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0》

合集下载

2020年最新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2020年最新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
——
——
——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 ——
—— —— —— —— —— —— 食标秘发〔2019〕27号征求意见稿
新版拟实施日期 ——
暂未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4
纸杯(含第1号修改单)
135
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136 137 包材标准
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13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13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食安国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30
食安国标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31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2 通用标准
食安限量
拟新发布/征求意见版本 ——
4月24日召开修订工作会 (田世宏任组长) —— ——
——
——
——
——
—— 20190618-20190717
征求意见稿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2020年3月1日
——
20171107修改版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7号

新版(2020年3月1日执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培训资料和试题及答案

新版(2020年3月1日执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培训资料和试题及答案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岗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每题4分,共40分)1. 2020年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2017年修正)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新《办法》对申请许可的材料进行了调整,删除、、,、。

3、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删除、、、。

4、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的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个工作日内。

5、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由2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个工作日内。

6、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个工作日。

7、新《办法》新增了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时规定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8、新《办法》新增申请生产多个类别时选择受理部门的原则。

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可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由受理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并组织联合审查。

9、新《办法》明确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等同进行处罚。

10、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且拒不改正的罚款由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改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未按规定申请注销且拒不改正的罚款由2000元以下改为元以下。

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40分)1.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3.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0起草说明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0起草说明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了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以及实施“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

2019年10月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强调要丰富监管手段,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经充分研究、深入调研、专题研讨等,形成《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53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检查定义、遵循原则等。

第二章监督检查主体和事权划分共6条,主要规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共5条,主要包括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监管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共14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检查方式、抽样检验、证据保存、现场问题处置、开展检查和结果判定、检查结果确认和告知、异议处理等方面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11条,主要规定了监督检查结果处置、案件移送、信息公开、责任约谈、信用档案、避免重复检查、检查人员培训考核、检查工具设备、检查纪律等方面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食品经营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和审批才能获得许可证。

2. 许可证的种类和分类: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和分类。

例如,餐饮业、食品加工业、食品销售业等。

3.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经营者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延续申请,否则许可证将失效。

4.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持有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

5. 处罚和撤销: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的经营者,相关部门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有权撤销其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并提升食品行业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标准。

第 1 页共 1 页。

散装食品适用法律法规汇总

散装食品适用法律法规汇总

散装食品适用法律法规汇总一、散装食品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法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及炒货等。

法标:GB 316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散装即食食品:提供给消费者可直接食用的非预包装食品(含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包括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部分或未经热处理的散装即食食品、其他散装即食食品。

)不包括:•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未经加工或处理的初级农产品。

二、散装食品的经营许可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等。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指硬件条件)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三、散装食品的采购采购散装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第四十五条四、散装食品的运输散装食品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后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5月19日附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安全防控要点

食品安全防控要点

Contents
1
概述
概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2015.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 (2019.12.01)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10.01)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 康管理规定》(2019.04.01)
教育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 家卫健委
管控要点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 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 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管控要点 凉菜加工
专人
专间 (预进间制作间)
专用冷藏 设施
专用制作工具 和容器
专用洗手消毒 设施
管控要点
管控要点
管控要点
(1)保证切拼前不受污染 (2)切配过程严防污染
•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 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 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 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 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 的行为。
概述
• 聚集性:在统一的就餐时间、地点,集中食 用同样的主食、菜品。
• 非选择性(排它性) • 高风险性:涉及人数多、多为未成年人、影
• ......
前言
• 2018年4月,校内超市出售的、校外商店制作的不洁糕点, 导致湖北鹤峰县一中65人急性肠胃炎住院治疗。
• 2018年8月,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童星幼儿园提供的部分牛奶 变质,导致多名孩子出现腹痛,初步查明原因为配送车制 冷机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
• 2018年9月,因配送中心冷链运输不规范,江西省7所中小 学25名学生呕吐、腹痛。
管控要点

【原创】2020年最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 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1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 分)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是:。

(C)A、2020年6月1日B、2019年12月28日C、2020年3月1日D、2019年6月1日2、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D)A、10B、3C、2D、13、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D)A、5B、1C、15D、204、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B)A、10B、5C、12D、15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被许可人在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C)A、15B、5C、3D、30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 分,共20 分)1、制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目的是:。

(ABCD)A、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B、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C、保障食品安全D、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2、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BC)A、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B、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C、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D、速冻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3、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最新)

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最新)

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最新)一、引言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档主要梳理了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以供参考和遵守。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1年- 主要内容: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标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新修订时间:2021年- 主要内容:对《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召回等方面的规定。

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0年- 主要内容: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0年- 主要内容: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时间:2019年- 主要内容:明确了食品召回的程序、范围、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三、其他相关要求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最新发布时间:2022年- 主要内容:涵盖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要求- 主要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进行自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 主要内容: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4. 公众参与和监督- 主要内容: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四、结语了解和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是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民的责任。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31•【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相关配套部门规章正在制定过程中。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药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以来,在相关配套部门规章发布前,《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继续有效,其中规定与《药品管理法》不一致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执行。

二、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对申办企业组织检查。

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换证工作程序和开办有关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换发要求(或经整改后符合换发要求)的,予以换证;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申请换发或变更许可事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对灵活的监管措施。

如因疫情原因,企业无法按时完成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等工作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最长可顺延至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需要现场检查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提交变更申请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承诺后,先行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变更,在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湘市监食〔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市监食〔2020〕206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经省局第3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2.《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3.《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5.《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6.《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式样7.《食品摊贩登记证》式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鼓励小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倡导小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原则,即同一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场所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原创】2020年最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1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是:。

(C)A、2020年6月1日B、2019年12月28日C、2020年3月1日D、2019年6月1日2、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请食品生产许可。

(D)A、10B、3C、2D、13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D)A、5B、1C、15D、204、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B)A、10B、5C、12D、15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C)A、15B、5C、3D、30二、多项选择题(每题 4分,共20 分)1、制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目的是:。

(ABCD)A、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B 、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C 、保障食品安全D 、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ABC )A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B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C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D 、速冻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3、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ABCD )A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B 、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C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D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2023年最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必需要求清单

2023年最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必需要求清单

2023年最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必需要求清单1. 引言本文档旨在概述2023年食品安全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其他必备要求,以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请注意,各国的法律和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以下内容以我国为例进行说明。

2. 食品安全法律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颁布日期:2015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15年10月1日- 主要内容:该法律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监管体系、责任追究等,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

3. 食品安全法规3.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20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20年3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等程序,以及许可的有效期、变更、延续等要求。

3.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7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主要内容:明确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等程序,以及许可的有效期、变更、延续等要求。

4. 食品安全标准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颁布日期:2018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19年3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

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通用卫生规范》- 颁布日期:2018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19年3月1日- 主要内容:明确了食品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

5. 其他必备要求5.1 食品标签管理要求- 主要内容:食品标签应真实、清晰、醒目地反映食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2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主要内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5.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主要内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由国家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以保障食品安全。

6. 结语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必备要求是每个企业和个人应尽的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资料

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4、《办法》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面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面对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型经营模式层出不穷的现状,
将《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中的“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纳入《办法》
——学习解读《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 X)联 合出品 ,欢迎 付费下 载使用 ,未经 许可, 请勿转 让。谢 谢!
在此输入文字六
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是适应地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的新需求。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
实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力提升了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与此同时, 现有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经营项目还需进一步优化,食品连锁经营总部、食 品经营管理类企业、食品经营新业态许可条件设定和要求还不明确等。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许可 制在此输入文字八 度,有效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面临的困惑和瓶颈。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完善立法技术,强化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协同性。把广泛征求意见贯穿《办法》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 X)联 合出品 ,欢迎 付费下 载使用 ,未经 许可, 请勿转 让。谢 谢!
修订起草工作全过程,通过开展课题研究,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交 流研讨,经多轮修改完善,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8月至9月在中国政府法制 信息网和总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随后,进一步听取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执 法人员、专家学者、研究机构、食品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充分凝聚各方共识,切实提高立法 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失效。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一)将第八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第九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原则)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依照食品经营许可核定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除外条款)下列食品经营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或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主店经营场所附近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食品由主店配送,无需加工直接销售;(四)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五)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六)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四条(发证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第五条(层级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权限。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并在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数据,方便社会查询。

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应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先照后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八条(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主体业态不可复选,主体业态以主要的经营项目确定。

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或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提供者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的,应当以括号在主体业态后标明所有附属店面的名称和具体地址。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半成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现榨果蔬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列出。

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中仅有简单加热、拆封、摆盘、调味等简单制售行为的,需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简单制售。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已经获得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申请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第九条(许可条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条件。

第十条(提交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和主要设备设施)和流程图(操作流程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编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四)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是电子签章。

第十二条(许可受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按照规定需要在告知时一并退回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退回。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许可受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书的,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许可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以下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二)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三)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风险程度较低的,探索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第十五条(现场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经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需要进行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工作时限。

第十六条(延长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许可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听证)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十九条(许可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

第二十条(许可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的附页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一条(许可编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 (“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二条(证书展示)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许可证正本原件。

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 食品经营者可以展示自行打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也可以以电子形式展示。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甜品站等附属门店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主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