些设备不能够满足LRIT要求,需要购买新设备或升级软件。
如果发现该船持有复合型测试报告,安全检查人员可让船方打开Inmarsat-C设备,通过查看该设备的信息发送记录来核对该船是否真正满足要求。
3、以下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我国有权请求LRIT信息的外国籍船舶:(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三)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检查人员在对其实施安全检查时应按照船舶的建造日期,核对该船是否配备了自动传送LRIT信息的船载设备:(一)2008 年12 月3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二)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A1 和A2 海区,或A1、A2 和A3 海区作业的船舶,不迟于2008 年12 月3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三)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A1、A2、A3 和A4 海区作业的船舶,不迟于2009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但是,这些船舶在A1、A2 和A3 海区内作业时应满足上述(二)的规定。
同时安全检查人员应注意无论何时建造,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专门在A1海区内作业的船舶,不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4、检查船舶的符合性测试报告是否随船保存,如果检查发现下述情况,则该船的符合性测试报告将不再有效:(一)船载LRIT设备发生变更;(二)船舶国籍变更。
在检查中若发现船舶LRIT船载设备发生变更,应告知船方重新申请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
5、若船舶已取得符合性测试报告,应检查其相关证书,核对船舶检验机构在实施船舶检验时是否在上面进行了记载。
6、若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在某一时段关闭了LRIT船载设备或停止发送LR IT信息,应向船长进行询问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若是因为国际协议、规则或标准规定要保护航行信息时,则与船方无关,若是由于船长认为发送LRIT信息有损船舶安全或保安时,核对船长是否及时通知了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并将设备关闭的理由及时间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7、检查船舶对LRIT船载设备的维护情况,是否能确保LRIT船载设备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若该设备发生过故障不能发送LRIT信息,核对船舶是否及时通知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并将故障情况、暂停时间等记入航海日志,以及船舶和船公司对该设备的维修情况。
8、检查该船安全管理体系关于LRIT船载设备相关规定的制定情况,并检查相关规定能否确保LRIT船载设备得到有效的维护,同时督促船舶严格遵守L RIT船载设备运行要求。
9、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向船方做到如下宣传:为了确保LRIT数据中心运行稳定,由于暂停营运或长时间修理等原因在中国沿海港口水域内拟停航七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或所属船公司应向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递交暂停发送LRIT信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