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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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陕教生[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教生〔2008〕2号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做好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基、兴国之策。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这是第一次在中央全会报告中提到这一问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也是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发出的工作号召、动员和部署。

2008年,我省将有普通高校毕业生近25万人,比2007年增加3万多人,增幅达13.72%,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因此,各市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抓住《就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在思想上更加重视、态度上更加积极、举措上更加有力、行动上更加务实,全力以赴,切实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刍议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刍议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的通知》 下发后 ,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及时与陕西省财政厅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 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的通知》 该文件明确了除国家限制的行业之外 , , 其他均可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 目, 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支持了全省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 。此外 , 文件 中允许陕西省各
构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保 。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分为三个 阶段 。 第一阶段 ,9 8 19 年在国有企业改制时 , 中央和 国务院提出鼓励兼并 、 规范破产、 减员增效 , 并提出了解决 下岗工人再就业的问题 ,99 19 年开始上海 、 重庆、 天津 、 宁夏等地 区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陆续开办 自 自发 给 的小额贷款业务。 第二 阶段 ,0 2 2 0 年人 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 劳动保障部等几个政府部门开始共 同研究小额担保 贷款问题并下发了《 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后来陆续对办法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 , 下 , 比如,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0 2 1 号) ( 2 0 ]2 下发以来 , 小额担保贷款 已经走过 了近十年的历程。 本文从陕西省情 况展开分析了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 并提 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 简化手续、 建立评估体系等切实可行的
政策 建议 。


小额担 保贷 款政 策沿革
小额担保贷款是金融机构向待业人员、 有就业意愿 的人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发放的贷款 , 是为 了促进 有能力的 自 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并且组织起来创业 , 是对诚实有信、 有就业愿望的人提供的贷款 , 由担保机 并
地市可以自主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 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 , 并将失业 、 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账户 . 统一开设到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性高的银行 , 极大的调动了商业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 20年 , 07 为加快推动全省信用社区建设 ,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下发了《 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模范社区建 设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尝试通过打造样板 、 , 树立典型的方式 , 总结推广各地市在创 建信用社区中的好的经验。实践证 明, 通过模范社区的创建 , 以点带面, 有力地推动 了全省“ 信用社区+ 创业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范创业促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8]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担保人是指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镇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借款人根据不同身份,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三)有实施项目的经营能力;(四)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备、工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

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优化申请办理程序(四)健全服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壹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XX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创业政策宝鸡创业政策项目

创业政策宝鸡创业政策项目

宝鸡创业政策项目宝鸡市全民创业扶持政策有“贷、贴、免、补、培、放、奖”七大类15项政策,七大类共分为小额贷款、贷款贴息、税费减免、政策补贴、创业培训、放宽限制、表彰奖励。

宝鸡市自主创业贷款政策:最高提供15万元担保贷款针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宝鸡市政府最近出台的支持自主创业或到非公企业工作、援助困难学生就业、减免有关费用或给予补助、放宽政策限制等多项举措,为大学生落实就业岗位和自主创业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以促进大学生充分实现就业。

据了解,宝鸡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为大学生择业、就业和创业提供了难得的良机。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在该市非公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市政府补助三分之二,连续补助5年;高校毕业生在政府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均免收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费用。

纳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其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增加到600元。

据介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可享优惠政策,到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社区工作满2年的,参加县级以上事业单位聘用、公务员招考和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笔试成绩加5分,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工作满2年的,笔试成绩加10分,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工作满3年的,除相应加分外,学费和助学贷款由财政实施代偿。

同时,建立高校困难毕业生(身体残疾、家庭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市、县(区)将完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认定制度,对认定者给予重点帮扶,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政府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城市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就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免收困难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2024版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4版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4版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细则的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贷款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2.1 贷款对象2.2 基本条件2.3 不适用情形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3.1 贷款额度的确定3.2 贷款期限的规定3.3 额度和期限的调整第四章: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4.2 还款方式4.3 利息优惠和减免第五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5.1 申请材料5.2 申请流程5.3 审批标准第六章:贷款发放和监管6.1 贷款发放条件6.2 贷款使用监管6.3 违规处理第七章:担保和反担保7.1 担保方式7.2 反担保要求7.3 担保责任的解除第八章:风险管理和控制8.1 风险识别8.2 风险预防措施8.3 风险处理机制第九章:贷后管理和服务9.1 贷后跟踪服务9.2 贷款使用情况报告9.3 贷后风险评估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处理10.3 违约赔偿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程序11.3 法律适用第十二章:附则12.1 细则的解释权12.2 细则的修订12.3 细则的生效时间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贷款方签字13.2 借款方签字13.3 签订时间13.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规范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促进就业和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______地区内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管等活动。

1.3 贷款原则贷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2.1 贷款对象本贷款面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及小微企业。

2.2 基本条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和可行的经营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2.3 不适用情形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贷款:申请人已有其他在保贷款申请人所从事项目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3.1 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______元。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陕财办社〔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10日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咸政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08〕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十条措施和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条措施及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改善金融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全市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坚定信心,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双赢意识、创新意识,做到思想到位、措施有力、灵活高效,力争2009年全市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比上年翻一番,今后几年新增贷款增速高于全国平均贷款增速,最大程度地满足咸阳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人民银行要加大窗口指导的力度,指导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资金汇划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银监局要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改进信贷管理和服务方式。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贷款指标和信贷资金。

积极争取上级行对我市重点企业的授权授信规模。

对还款有保障、经营业绩良好的优质客户,要继续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要进一步创新信贷管理方式,适当下放项目贷款审批权限,加快贷款审批步伐和已立项项目资金的到位速度。

扩大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自主权,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二、创新贷款方式,破解贷款障碍对偿债措施有保障的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重点项目资本金不足问题,通过财政拨付、土地注资、民间投资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金,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陕人社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5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0月11日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决定在我省建设和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企业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平台,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增强创业动力,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免费下载】国办发〔〕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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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调度工作技术研修活动文件汇编2008年11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国家政策选编1.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 (6)3.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11)4.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 (14)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16)第二部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选编6.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8]120号 (22)7.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8]1987号 (27)8.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31)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 (37)10.推进落实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5×3”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劳社就字[2008]226号 (40)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鲁政发[2008]92号 (45)1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8]1号 (48)13.湖北省关于加强创业带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4号 (51)1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 (55)15.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模范社区建设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西银发[2007]129号 (62)16.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8年以“创业甘肃”为主题创业促进就业活动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5号 (64)17.关于开展创业促进就业项目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发放月活动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59号 (69)18.宁夏党委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宁党发[2008]45号 (71)19.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92号 (77)20.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再就业办字[2008]16号 (83)21.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小额担保贷款预期目标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6号 (89)第三部分部分重点城市政策选编22.辽宁省沈阳市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沈政发[2008]7号 (91)2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8]53号 (94)24.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通知佳办字[2008]5号 (96)25.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08]60号 (98)26.苏州市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 (103)27.青岛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 (109)28.安阳市关于将大学生村干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的通知安政[2008]51号 (115)29.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 (117)30.关于大力支持全民创业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暂行)武劳社[2008]30号 (123)31.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武劳社[2008]40号 (126)32.关于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劳社办[2008]25号 (134)3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意见筑府办发[2008]134号 (138)34.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文件筑小贷监发[2008]1号………………………………………………第一部分国家政策选编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农村商业银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
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由赣榆区总工会进行准入审核并提供一定利息补贴,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和扩大就业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办此业务前须与赣榆区总工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
包含农民工在内的有创业能力及创业愿望的职工群众。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企业内部需要转岗分流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子女)、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对于工会注册会员的创业人员和电商创业人员,应给予重点支持。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县(区)积极响应,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查申报工作,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文件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要确定专人认真研究有关申报指导文件,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提高审查效率,将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对主出资人出资资格的审查。

要对主出资人近三年总资产变动情况、经营现金流情况、盈利情况、负债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量,所在县(区)政府要对主出资人信用情况、合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不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规定的主出资人,县(区)级政府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不得继续向上级部门申报。

三、进一步加强对验资真实性的核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在上报申报材料前,要对验资账户资金情况进行核实,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

省金融办将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的情形,立即取消主发起人的申报资格。

对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银行开设专门验资账户,不能将新增资本金存入基本存款账户验资。

四、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要在符合《公司法》的基础上,体现《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中的要点。

必须包含合规经营章节,要将银监发〔2008〕23号、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金融发〔2008〕1号文件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要求写入章程中。

咸阳市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流程

咸阳市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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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就业转型与经济转型良性互动(一)协调实施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制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吸纳就业效应评估办法,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

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调整产业结构与促进就业转型协同推进。

以调结构、育品牌、强链条、促集聚为主要路径,实施关中、陕北、陕南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支持大中城市规划建设服务业集聚区,扩大服务业吸纳就业空间。

加快交通物流新起点示范创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交通物流新起点建设,提升物流业吸纳就业能力。

发挥“一带一路”政策优势,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

推进失业保险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大困难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调剂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三)更好发挥小微企业推动就业转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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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促进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b5E2R。

第二条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政府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履行公共就业服务职能,通过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建立专门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商业银行发放并由财政贴息扶持创业地贷款.p1Ean。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承办单位是指受理小额贷款承办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县级(含)以上民政、中小企业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或组织.DXDiT。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地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地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小额贷款.RTCrp。

以上各类人员简称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简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地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执行.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地行业,下同.5PCzV。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二)有一定地自有资金,且不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地;(三)有固定地经营场所,且经营证照齐全;(四)有创业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计划;(五)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六)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第六条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小微企业在人以下(含人)地,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地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并与其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jLBHr。

(二)小微企业在人以上地,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地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并与其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xHAQX。

第七条小额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包括小微企业)创业过程中所需地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LDAYt。

第三章贷款申请程序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程序:(一)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承办单位(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附表一)、《××市(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二)各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资料:Zzz6Z。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地《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贷款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地原件及复印件;、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地合伙人合作协议;、需要提供地其它资料.(二)承办单位推荐: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借款人地资格条件、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及诚信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dvzfv。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rqyn1。

(四)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对借款人地资格及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应简化程序,对符合条件地办理承诺担保手续.确需提供反担保地,必须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Emxvx。

(五)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第九条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程序:(一)符合条件地小微企业向所在地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对初审符合条件地,填写《××市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四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合格地,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SixE2。

(二)经办银行根据相关法规,对符合条件地小微企业贷款审核,符合条件地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三)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在接到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分别在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6ewMy。

第十条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地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第十一条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与新招用地登记失业人员签订地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盖章地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五)需要提供地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一)以抵(质)押品作为反担保.包括: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械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kavU4。

(二)以第三人作为反担保.其对象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营良好、收入稳定地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y6v3A。

(三)以“多户联保”地形式或由经营正常地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创业明星、巾帼建功、双学双比等荣誉称号或经信用社区推荐地借款人原则上可取消反担保.M2ub6。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第十四条各类贷款对象地贷款额度与期限:(一)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万元,最高不超过万元;毕业年以内地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年,最长不超过年,逾期不展期.0YujC。

(二)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地贷款额度,一般为万元,最高不超过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年,最长不超过年,逾期不展期.eUts8。

(三)小微企业地贷款额度,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地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sQsAE。

第十五条借款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取得地小额贷款,其从事微利项目地,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地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个百分点.GMsIa。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地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地经营项目.TIrRG。

第十六条小微企业贷款所发生地利息,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地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中省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承担).7EqZc。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地贴息审批程序按照《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地通知》(陕财办企〔〕号)规定执行.lzq7I。

第十八条所有小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均执行贷款合同约定地贷款利率,不受基准利率调整地影响.第五章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第十九条县(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组建独立运作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贷款工作.zvpge。

第二十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小额贷款地担保责任.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措,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地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地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NrpoJ。

第二十一条担保基金地担保责任余额为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地倍.第二十二条省级再担保资金对各地出现地呆坏账核销损失超过担保基金承担能力地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省、市、县(区)三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地正常补充机制,根据小额贷款发放、回收等情况,每年进行调整补充,不断提高担保基金地代偿能力,省级补助地担保基金实行以奖代拨.1nowf。

第六章贷款回收与代偿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作为主债权人负责对到期贷款地回收,担保机构及其它承办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做好到期贷款地催收、逾期追偿.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代偿率达到时,应暂停对该行地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地风险控制措施后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fjnFL。

第二十五条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借款人积极履行还贷.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对逾期个月不能回收地贷款,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并出具《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和相关证明资料,由担保机构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地本息.tfnNh。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在此期间小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范围,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地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偿地债务,经办银行应予积极协助和配合.HbmVN。

第二十七条对清偿后按照规定核销地呆坏账损失,担保基金承担,经办银行承担.第七章信用社区地评定第二十八条各地应通过加强信用社区建设,认真开展信用社区评定,推动小额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信用评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按程序评定地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充分发挥信用社区在扩大小额贷款中地作用.V7l4j。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区地基本条件:(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二)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三)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四)建立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制度;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五)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六)社区内已发放地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以上.第三十条信用社区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考察评估确定并授牌.83lcP。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区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地,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对考核、评估合格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mZkkl。

信用社区地具体评定办法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制定.第八章奖励机制第三十二条对放款额(不含小微企业贴息贷款)达到担保基金倍地经办银行,按照当年小额贷款发放额地给予奖励;放大倍数每扩大倍,奖励资金增加,最高增加;对贷款回收率达到(不含小微企业贴息贷款)地经办银行,按照当年贷款回收总额地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每增长,奖励资金增加,最高增加.对就业服务(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含)地,按照当年贷款回收总额(不含小微企业)地奖励;贷款回收率每增长,奖励资金增加,最高增加.AVk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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