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的渊源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2021上半年真题
6.教师李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参加了县教研室组织的一次学术研讨会,让学生在教室 自习。学校给予李某记过处分并扣除其当月部分绩效工资,李某对此处分不服。关于 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学校不应该处分李某,李某享有学术研究权 B.学校不应该扣除工资,李某享有报酬待遇权 C.李某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 D.李某的旷课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2021下半年真题 12.小学生宋某多次旷课、逃学,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对于宋某,学校可以 ( )。 A.予以处分 B.予以训诫 C.开除学籍 D.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 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6.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 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7.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 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社会青年孙某闯入一所农村小学寻衅滋事,扰乱学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对孙某应由( )。 A.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强制教育 B.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C.受害学校给予罚款 D.乡级人民政府实施管制
2022上半年真题 6.为了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顾老师计划带他们去参观当地的科技馆,科技馆以学生 年龄小,人数多,管理不便为由,婉拒了请求,它的行为( )。 A.应当改进,科技馆应为师生参观提供便利 B.可以理解,科技馆并不是专门的教育机构 C.值得肯定,科技馆应当确保学生的人生安全 D.有待商榷,科技馆所有的设施应向师生免费开放
2019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2019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个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在我国.广义的教育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行政规定等。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的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1.规范功能。
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实行教育行为还是不实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能够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展开教育活动和在什么范围内展开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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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教育法学简答题
1. 简述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2. 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3. 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
(4)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教育法律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
4. 简述教育法解释的含义、目的及方式(1)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2)教育法的解释目的在于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
(3)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① 正式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类。
② 非正式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教师资格证笔试考点-教育法的原则和渊源
教育法的原则和渊源今天要跟大家分享学习的话题是“教育法的原则和渊源”。
这个知识点属于《综合素质》第二模块教育法律法规里边的内容,在考试时常考选择题。
教育法其实说的就是教育法律,那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教育法律所规定教育应该坚持哪些原则呢?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的根本性的准则,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以及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我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
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规定:“国家在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上述两条规定指明了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还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该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同时,还重视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同时《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规复习资料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的渊源: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法。
3、教育法律关系: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简答1、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指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法的内容具有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3、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保障的前提1、教育法坚持平等性原则包括保证教育者之间、受教育者之间以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权利平等2、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包括受教育起点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的机会平等。
受教育起点的机会平等主要是指入学机会的平等,无论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3、受教育过程的机会平等是指受教育者享有教育资源的机会平等,受教育结果的机会平等是指成功的机会平等3、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的体系是指由各部分教育法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民办教育法6、教育人民法7、教育经费法8、终身学习法4、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条文的关系(掌握)教育法律规范是构成教育法的细胞,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对相应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教育法律规范实现的。
教育法律规范通过教育法律条文来表述,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但是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一项教育法律条文可能表述一项教育法律规范,也可能表述几项教育法律规范;反之,一项教育法律规范也可能由几项教育法律条文来表述。
教育法律规范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项教育法律条文不一定能够把一项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部分都表述出来。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的渊源1500字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的渊源1500字教育法的渊源可追溯到古代各个文明社会的教育制度和法律规范,但教育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和学术理论体系的形成,主要始于近代。
以下是教育法的渊源的一些关键里程碑:1. 古代教育法的起源:古代各个文明社会都有自己的教育制度和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教育机构的建立和管理、教师的选拔和培训、学生的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古希腊的教育法《米内斯特法典》、古罗马的教育法律文件《教育典籍》等。
2. 近代启蒙思想对教育法的贡献:17世纪的启蒙运动为教育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主张人人都应该接受教育,并提出了一些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教育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法国1791年教育法的出台:法国大革命后,1791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部《公共教育组织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公共教育的核心原则和内容,即全体公民普遍有权接受教育,国家应该确保教育的普及和公平。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明确规定国家教育职能和义务的法律文件,也是现代教育法的起点。
4. 德国普鲁士教育法的制定:19世纪初,德国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三世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建立了普鲁士的现代教育体系。
这些教育法令包括义务教育、教师培训、学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成为后来德国和其他国家教育法发展的重要范本。
5. 美国的公共教育法和教育法案:19世纪后期,美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公共教育法和教育法案。
其中包括了公立学校的设立和管理、教师资格和培训、禁止教派和宗教歧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文件对美国的公共教育制度和教育法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6. 国际教育法的形成:20世纪以来,国际教育法的发展日益重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是国际教育法发展的主要机构之一,其颁布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宣言》、《文化多样性和国际文化合作公约》等文件,为各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和法律框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学校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辅导材料一、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一、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和宗旨1、根本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根本宗旨: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二)实施义务教育原则“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义务教育的性质就其性质而言,其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和基础性。
三、义务教育的对象(一)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二)义务教育的学制“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目前,我国小学和初中的学制种类有“六三制”、“五四制"和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颁布施行,2006年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什么?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什么是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哪些费用?《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4、谁负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讲义和真题
)。
பைடு நூலகம்)。
2022下半年真题
1.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不包括( )。 A.总理、副总理 B.各部部长 C.国务院秘书长 D.国务委员
2021上半年真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22上半年真题 2.下列不属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权限的是( A.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B.监督本级监察委员会工作 C.撤销本级人代会的不适当决议 D.罢免上一级人代会的个别代表
三、教育法的渊源
1.宪法,根本大法 2.教育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教育基本法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教育行政规章
知识拓展:宪法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 9.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 员的工作。 10.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综合素质(小学教师资格证)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ppt课件
一、教育法概述
(三)教育法的体系 所谓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不同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有机結合的、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有如下六个层次: 教育本難。由于雛—的法律效力, 任何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
第二层次是教育基本法。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 的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它规定 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 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基本依据。
一、教育法概述
(四)教育法的原则 教育法的原则是教育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应当维护和遵循的总原则,也是依法 治教、完善教育法制 的基本准则。我国教育法的原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反映了 我国教育制度的根本特征。我国教育 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于我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中,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ー项原则。《宪法》 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确立不同主体的责任,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規定,体现了我 国教育法所应维护 的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体现了教育直接使个人受益、 间接使社会受益的功效。 维护教育的公共性,首先要求举办教育要向国家和人民负责,通过立法保证教育投 入,维护教育的发展。 其次,要求学校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教育 法》第二十五条規定,举办学校或其 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再次,要求政府及 其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政,维护学校的 自主性。最后,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还体现为教育的世俗化。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 宗教相分离”的原 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
教育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回复
教育法的渊源名词解释-回复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律规范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教育法的效力根据。
具体而言,教育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对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制度等作出了规定。
2. 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法律。
3. 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5. 教育部门规章:由教育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关于教育的部门规章。
6.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7.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等。
以上各种教育法的渊源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构成了我国教育法的完整体
系。
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2.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教育思想和实践。
以下是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1. 古希腊:古希腊是教育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在古希腊,教育被视为培养公民和完善个人的重要手段。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提出了关于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如柏拉图的理想国教育、亚里士多德的道德教育等。
2. 古罗马:古罗马的教育法主要受到希腊教育的影响。
罗马人注重实用主义的教育,强调培养公民的能力和实践技能。
他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教育制度,包括家庭教育、私塾教育和公共教育。
3. 基督教教育:基督教教育对教育法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
基督教强调道德和灵性的培养,提出了以信仰为基础的教育理念。
中世纪的修道院学校和大学教育都受到基督教的影响。
4. 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时期的教育法主要受到人文主义的影响。
人文主义强调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教育,提倡人类的尊严和价值。
著名的人文主义教育家如培根、蒙田等对教育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5. 启蒙运动:18世纪的启蒙运动对教育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启蒙运动强调理性和科学的教育,提倡普及教育和个体权利。
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对现代教育法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教育思想和实践,以及基督教教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等时期的教育理论和实践。
这些渊源共同塑造了现代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综合素质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基础一·教育法的渊源(一)宪法:我国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1.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2.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三)教育行政法规:是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五)教育自制或单行条例(六)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七)国际教育法二·教育的基本原则(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
(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三)教育的保障性原则(四)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五)教育的终身性原则三·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教育法律规定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个人主体)、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四·教育法律责任2013年以来考查单项选择题2次(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有违法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
教育法名词解释
1、依法治国: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法规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2、教育的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顾问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治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3、教育法: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义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依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
5、,法的渊源:是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6、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7、教育法律体系: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8、政策:是政治对策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物、公共事物,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9、教育基本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2018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8年下半年时间:11月3日;:预计9月6日左右;:预计12月12日左右。
点击查看: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教育法》于l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1.性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2.地位《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国家基本法律地位,对我国整个教育领域的活动,进行了整体的规范,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建设奠定了基础。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宪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有了这一教育基本法、母法,在它之下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有了依据。
(二)《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教育法》共有三个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十章,86条。
其中,总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各个领域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就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2.主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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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的渊源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
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
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之根本大法。
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具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层次的法律渊源。
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为贯彻宪法服务,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法律。
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通过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实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
施办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自治法规中有关教育的内容,也是教育法的法源,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如江苏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上海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等。
五、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
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颁布了大量的教育行政规章,这些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