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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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概论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权

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法院以下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进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决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和职权

1、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

(三)公安机关的地位、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1、公安机关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公安机关是重要的侦查机关;(2)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家的公安

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1)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

3、公安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

4、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公安机关则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合、协作的关系。

(四)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

1、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4项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2、公开审判原则。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4、保障人权原则。

二、管辖和刑事诉讼的终止

(一)管辖

1、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①贪污贿赂罪;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审判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理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⑤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

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①犯罪地法院管辖

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有两个: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处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①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为地域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类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解决那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设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职职工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诉讼的终止

我国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的主要情形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间的;(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一)立案

立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1)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2)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2、需要追究的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二)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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