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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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新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根据新准则和新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对这些变化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新准则和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发生了一些调整。

在过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是根据其预计使用年限来确定的,而在新准则下,折旧年限的确定更加注重资产的使用效益。

新准则强调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即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资产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时间段。

因此,在新准则下,折旧年限的确定更加注重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经济价值。

此外,在新准则下,资产的折旧年限的确定也更加灵活。

根据新准则,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例如,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的迅速更新换代,其折旧年限可以相应缩短。

而一些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折旧年限可以相对延长。

此外,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差异化的折旧情况,调整资产折旧年限的预计。

对于残值的确定,新准则也做了一些调整。

在过去,残值一般是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来确定的,而在新准则下,残值的确定更加注重资产的市场价值和技术价值。

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残值。

在确定残值时,企业可以参考市场评估、市场交易、技术水平等因素,以确保残值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此外,在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新税法对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更加注重公平和有效使用资源。

新税法要求企业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差异化的折旧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

同时,新税法还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残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新准则和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

新准则和新税法强调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经济效益,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

在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时,企业应根据资产的使用寿命、市场价值和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判断。

新税法还对折旧和残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最新)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最新)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要求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填补固定资产损耗根据核定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实统一要求折旧率虚拟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要求:一、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基础折旧期限”是怎样要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第五十九条要求:固定资产根据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该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应该自停止使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要求: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以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10年;(三)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以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要求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按不低于以上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能够在当期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当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假如小于或等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能够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假如大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当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加速折方法旧除外。

也就是我们下面要和大家列举扣除政策。

二、哪六大行业,研发固定资产能够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 ]75号)相关要求:第一条要求: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企业 1月1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 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一、会计方面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

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税法方面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

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

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1. 概述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折旧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月1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固定资产》的修订版,对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本文档将对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2. 修订内容2.1 折旧基数修订后,固定资产折旧基数不再包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企业应在计算折旧基数时,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预计净残值之间的差额。

2.2 折旧方法2024年度新规定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和预期收益,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法可加快企业成本回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3 折旧年限新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

修订后的折旧年限如下:- 房屋及建筑物:20年- 机器设备:10年- 运输设备:5年- 其他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适当调整。

2.4 残值处理修订后的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市场环境,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3. 实施日期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应按照新规定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4. 注意事项企业应充分了解新规定的内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确保合规经营。

5. 总结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旨在优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规范财务报表编制。

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做好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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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新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新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一、会计方面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

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税法方面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一、会计方面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

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税法方面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

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

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分为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前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的规定。

一、新税法实施前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84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新税法实施后的规定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本文档旨在详细解读2024年折旧年限的新规则,以便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应用这些变更。

一、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我国财政部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通知》,对2024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

二、新规则概述根据新规则,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将有所延长。

具体变更如下:1. 建筑物:原折旧年限为20年,新规则调整为25年。

2. 机器设备:原折旧年限为10年,新规则调整为15年。

3. 运输工具:原折旧年限为4年,新规则调整为8年。

4. 电子设备:原折旧年限为3年,新规则调整为5年。

三、影响分析新规则的实施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延长折旧年限将导致企业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减少,从而提高企业的净利润。

2. 折旧年限的延长将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在折旧年限延长期间,企业每年支付的所得税将相应减少。

3. 企业需要根据新规则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告出现波动。

四、应对措施为了应对新规则的实施,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2. 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充分理解新规则,并正确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3. 加强内部审计,确保企业遵循新规则,避免潜在的违规风险。

五、结论2024年折旧年限的新规则旨在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充分理解新规则,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希望这份解读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2024年的折旧年限新规则,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折旧年限最新改变2024

折旧年限最新改变2024

折旧年限最新改变2024摘要本文档详细介绍了2024年折旧年限的最新改变,包括相关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具体影响。

我们建议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及时调整折旧政策,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折旧年限改变概述根据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固定资产》修订版,2024年1月1日起,将调整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企业财务报表更能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具体改变1. 建筑物折旧年限调整原规定: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30年。

新规定:建筑物折旧年限调整为25-40年。

2. 机器设备折旧年限调整原规定: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5-10年。

新规定:机器设备折旧年限调整为8-12年。

3. 运输设备折旧年限调整原规定:运输设备折旧年限为4-8年。

新规定:运输设备折旧年限调整为6-10年。

影响分析1. 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折旧年限的调整将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进而影响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折旧年限延长,短期内将降低企业利润,但有利于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降低资产处置风险。

2. 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折旧年限的调整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

例如,企业在考虑投资新设备时,需要充分考虑新设备的折旧年限,以合理计算投资回报期。

3. 对税收的影响折旧年限的调整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

根据我国税法,折旧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折旧年限延长,可能会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建议1. 各企业应及时了解并掌握最新的折旧年限规定,调整自身的折旧政策。

2.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合理计算投资回报期。

3. 企业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确保税收政策的合规性。

4. 企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准。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希望这份文档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根据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计算方法和以往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的相关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是根据资产的使用寿命、报废价值和折旧方法来确定的。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分类有所调整,分为不同类别,并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折旧年限和残值。

首先,根据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其他设备设施等多个类别。

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各不相同。

例如,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一般为20-30年,残值一般为10%;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为10-15年,残值一般为5%。

其次,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等。

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固定折旧年限进行等额分摊,年折旧费用相等;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然后逐年按比例计提折旧费用,年折旧费用随年数增加而递减;工作量法是指按照资产实际工作量进行折旧,即资产在不同年度的折旧费用与使用量成比例变动。

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首先,根据新税法,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其他设备设施等多个类别。

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各不相同。

例如,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寿命一般为20-30年,折旧年限一般为20-30年;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一般为10-15年,折旧年限一般为10-15年。

其次,新税法也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残值。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残值是预计在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价值,也称为报废价值。

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各不相同。

例如,房屋、建筑物的残值一般为10%;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的残值一般为5%。

需要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规定是基于一般情况下的预计值。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一、会计方面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

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税法方面 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新会计与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残值

新会计与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残值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一、会计方面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

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税法方面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折旧年限最新改变2024

折旧年限最新改变2024

折旧年限最新改变2024根据最新的法规变化,2024年折旧年限将发生一些改变。

本文将介绍这些变动,并解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1. 背景折旧年限是指在会计上用于计算资产折旧的时间期限。

2014年起,我国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折旧年限进行了规定。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2024年将会有一些调整。

2. 折旧年限的改变根据最新的改变,以下是一些常见资产的折旧年限调整:- 房屋建筑:折旧年限从30年调整为35年。

- 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从10年调整为12年。

- 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从5年调整为7年。

请注意,这只是一些常见资产的折旧年限改变,具体细则可能因不同行业和资产类型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企业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折旧年限信息。

3. 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这些折旧年限的改变将对企业和个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企业而言,折旧年限的调整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计算的变化,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

- 对个人而言,如果拥有需计入个人资产的折旧资产,折旧年限的变化可能会影响个人财务规划和税务申报。

因此,建议企业和个人密切关注折旧年限的改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财务调整措施。

4. 总结2024年将有一些常见资产的折旧年限发生改变。

这些变动可能对企业和个人的财务报表、税务申报和财务规划产生影响。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建议企业和个人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准确理解和应对折旧年限的调整。

请注意,本文所述折旧年限的改变仅为举例,并不代表全部资产的折旧年限调整。

具体的折旧年限应根据最新法规和专业意见为准。

最新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最新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备注: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2、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不必再进行折旧和其他处理;3、国内企业残值率一般为5%,外资企业一般为10%,少计或者不计残值的应报税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 10━14年2.动力设备 11━18年3.传导设备 15━28年4.动输设备 8━14年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电子计算机 4━10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6. 工业窑炉 7━13年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输电线路 30━35年;配电线路 14━16年;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 15━25年;燃气 16━25年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21.房屋;生产用房 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非生产用房 35━45年;简易房 8━10年22.建筑物;水电站大坝 45━55年;其他建筑物 15━25年B.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 10━14年2.动力设备 11━18年3.传导设备 15━28年4.动输设备 8━14年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电子计算机 4━10年;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15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5━10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营业柜台、货架 3━6年2.加工设备 10━15年3.油池、油罐 4━14年4.制冷设备 10━15年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10年6.小火车 6━12年7.烘干设备 6━10年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8年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10.地磅 7━12年11.吊动机械设备 8━14年12.消防安全设备 4━8年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三、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1.经营用房、仓库;钢结构 35━45年;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砖木结构 20━30年;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2.简易房 8━10年;围墙 4━8年;烘干塔 12━17年;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年3.其他建筑物 10━20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解释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至少为几年?)(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如何确认实行新法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如何确认实行新法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问:新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相对原政策做了调整,如原政策规定电⼦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为五年,新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为三年;原政策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为5%,新法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实⾏新法后,如何确认实⾏新法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是按照新法的规定进⾏调整还是沿⽤原政策?
答:实⾏新法后,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少财税差异和减轻纳税调整的⼯作量, 2008年1⽉1⽇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仍沿⽤原政策,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会计准则折旧年限(精简版)

会计准则折旧年限(精简版)

会计准则折旧年限会计准则折旧年限201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16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1.会计方面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

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2.税法方面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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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一、会计方面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

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税法方面
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新税法在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方面与会计口径一致,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折旧方法税法要求须采用直线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有最低限定,所以各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净残值时须综合考虑会计和税法的不同要求,以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

200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明确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但是对于5%的统一残值率的从何时开始执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近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文件即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出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执行5%的执行时间为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即20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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