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社会保险新政策解读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新政策重点解读6.2
5
举例
员工甲,男,30岁,月税前收入为3000元,缴纳园区A类公积金, 让我们来看看政策调整后对该员工的影响: 1、发生额:
公司承担比例 公司承担金额 个人承担比例 个人承担金额
调整前 调整后 22.20% 28% 5.80% 666 840 174 22% 19% -3.00% 660 570 -90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自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 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险等项目。
11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工伤认 定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5 2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
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 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 加医疗个人账户)
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7
(4)转移和提取
社保关系 老 转移
仍按新政实施前的社保转移计算办法 办理
回乡务农人员仍按原规定可转可提 (提取比例不变, 社保缴费年限清零)
账 户
个人账户 存量提取
社保关系 新 转移
按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养老个人账户只能办理转移,不得提 前支取;医疗个人账户和住房账户可 按规定办理转移或一次性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要点摘要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相关要点摘要重要说明:一、以下内容中所涉及“中心”均为“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2号国际大厦3楼、11楼网址:咨询电话:62888222(负责咨询各类业务)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二、接中心通知:自2011年7月1日后,原A类正常缴费会员将全部变更为甲类计划会员,其住房部分缴费比例默认为16%。
原B、C类会员将全部变更为乙类计划(不含住房公积金)员工。
2011年7月1日起,员工新参保登记一律参加乙类计划。
三、如甲类会员要申请为乙类会员,自新政实施,系统正常运行后,根据中心具体操作办法执行,我部会在操作办法公布后告知员工。
重点内容摘要:一、养老保险1、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应具备的条件:⑴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⑵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主要包括: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满55周岁)。
3、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准备相关退休审批材料,至中心申请退休资格,中心审核通过后在退休当月办理养老待遇核定,从退休次月起每月发放养老金。
4、参保员工因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在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5、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指参保员工按照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规定应当缴纳的足额养老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可仔细参阅“实施细则”第29页的详细说明。
6、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原则: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
跨省参保以省为单位,只在省内参保以各个统筹区为单位。
案例:浙江杭州户籍张某,男,60岁,最后的社保关系在上海,缴纳了9年,之前依次在北京缴纳了7年,南京缴纳了3年,无锡缴纳4年,苏州工业园区缴纳了4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
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结束——。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用; 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
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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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已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中断人员,下同);
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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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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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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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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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条件和标准:
• 1、赔付条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公立的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千元,即可享受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1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园区市区or市区社保和园区社保,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缴纳比例。
其中,社会保险金(五险)的部分,市区缴纳的比例整体比园区高出12%,且高出的部分基本由企业承担。
①园区社保公积金园区社保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本身含住房个人账户,乙类住房公积金另行缴纳。
自从2011年7月1日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加入社保的一律都是乙类。
缴纳基数:(甲类)下限2697元/月(乙类)下限2697元/月缴费比例:•甲类的缴费比例为46.5%(含16%住房公积金)。
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8.5%(含8%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比例为28%(含8%住房公积金)。
•乙类的缴费比例为30.5%。
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0.5%,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乙类不强制征缴住房公积金,可选择缴纳或不缴纳,也可选择缴纳比例。
缴纳分16%-24%五个档次,一般单位都是缴第一个档(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8%)。
②市区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上限16738元/月,下限2697元/月缴费比例:2使用优势对比园区市区or•园区住房公积金已扩大至大市范围使用;市区的医保卡可划转阳光健身卡。
•不管在哪参保,只要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市民卡A卡),就能在苏州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园区住院医疗报销起付线低于市区。
①园区社保公积金自从2011年7月1日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园区公积金购买房源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1、可以用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房子。
2、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一定条件方可申请)、相应账户购房一次性提取、偿还购房贷款、租房。
3、本人和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可申请每年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余额。
离开苏州后,社保可以转移,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结存额提取。
医疗保险待遇持统一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市民卡A卡)可以在苏州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报销比例:1.门诊:医保帐户余额用完后,个人用现金支付在600~3500元限额内可以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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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 神
1、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2、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 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2)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为园区提供经验借鉴。
2、客观评价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
•(1)合理安排保障基金,满足不同就业年 • 龄段职工重点要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
•(2)账户设置、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特 •色在吸引人才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3)企业缴费比例较低,有利于招商 •引资,提升园区投资的软环境
•苏州市区社保 : •单位缴费
•总 •34% 缴•费4 •个人缴费
•11%
比5例
%
•园区公积金 : •单位缴费
•总 •22.2% 缴•44费 •个人缴费
•22%
比.2例
•3
•社
4
会保
% •1 1
%
•4 .
•+ 险•房•住金1 公6 %积
金- •包含养老 24 、医疗和住
房
2 •%4
•强%制
储蓄
园区公积金帐户设置与苏州市区对比
•单2位•会员 . % 4 4
%
•单2位•会员 •单.位•会%员
•A •B%
2
计 计 计•C •04.1至今
%
•年份
2、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统筹帐户 入帐比例
•个人帐户 入帐比例
•以个人账户为主
•预筹积累,纵向平衡
•* 年轻时 •* 年老时 •购* 房自为己主 •养* 老适为合主在园
园区公积金帐户入帐比例与苏州市区对比
•维护园区和谐稳定
•提供智力支持 •为经济建设保驾护
航
•1、调整思路
于利
于
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 1994-1997年,与苏州市相同的社保制度
✓ 1997年4月-2003年,园区公积金制度(区内)和
社会保险制度(区外)双轨制
✓ 2004年1月至今,单一的公积金制度,分设A、B、C三 类
•园区公 积金制 • A类综合保障计划: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保
缴费类型
A计划 B计划 C计划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
现行缴费比例
个人账户入账比例
合计 单位 个人 合计 养老 医疗
普通
44.2% 22.2% 36.2% 18.2%
28.2% 14.2%
61%
42%
22%
40%
2%
18% 29.5% 11%
14%
22%
8%
19%
27%
8%
2%
36%
2.5%
响
第三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
述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 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 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全国各省、市 、自治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从2011年7月1日起都 将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与之相统一的社 会保险制度。
苏州园区社会保险新政 策解读
2020年7月19日星期日
社会保险制度概况
➢ 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此模式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利有不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
➢ 预筹积累制:新加坡、智利等少数国家采取此模式
于利
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
•金存在贬值风险
•单位•会员
•亚洲 金融危 机影响
•2 •2 00 %%
•单位•会员
•金融 风波过
后
•2 •2 22 %%
•单位•会员
•97.4-98.12 •99.1-01.6
•01.7- 03.12
•失 业 •工 伤
•住房保障
•相当于
原来公
积金制
度
•相当于区
外社保制度
•临时性
•2 •2
保障计 划
2 2 •1 •1 . % 8 8 •1 •1
五险分开设置
全国实行统一转移 不得提取
五险混合设置(含住房) 可提可转
•结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
第三部分: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 述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
•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背景
1、正确看待园区借鉴新加坡公共管理经验的产物——公积金制度 。
•(1)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试验的探索期;
障
度: • B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
• C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和门诊医疗
•社会保 •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险 险种 制度 •住:房公 积金制 • 住房公积
金
度:
1、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沿革
•基本养老 •医 疗 •生 育
•综合性 •社会保 障制度
•缴 费 •比 例
•2 •2 55 %%
•基本养老
•+ •住 房 •医 疗
•个 •人账 户
•基本养老
•医 疗
•普 通
•(含养老和住房)
•个 •人账 户
•市•苏社区州 保 •公•区园积 金
•统 •筹账 户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生 育
•工 伤
•统 •筹账 户
•社会统筹 •工 伤
•大病(生育)
园区公积金各计划缴费比例与市区比较表
区域 园区 市区
16%(特别 )
14%(特别 )
3%
16%(住房 )
45%
34%
11%
11%
8%
3%
现行园区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转移问题
•由于园区公积金“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特点,长期以来与 区外社保制度对接不畅,特别是2009年底国家社保转移新政策的出 台,更加剧了会员的不满情绪。
•二是购房问题
•目前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购房只能购买园区内房源,并且不能享受 优惠利率,广大会员对此反响一直十分强烈。
•三是产权问题
•现行公积金制度的账户设置产权关系不明晰,特别是办理关系转移 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时侵犯了个人产权,会员一直反响强烈。
• 主要内容:
前言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
4、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全国统一转移。参保人员在未达 退休年龄之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 响
•主要方面
1、缴费入账 规定
2、保险账户 设置
3、养老关系 处理
•国家规定
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 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
•园区规定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入个 人账户为主,统筹部分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