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相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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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股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de)几个问题净资产折股问题,原本觉得是一个很简单(de)技术问题,后来看了一些文章和案例后,发现其实处理起来还是很多需要注意(de)地方.例:公司是2015年4月30为股改基准日,6月29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正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不是要把原有限公司(de)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变为股份公司(de)股本和资本公积这个具体(de)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这笔分录是应该在5月做还是7月做呢谢谢答:6月29日做账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股本资本公积一、基本常识1、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de)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2、折股(de)基础: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de)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而不是以合并报表(de)净资产为基础.同时折股(de)净资产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3、2006年在新公司法颁布后,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1,而之前都是按照股本等于净资产,然后将净资产不足1元(de)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折股结果就五花八门.4、国有企业(de)国有资产折股比例有个65%(de)最低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非国有资本没有严格(de)比例限制,但是一般会参照70%这个比例.浙江万马是1.62:1(de)比例折股(de),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5、折股股份数,中小板要求发行前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要求发行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后(de)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6、净资产折股能否直接弥补历史上(de)出资不实(de)瑕疵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de)出资不足情形普遍(de)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de)瑕疵,原因主要在于:1、净资产2000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de)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de)是历史成本,历史上(de)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二、净资产折股涉及(de)税收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企业面对(de)一道槛,因为改制(de)净资产折股金额通常均较大,按照目前税法,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折股,视同股利分配,企业需代扣代缴20%(de)个人所得税.从已披露(de)信息来看,除方圆轴承一家明确表达这样(de)信息:以审计后(de)净资产扣除代扣代缴(de)税款后余额作为可折股净资产,其余各家均是直接以审计后(de)净资产作为可折股净资产.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de)部份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de)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de)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de)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de)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de)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②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de)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三、设置小股本(de)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de)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de)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de)净资产,比如5亿,但是我(de)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2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设置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de)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1、股本小最直接(de)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de)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de)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de).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de)想法,想折(de)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de)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de)确是有粉饰每股收益(de)嫌疑.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de)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de)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de)股本小那么提取(de)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de).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de)差额还是很大(de),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de),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de)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de)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注册资本1000-资本公积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de)压力,而分红(de)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de)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de)方式可以公司(de)利润以股权(de)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de)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de)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de)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de)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de)股票摊低了股票(de)价格,加大了散户(de)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de)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de)证券市场最好(de)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5、股本小(de)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de)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de)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de)时机进行转增股,享有更充分(de)主动权.。

企业会计准则净资产股份制改造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净资产股份制改造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原则。

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会计准则会有所调整和改变,特别是对于净资产的处理方式。

在进行净资产股份制改造的会计处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登记股权转让1. 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企业需要登记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转让股权的股份比例、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信息等。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凭证登记,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

二、确认净资产2. 在股份制改造前,企业需要确认原有的净资产情况。

这包括确认企业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并计算出净资产的数额。

在确认净资产时,需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处置旧股权3. 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旧股东可能会选择进行股权处置。

处置的方式包括转让、赠予等。

企业需要及时对旧股东处置股权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登记和核算,并及时进行账务结转。

四、确认新股权4. 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企业需要确认新股东的股权情况。

这包括确认新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等。

在确认新股权时,需要做好相关的股权变动登记和账务处理。

五、调整净资产5. 股份制改造完成后,企业的净资产会发生变化。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根据股份制改造后的股东权益情况,对净资产进行相应的调整。

这包括调整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的数据。

六、处理业绩影响6. 股份制改造可能会对企业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及时对业绩影响进行评估和披露。

这包括对财务指标、利润分配等进行合理调整,确保业绩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七、披露相关信息7. 股份制改造完成后,企业需要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

包括披露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情况、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等。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及时对披露信息进行确认和登记,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在进行净资产股份制改造时,做到规范、合法、准确地处理相关会计事务,确保股份制改造过程的顺利进行和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净资产转股

净资产转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

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

现在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

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

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

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

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笑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企业股改律师实务指引

企业股改律师实务指引

股改律师实务指引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

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 主体条件(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

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 财产条件(1)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ACCOUNTING LEARNING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文/张治琴 张华峰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直接适用性规定,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篇通过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整体变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地剖析。

关键词: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拟挂牌新三板或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通常会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作为自然人的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税呢?以下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本公积折股与个人所得税公司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对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是企业整体资产中所有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其经济利益的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因为要按原账面净值对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折股,所以,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最终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这样就涉及到对原股东所持有股份增加而衍生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财产、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收入、财产重估增值等,是从企业非经营收益中增加资本净值的一些积累资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金,因为其来源于非利润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中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范围作了界定,即股份制企业在溢价发行股票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增股本中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改制中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国有企业改制中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张先治 姜 强国有企业改制中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一、净资产折股问题的产生和含义 企业改制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产权交易。

就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来说,是国家以其对企业所有权的部分让渡来换取其他经济主体(个人或组织)要素(主要是资本)所有权的让渡过程。

交易的结果使国家在企业中的各种所有者权利,由原来的国家独占变成国家和其他投资经济主体共同享有,并承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而国家和其他投资主体则依其各自的股份多少而行使股东权,如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投票权,收益分享权,选举管理者等。

因此,改制过程中合理确定各投资主体的股份多少,是决定企业改制成败和维护各投资者利益的关键。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确定国有股份多少的过程就是净资产折股,即对国有企业进入改制范围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将归国家所有的净资产一并投成股份的过程。

它的实质是对进入改制范围的国有产权的定价过程,即把国有净资产的价值和与之相应的各种所有者权利,用企业股份的价值和数量(比例)来衡量和界定。

折股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以及其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

二、确定折股方案的出发点净资产的折股是通过确定合理的折股方案来进行的,但对于如何评价一个折股方案是否合理,在理论上争议较大。

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国有企业改制应首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以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为出发点,应对净资产多折股,即使国有股的每股资金含量少于其他股份的每股资金含量。

在实务中,基于这种观点的作法主要表现为按股份的面值或者低于其他股份溢价倍率的折股倍数折股。

这种观点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而且在实务中不利于调动潜在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必然会影响新股的发行价格和企业的筹资需求。

还有人认为,“股权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制企业的生命,所以在改制过程中,应以国有股份和其他股份的每股资金含量一致为出发点,在实务中则按其他股份的溢价倍率进行折股。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2016-04-20LYshow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

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

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缴税原因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法概述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对被转让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以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

本文将介绍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法的相关内容。

一、核定目的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被转让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从而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或交易比例。

净资产核定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交易双方的利益。

因此,净资产核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保核定结果的准确和合法性。

二、核定方法净资产核定的方法有多种,以下是常见的核定方法:1. 资产负债表法资产负债表法是一种常用的净资产核定方法。

通过核对被转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计算资产净值,从而确定净资产的价值。

计算净资产价值时,需要注意排除与股权转让无关的资产或负债,并注意确认公司的未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潜在风险。

2. 盈利能力法盈利能力法是一种基于被转让公司盈利能力的净资产核定方法。

根据被转让公司的盈余能力,计算其净资产的价值。

盈利能力法要求对被转让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以确定其未来盈利能力,并从而推算出净资产的价值。

3. 现金流量法现金流量法是一种基于被转让公司现金流量的净资产核定方法。

通过分析被转让公司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计算现金净流量,从而确定净资产的价值。

现金流量法要求对被转让公司的现金流量表进行详细分析,并注意排除与股权转让无关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核定流程净资产核定的流程如下:1. 收集和整理相关财务信息和会计凭证。

2. 根据核定方法,计算被转让公司的净资产的价值。

3. 排除与股权转让无关的资产或负债,并确认潜在风险。

4. 分析被转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确定净资产的价值。

5. 根据净资产的价值,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或交易比例。

6. 编写净资产核定报告,并确认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7. 完成净资产核定,并将结果报告给相关交易方或监管机构。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96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005-12-27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第17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2非国有的拟改制企业,如果按照账面净值折股,则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的规定相背,除非账面净值和评估后净值相同。
在实践中,工商登记机关并未严格执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的规定,比如浙江省工商局2006年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指导意见》,就允许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
3)净资产折股后, 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
一、法规之间的冲突
1.1公司法没有明确“净资产额”是原账面净资产额还是评估后的净资产额;
1.2工商注册登记要求采取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基础;
1.3如拟改制企业含有国有资产,则在改制时须按照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折股;
1.4中国证监会没有反对按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基础;但如果不是按照账面净资产额折股,则改制前的经营时间就不能计入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最少三年的持续经营时间。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2006-05-1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第9条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存在的问题
2.1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原来国有企业改制可以连续计算经营期限的特殊规定被废止。在新规下,只有经国务院特殊批准,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账面净值折股,才可以连续计算经营期限。这样,含国有资产的拟改制企业在折股时会碰到一个两难问题:如果按照账面净值折股,经营期限可连续计算,但会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按照评估后的净值折股,则经营期限不能连续计算;

个人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法案例

个人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法案例

个人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法案例个人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是指在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对被转让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和评估的一项工作。

个人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确保转让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下面列举了十个个人股权转让净资产核定法案例。

1. 某公司股东甲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

根据协议,双方约定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和评估,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 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丙,双方约定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并根据核定结果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3. 某公司的股东甲与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并根据核定结果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4. 公司股东甲与乙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双方约定由公司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5. 某公司股东甲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双方约定由法律事务所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并根据核定结果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 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双方约定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并根据核定结果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7. 公司股东甲与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并根据核定结果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8. 某公司的股东甲与乙商议股权转让事宜,双方约定由公司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9. 某公司股东甲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双方约定由法律事务所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并根据核定结果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10. 公司股东甲与乙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双方约定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并根据核定结果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这些案例都是在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为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过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核定和评估来保护各方的利益。

这些核定和评估工作通常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事务所进行,以确保核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股改时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实务操作

股改时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实务操作

股改时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实务操作⽬前在我们为企业挂牌新三板做法律服务时,有的企业在进⾏股改时往往出现净资产审计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九⼗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于公司净资产额。

因此,公司在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之前应调整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存在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情形。

也就是说虽然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没有严格的财务标准,即使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也可以挂牌新三板,但是公司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情况。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审计公司净资产只有800万元,企业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可以采取以下⼏种⽅式进⾏调整。

⼀、第⼀种⽅案:减资,减资完成后再进⾏股改或减资同时进⾏股改1、减资完成后再进⾏股改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前公司净资本只有800万元,可以减少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完成减资程序并办理⼯商登记变更后,公司再进⾏股改。

公司减资对债权⼈的影响很⼤,因此公司减资时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减资需要严格履⾏法律规定的程序:(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减资⽆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影响都很⼤,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和债权⼈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进⾏⾃我保护的⽅法。

但是,⽆论是股东进⾏投票,还是公司债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有⼀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决定,因此,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

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公司不依股东持股⽐例减资尤其是在注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减资直接引发公司股东之问的利益冲突。

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四⼗四条、第六⼗条和第⼀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企业改制中的“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二)

企业改制中的“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二)

企业改制中的“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二)接下来我们讨论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的第三种情况,即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

我们在第一部分中曾经讲到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0年11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回复意见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解答明确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未明确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征税还是免税,而且规范性文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故在现实中造成各方理解应用混乱,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已经删除了本咨询答复。

税收实践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歧义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困惑和执法混乱。

目前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口头明确改制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时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各地税务机关不同把握口径1、扬州市地方税局答疑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优质文档]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活跃,企业纷纷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带来巨大现金流。

笔者发现,在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折股、公开发行、定向增发、转增股本等各种资本操作,涉及很多税收难点。

根据《股票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国内上市要求发行人是股份公司,因此拟上市企业在准备上市前会将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变为股份公司,股改需要确定改制基准日、公司整体折股方案等。

根据《公司法》,上市要求公司折股股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中小板不低于5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3000万股。

在满足必要条件基础上,折股通常有两种方案,一是可以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股本,将不足1元部分计入股本溢价;二是保持实收资本不变,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资本公积。

第一种方案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由于整体折股事项不涉及股票溢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股东并没有取得现金流,给纳税带来较大困难,于是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需要视同分配缴税并无争议,然而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税则争议较大。

企业股份改制净资产整体折股相关政策及会计实务问题探讨

企业股份改制净资产整体折股相关政策及会计实务问题探讨

企业股份改制净资产整体折股相关政策及会计实务问题探讨作者:赵英莲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6期摘要:本文对企业股份改制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主要相关规定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企业股份改制是非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将企业的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企业股份改制过程中,重要的一点是企业要将改制基准日的企业净资产根据一定的方法折算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是否合理,在整体变更时的会计处理是否严谨,若净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实际价值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风险等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净资产折股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相关规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此条是对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公司股本总额与净资产之间关系的规定。

为了防止公司虚增股本,虚报注册资本,该条规定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

但是,《公司法》对进行折股的“净资产额”没有明确,“净资产”是评估净资产,还是账面净资产,有待进一步明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是对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股东出资形式做了规定。

其中,非货币出资为了确定其真实价值,明确要求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必须对相关非货币资产履行评估作价手续,也就是说,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非货币出资审验,履行评估义务是法定的、必须的。

(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股份制企业的设立、改造、上市实务与案例

股份制企业的设立、改造、上市实务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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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清华同方
创立大会及首届股东大会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定于1997年6月21日召开创立大 会暨首 届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1、审议筹委会关于本公司筹办工作的报告; 2、审议并通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3、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4、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5、对本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对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8、审议并通过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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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清华同方
股利分配预案(98年3月)
–公司董事会拟定1997年度股利分配预案为:因公司 上市只有半年时 间,募集资金承诺项目中的开发投 入较大,且公司现拥有一批较为成熟, 有一定市场 的新产品,为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董事会决 定本年度利润
–中期前不进行分配。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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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清华同方
公积金处理
97年12月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公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1997年6月30日 总股本11070万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 增5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535万股(每股 面值1元),转增后总股本为16605万股,本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 为5535万元。转增前资本 公积金为333766498.63元,转增后公积金结余 为 278416498.63元。
450
2.71
450 2.37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10305
62.06
485
二、已流通股份
10790 56.85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6300
37.94
1890
8190 43.15
已流通股份合计 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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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相关实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个人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

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

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

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

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

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

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

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

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的差额还是很大的,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

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

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的,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

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

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1000-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

【根据净资产的构成,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在将净资产折股的过程中,由于既可能是1:1折股,也可能是1:0.N折股。

在1:0.N折股的情况下,是不是意味着上述净资产构成中的三部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仅有部分而不是全部折为实收资本?如果是,那没有折股即没有转为实收资本的部分在会计上如何处置呢?是将剩余的部分保留在原科目?还是统一都划转到资本公积科目?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会计处理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间是否允许自由划转,即将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科目下的数字全部或部分划转至资本公积科目下?如果允许,那岂不是可以将全部的盈余公积(当然留存注册资本的25%)和未分配利润划转到资本公积科目下,这样再用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就不用缴税了吗?避税的方法有这么简单吗?需要解答的问题是:1,会计上是否允许这样操作?2,是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都不用缴纳所得税?应该是只有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用缴纳所得税,而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需要缴纳所得税。

如果这样,那即便是会计上可以自由划转,那避税也就不能得逞了。

如果部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可以不用交税,那么下次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要交税呢。

如果不交,岂不是也是漏税了?】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

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的压力,而分红的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

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的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的方式可以将公司的利润以股权的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的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往往更优秀。

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的股票摊低了股票的价格,加大了散户的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的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好的分红方案就是送股。

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

5、股本小公司更有主动权。

多出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时机进行增股,享有更充分的主动权。

换句话说,在将多出部分进入到资本公积之后,公司进可攻退可守。

三、净资产折股直接弥补出资不实是否合理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

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

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的出资不足情形?普遍的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的瑕疵,原因主要在于:1、净资产2000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的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

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历史上的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4,如果当初缴足出资的话,那201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就不是2000万了,而应该是2500万了。

个人同意这样的观点,可以这样分析:公司净资产无非就是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在你其他科目都是没有问题的,而注册资本一项始终是少了500万,所以要先补足再折股,必然这五百万亏空会永远都会存在。

个人还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公司在净资产转增股本时为了赶上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末班车而转增过猛,也就是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几乎都转作资本了,最后改制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那么往后顺延改制基准日等公司盈利弥补这个窟窿之后再整体变更是否可行,个人当时给出的方案是可以尝试。

原因很简单,这与上个案例最大的不同就是这种情况公司是用收益将亏空补齐了。

四、净资产折股与公司法169条根据《公司法》96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而我们一般操作是“净资产折合多少股,剩余多少计入资本公积”;但根据《公司法》169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那是不是说,在整体变更后,必须留存原注册资本25%作为法定公积金呢?换句话说,在股份公司的会计科目中,是必然存在一个盈余公积金的数额呢?首先要明确,这个问题是现实存在的,并且这也的确是个问题,一般会在江浙工商局会被问到,因为他们上市活动活跃人家工作人员也热爱学习。

其他地方的工商局不问并不代表就对这个问题很明白,或许很多情况是根本就不知道,至于这个问题该怎样理解的,个人个人认为证监会独创的整体变更方式与公司法169条是冲突的,不过大家都这么做了,公司法也就没人理会了,不能怪人家工商局烦,而是现实的悲哀。

当然,变更还要根据会里的要求去做而工商局又问你这个问题怎么办,大家想出了一个解释的理由:整体变更和公积金转增资本是两回事。

整体变更是新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必不适用公司法中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公积金转增资本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公积金转增只适用于同一制度下的公司(例如有限或者股份),并不适用于公司制度转换。

另外一种解释是:你看我们本来就没有一比一折股,股本以外的那部分就是盈余公积的25%,当然这纯粹就是忽悠工商局。

五、净资产折股的合理性探讨1、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是中国的特色,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满足业绩连续计算的规定更是中国的特色,而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是否真的合理呢?如果净资产存在水分,是否整体变更之后的股份公司就会存在出资不实的风险呢?2、比如,经审计净资产中应收账款占比较大,甚至可能是短时间内飙升,那么这时候公司的注册资本充足情况就会与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情况有着很大的关系;再比如存货,如果在整体变更之后存货价格急剧下降,甚至连公司实现的盈利都不能弥补这个窟窿的话,是不是需要计提跌价准备来减资呢?3、我们实行法定资本制,对于注册资本充足性问题一直看的很严,但是对于整体变更时的处理总觉得不够严谨。

虽然现在一般会打折折股并且拟上市公司的超强盈利能力会掩盖这些问题,但是从问题研究的角度来看,还是值得考量。

附:公积金的小贴士1、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由投入资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种增值,这种增值一般不是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

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等。

2、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指公司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分派现金股利。

依据公积金的提取是否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将盈余公积金分为两种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

(前者为会计术语,后者为法律用语)3、公司法对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的规定有所区别:(1)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有亏损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补亏。

(2)法定公积金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

4、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均可转增资本,但有所区别:(1)法定公积金转资本受到《公司法》严格约束。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任意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不受《公司法》的约束,只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便可进行。

(2)资本公积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可转增项目和不可转增项目。

可转增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在未实现企业现金流入前,不得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否则会造成资本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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