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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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我省会计档案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会计档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以下简称79号令)、《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字〔2013〕20号)和《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管理会计档案。

中央驻甘单位可执行本系统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正式文件为准),若本系统无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资料。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包括中央驻甘单位在内的全省会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州、县区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直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会计机构和档案机构共同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六条单位要将会计档案管理纳入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一并安排,要把会计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进行管理,切实做到领导、人员、制度、柜架、库房五落实。

第七条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四)财政票据种类的管理原则是: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其他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以手工票据为辅。一个单位同一种业务只能使用一种票据,不能多种票据混用。
第七条 财政票据版面包括非定额财政票据和定额财政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
(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4)罚没票据。用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并取得罚没款物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
(1)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两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23日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含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幼儿园住宿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第四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统一政策、优质优价、分类定价”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发票知识题库(修订)

发票知识题库(修订)

发票知识题库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于开始实施?A.2010年12月31日B. 2010年12月20日C. 2011年1月1日D. 2011年2月1日2、2011年1月1日起,服务业使用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规格为。

A. 190×101.6B. 210×239.7C. 241×177.8D. 210×2973、以下业可以使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

A. 运输业B. 停车、洗车C. 餐饮娱乐D. 出租车4、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规定,对消费者举报的违法票据,受理后应在()日内进行查处。

A. 15B. 5C. 10D. 75、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规定,报销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元。

A. 1000B. 5000C. 10D. 76、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规定,对消费者举报的违法票据,结案后()日内给举报人兑现奖金。

A. 15B. 5C. 10D. 77、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什么证件?A. 工作证B. 税务检查证8、发票换版时,是否进行公告? A. 是 B. 否9、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出入境。

A. 发票B. 填开好的发票C. 空白发票10、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A. 种类B. 时间C. 数量11、《发票管理办法》中所称发票,是指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答案:《发票管理办法》中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2、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分为哪几大类?答案:2010年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细则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细则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本省范围内经国家和省级批准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单位),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向付款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以及经批准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印刷厂。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机关。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据。

第五条凡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甘肃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六条收费票据分为统一票据、专用票据和社团、基金、集资票据三类。

(—)统一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票据。

统一收费票据分为行政性统一收费票据(附件二)和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附件三)两种。

行政性统一收费票据适用于行政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适用于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专用收费票据是指在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特殊行业收费需要时,根据特殊行业收费特点而设计的票据。

适用干部门、行业性收费。

专用收费票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多联式或单联式、定额票据或非定额票据。

专用收费票据的式样,国家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设计规格和式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三)基金、集资、社团票据。

适用于经批准登记的各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向会员单位收取会员费及经批准征收的集资、基金款项等(附件四)。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8.2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票据的管理制度篇1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票据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学校票据购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票据的管理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校内所有票据由会计室向市财政局领购,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缴验、销毁、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票据的种类目前我校使用的财政票据有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三、票据的使用(一)票据的适用范围《徐州市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费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等四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三项。

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收费等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收据。

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作为徐州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前端票使用。

在上缴非税收入时,应区分前端票的种类、收费项目,分别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缴款书存根联的备注栏注明前端票的名称。

1、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限用于收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代收费。

2、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适用于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学校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证或替代税务机关税务票据。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互相混用。

(二)使用票据的过程中应遵照的具体事项1、票据领用后,在正式使用前应作检查,如有错页、缺页等印刷错误应及时在每一联盖上“作废”印记后封存作废。

凡检查无误可以使用的票据,应在每本票据封面填写使用人和启用日期等内容。

2、在使用票据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机打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机打时应核对收费日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代码、收费标准、缴款人、金额大小写、收款人等票据所列内容不得漏填,字迹清楚,开出的票据收据联必须盖上财务专用章,收费项目名称必须使用规范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收款人姓名必须写全,不得简写为姓。

财政电子票据操作手册(单位端)7.2

财政电子票据操作手册(单位端)7.2

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六月1日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125.74.7.71:18001/agency-web一.初次登录系统1.1首次登录电子票据系统需安装相关插件1).“财政UKey用户工具”2).“财政票据客户端综合管理组件”1.2安装Ukey驱动(1)、将财政下发的ukey插入电脑,打开我的电脑,安装ukey 驱动,双击出现安装界面,一路下一步直至安装完成。

安装完成后会出现桌面会出现如下图标:1.3财政票据客户端综合管理组件打开电脑输入网址后出现如下界面安装完毕后,任务栏右下角会显示客户端综合管理组件的图标二、日常操作1、登录系统执收单位用户通过财政发放的CA卡登录系统,登录网址http://125.74.7.71:18001/agency-web1).插入CA卡2).登录方式选择CA登录3).输入pin码,也就是UK初始化密码,默认为1111112.、票据管理2.1 票据申领单位向财政申领票据2.1.1 填写申领信息【票据管理】—>【票据申领】➢增加申领人、票据类型、数量等信息2.1.2 申领上报2.2 票据入库单位或开票点领回票据后,须进行入库操作。

【票据管理】—>【票据入库】➢在界面上会直接显示未入库或者可进行查询➢确认入库3、开具电子票据单位在办理电子票据汇缴业务时,确认已收取到资金后,开具电子票据给缴款人。

【开票管理】—>【开电子票】✧选择需要开具的电子票据种类✧ 1.点击新增✧2选择票据种类3.1填写票面信息填写交款人、手机号码、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填)、备注,然后选择项目编码,输入数量、标准即可得到金额,点击保存后表示开具成功电子票据。

3.2 开票通知通过现场打印电子票告知单的方式将电子票据信息告知给缴款人。

还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服务),绑定手机号码即可将电子票据信息告知缴款人。

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BIN号(发卡行标识码)为628的芯片卡或芯片磁条复合卡(贷记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可使用银行卡结算的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县级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公务支出除外。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消费标准,完善公务卡报销制度。

第五条公务卡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发行。

预算单位可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六条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预算单位应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和使用公务卡,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预算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卡软件系统办理公务卡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监督管理等业务。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部门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软件系统进行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退休、换卡等信息变更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更新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甘价费[2008]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价费〔2008〕5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甘肃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暂行办法》和《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予以合并,现将修改后的《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为试行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重新下达正式办法。

二○○八年一月二日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收费。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由于检验机构不按技术规范检验或出具错误检验报告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复检时不得再收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透明、责权明晰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合理划分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逐步增加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省级支出安排,由省级实施。

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级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

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一)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将属于市县事权、具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债券国债管理【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3]1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3.10【实施日期】2003.03.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5号2003年3月1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省监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建设厅制定的《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严肃查处并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挤占和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豆腐渣”工程,确保在建国债资金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根据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继续联合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安排意见》(监发[2002]2号),结合我省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执法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令、规定为依据,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职能,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法执纪,准确掌握政策界限,注重协调配合,积极有效地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

通过建立、落实国债资金管理部门目标监管责任制,促使国债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确保我省国债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工作职责确定“省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国债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全省14个市(州、地)政府(行署)为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责任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甘政办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3〕48号)精神,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坚持权责利相统一、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支出责任适度上移、激励市县主动作为的原则,现就全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将制定实施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省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市县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市县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将省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将省级按照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及相关规划、政策规定等自主实施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的有关工作,省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省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省级专利奖励,对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支持全省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全省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通用10篇)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通用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制度11.幼儿园收费工作统一由财务人员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向幼儿家长和其他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向幼儿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一切费用均要做到“统一”,即(1)统一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取;(2)统一使用财政收费收据;(3)统一入学校财务帐目。

3.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收费时间为每年的12月和6月,新生收费时间为5月中旬。

伙食费采用预收制,每月按实结算,报账员每月认真核实结算后,将结算情况贴在宣传橱窗中公示,并于每月中旬发短信与家长核对。

4.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园时间内(上午8时---下午4时,每天为8个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5.幼儿园应实行常年教育收费公示制,要在园内外的宣传栏和网站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对幼儿家长公布,以便家长监督。

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制度2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

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制度3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特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报告(八篇)

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报告(八篇)

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报告(八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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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2-14 浏览量:168 【字体:大中小】兰理工发[2009]170号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票据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财务票据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所属单位(除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以外)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财务票据实行统一领购、统一管理。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财务票据的领购、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

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票据领购、缴销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并将票据专管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财务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1、甘肃省高等院校学生收费统一票据(机打票据)适用的收费项目有: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学费,住宿费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代收款等。

2、甘肃省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手工票据)适用的收费项目有:成人教育函授、夜大、成人脱产学生学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考试费等。

3、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单位之间往来专用)主要用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专项拨款、代收其他单位水电费、取暖费,质保金等与其他单位的往来款项。

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专用)主要用于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公务借款、代收水电费、取暖费、住房贷款、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等往来款项结算。

5、甘肃省兰州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上机(网)费、档案查询费、会议费等服务性收费,提供技术服务、技能培训,以及接收社会企业或其他单位支付的横向科研经费等。

6、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适用于已在省科技厅通过认定并在税务局备案,可以享受减免税金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

7、甘肃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适合于国有住房出售房款收入。

8、甘肃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用于接受各类捐赠业务。

9、甘肃省医疗卫生单位挂号票据、甘肃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票据)、甘肃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收费票据(手工票据)分别用于校属医院挂号收费、门诊收费及住院收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甘政办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制定的《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辖区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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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

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4)罚没票据。

用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并取得罚没款物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是指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5.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四)财政票据种类的管理原则是: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其他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以手工票据为辅。

一个单位同一种业务只能使用一种票据,不能多种票据混用。

第七条财政票据版面包括非定额财政票据和定额财政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

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两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

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

回单联由代收银行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留存,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的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

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本省财政票据使用中文印制。

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印刷业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甘财采[2013]8号)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印制合同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财政票据式样、印制数量和要求印制财政票据,承诺遵守《甘肃省财政厅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等用品及资料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印制、运输、保管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用品、资料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不得保留或者提供给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第十六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

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不得跨级次领购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并附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还需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一)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应根据票据用途,分别提供以下第(二)、(三)、(四)、(五)款所列文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二)领购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票据,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三)领购政府性基金票据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四)领购国有资源收入票据的,应当提供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复印件;领购国有资产收入票据的,应当提交各级财政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五)领购罚没票据的,应当提交罚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复印件,以及财政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六)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应当提交符合接受捐赠规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七)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八)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章程以及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文件复印件;(九)领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十)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基本信息、使用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领购财政票据。

每次领购的财政票据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六个月的需要量。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财政票据存根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确定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照规定上缴财政后,方可继续领购财政票据。

第二十一条本省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可向财政票据领购单位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财政票据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仓储、运输、换版(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及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二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之前,应当检查所领购的财政票据,发现有缺页、号码错误、破损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送回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

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填写。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资料,按票据号码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机打票据应当按照票据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核发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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