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设施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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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设施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 合同编号:
乙方(出租方) :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丙方(连带保证责任人): 签订地点:
甲方租用乙方库区、场地及仓储附属设施设备等用于甲方进行粮食收采购、烘干、储存出库运输等经营活动。为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租赁乙方仓储设施情况
1. 甲方有偿租赁乙方位于的仓房及其他与采购、存储粮食有关的设施设备、场地、道路等,具体详见合同附件《租赁标的信息平面图》、《租赁物清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2. 甲方租赁标的(包括仓库号、面积、仓容)
3. 甲方租赁标的还包括租赁仓房所占土地以及与采购、存储粮食、出入库作业相关的设施、设备、场地、道路等。
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租赁标的附属设施(包括通风熏蒸设备、进出库设备、计量检验设备等),并提供《租赁物清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租赁标的信息平面图》,并在《租赁标的信息平面图》中标明甲方租赁仓房、设施设备的具体位置。前述《租赁标的信息平面图》和《租赁物清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附件。
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计量设备在有效期内的年检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6.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租赁标的物的相关资料,包括合法拥有仓库的所有权权证、仓号、仓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将对仓库进行验收,实际储粮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容量,租金按比例递减。
7. 乙方租给甲方使用的仓房、设备等不存在质押、抵押、担保和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乙方须如实向甲方说明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甲方不予租赁。
第二条粮权归属
1. 租赁期间内,甲方租用乙方仓房中储存的粮食的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动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粮食对外进行转让、抵押、担保、质押或清偿债务等任何处置行为。
2. 租赁期间内,租赁标的仓房内排他性单独存储甲方粮食,不得与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粮食混同或混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为。
2. 如租赁期限未届满,即需要出库的,具体租赁期限以实际储存期限为准。
3. 如租赁期限届满,但甲方尚未将所存粮食出库的,租赁期限自届满之日起自动延长至实际出库完毕之日。
第四条租赁费用
1. 租赁费用标准:。(可列明费用计算方式,如元/天,或元/月等)
2. 上述租赁费用为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仓房、设施、场地、道路的租赁费、维修费;
②配套的粮情检测、通风熏蒸、照明、粮食质量检验场地及仪器设备、仓内地笼、输送、计量(含地磅周期检定费等)、安全保卫(含电子巡更、视频监控等)、防火(含消防水池、消防器材等)、防盗防汛(各类防汛器材)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修费用;
③甲方使用租赁物收储粮食所发生的电费,水费,供暖费;
④甲方驻库管理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基本办公设施、水电暖等费用;
⑤资产折旧、房产税费、土地使用税费、机械及设备磨损和维修费用、一切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甲方除租赁费外不承担任何税费。
3. 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未满租赁期限的,租赁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标准和实际存储时间计算。
4. 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自动延长期租赁费用的,租赁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标准和实际存储时间计算。
5. 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开始后个工作日支付全部金额的 %,待全部货物出库且合同终止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后根据《结算协议》支付剩余的租赁费用。
6. 对于甲方铁路发运运费,乙方协助甲方到当地铁路部门办理铁路专用线共用协议,以便甲方取得运费的增值税发票。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因开具发票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租赁期限开始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或全部货物出库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7、签订结算协议:租赁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实际的租赁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签署结算协议。
第五条租赁标的交付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开始前日内完成租赁标的物(包括附属设施)的盘点、验收,双方在《租赁物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2. 甲方在租赁标的物交接前对仓库进行空仓检查,乙方保证仓库内不存有任何物品。甲方完成空仓检查后,双方签署《空仓验收报告》作为乙方在该仓库未存储任何货物的证明,即《空仓验收报告》签署日起,仓库内存放的粮食和一切物品所有权均归属甲方。
3. 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赁地点建造如下设施或仓房;租赁结束后,以上新增附属设施、仓房等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有权自由处置及随时取回。
4、合同履行完毕或到期前,甲乙双方应及时对租赁标的物(包括附属设施)进行盘点,更新租赁物清单上的信息,予以共同确认。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良好的储粮环境,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输送机、卸粮机、出仓机等移动机械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熏蒸设备、仓内电子测温设施、走道板、防鼠设施等供甲方使用,并确保甲方的正常工作需要。如上述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由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乙方拒绝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自行购买上述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从本合同的租赁费用中扣除,租赁费用不足以扣除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2.
甲方有权采取粮权公示和对租仓储存的粮食进行确权保护的任何措施,乙方不得干预妨碍。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开展危及甲方储粮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 为保证储粮和库区的安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①安装电子巡更、远程视频监控和远程粮情监控等设施;②建设消防水池、配齐各类安全消防器材、设施及防汛器材;③加强消防设施检修和防雷设施检测,确保安全有效。如器材配备不全或检测维修不及时的,甲方有权自行购买配置或检测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本合同的租赁费用中扣除,租赁费用不足以扣除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5. 如乙方不能提供保证甲方储粮正常生产的用电用水或生活用水用电时,甲方有权自行解决,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租赁费中扣除,租赁费不足以扣除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6. 甲方有权委派正式驻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管租赁仓房中粮食的保管、出入库等各项工作。
7. 在租赁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购置的物品,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乙方院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投入必要的设备投资,其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终止时由甲方自行处理。
8.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租赁费用。
9.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①仓房、设施、场地、道路等设施设备有维修和防止危害的必要;②第三方就仓房主张权利;③甲方的经营、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等);④其它依诚信原则应通知的事由。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租赁费用。
2. 乙方应对出租的标的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争议,并向甲方出具土地、仓房资产有效证明,书面提供无财产纠纷及抵押担保承诺书,确保在出租前及出租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设置抵押权等任何限制物权措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