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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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案例1、要约邀请与要约被告(某市一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07年5月20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
同年5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公斤18元,黄鱼单价每公斤22元。
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公司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公斤20元,原告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般不能变,但由于被告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
次日,被告向原告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公斤16元,黄鱼每公斤20元,各要2万公斤,可在一周内答复。
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6月份分批交货”。
三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被告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
同年6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称同意按被告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公斤,准备交货。
被告称已与他人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
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2、要约在电视节目里夸下海口,却又拒绝兑现承诺的“世界陶王”邢良坤被洛阳小伙告上法庭,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邢良坤有可能失去自己位于大连的价值1600万元的三层小楼,还包括楼里的所有财产。
53岁的邢良坤现居住在大连,是我国著名的陶瓷艺术收藏家和鉴赏家。
其作品被誉为“三分人工,七分神力”,被故宫博物院、英国维多利亚博物馆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博物馆收藏。
由于他的作品向来只送不卖,他本人又性情张扬,所以被称为“世界陶王”、“陶瓷狂人”。
在邢的作品中,“吊球”是其代表作。
他自称历时10年才作出此作品,其制作无人能仿。
正因为如此自信,去年4月1日,“世界陶王”邢良坤在接受央视7套《乡约》栏目采访时,面对全国观众,他拿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说:“这是我第一件作品,到现在还是世界之谜。
(完整word版)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十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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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1. 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一份少儿衣饰购销合同。
A 公司在 4 月 1 日发出要约,要求 B 公司在 1 个月内承诺。
B 公司于 4 月 5 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以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 5 月 5 日承诺才到达 A 公司。
A 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 5 月 20 日,市场上少儿衣饰价格上涨, B 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够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执行,而与 C 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B 公司的承诺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见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见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照交易习惯也许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见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 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限时内发出承诺,依照平时状况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高出承诺限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高出限时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中间,诚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高出承诺限时,可是“发生洪水以致通讯中断〞属于不能抗力, B 公司拥有正当的抗辩原因。
该承诺见效。
2. A 向 B 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给 50 台拖拉机, 100 匹马力,每台 CIF 香港 3,500 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能撤掉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要约后,马上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马上装船。
〞但 A 未作任何回复。
买方的承诺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 B 在接到要约后“马上装船〞的回复已经对 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改正和实质性的更正,因此不吻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 A 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建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取,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赞成,并履约而至。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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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房屋并支付对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乙方作为房屋的卖方,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居住要求。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即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或者退还购房款。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并约定租金和租期。
然而,在租期内,甲方多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房屋,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入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按时使用租赁物,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房屋,严重影响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公司的员工,并规定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然而,在乙方入职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要求乙方履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并要求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资,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如果甲方拒绝履行合同,乙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三个常见的合同法案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要约与承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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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的撤回、
例4:设例1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 设例1 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 日下午发出承诺。 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 现市场行情变突, 现市场行情变突,于是当日发出撤销 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 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 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 日一早到达乙处。 乙能否在3 日下午发出承诺。 日下午发出承诺。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的撤回、
例3:设例1中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 设例1中甲3 日发出要约后, 3月2日市场行情变突,于是于3月3日 日市场行情变突,于是于3 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 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 寄出, 日到达乙处。 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 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 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
例3: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 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 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 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 ΧΧ人民币……,见报后10 人民币…… 10天内保 格ΧΧ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 证有货。 证有货。”
要约与要约邀请
例4: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 上前问销售员乙: 上前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 可以买? 乙即问: 可以买?”乙即问:“你出多少钱 甲回答说: 400元 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 乙应声回答: 至少800 800元 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 了不卖! 了不卖!”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
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 甲对乙声称: 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 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20万元 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 甲对乙提出: 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 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 价格为20万元 万元。 价格为20万元。”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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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案例分析咱先来讲个好玩的小案例哈。
案例一:卖小狗的故事。
小张在小区的公告栏贴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本人有一只超可爱的小泰迪犬,三个月大,身体健康,欲以1000元出售,有意者请在三天内联系我,电话138xxxxxxxx。
”这张小纸条啊,就是一个典型的合同要约。
为啥呢?小张明确地表示出他有个东西(小泰迪犬),并且定好了价格(1000元),还规定了时间(三天内联系)等具体的交易条件。
然后呢,小王看到这个纸条后,特别喜欢小狗,当天就给小张打电话说:“小张啊,我看到你卖小狗的消息啦,那小泰迪我要了,我这就给你转1000元。
”小王这个打电话说要的行为就是承诺。
他按照小张要约里提出的条件,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这些条件来达成这个买卖小狗的交易。
这时候啊,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就通过要约和承诺这么愉快地达成啦。
不过呢,要是小王打电话说:“小张啊,你那小狗800元卖不卖呀?”这个就不是承诺了哦。
因为他改变了小张要约里的价格这个重要条件,这个时候小王的话就变成了一个新的要约。
这就像是一场讨价还价的小战斗,小王重新抛出了自己的条件,就看小张接不接受了。
案例二:租房风波。
李老板有一套闲置的房子想出租。
他在网上发布了租房信息:“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两居室,家具齐全,每月租金2500元,押一付三,要求租客是有正当职业的单身人士,有意者请尽快联系我。
”这就是李老板发出的要约啦。
小赵刚到这个城市工作,看到这个租房信息后很心动。
他给李老板发了个短信说:“李老板,我看到您的房子出租信息了,我完全符合您的要求,我愿意租您的房子,我下周二就可以搬进去,到时候我把押金和三个月的房租一起给您。
”小赵的这个短信就是承诺。
他对李老板提出的租房条件全盘接受,没有提出任何额外的或者改变的条件。
这样呢,他们之间就达成了一个租房的合同关系。
但是呢,如果小赵说:“李老板,您那房子我想租,不过我刚工作,能不能一个月一付房租呀?”这就不是承诺啦,而是一个新的要约。
有关“要约”与“承诺”的案例
![有关“要约”与“承诺”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e9d049f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fd.png)
有关"要约"与“承诺”的案例2005 年8 月22 日, 天际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因培训职工的需要, 向静安酒店电话咨询了服务情况后, 向该酒店发出传真,传真中写明: 现将我公司培训计划传真给贵店, 敬请确认, 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
具体项目: 1、入住时间2012 年8月25 日, 离店时间8 月28 日; 2、入住人数: 40人; 3、住宿标准: 2人间360 元/天(5间), 3人间300元/天(10间); 4.用餐安排: 8 月25日晚餐为桌餐, 标准50元/人, 其余时间早餐15元/人、午餐及晚餐30元/人; 5. 8 月26、 27日晚餐后安排温泉洗浴。
后附: 敬请经理按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
静安酒店为此做了安排与准备。
8 月23 日, 天际公司的生活部长到静安酒店实地了解, 对客房住宿及就餐环境表示满意, 但对于温泉洗浴安排未明确表示态度。
后天际电子公司到滨河景区培训, 但未入住静安酒店, 而是入住天鹅酒店。
基于以上事实,静安酒店起诉天际公司,其诉称, 天际公司向我酒店发出传真, 写明双方商定的房间数量及价格, 我酒店为此做了相应准备,但天际公司未依约入住, 故要求判令天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600元。
天际公司辩称, 我公司所发传真只不过是要约邀请, 对方收到该要约邀请后, 未予确认, 故双方的旅店服务合同未能成立; 退一步说, 即使我方的传真构成要约, 但对方未确认前, 我方有权撤销该要约。
由于合同未成立, 我方不同意赔偿其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1、天际公司的先发出传真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天际公司与静安酒店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是否成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就入住静安酒店事项进行了实质性磋商,天际公司所发传真已明确表示了欲与静安酒店订立服务合同的意图,静安酒店基于对此的信赖为将来订立服务合同进行了准备,尽管合同未成立, 但静安酒店实际发生了损失, 天际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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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
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
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
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
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
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
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
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
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
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
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
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
”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
合同法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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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
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
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
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思路: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分析思路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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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买给乙方A牌沐浴器 牌沐浴器,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买给乙方 牌沐浴器,价格 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 每台 元 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 降10%,则购买 ,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达之日起 台 卖方自电子邮件送达之日起10 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 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 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 , 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 天后送到。 司只有存货 台 台 天后送到 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 台送至乙方, 业务员李某押车将 台送至乙方 乙方验收, 45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 元付款。 台可在15天内送到 元付款 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 天内送到。 台可在 天内送到。 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 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 台送至乙方, 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 台送至乙方 乙方拒收。 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 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 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 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 问: 1、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第二批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风险由谁承担? 、第二批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风险由谁承担? 3、该案应如何处理? 、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七 案例 甲公司于2000 2000年 日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 甲公司于2000年3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声称作 出承诺的时间为5 乙公司于3 15日收到该要约 日收到该要约, 出承诺的时间为 5 月 1 日 , 乙公司于 3 月 15 日收到该要约 , 并于3 20日向甲发出拒绝电报 甲公司于3 25日收到 日向甲发出拒绝电报, 并于3月20日向甲发出拒绝电报,甲公司于3月25日收到 该拒绝电报。后来乙又反悔, 10以信函方式通知 该拒绝电报 。 后来乙又反悔 , 于 4 月 10 以信函方式通知 甲公司愿意接受其要约。甲公司又于4 21日向乙公司 甲公司愿意接受其要约 。 甲公司又于 4 月 21 日向乙公司 发去通知,可以按原要约与乙公司进行合作。 发去通知,可以按原要约与乙公司进行合作。乙公司于 28日收到甲公司的此一申请时立即向甲公司付出购 4 月 28 日收到甲公司的此一申请时立即向甲公司付出购 买甲公司货物的货款。 买甲公司货物的货款。 问: 甲公司于3 日发出的要约是否是可撤销要约? 1、甲公司于3月1日发出的要约是否是可撤销要约? 乙公司4 10日的信函的产生什么影响 日的信函的产生什么影响? 2、乙公司4月10日的信函的产生什么影响? 双方的合同自何时成立? 3、双方的合同自何时成立?
要约与承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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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要约与承诺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法律概念。
要约是指一个人提出的意向,要求另一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而承诺则是指对方接受了要约所提出的条件。
在合同法中,要约与承诺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看到一款自己非常喜欢的手机,于是给卖家发了一条信息,表示愿意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
卖家在收到消息后回复小明,表示同意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手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消息构成了要约,而卖家的回复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合同,卖家应当按照承诺出售手机给小明。
案例二:小红在超市看到一件衣服打折,标价为200元。
她拿起衣服准备结账时,店员告诉她,这件衣服是特价商品,只需要150元。
小红当即表示愿意购买,并支付了150元购买了衣服。
在这个案例中,店员的告知构成了要约,而小红的支付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合同,小红应当按照承诺支付了150元购买了衣服。
案例三:张三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岗位,他按照要求投递了简历,并在面试过后收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
张三接受了公司的录用通知,表示愿意加入该公司工作。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简历投递构成了要约,而公司的录用通知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劳动合同,张三应当按照承诺加入公司工作。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约与承诺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要约与承诺构成了合同的基础,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谨慎对待自己的要约和承诺,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此产生纠纷和损失。
总之,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要约和承诺行为,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
合同法案例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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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案例】1998年8月底,被告某广告公司收到原告某礼品公司寄送的商品价目表和样品若干,广告公司选中其中的礼品娃娃、电子宠物狗,用作年底客户招待会上给来宾的新年礼物,遂于9月10日向礼品公司发函,提出欲购买礼品娃娃150个,电子宠物狗100个,请礼品公司于l0月初发货,并在发货前提前通知广告公司,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该函于9月15日送到礼品公司。
因礼品公司收发信件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误以为是广告公司发送的广告,没有送至业务部门。
9月25日,广告公司向礼品公司发出传真,询问是否收到订单,何时发货。
礼品公司称:未收到订单,但保证现货供应,请广告公司将订单发传真过来。
广告公司未再发传真。
礼品公司经查找,于次日找到了广告公司所发信函,立即向供应商订货,并于10月10日向广告公司发出传真,要求发货。
因广告公司招待会策划方案正在调整,故告知礼品公司称:暂时不要发货,请等候通知。
后广告公司决定不再购买礼品娃娃和电子宠物狗,故未再与B礼品公司联系。
在此后的半年里,B礼品公司多次电话、传真催问,均无结果,被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广告公司赔偿其损失。
【问】:广告公司应否赔偿其损失?【本案简析】1、本案中,礼品公司10月10日传真要求发货,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承诺期限,属于逾期承诺。
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诺在民法上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但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即:如果要约人承认其有效,则承诺视为未迟到,但要约人应当及时通知承诺人,如此,则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不承认其有效,则迟到的承诺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处于受要约人的位置。
本案中,广告公司要求礼品公司“暂不发货,等候通知”,明确地承认了礼品公司承诺的有效性,应理解为《合同法》第28条规定的“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情形。
因此,原被告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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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要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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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案例合同要约案例:购车合同一、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家公司的职员,最近想购买一辆新车。
他在网上浏览了多家汽车销售网站,看中了一家汽车经销商的广告,打算去店里详细了解购车信息。
二、经过1. 第一次接触小明来到汽车经销商的展厅,被一辆闪亮的车辆吸引了注意。
销售员小李热情地接待了他,详细介绍了车型、配置、性能等信息。
小明对其中一款车感兴趣,并咨询了价格、付款方式、保修政策等方面。
2. 报价单小明表示想考虑一下,并要求销售员提供一份详细的报价单,以便自己核对及决策。
销售员同意了他的要求,并保证报价单的有效期为5个工作日。
3. 再次咨询回到家后,小明对比了几家经销商的报价,觉得这家经销商的价格较为合理。
他打电话给销售员小李,提出了一些进一步的问题,包括车辆交付时间、融资方案等。
小李提供了满意的答复,并表示可以协商调整交付时间。
4. 合同签订经过多次沟通和咨询后,小明决定购买这辆车,并提出了自己的购买意向。
小李表示同意,并向小明提供了一份购车合同草案。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沟通和修改,最终确定了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车辆型号、车辆价格、付款方式、保修政策、车辆交付时间等。
5. 合同生效小明将合同草案打印出来,并在销售商的展厅约定时间与销售员进行面谈。
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并签署了正式的购车合同。
销售员将合同归档,小明缴纳了车辆订金。
三、合同要约根据以上描述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合同要约的基本要素和注意事项。
1. 双方主体的意愿表达小明在第一次接触中表示了购车的意愿,销售员也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
在进一步咨询和沟通后,双方都确认了购车的意愿,并开始商讨具体的合同要素。
2. 合同要素的明确合同要素包括车辆型号、价格、付款方式、保修政策、交付时间等。
在本案例中,双方通过多次沟通确认了这些要素,并将其详细写入了购车合同。
3. 合同草案的修改和确认为确保双方利益,小明提出了修改合同草案的建议,并与销售员进行了多次的邮件沟通。
关于法律上要约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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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硬件的企业,近年来,其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一直想代理科技公司的产品,以便扩大自身市场份额。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如下口头协议:1. 甲公司愿意代理科技公司的产品,代理期限为一年;2. 科技公司在甲公司所在地设立专卖店,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3. 双方约定,如甲公司完成约定的销售额,则下一年度自动续约。
口头协议达成后,甲公司开始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和专卖店的建设。
然而,在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科技公司却以“甲公司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额”为由,拒绝续约。
甲公司认为,科技公司违背了口头协议,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科技公司是否违反了口头协议,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科技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在口头协商中已明确约定了代理期限、销售额等内容,具备了合同的基本要素,故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科技公司违反了口头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在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未按约定续约,违反了口头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并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上要约的相关问题,以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1.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表明愿意按照一定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甲公司愿意代理科技公司的产品,属于要约。
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7cdb571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a8.png)
要约和承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规则;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三者之间的区别;无违约金条款时,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
A建筑公司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订好供货合同,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公司同时向B水泥厂和C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B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C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水泥直接送至A建筑公司,结果遭到A建筑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C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水泥厂因遭受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C水泥厂与A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A建筑公司发给C水泥厂的函电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应认为内容确定。
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一经C水泥厂承诺,A建筑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
由于要约人A建筑公司未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A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由于A建筑公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C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A建筑公司拒收C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由于A建筑公司与C水泥厂的要约、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要约的法律案例(3篇)
![要约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416b67e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fa.png)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但李某在收到房屋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2021年6月1日,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购房款。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如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应否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过程:一、关于李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张某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且李某在收到房屋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及时对标的物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约定或者存在瑕疵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李某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李某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总购房款的5%,即15万元。
鉴于李某违约行为严重,法院认为张某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合理,应予以支持。
合同要约与承诺具体例子
![合同要约与承诺具体例子](https://img.taocdn.com/s3/m/47f59db2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4e.png)
合同要约与承诺具体例子
1. 你去商店买东西,你拿起一件商品看了看,然后问老板多少钱,这就是你发出的合同要约呀!比如你问:“这个苹果手机多少钱呀?”老板回答说:“五千块。
”这就是老板的承诺啦!这不就像一场你来我往的对话游戏嘛!
2. 当你看到租房广告,打电话过去询问是否能租,“喂,那个房子还能租吗?”这就是合同要约呀!对方说“能租”,这可不就是承诺,这不就跟下棋一样,一步一步的嘛!
3. 你在网上看到一件漂亮衣服,点击购买并填写信息,这就是你的要约呀!然后商家发货,这不就是商家的承诺嘛,就好像是你和商家达成了一种默契一样!
4. 你去应聘工作,投出简历,这就是对公司发出的合同要约哟!公司通知你面试通过可以来上班了,这就是公司的承诺啊!这和找朋友一起出去玩,互相答应不是很像嘛!
5. 招标的时候,各个公司去投标,这就是他们发出的合同要约呀!招标方选定了一家公司,这就是招标方的承诺嘛,这多像一场激烈的竞争比赛呀!
6. 你找装修公司装修房子,你跟他们说你的要求,这就是你的要约啦!装修公司说没问题能做到,这就是他们的承诺呀!这就如同两人合作完成一件大事呢!
7. 去餐厅吃饭,你点了一份牛排,这就是你的要约哦!服务员说马上就来,这就是餐厅的承诺呀!这不是和朋友约定一起做什么事一样嘛!
8. 你想把家里不用的东西卖掉,在二手平台发布信息,这就是你的要约呀!有人来询问并决定购买,这就是对方的承诺嘛,多有意思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合同要约与承诺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呀,真的是非常重要呢!。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1170351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8b.png)
要约与承诺案例案例一:朋友间的承诺小明和小红是多年的好朋友。
一天,小红因为家庭突发事件需要回老家一段时间。
在离开前,小红找到小明说:“小明,我需要回老家一段时间,希望你能帮我照顾一下我的猫咪。
我已经准备好了猫粮、猫砂和玩具,只需要你每天来我家喂食、换砂和陪伴猫咪一段时间。
”小明立即答应了小红的请求,并郑重地说:“你放心,我一定会照顾好你的猫咪,让它过得舒适开心。
”小红由此放心地离开了。
在接下来的十天里,小明每天按时来小红家照顾猫咪。
他不仅认真地喂食、换砂,还用心陪伴猫咪,让它不感到寂寞。
同时,他每天按时给小红发照片和视频,告诉她猫咪的情况,以及自己对猫咪的照顾工作。
小红在回老家期间,一直感觉很放心。
当她回来后,再次见到她的猫咪时,发现它们身体健康、活泼可爱。
小红非常感动地对小明说:“谢谢你这些天来对我的照顾,我真的很感激。
你的细心和责任感让我很放心,我以后也会尽力帮助你。
”小明微笑着说:“作为朋友,我相信我们应当互相帮助和支持,这只是我应尽的责任。
”这个案例表明了小明对小红的承诺和维护,他对朋友的帮助和付出得到了回报,同时也展现了朋友间的责任和信任。
案例二:商务合作的约定大公司A与一家新上市的小公司B达成了一份商务合作意向。
合同中规定了相应的合作内容、条件和时间。
大A公司的总经理在签署合同前和小公司B的负责人进行了密切的磋商和洽谈,并向对方保证了公司A会全力支持合作,并在合作期间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合同签署后,公司A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承诺。
对于小公司B的需要,公司A及时提供了所需的技术、服务和资源,并派遣专业团队负责指导和帮助小公司进行相应的操作和培训。
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建立了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小公司B对公司A的支持和服务表示了高度的赞赏,并对将来的合作前景充满信心。
这个案例表达了大公司A对小公司B的诚信和承诺,他们体现出的专业服务和支持得到了小公司B的认可。
合作双方通过互相理解和合作,建立了互信和友好的关系,期待未来更进一步的合作。
要约承诺的法律案例(3篇)
![要约承诺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570c221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e7.png)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甲方)与王某(乙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王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2019年7月1日)前,李某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提出推迟交付。
王某对此表示反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在2019年7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李某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推迟交付,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确实需要维修,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赔偿王某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要约承诺的法律问题。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也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
1. 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李某向王某发出的要约。
2. 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王某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即是对李某要约的承诺。
3. 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构成违约。
合同要约例子
![合同要约例子](https://img.taocdn.com/s3/m/db7d7d79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1c.png)
合同要约例子问询函发出方信息发出方(询问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问询函接收方信息接收方(合同对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终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各方基本信息甲方(委托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履行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条款确认合同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与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格与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时间与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与终止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情况履行进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修改与变更修改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争议与纠纷争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决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保密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合同附件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殊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问询函签署发出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接收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真实性问询函(续)合同履行保障合同履行保障措施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确保合同的各项条款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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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4.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 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答:(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 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6. 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
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⑶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⑷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答:(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不需要;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4)不能;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7.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
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
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
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答:(1)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要约;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2)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3)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4)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要约与承诺)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
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
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