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市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本市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住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围,负责所辖区域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小区的装修管理,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质量,保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小区的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小区和已建成小区。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小区装修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小区装修应遵守环保理念,减少对环境、空气和水源的污染,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第二章装修管理机构第六条每个小区设立装修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小区的装修工程。
第七条装修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负责审批装修方案、监督施工过程和维护装修质量。
第八条装修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及主要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协助。
第三章装修方案审核第九条业主进行装修时,应向装修管理委员会提交装修方案。
第十条装修方案应包括装修施工单位的详细信息、装修内容、工期计划、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装修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装修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向业主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装修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装修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停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三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装修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噪音、扬尘等污染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质量不合格的,装修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并按照要求重新验收。
第十八条小区内共用部位的装修,在施工前应事先与其他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
第十九条装修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质量,并负责保修期内的维修。
2024年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小区的装修行为,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小区的装修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等。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道德风俗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四条:小区装修项目包括室内装修和室外装修。
室内装修指住宅或商业空间内的装修工作,室外装修指小区公共区域、建筑外墙等的装修工作。
第五条:进行小区装修前,业主应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提交装修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装修方案、施工单位资质、施工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装修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核。
如申请符合规定,应发放装修许可证;如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向业主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第七条: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装修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设置警示标志,保护小区公共设施及周边环境。
第八条:小区装修施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有需要延长施工期限的,应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合理的理由。
第九条:小区装修期间,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施工期间造成的噪音、污染等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应尽量减少对业主正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条:小区装修期间,如果需要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得到许可。
占用期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其他业主的安全。
第十一条:小区装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小区装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并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物业管理部门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三条:小区装修期间发生的纠纷,应由业主和施工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调解,并记录处理结果。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装修备案:业主在进行装修之前,需要提前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并提交装修申请表、装修方案、装修材料清单等相关资料。
2. 施工时间限制:小区对装修施工时间设定了限制,通常规定装修施工时间为每天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禁止进行装修。
3. 施工规范:装修施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污染环境的材料和设备。
4. 噪音限制:小区规定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禁止在晚间或者休息日进行噪音较大的装修施工。
5. 施工期限:小区对装修施工的期限也有一定的规定,通常限定在1个月至3个月的范围内。
超过规定期限的,需要重新办理装修备案手续。
6. 施工期间保护措施:装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需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保护小区共用设施和他人财产的安全。
7. 安全责任:装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并张贴安全提示标识。
8. 清理要求: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需要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小区环境卫生。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小区而有所不同,业主在进行装修之前应该咨询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小区业委会,了解详细的装修管理规定。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2)1、用户装修房屋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及上海房屋装修方案(如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并办妥其他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需改变外立面、拆改管道,提前通知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外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的,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3、用户应加强对自己所聘请的装修单位和人员的管理,遵守本管理规定,爱护本小区的公用设施、公共环境。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第一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沪住产[2002]168号 2002年9月23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建设部印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和上海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沪府[2002]74号),加快本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的开展,推动全装修住宅的建设,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制订本实施意见。
推进全装修住宅的建设,有利于住宅商品属性的完善(毛坯房只是半成品),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住宅商品;有利于加快住宅建设向集约化生产方式转变,提高房地产业对GDP的贡献率;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持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规范住宅装修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住宅建设与国际接轨,提高居住水平和城市现代化水平。
一、工作目标1、根据《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本市全装修住宅的建设目标是:2002年3万套(已落实32100套),2003年10万套,到2005年,新建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
2、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加大“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住宅装修科技含量。
到“十五”期末,基本形成住宅装修成套技术和通用化的部品体系。
3、积极推行住宅装修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大力提高装修质量和生产效率,用3-5年的时间基本普及住宅装修工业化的生产方式。
二、建设要求1、全装修的定义新建住宅全装修是指房屋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新建住宅全装修分为全装修和菜单式装修两种模式:全装修是指房产开发企业按照统一的装修设计、装修材料和设备配置,提供统一标准的装修;菜单式装修是指房产开发企业提供由不同的装修设计、装修材料和设备配置组成的成套方案,供购房者选定后,统一装修。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样本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小区的装修活动,保障小区环境的安全和卫生,促进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公共小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办公小区等,适用于小区内的装修、翻新、改造等一切与建筑物结构、装饰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装修管理工作,居民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提出装修申请和相关问题咨询。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装修管理,制定装修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小区内的装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具体的装修管理办法和程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并提交区政府备案。
第二章装修许可与申报第六条小区业主或承租人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包括装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计划等。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工人证书。
(三)装修施工方案,包括采用的建材、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
(四)施工期间的交通、噪音、污染等影响因素的防范和处理预案。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装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被批准进行装修的业主或承租人,应当在施工前将批准通知书送交施工单位,并向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装修保证金。
第九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装修的业主或承租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扣除其装修保证金。
第十条对于超过装修期限的业主或承租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完成装修,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十一条装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和工人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装修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扬尘等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的问题,并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24•【字号】•【施行日期】1998.0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4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几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
审定合格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几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发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文(4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装修行为,维护小区环境秩序,保证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小区内的住宅楼、商业楼及其他建筑物。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以保证房屋结构安全、人员生命安全和小区环境卫生为前提,尽量减少对其他住户的影响。
第四条小区装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第五条小区装修应尊重公共利益,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乱堆乱放,不得乱涂乱画。
第六条小区装修应注重环保节能,采用环保材料,并合理利用与居住环境相适应的噪音、扬尘等减排措施。
第七条小区装修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进行盗版、盗用他人设计作品等侵权行为。
第八条小区装修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重要部位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等消防设施。
第九条小区装修应遵守建筑施工管理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章装修申请及审批第十条新业主入住前或拟进行装修的业主,应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装修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装修施工方案、资质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相应的费用缴纳凭证。
第十二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装修。
第十三条申请人获得装修批准后,应按照批准方案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的装修行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五条装修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识,保证施工区与非施工区分离。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悬挂防护网、封闭垂直通道等。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人负责,做好施工记录和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产生的噪音、扬尘等污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周边住户的影响。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20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和监管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可以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宅装修规定
上海市住宅装修规定
上海市住宅装修规定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所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上海市住宅装修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装修申请:业主在开始装修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或物业提交装修申请,包括装修方案、施工人员和资质证明等,并按照规定缴纳装修押金。
2. 环保建材:装修时应优先选用环保建材,减少有害物质对室内空气的污染。
例如,要注意墙面使用无VOC和甲醛含量低的涂料,地板使用E0级或以上的环保板材等。
3. 施工噪音和时间限制:装修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控制噪音,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影响邻居的正常居住与休息。
通常在工作日的白天进行施工,尽量避免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施工。
4. 卫生和安全:装修期间应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建筑渣土,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5. 暖通与电气:装修时要注意合理布局电器和插座,避免电线和电器设备随意走线,避免安全隐患。
同时要合理设计和安装暖通设备,确保房间内空气流通和温度调节。
6. 施工质量:装修过程中要确保装修质量,保证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防止出现施工瑕疵。
在竣工时要验收装修工
程,确保施工质量合格。
7. 绿化和景观:装修后,要注意保留或重新种植小区内的绿化植物,以及修复和美化小区的景观环境,提升居住环境的美观性和舒适度。
总体来说,上海市住宅装修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装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质量和居民利益,使得装修工程能够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有效避免对周边环境和邻居的不良影响。
同时,这些规定也提醒了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进行装修时应该注重环保、合理布局和舒适性等方面的考虑。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20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和监管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可以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范小区装修行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和社区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小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办公小区等。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安全文明、环境友好”的原则,提倡节约资源、环保节能、健康安全的装修方式。
第二章装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小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装修前,应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1. 装修申请表格;2. 装修承诺书;3. 装修设计图纸和方案;4.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5. 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6. 有关环评等相关审批文件(如需要)。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装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在审查装修申请时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审核:1. 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划要求的情况;2. 是否符合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3. 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装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装修申请予以批准或驳回,并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装修施工前,装修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应缴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作为确保施工质量、安全以及保洁的保证。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九条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施工场地应进行封闭处理,确保施工安全;2. 严禁使用劣质材料,保证装修质量;3. 防尘、防噪,减少对邻居正常生活的影响;4.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期间,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施工,不得超时作业,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居住。
第十一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清理,保持施工区域的卫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工艺、工人等进行安全培训,并切实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小区装修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装修申请:居民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
2. 施工时间:装修的施工时间一般限定在工作日的上午8点至下午6点,不得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进行施工。
3. 施工噪音: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噪音对其他住户的影响,特别是在夜间应保持安静。
不得使用噪音大的机械设备或施工工艺。
4. 施工范围:装修施工只能在自己的房屋内进行,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小区公共设施或设备。
5. 施工材料: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环境保护标准,禁止使用有害物质或污染物。
6. 施工废弃物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禁止乱扔乱倒。
若有大量废弃物需要清理,需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
7. 安全措施: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导致火灾、漏水、电气事故等安全问题。
8. 施工人员管理:施工人员应经过小区物业管理处审核,并佩戴有效的施工证件,未取得施工证件的人员禁止进入小区进行装修。
以上规定是一些常见的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还会根据不同小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住户进行装修时,应与小区物业管理处联系,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装修管理,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和谐,保障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小区的装修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以下术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均具有以下含义:1.小区:指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
2.装修:指住户对房屋内装饰材料、设施以及户内设备进行改建、翻新、更换等操作。
3.装修批准:指小区业主委员会批准或者物业公司授权的管理机构批准住户进行装修的手续。
4.装修申请:指住户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提交的进行装修的申请材料。
第二章装修申请和审核第四条装修申请的要求:1.装修申请应包括装修计划书、装修方案、装修图纸和工程进度安排等相关资料。
2.装修申请书应由住户本人或其委托的装修公司代理人填写,并附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装修申请书应具体明确装修工程的名称、施工范围、工作时间及所需材料等。
4.如果装修涉及到改变房屋结构的,需要提供相关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条装修申请的审核程序:1.住户应将装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
2.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应在收到装修申请书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告知结果。
3.装修申请未通过的,应注明不通过的原因,住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新申请。
第六条装修费用支付:1.住户进行装修时,应按照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的要求,在装修工程开始前,缴纳一定金额的装修押金。
2.装修押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监管,装修结束后,在确保工程质量及周边环境无异常情况下,装修押金将予以退还。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七条施工准备1.在进行装修前,住户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报备施工时间及施工人员的个人信息。
2.施工前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签订装修管理责任书,并按照约定履行管理义务。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一、装修前期准备1. 所有装修业主须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装修前需与邻居进行沟通,避免施工期间对邻居造成干扰和困扰。
3. 装修施工前必须进行水、电、气等相关设施的验收,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二、装修材料选择与使用1.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过期、伪劣、环境污染物质等损害居民健康的材料。
2. 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材料进行装修,确保小区的消防安全。
3. 安装水、电、气等设施必须遵循相关规范,并验收合格。
三、施工期间管理1. 施工人员应佩戴工作牌,并遵守小区的相关管理制度,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
2. 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防护,设立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居民安全。
3. 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妥善处理废弃材料和垃圾,保持环境清洁。
四、装修验收和保修责任1. 装修完工后,装修业主需提供相关材料,经由物业管理处进行验收。
2. 验收合格后装修业主方可入住,验收不合格的,需进行整改后重新验收。
3. 在保修期内,装修业主对装修质量负责,修缮项目需及时完成,确保小区环境的良好秩序。
五、装修违规处罚1. 发现装修业主在装修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对于严重违规的装修业主,物业管理处有权取消其装修资格,并要求其重新申请装修。
六、装修管理改进1. 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装修管理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小区装修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2. 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装修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七、装修相关费用1. 装修业主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装修管理费用,用于相关管理工作和环境维护。
2. 物业管理处需对装修费用使用进行公开透明,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总结: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权益和安全,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装修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装修材料,并将施工期间的安全和环境保持在良好状态。
2023年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质量,保障居民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包括公寓、楼房、别墅等各类住宅区。
第三条小区装修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装修申请与审核第四条居民在进行小区装修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装修方案、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居民的装修申请,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装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审核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居民反馈。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在审核装修申请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合理合法的装修申请。
第七条居民进行装修施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一定的装修押金,用于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装修过程管理第八条居民进行装修施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九条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按照装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或超过规定范围。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规范管理,包括施工围挡的设置、施工噪音的控制、施工废弃物的清理等。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当注重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漏电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装修验收与保证金退还第十二条居民完成装修施工后,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装修验收。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居民。
第十三条装修验收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退还居民缴纳的装修押金,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装修验收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居民整改,并补办相关手续,直至装修合格。
第五章违规处罚与争议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工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居民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居委会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诉。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小区装修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小区的住户和业主进行装修时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装修参照本规定执行时,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小区的装修管理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五条小区装修管理涉及的主要职责包括:小区业主委员会、装修申请、装修施工、装修监管等。
第二章小区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居民集体的基本组织形式,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居民装修事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装修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装修的申请、审批、施工等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装修公司的管理,合理选择装修公司,为业主提供优质的装修服务。
第三章装修申请第九条居民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装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条装修申请应包括:装修业主姓名、住址,装修内容和范围,施工时间、计划以及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材料。
第十一条装修申请应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审批结果。
第四章装修施工第十二条装修施工前,装修业主应与业主委员会订立装修监管协议,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装修内容、施工标准和期限等。
第十三条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施工标准,确保施工期间对小区其他住户的生活不产生干扰和影响。
第十四条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施工完成后,装修业主应清理好施工现场,并按照约定的时间与业主委员会进行验收。
第五章装修监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装修监管人员,负责对小区装修工地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装修监管人员应随时进入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确保施工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装修监管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对装修业主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装修前的准备:业主进行装修前,需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装修方案、材料清单、装修公司资质证明等。
2. 施工时间:施工时间一般限定在工作日的早上8点至晚上6点之间,周末及法定假日不得进行装修施工。
3. 施工规范:装修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施工规范和安全标准,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4. 装修噪音控制:施工过程中要控制噪音污染,严禁在晚上或者上午7点以前、下午7点以后进行噪音较大的施工工作,如敲打、切割等。
5. 施工废料处理:施工废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丢弃。
6. 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确保施工期间不对他人造成伤害。
7. 装修期限:装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若需要延长装修期限,需提前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8. 室内装修材料限制: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装修材料,如含有甲醛等有害物质的板材、涂料等。
9. 施工质量验收:装修工程完成后,物业管理部门将进行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达标,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竣工手续。
以上是对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细微差异,需要根据具体小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上海装修策划方案
上海装修策划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上海市装修策划方案,为那些打算进行装修的业主提供指导和建议。
本方案涵盖项目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内容,旨在确保装修过程顺利进行并达到业主满意的装修效果。
2. 项目准备阶段在装修之前,适当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这一阶段的目标是明确装修的目标和预算,并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资料。
2.1 目标设定在这个阶段,业主应明确自己的装修目标,包括想要实现的风格和功能。
这可以通过参观展示房屋和咨询专业人士来获得灵感和建议。
2.2 预算确定在装修之前,业主需要制定一个明确的预算。
这将决定未来装修方案的范围和选择。
业主应考虑到装修材料、劳工费用、家具摆设和其他装饰品等因素。
2.3 资料搜集和整理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规划装修过程,业主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资料。
这包括装修材料的样品、设计图纸、装修公司的报价和评估等。
3. 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业主将与装修设计师合作,共同制定一个满足业主需求的设计方案。
3.1 风格选择业主应根据自身的喜好和需求选择一个适合的装修风格,如现代风格、传统风格、工业风格等。
装修设计师可以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供专业的意见。
3.2 空间规划在确定风格后,装修设计师将与业主一起规划房屋的布局和功能分区。
这将确保房屋的空间最大化利用,同时满足业主的需求和要求。
3.3 色彩搭配色彩是装修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装修设计师将根据业主的喜好和需求提供色彩搭配建议,以创建一个和谐、舒适的装修环境。
3.4 材料选择装修设计师将与业主一起选择合适的装修材料,包括地板、墙壁、瓷砖等。
这些材料应根据风格和质量来选择,以确保装修效果符合预期。
4. 施工阶段在设计确定后,业主将与装修公司合作,开始实际的施工过程。
4.1 勘察与测量装修公司将派遣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勘察和测量,确保装修方案的准确性。
4.2 施工准备在正式施工之前,装修公司将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材料的采购、人员的组织和工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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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工具、设备;(四)有与住宅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各类专业施工人员。
装修人可以要求所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由市装饰协会出具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
第十条(自行装修条件)装修人自行进行住宅装修的,负责电线、水管、燃气管道等埋设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住宅装修合同)除双方约定外,装修企业应当与装修人签订书面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装修人姓名和装修企业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地点、房屋间数和施工面积,装修内容项目和承包方式;(三)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和供应方式;(四)开工和竣工日期;(五)造价,支付方式;(六)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七)保修内容和期限;(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合同的生效日期;(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住宅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建委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合同分包)住宅装修合同签订后,未经装修人同意,装修企业不得分包。
第十三条(开工告知)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事先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提供资料)装修人在开工告知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或者出示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三)如果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四)涉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事项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未履行开工告知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不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其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提供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业主公约或者业主临时公约,禁止装修的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
告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辖范围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房屋平面图、结构图、电气线路图和相关管线布置图。
第十七条(住宅装修工程承诺书)装修人自行装修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装修人承诺按照住宅装修工程建设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和标准施工,不擅自拆接水管、燃气管道和供电系统,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因违规施工给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市装饰协会的投诉电话。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在住宅装修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处理好供水、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维修、节能设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在住宅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而增加楼面荷载,必须变动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四)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以及影响建筑外貌的行为。
第二十条(需经批准的行为)在住宅装修活动中,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装修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设计责任)住宅装修的设计人员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设计规范,保证设计的质量,并在设计的图纸上签字盖章。
在设计中,不得采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设计人员应当与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进行技术交底,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遇到设计上的问题,设计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协调,并提供设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装修企业责任)在住宅装修活动中,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委托本企业施工的装修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二)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保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三)隐蔽工程完工后,装修企业应当报告装修人或监理员核验;(四)加强安全管理,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事室内装修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文明施工)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二)夜间8时至次日上午8时之间,不得进行影响邻里休息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楼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区的环境清洁。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材料质量)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常巡查施工现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及时纠正。
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对不听劝阻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而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相邻居民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造成相邻居民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装修中出现的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影响公众利益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验收)装修企业在所承担的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并向装修人出具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单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以及管线竣工图。
装修企业质量自验合格后,装修人按照合同约定和住宅装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室内空气质量)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纠纷处理)装修人与所委托的装修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市装饰协会投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无仲裁约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保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至少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渗漏至少为五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问题影响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饰装修活动)住宅建设单位对新建的住宅统一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委托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装饰装修质量问题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住宅建设单位依法追偿。
住宅建设单位销售统一住宅装修的住宅时,展示样板房说明装饰装修标准的,样板房应当至少保留至发出入住通知后两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住宅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