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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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
的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拘传条件,并且经过了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
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我国规定的拘传适用条件有哪些吧。
一、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
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
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
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
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
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
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2,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3,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
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
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二、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7.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关于拘传适用条件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到这里,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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