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协商民主的名词解释
协商民主的名词解释协商民主是一种以民主、法治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与西方的选举民主相比较,协商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
协商民主是一种广泛参与的民主形式,通过扩大公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这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律依据。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二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三是依法治国、科学执政的基本方式;四是民主集中制、民主执政的领导制度。
协商民主既是党的领导方式又是党的领导制度。
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制度保证。
协商民主不同于党的一元化领导,不能搞“家长制”“一言堂”。
协商民主重视公众参与和意见表达,就是强调党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
协商民主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就是注重从制度层面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协商民主有助于克服少数人控制公共事务、少数人侵犯多数人利益的弊端,防止因权力失控导致腐败现象。
,其实质就是一种由公民间的平等讨论、公共协商而非权威主导的治理模式。
第一,协商民主能够增进国家认同感和向心力。
协商民主最突出的特点是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协商过程,建立起公民间的互相信任和认同,进而强化了对国家的归属感。
高中政治必修二 4.2 权利的行使:需要监督
一靠民主
切实保障广 大人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 监督权,使人民 能够有效地监督 政府权力的运行。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哪些?
信访制度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舆论监督制度 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
材料:案件过程
中央纪委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公开宣布对魏鹏远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关于人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立案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实施。校车
安全的实现,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严格执法和监督。
对政府执行该条例具有外部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是 ( )
①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 ③各级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 ④各级人民法院和检
察院
A.①④
B.①② C.②④
D.③④
3.“表哥”杨达才落马,展现了公民监督的威力,而有效 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 ( ) A.完善网络监督 B.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C.完善舆论监督 D.建立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
3、政府接受监督的意义(重要性)
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
(1)才能更好地合民意、集民智、聚民心 ,作出正确决
策;(科学政府)
(决策环节)
(2)才能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
误;(高效政府)
(执行环节)
(3)才能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
为,保证清正廉洁;(廉洁政府)
解析:本题为“材料说明类”题目,回答时可围绕政府权威的树立,结合该市政府的具体做法,从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
策、认真履行职能、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等方面分析说明。 答案:(1)该市政府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做到了依法行政,科学决策。 (2)该市政府简化审批手续,做到了完善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切实履行了政府职能,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该市政府关心民生、服务于民,坚持了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该市政府着力打造“阳光政府”,政务公开,与人民群众保持和谐关系,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中考道德与法治二轮复习课件:考点24监督权
或: (1)有利于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和 司法公正,防止腐败。 (2)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成为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 政府。 (3)有利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4)有利于公民更好地参与政治生活,维护合法权利,实现 当家作主。
4.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公民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 行他们的职责时,有向他们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2)公民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违法行为时,有 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检举的权利。 (3)对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自己 的意见和建议。
①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政治权利,不管我们
采取什么方式,只要达到目的就行。( × )
②网络(微信、微博)监督是行使监督权的最佳方式,
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 × )
③未成年人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可以不去行使监
督权。( × )
④公民对国家立法工作提出建议表明公民享有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权。( × )
1.2016年1月,中国政府网发起了“我向总理说句 话”互动。截至3月1日,共收集6万条留言。政府 工作报告起草组对经筛选整理出的意见逐条研究, 最大限度地吸纳到政府工作报告中。这说明
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和监督权。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下是几个可行的措施:
1.加强信息公开:政府应积极推动信息公开,确保公民获得
与公共事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渠道,提供透明、及时、全面的信息,使公民了解政府决策和行为的依据,并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2.促进公民参与:政府应鼓励并组织公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
的决策和管理。
建立定期的公民咨询、听证、公众讨论等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和考虑公众意见,使公众能够参与决策,表达观点,参与问题解决过程。
3.保护表达自由:政府应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创造有
利于言论交流和表达的环境。
依法维护公民的新闻报道自由和言论权益,防止言论压制和打压,鼓励多样化、独立的媒体发声,促进公民对社会问题的讨论和表达。
4.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使公民能够有效监督
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行为。
加强独立的监察机构建设,鼓励公民举报腐败和不法行为,保护举报人权益。
同时,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机制,解决公民的合法诉求和维护公民权益。
5.加强公民教育: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参
与意识。
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知情能力、批判思维能力和
参与能力,使公民具备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的能力。
以上措施有助于增强公民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权利,提高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能动性。
政府在推进这些措施的过程中,应重视民意、回应公众需求,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实现民主决策、执政为民的目标。
统编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知识点总结第二单元 民主与法治
第三课:民主与法治一、填空或选择1.民主的价值:大多数人当家作主2.民主的实现:靠民主形式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3.国家民主道路的选择:国家的具体国情。
4. 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5.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人民当家作主6.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7.人民民主的真谛: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
8.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9.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0.公民参与民主生活的方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二、问答题1.什么是民主?a.民主在价值上的要求: 大多数人当家作主。
b.民主价值的实现: 民主形式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c.选择民主道路的决定因素:具体国情。
2.中国人民追求民主的历史进程(1)1840年以来的近代中国饱受封建专制压迫和外敌入侵的屈辱。
抗击侵略、反对专制、救亡图存、争取民族独立、伸张人民权利,成为当时中国人民的最强心声。
(2)回溯中国人民追求民主价值的历史进程,无数仁人志士前仆后继,不惜献出生命,但这些艰辛尝试并没有实现“还权于民”,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愿望在近代没能实现。
(3)俄国十月革命给追求民主进步、救亡图存的中国人带来新的希望。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争取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
(4)1949年,新中国成立。
实现了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
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是人民民主的胜利。
(5)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民主在中国大地上得以真正确立。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总结经验教训,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懈探索。
(7)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全体中国人的共同价值追求。
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作者:吴利军来源:《活力》2011年第16期[摘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生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人民民主在社会政治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民主政治;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党的十七大在阐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强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把人民的“四权”提升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新高度,这是我国人民民主权利的一次重要充实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实质进步。
一、“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基本含义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四权”,是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的人民民主在新时期的创新。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四权”是人民民主在社会政治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具体来讲:知情权就是了解权、知悉权,是指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其本质是对公权力的限制、民众私权的保护,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近年来我们开展的政务公开活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府行为实行听证后决策等,都是保障人民知情权的最具有影响力和透明性的举措。
参与权是国家尊重和维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专门强调“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即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民意、立法为民的理念。
表达权也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涵盖宪法所规定的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的权利等等。
表达权的提出拓宽了人民民主的渠道;为解决冲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使不和谐归于和谐。
监督权是指人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
它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权、重大事情决定权等权利一样是人民当家做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主要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等等。
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
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或社区层面的选举,选出代表或领导人;同时,也有权被选为代表或担任公职。
2. 政治自由:这通常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即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政治观点、组织社会和政治活动。
3. 监督权:公民对政府和公共事务拥有监督的权利,可以通过投票、公众咨询、请愿、媒体曝光等多种途径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4. 知情权和参与权:公民有权获取政府信息和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确保政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5.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进行宗教活动,不受国家干预。
6. 受教育权:公民有权获得政治教育,增强政治意识和参与能力。
7. 人身安全和司法公正:公民有权保障个人安全,不受任意逮捕和拘禁,以及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和公正审判。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法律可能对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上述提到的权利是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政治权利的核心组成部分。
行政法必背28句
行政法必背28句1.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 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
4.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也不得滥用职权。
5.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6.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7.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8. 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9. 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内部监督,防范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10. 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外部监督,接受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监督。
11.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2.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3.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原则。
14.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上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15.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16.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决定。
17.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18.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法定条件,遵守执法程序和职业道德规范。
19. 执法行为应当文明、公正、透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0.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保障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
21.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2.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制度,为公民提供便捷的裁决申请渠道。
23.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制度,为公民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24.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协同执法的合力。
25.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张夏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摘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尊重客观规律,提高决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增加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让人民群众知道党和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更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前提。
关键词:民主政治;地位;作用民主政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
民主政治是奉行多数人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
与君主制、寡头制和独裁制相对立,是一种比较完整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
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是在启蒙运动思想家和后来资产阶级理论家所创立的政治理论的基础上创建起来的。
这些政治理论以及在此理论指导下所建立的政治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有其合理性,都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产阶级的政治家运用这种理论,把它提炼成“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口号,动员人们起来革命,推翻封建贵族的统治。
资产阶级利用他们所创建的政治制度,扫除和消灭了封建壁垒,使得这些国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
然而,当我们看到人类历史的这些发展,肯定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理论的进步意义的时候,不能忘记这种理论的历史局限性和存在的严重缺陷。
它的历史局限性表现在:资产阶级只能从它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去设计、规划封建专制制度后的政治制度,而这种政治制度的基础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他们所讲民主、自由、平等是一般的民主、自由、平等,是超历史、超阶级的,因而是抽象的。
所谓抽象性是说他们脱离了这些概念的经济基础,不懂得或者是有意识地掩盖这些概念的物质根源。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为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2.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3. 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4. 宗教信仰自由:每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
5.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
6. 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7.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等。
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公民权利 每个人都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公民权利每个人都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公民权利是指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政治、表达意见和发表观点的权利。
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空间中,公民权利都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权利不仅赋予了公民们主动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而且也是保证社会的公正与民主的基石。
公民的参与可以体现在各个层面上,包括选举投票、参与政治运动、参与公共决策等。
而表达意见的权利则是公民通过言论、写作、讨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首先,公民有权利参与政治选择和公共事务。
选举投票是公民们直接参与政治的方式之一。
通过选举,公民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候选人或政党来代表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这种参与不仅可以通过一般选举进行,还可以通过参与政治运动和示威游行来表达不满和诉求。
公民参与政治选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政治稳定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其次,公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发表观点。
自由言论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公民权利的核心内容之一。
自由言论保证了公民对于各种社会问题和政治议题的表达权利,无论是正面的或负面的意见。
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观点,如通过公开演讲、写作发表、参与讨论等。
在网络空间中,公民也享有自由言论的权利,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论坛等平台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自由言论的保护既有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公民权利的行使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制。
尽管公民享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干涉他人的权益或进行诋毁、谩骂等。
公民行使权利时应遵循法律和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的权利与尊严。
言论自由有其边界,即不能涉及到煽动暴力、歧视、谣言传播等违法行为。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该有责任感和规范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之,公民权利是每个人都有的基本权利,其中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新闻学概论考试部分题库及答案参考
新闻学概论考试部分题库及答案参考单项选择题(2分*10)判断题(2分*10)名词解释(4分*4)简答题(7分*4)论述题(16分*1)名词解释:1、新闻法治(P187):就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和手段。
2、新闻价值(P49):是事实所具有的、满足社会与公众对新闻需要的要素的总和,这些耍素通常指新鲜性、重要性、整着性、接近性和趣味性等。
3、Bmi(P199):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由支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信息的权利。
4、出版自由(P171):是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创办印刷媒体或电子媒体并通过它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发表意见、交流信息的权利“5、言论自由(P171):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语言形式自由发表意见和交流信息的权利。
6、新闻的修向性(P43):指的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反映客观事实时的立场、态度在新闻中表现的一种特性。
7、新闻舆论Jtt督(P152):即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的行为C8、新闻事业管理(P205):是指对新闻传播活动所实施的领导、调控、规范等职能行为,包括对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职业行为和所制作传播的精神产品等进行的管理。
简答题:1、简答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所主要采取的方法(P164)(1)批评与表扬相结合;(2)点名批评与不点名批评现结合;(3)反映群众意见,引导群众参与;(4)既要及时,又要适度;(5)依靠党的领导,争取被监督部门上级党委的支持;(6)公开批评与“内参”相结合;(7)争取执纪执法部门的配合。
2、筒述影响新用价值取向的几个主要因素(P58)影响新闻价值取向的因素主要有:阶级立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新闻政策、新闻宣传价值和新闻媒体定位等。
3、我国社会主义新闻出版自由的性质和特点(P181)性质:社会主义新闻出版自由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传播活动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向社会公开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区别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所谓“知情权”,首先是公民了解政府政务运作信息的权利。
公民只有知道政府是怎样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的,知道政府是怎样作出决策和怎样实施政务的、知道政府制定各种法规、政策的内容和制定的理由、根据,知道“公仆”们勤政、廉政的情况,公民才会相信政府,支持和配合政府的管理,从而减少可能因怀疑、误会而产生的与政府的矛盾、冲突;即使在矛盾和冲突产生后,也易于沟通、协调和解决。
此外,“知情权”也包括公民获取通过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收集的社会信息的权利。
公民建立政府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政府收集和发布各种信息,如食品、药品安全及其他商品质量的信息、生活、生态环境状况的信息、市场流通的信息等,以防止社会生活中因各种“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被侵权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在侵权事件、矛盾和冲突发生后,有了信息公开,有了“知情”的渠道和途径,相应问题才有获得较大公正和有效解决的可能。
所谓“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
参与权首先使公民感受到自己是国家主人、社会主人、本人所在共同体(本人所在的单位和所参与的社会组织)的主人,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所在共同体、对他人的责任,从而积极与政府和单位、组织的管理者合作,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公民对国家政务(如立法、决策、执法等)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
所谓“表达权”,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出版、集会和其他各种途径(如新闻媒体、信访等)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
“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其实现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的重要尺度。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期末复习试卷)(B+班)
九上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期末复习试卷一、 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答案,每小题3分,18题共54分。
)1.(2023秋·浙江绍兴)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这句话说明国家和社会治理( )A .必须厉行法治,强化法治文化B .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C .德治比法治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D .法治比德治更具有感召力2.(2023秋·河南郑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立了五年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到2025年,政府行为要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建设法治政府,就要( ) ①依法行政,防范决定权的滥用 ②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 ④公正司法,使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 A .①④B .①③C .②④D .②③3.(2023秋·辽宁沈阳)《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历经三次审议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是:“党中央提出建议→民主协商→政府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政府执行"。
这一过程体现了( ) ①中国共产党行使立法权②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③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③④4.(2023秋·辽宁沈阳·九年级统考阶段练习)下图中政府的做法,有利于( ) ①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②限制政府权力,做到依宪执政 ③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②③④D .①③④5.(2023秋·辽宁沈阳)2023年春节期间扫黑题材电视剧《狂飙》聚焦现实题材,着力展现我国有伞必破、有网必破,高扬利剑,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人们平安。
此剧的播出( ) ①有利于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②告诫人们始终不要越法律红线 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 ④警示各级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 A .①②B .①③C .②③D .②④6.(2023秋·广东惠州)下列事件能够直接说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是(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②黄河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③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④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7.(2023秋·河南商丘)截至2022年3月底,共有257件次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参与人次150多万,提出意见近530万条。
试论保护公民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护. 最容 易 激发 基 层 矛盾 , 事关 国家 的稳 定大 事 。真
正考 验 党 和 国家政 府 的执 政 能力 和 执 政水 平 。所 以 说 只提 民主政 治 不提 公 民 四权 , 就 是假 民主 , 只提 四 权, 不提 民主 , 那就 是 曲解 四权 的意义 。
的 问 题 。在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政 治过 程 中就 如 何 保 护 公 民的 四 权 , 提 供 了三 条 路 径 选 择 。
关键 词 : 民主 ; 权 力: 权 利
中 图 分类 号 : D6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1 9 9 9 ( 2 0 1 3 ) 1 2 - 0 0 1 1 一 O 2
习近平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既深深体现了今天中国人的理想也深深反映了我们先人们不懈奋斗追求进步的光荣传统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
重 庆科 技 学 院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1 3 年 第1 2 期
我 国宪法 明确 规定 。 国家 的一切 权 力 属 于人 民 ,
人 民是 国家 的主人 。人 民 当家作 主 的 根本 政 治 制度 是 人 民代表 大 会 制度 。人 民通 过选 举 人 大代 表 来 代 表 自己行使 参 与 国家 政治 事 务 的权 利 。在此 政 治 过 程 中 ,公 民必 须对 于 人大 代 表 的候 选 人有 最 基 本 的 了解 ,对 于 代 表 自己的人 大 代表 有 监 督 和表 达 意 见 的权 利 。我 国公 民政 治参 与 的制度 除 了人 民代 表 大 会制度 , 还 有 民 主 协 商 制度 .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 度 , 基 层 民主 制度 。特别 是 基层 民主制 度 中包括 城 市 社 区 自治 制度 , 农村 村 民 自治制度 。这直 接 和公 民的 E l 常 生活 打 交道 ,如果 民主不 到位 ,公 民 的权利 无 法 维
监督的基本原则简述
监督的基本原则简述法制原则是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制原则要求监督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据法律权限和程序执行。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监督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进行对被监督对象的干涉和限制。
同时,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监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才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公民化原则是监督工作的核心原则之一、公民化原则要求监督活动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力、权益和人格尊严。
公民作为民主社会的主体,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
监督活动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保障公民在监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表达权利。
只有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政府行政的公正、公开和高效。
责任原则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责任原则要求监督活动必须以责任为核心,明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监督主体应当履行监督的责任,保障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被监督对象应当履行被监督的责任,接受监督的监督。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展开和监督结果的可信度。
只有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边界,才能确保监督活动的有效进行。
透明原则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透明原则要求监督活动必须充分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的监督和评价。
监督活动的透明性是保证监督活动的公正和公开的重要保障,只有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监督,才能有效地调动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监督活动应当充分公开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对公众及时公开监督的结果,并向公众解释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只有实现透明的监督活动,才能真正实现监督的效果和价值。
综上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是法制原则、公民化原则、责任原则和透明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为监督活动提供了指导,保障了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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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以下内容:“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开正义。
(一)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机构,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保障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成就,是对宪法、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发展,是近年来理论进步的总结和政治开明的结果。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
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通说认同“三权论”。
知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参与权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
参与管理的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
监督权,指公民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
它是国家权利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
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
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
表达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又称意见表达权。
其中,结社权包含了表达权的内容,同时,结社权又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国际社会公认,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要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首先要实现公民的表达权。
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就要实行审判公开、审务公开和司法透明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体现在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领域就是要实现审判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审判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体现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就是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审判公开、审务公开和司法政务公开制度上。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审判制度,“我国现有公开审判制度是在宪法中予以确认,由各部门法分别予以规范,再由司法机关确认具体规则的制度体系。
”1我国《宪法》第125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条和120条,现行《行政诉讼法》第6条和第45条以及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等法律对公开审判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1999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总结了实践经验和做法,对该制度进行了总结。
关于审判公开的概念,有的学者这样规范:“审判公开,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2有的学者这样认为:“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3“公开审理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以外,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4“所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庭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由此可见,理论和学术上对审判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确定得比较宽泛,指所有的法院审判活动,除了一些依法不予公开的部分和环节外,都予以公开。
但总结了实践的经验和做法的1999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却是这样确定公开审判的内涵和外延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可见,实践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公开审判的范围和外延还是比较窄的,与理论及学界的要求相比有一定距离,这是与我国当时司法文明发展水平与条件相适应的,对于只能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的以此为内容的审判公开制度,本文确定其为比较意义上的历史的实践意义上的审判公开,并不是上述所举的概念所阐述的意义上的审判公开,其实,象上述所举的概念所阐述的意义上的审判公开,笔者在本文中名之为“审务公开”,以使其与历史的实践意义上的“审判公开”有所区别。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政府的政务公开和行政透明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和标志,同时又反过来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条件和原因。
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颁布第492号国务院令,将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颂布,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现代政治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使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有法可依。
相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发布施行(法发[2007]20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条规定:“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第5条规定审判公开必须“全面公开”,做到“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这是对法院历史的实践意义上的审判公开的一大进步与跨越,为了与其有所区别,本文及笔者名之为审务公开,其内涵和外延比历史的实践主义的审判公开有所扩张,但由于该《意见》刚颁布施行不久,在实践中能否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还有待观察,为了区别历史的实践意义上的审判公开,笔者不妨把它称为现在和未来的理念型的审判公开,即审务公开,与上述所列的有关理论和学界的关于审判公开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审务应该公开,同时,法院又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有大量繁重的司行政政务工作,其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其司法政务工作,但也应参照有关规定,公开其包括审务在内的司法工作,审务公开加上司法行政政务公开构成了本文的司法公开,又称司法透明。
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当事人依法获取审务和司法行政政务信息,提高法院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高效公正审判和行政,充分发挥法院信息对社会和当事人生产生活经济等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审判公开、审务公开和司法透明的关系是属种概念的关系,它们构成一个直径依次扩大的同心圆,审判公开在内,审务公开居中,司法透明位于最外围,司法透明包含审务公开,审务公开包含审判公开,其内涵与外延依次扩张的历史体现了司法文明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与内涵与外延的依次扩张的历史一样,审务公开及司法透明也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由低级向高级,由观念、理念型到现实型和实践型逐步发展、过渡,其表现为由间接公开到直接公开、由向当事人公开到向社会公开、由局部公开到全面公开、由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的发展过程。
从审判公开、审务公开到司法透明的内涵外延依次扩张和由间接公开到直接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到向社会公开、局部公开到全面公开、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的动态发展的过程,是一个认识到实践,再认识再到实践的过程,先是提出认识、理念,然后再把理念形态的东西付诸实践,然后再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提出新的理念,然后再付诸实践,从审判公开发展到审务公开、司法透明,从间接公开发展到直接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发展到向社会公开、局部公开发展到全面公开、被动公开发展到主动公开是高效、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价值、追求、目标和理想。
三、加大改革力度,探索司法透明新路我国的审判民主化最早从审判公开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基本上都做到了审判公开,但也有差距与不足,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的发展,社会财富在增长,人的觉悟和社会地位在增长,公民的权利意识在觉醒,人的价值与尊严在增长,社会公正、民主、效率的要求在增长,弘扬法治精神的要求在增长,调和社会矛盾的要求在增长,宪政和民主要求在维护政府和当局权威的同时扩张公民的私权,限制和约束政府和当局的公权力,对政府和当局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要求在更高的层次实行审务公开和司法透明,同时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也提供了条件,也促进了政治开明,使实行审务公开和司法透明变得可能,成为当局的需要、价值、理想、追求与选择。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成为审判民主化的历史的里程碑,但这仅做到了有法可依(即使是有法可依,还做得十分不够),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确定并实现将间接公开发展到直接公开,将局部公开发展到全面公开,将向当事人公开发展到向社会公开、将被动公开发展到主动公开的价值目标。
审判公开、审务公开和司法透明的理想和目标应是直接公开、全面公开、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这有一个发展过程,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现在,直接公开、全面公开、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的社会条件已具备,上层认识、社会要求也要求这样,因此必须要确定和追求这样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