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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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3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3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籍管理: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注册入学,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如违反学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止学籍等。

2. 学业管理: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学业,并参加考试和评估。

如出现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或学业成绩无效。

3. 住宿管理:学校会提供留学生宿舍或推荐合适的住宿条件,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住宿管理,包括遵守住宿安全和公共秩序等。

4. 签证和居留管理: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签证和居留管理规定,按时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和报到手续等。

5. 行为规范: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习惯和文化,维护校园安全和秩序,禁止从事违法和违纪的行为。

6. 纪律处分:如留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顶格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以上是一般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留学生应在入学前仔细了解学校的管理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权益。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学术交流与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培训机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按照国际友谊、公平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享受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待遇。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学术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保护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申请与录取第五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应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学历证明、语言成绩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查并录取合格的来华留学生。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提供签证办理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本单位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本单位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部门及各学院、研究所等单位。

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本单位高度重视来华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管理机构,按比例逐步配备留学生专职辅导员。

本单位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由一名校级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包括:1.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省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简称省外办)、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2.完成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省教育厅等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统筹录取、学籍注册、入学等相关事宜。

3.负责本单位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审核与录取工作。

4.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5.负责向本单位财务处申报各类外国留学生经费的预算使用计划,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6.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

7.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政府对外国学生在中国留学期间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1. 招生与录取:外国学生在中国留学需要通过相关机构或学校的招生与录取程序进行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学历证明、语言能力证明、护照复印件等。

2. 签证与居留:外国学生在来华留学前需要办理学生签证,签证类型通常为X1(长期学习)或X2(短期学习)。

在中国境内逗留超过180天的学生需要在30天内到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

3. 学习与研究:来华留学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进行学习与研究,并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

违反学校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4. 住宿与健康:学校通常为来华留学生提供住宿,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

留学生也需要购买医疗保险并按时进行健康体检。

5. 就业与实习:一般来说,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是不允许在中国工作的。

但某些学校或学习项目可能会提供实习机会,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获得批准。

6. 毕业与离校: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申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离校时需要注销居留证,将居留许可交还给公安局。

这些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留学生管理规定还取决于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政策。

因此,来华留学生应当仔细阅读和遵守学校和相关机构的规定,并随时向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取最新信息。

湘潭大学与国外大学校际交流学生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与国外大学校际交流学生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与国外大学校际交流学生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湘潭大学与国外大学建立学生交流项目的宗旨在于通过为部分优秀学生提供走出国门、开拓视野的机会,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推动学校教学、科研的国际化进程。

第二条 所有学生交流事宜均采用项目管理形式,由专人负责、跟踪。

第三条 所有项目交流学生均需按项目的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

学校将为此成立专门的选拔委员会,由国际交流处具体组织实施。

交流学生的责任、义务第四条 交流学生务必遵守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出国前校际交流学生本人及家长须签订个人承诺书(见附件);在规定的学习期限结束后,校际交流学生必须按时返回湘潭大学。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自觉地宣传湘潭大学,回校后,积极宣传自己在国外学习的心得体会,与老师和同学分享自己的学习经历,并积极协助国际交流处作好下一批交流学生出国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交流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应和学校保持联系,定期、如实地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

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第六条 交流学生必须购买前往留学国家的境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费 用第七条 交流学生在办理出国学习手续时,应以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交流学费,同时缴纳本年度学费及1万元的归国保证金。

归国保证金在交流学生返校后予以退回。

第八条 交流学生发生的所有其它费用均由交流学生自理(包括国际往返机票和境外保险等) 。

奖 励第九条 凡在国外修满一学年的学生,成绩优异者,学校将给予奖励。

学院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 交流学生所在学院应熟悉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交流学生政策,根据交流学生提供的国外学校的开课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做到定期了解交流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

加强对交流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留学生管理规定

留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

第二条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第三条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做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第二章接受工作第五条接受留学生的类别分为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留学生限于选学我国对外开放的专业。

绝密专业一般不接受留学生。

机密专业接受留学生,应当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各院校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

留学生来华后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报考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的本科和报考研究生的,均需按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另有协议者除外。

报考本科成绩不合格而又接近录取标准的,可入预科学习一年,结业考试合格后升入本科学习,否则入专科或中专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对报考研究生成绩不合格的,可作进修生安排。

进修生的专业一般应当与本人原专业一致。

第八条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

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照会,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大学的留学生数量不断攀升。

来自世界各地的留学生为我国教育事业、文化交流、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挑战和管理难题。

为了保证外国留学生的学习体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部分:留学生招生在我国,招收外国留学生需要符合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留学生条例》),外国留学生招生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既要保证教育的开放性,又要保证留学生的质量。

这就要求在招生过程中对留学生的学术背景、语言能力、身体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学业。

第二,要遵守法规和规定。

根据《留学生条例》规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必须在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招生审批手续,并经过公示程序。

第三,要防止商业化办学。

《教育法》规定,各类学校都不得将留学生招生作为经济收入的直接来源。

第二部分:留学生管理管理外国留学生涉及到教学、学术、人际等多个维度。

为了确保留学生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第一,保障留学生的人身安全。

外国留学生因为文化、语言差异等原因容易受到欺凌和侵犯,因此要对留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根据《留学生条例》,学校要提供安全住宿和生活条件,并为留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第二,规范留学生学习行为。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的学习环境和规范可能与家乡国家存在不同,因此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

学校要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规范,要求留学生遵守我国法律和道德规范。

第三,加强留学生文化交流。

在外国留学生管理中,文化交流和交融是十分重要的。

学校可以组织留学生参加文化节、社区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促进留学生和本土学生之间的交流。

第三部分:留学生签证外国留学生来我国留学需要持有有效的签证和居留许可。

留学生签证涉及签证类型、签证期限、签证条件等多个方面。

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保障出国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留学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因公出国访问、考察、培训等短期出国人员。

第三条管理机构1. 教育部设立出国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出国留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出国留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高校、科研院所等出国留学单位设立出国留学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与派遣1. 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程序应规范透明。

2. 出国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国外学习和生活;(4)年龄、学历等符合国家及派出单位要求。

3. 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需派遣,确保留学人员专业素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2)保证质量,提高留学人员的综合素质;(3)学以致用,确保留学人员在回国后能发挥所学知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出国留学人员的培训与管理1. 出国留学人员应参加派出单位组织的出国前培训,包括语言培训、文化培训、心理培训等。

2.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树立良好形象。

3. 出国留学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国的学术活动,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4. 出国留学人员应加强与国内派出单位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第六条出国留学人员的回国服务与待遇1.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根据国家及派出单位要求,积极参与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2.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享有以下待遇:(1)优先安排工作;(2)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3)提供必要的住房保障;(4)支持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留学生教育管理,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留学生教育机构招收、培养和管理的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学籍的管理依法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开放包容的原则。

第四条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措施,建立留学生学籍管理体系,确保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安全,并对留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等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五条留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为招收留学生的学校及其相关部门。

第六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与招生规模、学业水平和学生需求相适应,与高等学校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职业教育相协调。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七条招生机构应根据留学生教育的需求和学校的定位,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招生。

第八条招生机构应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流程、报名方式等。

第九条留学生的录取条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对留学生实行宽进严出的政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留学生。

第十条招生机构应在录取后及时向留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告知相关入学事宜。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招收留学生的学校应在入学注册后,按照规定为留学生设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获得学位证书等。

第十三条留学生学籍信息管理采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留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定期进行学籍审核,确保留学生的学籍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留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在学籍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第四章学业指导与评价第十六条学校应为留学生配备专职或专兼职导师,负责留学生的学业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留学生学习指导方案,引导留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源和学习辅助服务。

国际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国际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国际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推进我国留学生事业的健康、稳定和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际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管理是指依法对境外来华学习的留学生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留学生管理应当遵循“服务留学生,促进留学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留学生应当遵纪守法,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品质。

第五条留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大学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国际友谊。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留学生管理机构应当是一个具有管理留学生工作资源和实施力的组织。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留学生的入学、就业、生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留学生管理机构应当有专业的留学生管理团队,致力于提供优质的留学生管理服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留学生,设立不同的管理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入学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入学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学籍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学费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学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留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保险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保险的购买和理赔。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出入境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出入境手续及时办理。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纪留学生,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不同的处分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纪留学生,学校可以采取报警并立案、终止学籍等严厉的处分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留学生心理咨询服务系统,为留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留学生的安全管理,确保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外国留学生考勤制度规定

外国留学生考勤制度规定

外国留学生考勤制度规定一、出勤要求1. 所有注册的外国留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安排中的所有教学活动,包括讲座、讨论班、实验课等。

2. 学生应主动签到,以证明其出勤情况。

现代教育技术如电子考勤系统或移动应用程序可能被用于辅助考勤管理。

3. 若学生因故无法按时出勤,需提前向相关教师或管理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

二、请假与缺席1. 病假:学生若因病不能出勤,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教务办公室。

2. 事假:学生若因私人事务或其他非学术活动需请假,应提前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学院审批。

3. 无故缺席:未经批准而缺课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故缺席,连续无故缺席将影响学生的学业评估和签证状态。

三、迟到与早退1. 学生应遵守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间,迟到或早退需有合理解释,严重者将记录在案。

2. 对于经常迟到或早退的学生,学校将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原因并提供必要的帮助或指导。

四、考勤记录与报告1. 教师或助教负责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定期向教务办公室报告。

2. 教务办公室将汇总考勤数据,对出勤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学生发出警告,必要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后果与处罚1. 出勤率是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连续缺勤可能导致学分扣除或课程失败。

2. 严重违反考勤规定的学生可能面临学籍警告、停学甚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 对于持学生签证的国际学生,持续不良的出勤记录可能会影响其签证延期或转换签证类型。

六、特殊情况处理1. 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封锁、自然灾害等),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勤要求,并通过官方渠道及时通知学生。

2. 学生若因参与学校认可的国际交流项目或实习等活动而无法按时出勤,需提前申请并获得特别许可。

七、附则1. 本考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国际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 学校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考勤制度的权利。

总结:。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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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国际交流处(院)
二○一三年九月
目录
湘潭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二管理体制 (3)
三教学管理 (4)
四校内生活管理 (10)
五社会管理 (12)
六附则 (14)
附1:湘潭大学留学生学历教育培养方案
一本科培养方案 (15)
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17)
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0)
湘潭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9号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和湘潭大学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我校国际教育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年满18周岁持有效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我校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且身体健康和品行良好。

第三条 我校留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根据教育类别,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有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学历教育类别及实施要求:(1)本科:学习期限3-6年,修满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规定条件,可获得学位证书。

(2)硕士:学习期限2至4年或5年,修满学分,通过硕士毕业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规定条件,可获得硕士学位。

(3)博士:学习期限3至6年或7年,修满学分,通过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博士学位规定条件,可获得博士学位。

非学历教育类别及实施要求:(1)高级进修:研修期限1年(可以视情况适当延长),已获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在我校教授指导下,从事专题研究,或研修专业知识,学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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