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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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国际交流处(院)
二○一三年九月
目录
湘潭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二管理体制 (3)
三教学管理 (4)
四校内生活管理 (10)
五社会管理 (12)
六附则 (14)
附1:湘潭大学留学生学历教育培养方案
一本科培养方案 (15)
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17)
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0)
湘潭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9号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和湘潭大学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我校国际教育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年满18周岁持有效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我校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且身体健康和品行良好。
第三条 我校留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教育类别,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有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学历教育类别及实施要求:(1)本科:学习期限3-6年,修满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规定条件,可获得学位证书。(2)硕士:学习期限2至4年或5年,修满学分,通过硕士毕业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规定条件,可获得硕士学位。(3)博士:学习期限3至6年或7年,修满学分,通过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博士学位规定条件,可获得博士学位。非学历教育类别及实施要求:(1)高级进修:研修期限1年(可以视情况适当延长),已获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在我校教授指导下,从事专题研究,或研修专业知识,学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