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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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沪产管办[2009]34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产管办〔2012〕15号)等相关规则要求,市产管办制定了《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对产权转让公告相关内容表述的常见情形作出示范性指引,供相关主体在制作与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时适用,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权标的为非企业国有产权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产权转让公告的规范表述,不仅有助于产权转让主体真实、准确、完整发布转让信息,有助于产权交易机构提高受理审核效率,也有助于参与受让产权的主体全面、准确了解公告内容,理性表达受让意愿,进而更好地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集聚和市场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受让活动,提高交易效率。

本指引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说明和示范表述,为相关主体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制作或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提供帮助。

一、关于对“转让方承诺”的确认以及对“标的企业简况”、“转让方简况”等内容的拟写说明(一)转让方承诺的确认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认真阅读“转让方承诺”的全部内容,附签字盖章并予以确认,受托经纪机构应当将“转让方承诺”中的有关内容提示转让方知晓。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六)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八)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九)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XXX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行为,经市国资委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00五四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内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适用本规则。

联交所组织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托会员和评审委成员等参与联交所场内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含义)本规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申请举牌,并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原则)产权转让竞价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沪联产交[2005]05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沪联产交[2005]05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沪联产交[2005]055号)为加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便于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与要求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2.本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由办公室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产权交易部、技术交易部具体负责当年度产权交易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3.管理贯穿于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全过程,确保档案的真实与完整。

4.档案管理既要维护其保密性,又要做好利用工作。

二、职责办公室是本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管理上海联交所全部产权交易合同档案,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号、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及编研等工作。

产权交易部、技术交易部负责做好当年度产权交易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将经整理后完整的合同卷宗向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

三、管理与组织(一)档案的归档1.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文件材料要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署完备,禁用原珠笔、红墨水、铅笔。

2. 归档文件材料原则上是原件(特殊情况下经本所有关部门认定的形式也可作为归档材料),归档份数一般一份。

3. 归档文件材料的纸张大小应统一规格。

(二)档案的整理1. 做好应归档案卷的整理即案卷编页、编案卷目录、装订、拟写案卷题名及填写保管期限等。

2. 对已归档的案卷进行系统整理,即进行档案的分类、编制档号、编目、入库上架,并制作检索工具,便于档案的查找。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一、联交所简介与定位、优势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归并,组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003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效劳机构,是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效劳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选定的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指定机构,是长江流域产权交易一起市场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是立足上海、面向世界、效劳全国、连接各类资本进退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遍及境内外的网络分支机构,为各类出资主体提供灵活、便利的投融资效劳,是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份。

1.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相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2.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治理和和谐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3.本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假设干人,协助总裁工作。

总裁、副总裁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免。

组织架构图定位:立足上海,效劳全国,面向世界,尽力建成国际性的产权交易中心,这为国资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和海外资本的进入开拓了更宽广的渠道。

优势联交所总裁蔡敏勇:我以为上海联交所的优势仍是来源于不断的创新,包括制度创新、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等。

其中,我以为,最重要的是制度创新。

没有制度创新,就没有产权市场进展的新动力。

上海联交所的成立本身确实是一个创新。

她率先将产权市场进行了整合,成立了交易所之间的紧密合作,这种合作咱们上面也说了,能够使产权市场参与各方达到共赢,增进了产权市场的繁荣。

上海联交所的成立对其他地址的整合起到正面的增进作用,此刻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都增强了联盟,包括近日的上海联交所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完成的彼此结盟。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参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三)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标前澄清与答疑;(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六)开标;(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产权交易机构审查;(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上海产权交易所管理办法

上海产权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技术产权交易网信息会员管理方法第一章释义信息会员是指交纳一定的会员费后,将获得相应权限查询项目信息,和获得网站的邮件列表服务的企业。

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信息部和上海高地信息网络公司,共同扩展信息会员。

1.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全体会员自动成为中国技术产权交易网信息会员2.中国技术产权交易网信息会员视自身需求可申请加入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席位会员第二章会员1.会员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投资基金、企业和企业集团及事业单位和个人。

2.会员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明材料(一式两份)1)信息会员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本网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信息会员分类及收费标准享受查询权限,并和席位会员一样享受网站邮件列表服务(即系统将一些交易所统计信息、受关注程度高的项目信息、网站动态、符合其投资偏好的项目信息用邮件形式发给会员)收费标准:注册费500元,年费4500元4.此外,对非会员单位,我们还提供查询服务,可以按需要进行查询。

收费标准:100元/次第三章权利与义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享有相应的查询权限2.享有邮件列表服务,即本网站根据会员投资偏好发送相关项目信息3.网上路演交流权限4.对本网站提出建议和意见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网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网站的权益和声誉2.按规定交纳会员年费3.接受本网站在业务范围内的监督和管理4.遵守本网站的《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会员管理办法1.经营范围席位会员在本网站只能从事本网站提供服务范围核准的活动禁止信息会员利用本网站的信息等资源从事场外交易,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会员资格信息会员若需要从事交易、代理或委托,可以申请加入席位会员2.信息会员若违反本网站的规章制度,本网站有权进行处罚,处罚的方法为:1)警告2)严重警告3)取消会员资格4)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5)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本网站解释权与修订权归高地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九月中国技术产权交易网信息会员入会申请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沪联产交[2004]074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沪联产交[2004]074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沪联产交[2004]074号)各产权经纪组织: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产权交易效率,维护产权经纪组织利益。

依据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和沪国资产[2002]426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印发委托代理费和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望各产权经纪组织严格执行,并在交易所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凭证时,按规定同时交纳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二○○四年九月九日附件1: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附件2: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附件一: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产权经纪组织为交易委托方提供从项目挂牌上市,到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收费,分别由交易委托双方支付。

委托代理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交易总额(万元)差额计费率按总资产额计算差额计费率按净资产额计算1000以下(含1000)2%2.5%1000以上-2000 1.5%2%2000以上-50001%1.5%5000以上-100000.5%1%10000以上-50000 0.3%0.5%50000以上0.2%0.3%注:本收费标准以“分档递减累加”作为费率形式。

1、如遇交易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项目,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高于收费标准,以产权转让委托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

2、采用竞价方式涉及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竞价成交价格1‰收取。

每宗收费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产权转让出让方在竞价评审会前2日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代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六条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经纪会员告知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沪国资产[1999]165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165号)各区、县国资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三条《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企业产权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进行政策指导;(二)起草、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四)审批重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的交易业务;(二)制定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规则;(三)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资质;(四)审批产权交易的方式;(五)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依法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八)统计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情况;(九)市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沪联产交[2005]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科学技术与产业资本的结合,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保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定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列简称本所)英文名称:Shanghai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第三条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有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下列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本所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市场服务并履行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所具有下列职责:(一)制定场内有关管理制度;(二)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交易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三)依法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市场服务;(四)制定会员管理制度,对会员单位在本所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协调产权交易中的有关问题,调解产权交易纠纷,处理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六)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七)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的进展动态,制定市场战略进展规划;(八)履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九)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的职责。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法规类别】财产所有权【发文字号】沪联产交[2011]027号【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11.07.13【实施日期】2011.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沪联产交[2011]0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市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非公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产权进场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非公产权交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非公交易”),是指非公市场主体通过联交所转让(受让)非公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非公市场主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联交所非公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等。

第五条(适用原则)非公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适用基础)非公交易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国有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服务模块)联交所为非公市场主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投资信息、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和延伸服务等多样化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代理)非公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非公市场主体可委托联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选择服务的交易环节和内容,经纪会员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妥善调解产权交易争议,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争议,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或产权交易机构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矛盾或纠纷。

本细则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产权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

第三条申请人认为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产权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细则。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交易项目继续推进的,应当中止或终结交易项目。

第四条产权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施。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产权交易争议的主要调解主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细则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

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交易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二)对交易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三)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四)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央企及异地业务经纪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央企及异地业务经纪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央企及异地业务经纪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沪联产交[2011]013号【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11.04.01【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央企及异地业务经纪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1】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中央企业和异地的各类企业产权交易业务发展,进一步规范央企及异地业务经纪会员的从业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产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联交所会员管理相关办法,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央企及异地业务经纪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央企业务”,是指直接或间接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由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的企事业产权交易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业务”,是指除上海所辖的异地各类企业产权交易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央企及异地业务经纪会员”,是指注册地不在上海,并依照相关规定,自愿向上海联交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联交所审核同意,可从事代理央企业务及异地业务的产权经纪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员”,是指参加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监管部门和上海联交所组织的国有产权经纪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二章会员的申请与受理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成为上海联交所央企及异地业务经纪会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应包括:产权经纪或投资咨询、产权中介服务等;(二)至少有两名符合条件的交易员;(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六)上海联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根据本市法院系统涉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要求,为更好地配合中央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展开,满足市场各类主体对物权转让、资产融资及投资等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特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相关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物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物权交易活动应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转让标的。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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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沪联产交【2005】0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会员代理制”,以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干净交易平台。

第二条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和谐发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依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制定,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备案。

第三条“会员代理制” 是本所服务会员、管理会员的制度;是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是本所和会员双方共同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干净交易平台的制度。

“会员代理制”由“会员制度、代理制度、资格制度、服务制度、公益制度、奖惩制度、沟通制度、档案制度、职能制度”组成,通过“会员发展、会员服务、会员管理、会员引导”四个环节推进实施。

第四条会员服务部是贯彻本《实施办法》的主管部门,代表本所负责实施“会员代理制”。

第二章会员制度第五条会员是现代服务业产权交易中介的基础;会员制有利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

本所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发展会员;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管理会员。

1、承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遵守本《实施办法》的企业、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独立法人,可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成为本所会员。

2、会员申请不受国家、地区、地方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不受申请单位隶属关系限制。

3、本所依据申请入会的企事业法人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将会员资格相应分类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本所提供分类服务。

4、经纪会员按规定交付席位费、交易保证金、年费;专业会员按规定交付席位费、年费;信息会员按规定交付年费。

5、为做大做强做优产权交易市场,本所必要时可调整经纪会员席位费、交易保证金交付金额。

6、本所贯彻公平交易原则,对“两所合一”前入会的经纪会员,实行席位费交付数额统一标准、交易保证金交付数额统一标准。

第三章代理制度第六条本所是产权交易平台,依法履行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职能职责。

会员可以在本所依法从事代理业务。

1、经纪会员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2、专业会员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信息会员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4、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代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纪及政策规定,遵守本所有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本所应当对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5、会员完成委托代理业务,可以按约定收取佣金,应当按规定支付交易手续费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资格制度第七条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为保障各类所有制产权交易安全、规范、有序,本所特执行资格制度。

1、经纪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市产管办申请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

本所对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会员,在本所网站()进行公告,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培训和合同管理。

2、没有申请或没有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经纪会员,不得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但可以从事非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

本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帮助提高管理水平。

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经纪会员,可以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

4、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包括其全资或投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下同),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后,可以在本所从事该中央企业本系统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和自营业务。

5、专业会员、信息会员不得在本所直接从事产权经纪业务。

第五章服务制度第八条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本所公开服务制度,为会员提供下列分类服务:1、培训服务。

开展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为重点的“国资国企改革实务运作系列培训”,结合案例解读产权交易法规政策及实施要点,做到培训对象全员化、培训内容专题化、培训推进滚动化。

类似培训性质的讲座、学习、沙龙、交流、会议等活动一般每月两次,提高会员从业素质,帮助会员拓展业务。

2、信息服务。

给予会员本所网站登陆权限,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代为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刊登挂牌项目广告信息;每月寄发本所《会员通讯》或《产权市场导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传递本所工作、业务方面动态信息;会员(领导层)可以通过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随时了解本单位所有信息。

3、席位服务。

经纪会员、专业会员可以在本所交易大厅使用一个专有席位,免费使用场地、空调、电脑、电话、文印等设施;免费向本所各业务部门进行咨询;免费在本所进行业务洽谈活动。

本所为代表会员进场使用席位的人员免费提供工作午餐。

使用专有席位应当签订《交易席位使用承诺书》,遵守相关规定。

对不常进场使用席位的会员,本所特设公共席位使用区,以应会员不时之需。

4、保密服务。

本所为每个经纪会员设立产权交易专用通道,会员应当使用专有密码,确保产权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

本所应当保护会员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会员正在进行的中介活动内容和已经完成的业务过往记录。

5、撮合服务。

本所每月组织举办4-5场中小企业融资会、地区招商引资会、技术产权项目推介会和挂牌项目推介会,为会员与项目单位牵线搭桥,为专业会员与经纪会员业务互补,为本市与外地建立合作关系而提供撮合配对平台。

6、菜单服务。

为方便境内外各类会员以及与会员有关联的单位拓展业务需要,本所配套提供“菜单式个性化服务”(20项)。

菜单服务由会员服务部牵头咨询、牵头协调、牵头落实。

菜单服务对会员只收成本费,如涉及社会其他机构费用的,可以代收代付。

7、知情服务。

本所不定期邀集会员会商重大事项,征询会员意见、建议;本所虚心听取会员批评,重视解决会员所关心的问题;本所每年举行会员大会,通报本所重要工作和业务情况。

第六章公益制度第九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

本所通过组织会员参与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1、参加西部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专题业务会展,联动海内外投资机构、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参与投资、参股、合作开发经营。

2、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以广泛的社会关系和业务渠道进行对接服务。

3、参加与产权交易相关的国家级大型展会,进行现代服务业产权交易中介展示和现场咨询服务。

4、参加为中央企业产权转让提供咨询、包装、推介等中介服务。

5、会员应当支持本所安排,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会员参加公益活动费用自理。

6、会员参与本所组织的公益活动是申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的必要条件;也是申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七章奖惩制度第十条对模范执行国家法纪和政策规定,诚实守信、规范交易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予以褒奖。

1、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36号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严格遵照本所相关规定从事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2、贯彻落实《上海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不在产权交易市场之外非法从事股权买卖的;3、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交易的法规和政策,以规范的中介服务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场率、挂牌率、竞价率、增值率在会员中名列前茅的;5、中央企业产权交易项目宗数在会员中处于领先水平的;6、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利用商机善于开拓业务的。

第十一条褒奖内容:1、表彰;2、物质奖励;3、单项先进;4、授予“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称号;5、推荐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二条褒奖程序和公示:1、会员服务部撰写书面材料呈报本所总裁室;2、本所总裁室讨论决定褒奖并通报市产管办备案;3、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评选办法》进行评审,授予会员“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称号;4、对获奖会员将以召开表彰大会,在本所网站公告,《会员通讯》或《产权市场导报》予以报道等方式进行宣传;5、通过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予以处分、处罚: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权交易主体不具备产权转让主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受让必要条件,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从而引起纷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2、不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示制度或竞价交易原则,扰乱、操纵产权交易市场的;3、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违规在产权交易市场外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买卖的;5、因违法乱纪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级媒体点名批评的;6、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的;7、非法经营,损害本所形象或造成本所损失的;8、不按规定交付相关费用,或拒不交付相关费用的;9、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而不听劝导,扰乱产权交易市场工作秩序的。

第十四条处分、处罚内容:1、警告;2、罚没部分或全部交易保证金;3、责令公开申明、公开检查、公开道歉;4、中止会员资格;5、对严重违法乱纪的会员,终止会员资格;6、视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处分、处罚程序和公示:1、会员服务部牵头查证核实违纪违规事项,向本所总裁室呈报书面材料;2、本所总裁室讨论决定处分、处罚并通报市产管办备案;3、送达被处分、处罚会员住所,在本所网站公告,《会员通讯》或《产权市场导报》进行披露;4、必要时向媒体公开事实。

第八章沟通制度第十六条完善沟通制度,与境内外会员保持必要的、经常的、畅通的联系,以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本所工作。

1、建立“会员联系每月一循环”制度--对所有会员每个月都进行联系,方式有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沟通内容摘记在《“会员联系每月一循环”记录表》上备查。

2、建立会员定期走访制度--对本市会员一般每半年走访一次,外地会员一般每年走访一次。

走访会员一般不在当年重复进行。

3、双向沟通。

会员可以用各种方式随时与本所进行联系。

会员要求本所回复的任何问题,都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获得反馈。

第九章档案制度第十七条建立“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以改善会员服务,加强会员管理,了解会员动态,促进会员发展。

1、会员有责任、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

2、该系统信息供本所总裁室及上级部门查考。

3、该系统为局域网,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会员(领导层)可以通过专有密码了解会员本单位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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