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疗休养的有关规定(试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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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职工疗休养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疗休养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疗休养制度
为了关心机关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每年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加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疗休养活动。

根据本机关实际,制订市科协机关干部职工疗休养活动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对象为市科协机关在岗在编的干部职工。

(二)每年安排2至3人参加疗休养活动。

上年度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先安排。

凡在岗在编人员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

(三)凡参加疗休养活动的人员,疗休养费报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每人一次报销金额控制在5000元之内,超出部份及不按制度规定开支部份自负。

(四)凡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干部职工(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外),不再享受单位当年的疗养费补贴。

(五)凡要求参加疗养的干部职工,必须填写疗
休养申请表,经部(室)负责人和市科协领导批准。

财务凭领导批准意见预支疗休养费。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工总保[2001]179号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近年来,在市委、市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新的形势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建立起较大规模的职工疗休养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对增进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疗休养工作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景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职工疗休养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不断满足职工疗休养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加强本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指导思想职工疗休养是劳动者休生养息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权益作为疗休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各企事业单位要努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有关“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不断满足广大职工休生养息的需要,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必须充分发挥职工疗休养工作在服务职工、服务企业和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不断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性质及管理机构职工疗休养是为职工服务的非赢利性的福利事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15号]文件精神,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由上海市总工会统一领导并行使管理职能。

公司工会员工疗休养管理规定

公司工会员工疗休养管理规定

公司工会员工疗休养管理规定做好员工疗休养工作是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具体内容,也是保护劳动生产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增强员工身体素质,调动员工工作热情,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为保证员工疗休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把公司对员工的关爱落实到实处,经省移动工会与省公司行政共同协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疗休养类别和职责分工(一)xx移动员工疗休养分为荣誉型疗休养和普通型疗休养两类。

(二)xx移动员工疗休养工作实行省市两级管理,荣誉型疗休养由省公司统一管理,普通型疗休养由所在单位管理。

省移动工会负责组织全省荣誉型疗休养活动;各基层工会负责组织本团体员工普通型疗休养活动。

二、疗休养人员范围和条件(一)荣誉型:荣获省、部级(含集团)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状)荣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企业认定的有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

(二)普通型:截止当年1月1日在xx移动连续工作满3年的合同制员工。

(三)参加疗休养的员工身体健康状况应满足外出旅游的要求。

三、疗休养时间及费用标准(一)荣誉型和普通型疗休养时间每次均不超过7天。

(二)荣誉型员工疗休养不冲销当年的年休假。

普通型员工疗休养,均按实际疗休养时间相应冲销本人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结余部分时间员工可继续申请休假,具体规定按照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员工疗休养费用标准:荣誉型疗休养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次4000元;普通型疗休养标准为每人每次3000元。

(四)员工疗休养旅途往返均没有伙食、交通费补助,疗休养期间不影响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的发放。

(五)员工疗休养费用实行包干补贴,原则上超出部分自理。

四、疗休养员工名额比例(一)员工每人每3年安排普通型疗休养一次。

每年普通型疗休养名额按不超过符合条件员工三分之一的比例,由各基层工会掌握并在年初制定疗休养计划安排,以便员工做好年休假安排。

对当年退休人员原则上安排一次疗休养。

(二)同年获得多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荣誉称号的员工,按一次享受荣誉疗休养。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为规范职工疗休养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疗休养,根据国家有关疗休养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本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公司除对集团、集团工会和上级部门评选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特定对象(如尘肺病患者等)安排公费疗休养外,将不组织职工进行分期分批的集体组织疗休养,而对职工实行疗休养费用定额补助的办法。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1、凡本公司在册正式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享受休养费用补贴。

2、股东方外派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未满一年的,如在原单位已经享受的,不再享受;未享受的列入补贴范围。

3、对符合享受补贴范围人员,补贴年疗休养费用规定如下:(1)五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五年),每年补贴IooO元;(2)工龄满五年以上、十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十年),每年补助1500元(3)十年工龄以上、二十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二十年),每年补助2000元;(4)二十年工龄以上的职工和公司中层干部,每年补助3000元;(5)公司班子成员疗休养补贴按浙能集团规定标准执行。

4、职工每年可利用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补休等各类假期自行安排疗休养。

5、职工外借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在册时间未满半年的,疗休养补贴按当年补贴额度的半数计算,超过半年的,全额计算。

6、职工上半年退休的,疗休养补贴按当年补贴额度的半数计算;下半年退休的按全额计算。

次年起不再享受疗休养费用补贴。

7、符合享受补贴范围人员,当年个人账户清零,不再累加。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疗休养补贴费用:(1)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党(团)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拘留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拘留的人员。

四、工会是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和归口部门,负责对职工疗休养个人帐户进行管理。

五、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工总保[2001]179号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近年来,在市委、市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新的形势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建立起较大规模的职工疗休养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对增进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疗休养工作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景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职工疗休养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不断满足职工疗休养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加强本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指导思想职工疗休养是劳动者休生养息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权益作为疗休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各企事业单位要努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有关“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不断满足广大职工休生养息的需要,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必须充分发挥职工疗休养工作在服务职工、服务企业和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不断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性质及管理机构职工疗休养是为职工服务的非赢利性的福利事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15号]文件精神,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由上海市总工会统一领导并行使管理职能。

《员工疗休养管理制度》

《员工疗休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员工疗休养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疗休养条件第四条员工疗休养条件如下:1. 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2. 上一年度累计加班时间不超过规定上限;3. 身体状况符合疗休养要求;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疗休养待遇。

第三章疗休养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员工疗休养申请流程:1. 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疗休养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3. 员工根据批准的疗休养时间安排行程。

第七条疗休养审批权限: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疗休养申请的审核和审批;2. 单位领导对员工疗休养申请进行最终审批。

第四章疗休养内容与形式第八条疗休养内容:1. 国内旅游:组织员工参观名胜古迹、自然风光等,丰富员工业余生活;2. 健康体检:为员工提供年度健康体检服务;3. 休闲娱乐:安排员工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缓解工作压力;4. 亲情团聚:鼓励员工与家人共度美好时光。

第九条疗休养形式:1. 集体疗休养:组织员工统一参加疗休养活动;2. 自主疗休养:员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疗休养地点和时间;3. 轮休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分批次进行疗休养。

第五章疗休养经费第十条疗休养经费来源:1. 单位预算;2. 员工福利基金。

第十一条疗休养经费使用:1. 用于员工疗休养活动;2. 用于员工健康体检;3. 用于员工休闲娱乐活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疗休养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疗休养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定期对疗休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十四条对违反疗休养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职工疗休养制度的规定,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区和其他组织的职工。

二、疗休养时间1. 在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后,享受疗休养时间,每年疗休养期为10天。

2. 不同年龄段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疗休养时间。

年龄在40岁以下的职工每年增加疗休养时间1天,年龄在50岁以上的职工每年增加疗休养时间2天。

三、疗休养费用1. 职工享受疗休养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单位承担。

2. 根据职工疗休养期间的具体需求和身体状况,单位可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等服务和费用。

四、疗休养方式1. 职工可以选择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疗养,医疗机构可以是健康疗养中心、疗养院等。

2. 职工也可以自主选择合法、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疗养,但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疗养证明。

五、疗休养管理1. 职工享受疗休养期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工资,也不得安排工作任务。

2. 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的管理,保证职工的疗休养权益。

六、疗休养审批1. 职工在享受疗休养前,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单位应当对职工的疗休养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职工结果。

七、疗休养记录和验收1. 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疗休养记录,记录职工的疗休养时间和费用等情况。

2. 疗休养期结束后,单位应当进行疗休养的验收工作,确保职工享受了相应的疗休养。

八、疗休养违规处理对于单位未按规定提供职工疗休养时间和费用的,将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疗休养的,将取消其享受疗休养的资格,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总之,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提供了适当的休息和恢复身体健康的机会。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职工实际享受到疗休养的权益。

工会会员 疗休养制度

工会会员 疗休养制度

关于集团公司工会会员疗休养活动的组织办法(试行)校工会委员会2008年7月4日会议通过组织校工会会员参加疗休养活动,是学校打造凝聚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把好事做好,使疗休养活动真正起到关心人、凝聚人的作用,同时,使疗休养活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阳光化运作,让广大会员满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自2007年起,凡正常交纳会费的校工会会员(以下称会员,进校工作不满一年的除外),每6年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

会员参加疗休养名额可以累计使用,但不可转让。

第二条会员参加疗休养,学校补贴2000元人民币,费用超出补贴部分,则由本人自理。

第三条会员参加疗休养活动可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家眷1至2名,合计费用超出补贴部分,则由本人自理。

第四条会员疗休养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由校工会具体负责,有三种组织形式。

1.校工会直接组织的会员疗休养校工会直接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方案须报党群工作部批准。

为保障活动顺利进行,由校工会为所组团队设领队一人,领队从党群工作部正副主任与校级党、工、青、妇组织正副负责人以及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中选派;同时,在休养员中聘请若干名热心为大家服务、责任心强并且有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组长协助领队工作。

领队的工作费用由校工会承担。

所聘组长则由校工会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

2.部门工会组织的本部门会员疗休养部门工会经校工会授权可以组织本部门会员疗休养,活动方案须报校工会批准,与专业旅游服务机构签订的业务合同须报校工会备案,部门派出的领队须与校工会签订安全责任书。

3. 会员跨部门自由组合的疗休养经校工会批准,会员可以跨部门自由组合参加疗休养,活动方案以及与专业旅游服务机构签订的业务合同须报校工会备案,领队须与校工会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会员参加疗休养,由本人向部门工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校工会审核;跨部门自由组合的团队,成员须经所在部门工会负责人同意方可向校工会报名,最后由校工会审核。

校工会将审核后的休养员名单向全校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办法

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办法

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职工疗休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职工健康休养权益,积极发挥职工疗休养助推经济发展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疗休养对象职工疗休养对象是温州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在职职工。

组织职工疗休养工作应该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第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开展一线职工市内疗休养活动。

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活动。

各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时,根据实际情况,经职工申请,双方单位批准同意,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活动,职工家属符合职工疗休养条件的,疗休养费用按职工家属所在单位标准给予报销。

其家属不属于疗休养范围的,可通过商业方式参加,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二、疗休养内容职工疗休养以休息休养为主,适当安排健康讲座、文体活动和就近参观学习等活动,彳各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

三、疗休养时间L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经单位同意后,可在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前提下视情延长在途时间。

2.疗休养是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占用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

四、疗休养经费疗休养经费可按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按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测算,以实际疗休养天数核定总额报销,核算天数最多不超5天),在单位行政福利费中列支。

跨省疗休养超出标准支出部分的经费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中据实列支。

五、职工疗休养目的地。

优先选择在温州市域内开展疗休养。

鼓励县(市、区)积极开展结对互送、错峰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各地不得出台限制在县域内疗休养的政策。

xx县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xx县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XX县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一、职工疗休养主要内容(一)疗休养对象1、疗休养对象为在乡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20XX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享受本年度疗休养资格,20XX年退休的人员可享受本年度疗休养资格)。

2、上年度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职工不予安排本年度职工疗休养。

大学生村官及其他编外人员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编外用工管理的通知》(青人社(2016)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时间、费用1、疗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时间不超过5天/人•年,职工可以选择两年、三年并休,休养费用可以累加,时间不可以累加,选择市内疗休养可以安排多地多次。

2、各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统一由上报疗休养计划单位执行并报销。

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三)疗休养组织管理1、省内休养。

继续鼓励和倡导职工在丽水市内就地、就近、便捷疗休养,县总工会确定部分农家乐(民宿)为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丽水市内其它县(市、区)农家乐(民宿)疗休养承办单位,以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职工农家乐(民宿)休养报销时必须提供至少三种以上正式发票,由各基层工会审核并按规定列支报销。

参加丽水市内疗休养职工,必须选择具有XX县职工疗休养承办资格的劳模(职工)疗休养接待站、旅行社以及丽水各县(市、区)指定的农家乐(民宿),不得擅自另行选择其它承办单位。

参加浙江省内、丽水市外疗休养的职工必须依托疗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实施,职工可以在XX县总工会网站公告栏内下载承办单位名单。

2、跨省休养。

跨省疗休养目的地为:沪苏皖闽赣5个周边省(市);对口支援(帮扶、合作)8个省、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吉林省、湖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桐乡市职工疗休养文件

桐乡市职工疗休养文件

桐乡市职工疗休养文件
关于桐乡市职工疗休养的规定
为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桐乡市制定以下疗休养规定:
一、疗休养的范围
本规定所说疗休养,是指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因特殊情况需要疗养的时间。

病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限后,职工可以提出疗休养申请。

二、疗休养的条件
申请疗休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经过公司或单位医生诊断,需要进行治疗或疗养;
2、医生开具的疗养期限在2个月以内,治疗期限须在3个月以内;
3、未行使病假权利或病假已行使完毕;
4、单位同意提供疗休养的条件。

三、疗休养的休息费用
职工申请疗休养,单位应按平时工资的80%核算工资,并支付疗养期间的休息费用。

单位应签订职工休息费用报销单,将报销单和疗休养期间医生开具的病历证明、疗养证明和单位同意提供疗休养的批准文件一并交给人事部门备案。

四、疗休养期间的安排
职工的疗休养期间,应安排医治或疗养,并及时提供必需药品、监护和饮食。

职工在疗休养期间应积极配合医疗工作,并遵守相关规定。

五、疗休养结束后的手续
职工疗休养期满后,应向单位提交医疗证明和疗养证明,并经单位确认后方可开展工作。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全国总工会工会疗养院工作条例

全国总工会工会疗养院工作条例

全国总工会工会疗养院工作条例(试行)(1980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举办的职工疗养院是职工的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也是国家卫生保健事业的组成部分。

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工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它的任务是接收患慢性病、职业病的职工疗养,降低职工的患病率,恢复与增强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与生产积极性,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服务。

第二条疗养院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艰苦创业,充分发挥现有人员和设备的作用;学术上提倡“百家争鸣”,努力攀登疗养医学高峰,团结依靠全体职工群众,实行XX管理,科学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创办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疗养院。

第三条疗养院的工作必须坚持以医疗为中心,同时加强疗养生活的组织管理,不断提高疗养效果。

医务人员是办好疗养院的主要依靠力量。

要加强疗养院的业务技术建设,教育和鼓励医务人员努力钻研医学理论和业务技术,结合临床开展科学研究,保证每周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活动。

要逐步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疗养医学队伍。

第四条办好疗养院的要求是:(1)要有一个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坚持党性,联系群众,有革命事业心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年富力强的干部组成的领导班子;(2)疗养效果(治愈、近愈、好转率)、床位利用、床位周转、床日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尽快恢复到本院历史最好水平,并达到或超过全国同类疗养院平均先进水平;(3)建立和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4)医疗作风、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以及疗养员膳食和文娱生活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编制第五条疗养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应加强对疗养院的领导和管理,对疗养院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疗养院所在地的地、市、县工会具体管理。

凡疗养院新建、扩建、资产转移、改变性质或改作其它用途,均应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疗养院党的组织受当地党委领导,医疗业务接受政府卫生部门指导。

公司员工疗养管理办法_职工疗养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疗养管理办法_职工疗养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疗养管理办法_职工疗养管理办法公司员工疗养管理办法_职工疗养管理办法公司员工疗养分健康疗养、康复疗养和奖励疗养三种。

不过公司员工的疗养具体有哪些管理办法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公司员工疗养管理的相关资料吧!公司员工疗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员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长油〔2015〕113 号)《长庆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疗养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尊重员工个人意愿,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有利于员工身心健康,有利于构建和谐企业。

第二章健康疗养条件第三条凡属长庆油田公司的在岗员工,工龄满10 年的可享受健康疗养。

其中:工龄10 年—19 年,每间隔3 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工龄20 年—29 年的员工,每间隔2 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工龄在30 年以上(包括30 年)的员工,每间隔1 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

第四条油田公司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油田卫士、先进个人,当年奖励荣誉疗养一次,由油田公司工会统一组织(包括厂里安排、由厂工会组织的奖励荣誉疗养),不视为参加健康疗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健康疗养待遇:(1 )全年病休假累计超过60 天或事假累计超过30 天的;(2 )脱产半年以上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3) 当年受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的 ;(4 )符合除名、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尚未处理;(5 )被行政拘留处罚期满一年内;(6 )受警告处分半年内;(7 )受记过处分半年内;(8 )受记大过处分半年内;(9 )受撤职处分一年内;(10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被批准恢复为正式员工前;(11 ) 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在尚未做出定论期间;(12 )被有关机关拘留在尚未做出定论期间;(13) 被有关机关逮捕限制人身自由,在尚未做出定论期间;(14) 被有关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尚未做出定论期间;(15 )违章操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者;(16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17 )当年长期离岗休养假超过60 天的;(18 )当年产假超过规定期限的;(19 )哺乳假累计超过3 个月的;(20)当年旷工累计超过15 天的。

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疗休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总工发〔2018〕81 号)、《关于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试行)》(甘总工发〔2020〕28号),结合校(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是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保护和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具体体现。

做好教职工疗休养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改进方式,增强实效,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校(院)事业发展服务。

二、类型(一)常规型疗休养。

教职工在职期间原则上享受1 次。

(二)荣誉型疗休养。

凡获得校级(含以上)奖项的先进个人可享受1次荣誉型疗休养,已获得各种物质奖励者不再享受,一年内获得两项以上荣誉者只享受1次。

(三)其它疗休养。

上级工会和校(院)安排的专项疗休养等。

三、管理(一)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院)工会组织实施。

(二)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场所原则上从全国各级工会指定的职工疗休养院(基地)和劳模(职工)休养中心中选择。

四、费用(一)疗休养费用由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补助标准省内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省外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往返交通费另计。

(二)常规型疗休养时间每次不超过7天(含往返路途)。

(三)荣誉型及其它疗休养时间每次不超过5天(含往返路途)。

五、有关要求(一)疗休养活动期间,必须服从组织管理,遵纪守规,不得随意更改目的地变相旅游。

(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疗休养人员可随带家属,费用自理。

(三)因个人原因放弃疗休养活动的,其名额不予保留。

(四)出行前因个人原因退出疗休养活动的,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出行后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活动的,视为已享受疗休养,费用结余不退,超支自理。

(五)疗休养活动自行组织或委托正规旅行社实施。

员工疗休养的管理制度

员工疗休养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员工身心健康,缓解工作压力,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增强企业凝聚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三、疗休养对象1.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2. 因工作需要,连续加班或出差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员工;3. 因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的员工;4. 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养的员工;5. 企业认为需要疗休养的员工。

四、疗休养时间1. 每年提供一次疗休养机会,每次疗休养时间为5天;2. 疗休养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每年累计时间不得少于5天。

五、疗休养费用1. 疗休养费用由企业承担;2.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等;3. 员工在疗休养期间,不得报销个人消费。

六、疗休养安排1. 企业工会负责制定疗休养计划,包括时间、地点、活动内容等;2. 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向企业工会提出疗休养申请;3. 企业工会审核通过后,安排员工参加疗休养;4. 疗休养期间,企业工会负责员工的行程安排、安全保障等工作。

七、疗休养要求1. 员工参加疗休养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疗休养活动相关规定;2.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积极参与各项活动;3. 员工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企业形象;4. 员工在疗休养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告企业工会,并积极配合处理。

八、监督与考核1. 企业工会对疗休养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活动顺利进行;2. 企业工会对员工在疗休养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3. 对在疗休养期间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工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让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放松,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公司制定了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职工享受疗休养的条件(一)按照公司标准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职工。

(二)健康检查发现因长期工作或疲劳引起的身体或心理不适症状。

(三)参加公司特殊工作的人员,如高原、高温、低温、辐射和有毒有害工作等。

(四)出现了严重心理问题或因特殊原因产生了身体损伤的职工。

二、疗休养期限根据职工身体和心理状况不同,疗休养时间不同,但一般不超过10个自然日。

超过10个自然日需由公司申请审批。

三、疗休养方式(一)体检疗休:体检疗休以体检和疗养为主要内容。

职工在疗休期间可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或保健中心进行全面体检和康复治疗。

(二)假期疗休:假期疗休主要是休息和放松。

职工可以通过旅游、休闲、娱乐等方式来放松身心,达到康复治疗的效果。

四、疗休养费用疗休养期间,公司提供必要的疗休养费用,包括体检、住宿、伙食和交通等费用。

职工可以参照公司规定的标准申请报销费用。

五、疗休养管理公司将组建一支专业的疗休养管理团队,负责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包括疗休养计划和方案的制定、职工健康状况的监测及记录、职工疗休养过程的跟踪和评估等工作。

以上是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通过实施这项工作,可以有效提高职工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水平,促进职工工作效率的提升,同时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声誉。

六、疗休养计划制定制定疗休养计划是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据调查,企业普遍存在着不够重视疗休养管理,缺乏科学制定疗休养计划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应当把疗休养计划制定纳入到企业管理体系中,确保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计划的制定应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职工体检职工在进入疗休养计划前必须接受一次全面的体检,以便了解其身体状况和健康风险,制定出符合个体健康状态的疗休方案。

(二)疗休养计划的制定根据职工的身体状况和需求,制定出相应的疗休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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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疗休养的有关规定(试行)
根据职工健康休养制度和工会疗休养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的理念,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

结合单位的工作特点及目前疗休养实际,现对职工疗休养作如下规定:
1、职工疗休养的基本条件:在局机关工作满2年(组织调动除外,借用人员按合同规定办理)的在职工会会员可参加疗休养。

2、职工疗休养的期限计算:疗休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计入年休假假期。

3、职工疗休养的经费额度:工龄满十年的两年享受一次,满两年不足十年的三年享受一次。

经费为每人次限额4000元,担任中层正职的每人次限额5000元。

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年一次(含线上组织的),经费为5000元。

4、职工疗休养的方式:采取由职工可自主安排疗休养的方式,费用在规定额度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按呈报程序办理),超出部分自负,不足额度的按实报销。

5、职工疗休养的报批程序:疗休养时间视工作情况由科室统筹安排,并按照个人提出申请,科长签署意见,工会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工会登记、备案手续报批。

(附审批表
6、职工外出疗休养:要做到遵纪守法,文明处事,注重社会公德,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

7、本规定自二00八年月日起执行。

机关职工疗休养审批表
姓名性别参加
工作时间
科室疗休养地点
疗休养
时间
年月日至月日
科室负
责人
意见
工会审

意见
分管领

意见
备注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机关工会备案,一份存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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