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21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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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9号)《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28日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

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第四条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配置和管理相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五条组织与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保障可靠、服务优质的方针,遵循科学配置、协调运行、集中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水平。

对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机构第八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执照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三)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四)具有必备的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第七条自动化系统可根据硬件设备市场变化及备件存储情况,每六至八年对系统硬件进行更新。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规范性阐述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规范性阐述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规范性阐述发布时间:2022-09-13T05:17:03.454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第2月第4期作者:冯皓宇[导读]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对于我国的民航安全发展来说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其稳定运行能够冯皓宇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010000摘要: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对于我国的民航安全发展来说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其稳定运行能够直接关系到我国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如何保障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在运行中满足用户的需求是我国民航长期以来所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针对通信导航设备的采购以及安装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监管,并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并且在准入管理过程中不断优化程序和许可机制,保障设备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产品和售后服务,满足相应的要求,使我国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质量得到保障。

关键词: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分析;飞行安全中国民航针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建立了完整的准入实施许可制度,通过开展实施设备准入合格的审定工作,工作人员结合技术审核以及设备测试等多方面内容的能力审核,并且在准入过程中将专家评审机制融入其中,其主要的目的是从开始阶段将安全隐患消除,保障中的所有设备都处于可靠稳定的运行状态一、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许可规范性现状 2002年大批外国空管设备进入我国民航市场,为我国民航企业的设备采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通过现场测试来保障产品的整体质量,同时对于设备的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保障设备的稳定运行,同时还需要负责设备后续的维护与维修,保障设备的运行质量和整体运行安全,而我国也实施了对应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通过测试认证以及颁发设备型号使用许可证等多种方式建立了基本的民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准入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空管持续,安全性和服务质量提出相应的管理,具有良好的积极作用。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0•【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通信业正文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编号:AP-115-TM-2013-02 2013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空管安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监视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数据链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记录仪、自动转报系统、卫星通信网设备、数据通信网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高级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自动化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二次监视雷达测试应答机、ADS-B/MLAT信标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民航飞行院校所属机场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通信监视设备运行实行监督管理,对通信监视设备投产开放实施备案管理。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本单位通信监视设备的投产开放备案,以及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监视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第七条自动化系统可根据硬件设备市场变化及备件存储情况,每六至八年对系统硬件进行更新。

民用航空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第二十七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校验任务制定 完备的校验协调程序。
第二十八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飞行校验机构提 供与校验对象有关的航行、设备、勘测等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有 效。
第二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指配的专用频率提 供地面和飞行校验机组间的地空通信手段,并且不应当影响相关管 制单位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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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飞行校验周期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 飞行校验周期应当从投产校验或上一次定期校验完成的日 期开始计算。 (二) 在特殊校验中,执行定期或投产校验科目的导航设备,其 飞行校验周期从此次校验完成日期起重新计算;未执行定期或投产 校验科目的导航设备,此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其飞行校验周期。 (三) 监视校验不影响飞行校验周期的计算。 (四) 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和进近功能时,其飞行校验周期应 当按照其功能分别计算。 (五) 测距设备或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其飞行 校验周期应当按照该导航设备的飞行校验周期分别计算。
民用航空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 是指在运行环境下对设备空中辐射信号进行采样和测试,检查设备 性能和飞行程序,为设备开放以及飞行程序使用提供必要依据的空 中验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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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
第五条 飞行校验分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校 验等四类。
第六条 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时,对校验对象受影 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
(一) 飞行事故调查的情况; (二) 维护人员、飞行人员发现有不正常现象,校验对象的运 行管理单位认为需要进行飞行校验的情况; (三) 由于设备的频率、辐射单元、射频组件、场地保护区域、 电磁环境等因素的改变,可能导致空间信号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非设备、场地原因造成的设备停用超过 90 天后需重新 投入使用的情况。 第七条 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持 续满足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 的飞行校验。 第八条 投产校验是指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 进行的全面飞行校验,包括航路航线和飞行程序增加、调整后的飞 行校验。 第九条 监视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或者总局 空管局、地区空管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 的不定期飞行校验。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第四章飞行校验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校验机构应当与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完成校验对象的飞行校验任务。

第三十二条校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和要求安排定期校验和监视性校验,并提前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需进行特殊校验时,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投产校验应当在校验对象具备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投产飞行校验条件后,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

投产校验申请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校验机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飞行校验实施前组织召开由校验机组、相关空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确定飞行校验实施细节,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校验对象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提供使用,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知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八条飞行校验期间,空中和地面人员应当加强配合,提高效率。

机上校验人员应当及时通报飞行校验情况,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设备,使校验数据达到最佳值。

第三十九条校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的要求执行飞行校验,并确保校验结论准确。

第四十条飞行校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断本次飞行校验:(一)校验对象出现不正常情况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二)因校验航空器或校验系统故障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三)因恶劣天气、空域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飞行校验无法在48小时内继续进行的。

第四十一条飞行校验中断后,执行本次飞行校验的飞行校验机组应当出具已完成项目的书面报告,并且说明具体情况。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四十条(一)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对象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使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20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20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
决定(2018)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10.22
【实施日期】2018.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10月2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9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航空电信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场地和教学设施、培训平台、教学计划和教材,以及开展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或者技能培训的经历。


本决定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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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

导航设备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多点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目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定期公布。

第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七条民航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由民航局定期公布。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机构:由民航局指定的负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评审与测试组织工作的机构。

(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委员会:由民航局成立的负责合格审定工作监督和决策的机构。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要申请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先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以对设备安全性、可靠性进行验证。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一建民航-精炼习题

一建民航-精炼习题

2022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民航机场工程管理与实务》精炼习题1D410000民航机场工程技术一、单项选择题1.按《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规范》 MH/T5002-2020 的规定,机场按规划年旅客吞吐量规模分为( )。

A枢纽机场、干线机场、支线机场3类B.超大型机场、大型机场、中型机场、小型机场4 类C.枢纽机场、省会机场、地区机场3 类D.枢纽机场、省会机场、地区机场、小型机场4 类2.下列有关跑道等级划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跑道配置导航和助航设施的标准,是机场运行的重要指标B.拟在夜间使用的飞行区指标I 为3或4的非仪表跑道应设A 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C.仪表跑道指的是供飞机用目视进近程序飞行的跑道D. Ⅱ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Ⅱ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3.除三个功能分区外,民用机场区域内还有一些重要设施,如下列的( )。

A.道肩B.进近灯光系统C.跑道D.机场保安设施4.机场仅一条跑道,其磁方向角度为165°/345°则该跑道南端标志为( )。

A.35B.17C.16D.345.飞行区指标为4D, 跑道宽度为45m, 道肩宽度为7.5,则跑道端安全区宽度至少应为( )。

A.45B.60C.90D.1206.起降飞机主起落架外轮外边间距为 5.0m 的飞行区指标I 为 2 的精密进近跑道宽度不小于( )A.18B.23C.30D.457.空客 A320 的翼展为34.09m, 机长37.57m, 则该机型要求飞机飞行区指标Ⅱ为( )等级。

A.AB.BC.CD.D8. 从跑道脱离的出口滑行道不可与跑道成( )。

A.直角B.锐角C.钝角D.弧形9.在机场的实际管理和维修时, ( )属于航站区也属于飞行区。

A.站坪B.航站楼C.候机大厅D.登机桥10.机场航站区规模决定于( )。

A.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B.各类飞机中最大翼展C.机场规划目标年旅客吞吐量D.主起落架外轮外边间距11.某机场规划目标年旅客吞吐量达到 6000 万人次,其旅客航站区指标为( )A.4B.5C.6D.7二、多项选择题1.机场按功能划分主要由( )组成。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五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应该遵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使用协调世界时,并使用统一的授时系统;独立设置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中的设备可以使用独立的授时系统,并定期校准。

第五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确保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持续提供。

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并按照航空情报服务相关规定,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在指定时段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施设备,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服务时间,需要变更服务时间的,应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五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因维护、维修、检测、调试、飞行校验需要暂时停止提供相应服务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一)提前协调相关单位,确定暂停服务的时间周期;(二)涉及空中交通服务运行模式和飞行方式调整的,事先通知有关单位;(三)按照规定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四)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五)暂停服务时间周期发生变更的,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五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的正常率和完好率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未经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

第五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应当使用规定的缩略语和代码。

在服务中提供的含有非标准缩略语和代码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缩略语和代码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解码。

第二节通信第五十九条通信的任务是利用通信网络或者通信终端传输、交换和处理民用航空生产信息,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语音或者数据通信,使其能够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条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

第六十一条地空通信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航务管理通信、站坪管理通信和对空气象广播等。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飞机,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评估各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依据检查、校准和评估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过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的飞行校验及军民合用机场中涉及民用航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校验对象在投产使用前应当进行飞行校验。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飞行校验工作。

飞行校验工作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第一节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第五条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第六条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更新后,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七条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或者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进行的不定期飞行校验。

第八条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九条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五)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实施飞行校验时;(六)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

民用航空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地区空管局报告校验对象飞行校验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飞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开展 自检活动,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及时解决或者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有权向民航局或者地区管 理局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飞行校验机构安排未获得资格的飞行校验员或者使用未按照规定检 测和校准的飞行校验系统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由民航总局对飞行校验机构处以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飞行校验机构违反本规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影响校验对象正 常对外提供使用的,由民航总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人民币2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对外提供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校验的 校验对象,或者校验对象对外提供适用的范围与飞行校验结论不符的,由民航总局或 者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章第二十八条导致飞行校验结论 错误的,由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四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备的的校验实施程序,并建立相关的校验 技术档案。 第二节 检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联络勤务保障,协调空域,调试地面 设备,以确保校验对象具备校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检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人员配合完成飞行校验任务,并 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校验任务制定完备的校验协调程 序。 第二十八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飞行校验机构提供与校验对象有关 的航行、设备、勘测等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有效。 第二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指配的专用频率提供地面和飞行校验 机组间的地空通信手段,并且不应当影响相关管制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条 飞行教研机构应当与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双方共 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主动提供服务,完成校验对象的飞行校验任务。 第三十一条 飞行校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和要求安排定期校验和监视校验。 第三十二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空管局提出特殊校验和投 产校验的申请,地区空管局审核后的飞行校验机构提出飞行校验需求,并且协调确定 校飞时间。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摘要:不断增长的航运量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降低设备运行风险,减少不安全因素,是设备保护部门的重点。

风险管理是指在一定风险的环境中,如何将设备运行的风险降到最低的管理过程。

保护部门的设备应坚决包围他们的安全目标,进行风险管理,加强安全的基础,做“系紧严格安全风险的零容忍”、改善通信和导航的监控信息的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和获得持续的安全飞行控制。

关键词: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风险管理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引言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在空中的交通管制设备的时候越来越多,受到了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依赖于影响。

要想将其中的可靠性以及安全性提高是非常困难的问题。

本文根据这个问题在文中进行了相关的阐述,首先介绍了关于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以及方式,并对通信导航以及监视设备风险管理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方法风险管理是查明、分析和处置威胁组织生存的风险和事后风险(和(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或可接受的水平)。

风险管理有助于在所评估的风险与可实现的风险风险之间达成平衡。

风险管理是安全管理系统的核心,包括系统和业务分析、确定风险来源、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1)系统和工作分析人员、设施和设备、协议、环境等。

(2)识别危险源全面应用被动、主动和预测识别方法,持续系统地对操作中的风险来源进行有效识别、分析和记录。

(3)风险分析对危险来源的合理可能风险的分析(4)风险评估考虑到不良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5)风险控制实施有效地控制,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2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风险管理的现状“民用通讯、航空和观察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通信设备、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系统、音频通信系统等。

为空中交通管制提供地面空中和地面通信服务。

导航设备包括工具着陆系统、全方位前灯、距离测量设备、无制导前灯等,以确定飞机的位置并确定飞机的航线。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民航规〔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第四章质量一致性审核第五章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第六章通告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工作,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检验工作。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

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一致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分为首次检验、扩型检验、扩类检验和补充检验四类。

首次检验是指对制造商生产的机场设备进行的初次检验。

扩型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已获通告的同类机场设备增加型号的检验。

扩类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增加新机场设备种类的检验。

补充检验是指因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变更,或者制造商对机场设备局部改造,但不改变设备结构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检验。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制造商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申请书》的要求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六条制造商向检验机构提交机场设备检验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知识产权状况说明、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等技术资料;(三)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四)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设备维护保养要求明显高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制造商应当同时提交相应说明;(五)制造商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的情况,以及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的情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组织规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组织规定》

关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3年7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局令第221号)。

该规定自2014年01月0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行为,加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管理和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设备运行保障和飞行校验技术的发展,原规章中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

随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逐步实施和通用航空业的迅猛发展,通用机场的设备日益完善,特别是对通用机场导航设备,原规章中未对通用航空设备的飞行校验进行明确规定,有必要对原规章进行修订。

二、新规章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章共九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

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等。

第二章为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主要对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必须进行特殊校验的各种情形;规定了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项目;规定了通信监视设备的校验类型;以及导航设备的校验类型和定期校验的校验周期起始日、校验周期。

第三章为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

规定了校验机构实施飞行校验所需的人员、设备、校验航空器和实施程序。

对校验对象运行管理单位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飞行校验的实施。

规定了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实施飞行校验的流程。

对飞行校验中断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飞行校验中断后的处理流程。

第五章为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规定了飞行校验结论类型,以及飞行校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限用的处理流程。

第六章为通用航空设备飞行校验。

分别规定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分类和通用航空设备的飞行校验种类。

第七章为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对计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为法律责任。

规定了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为附则。

规定了施行日期。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稿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一)结构调整。

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

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

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为加强飞行校验的组织与协调,提高飞行校验效率,明确相关部门在飞行校验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飞行校验在保证民航安全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

本细则按照飞行校验的申请及安排、飞行校验的准备、飞行校验的实施和飞行校验报告及管理四个阶段明确了飞行校验工作流程及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中心”)、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行管理单位”)、校验飞行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职责。

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航班运行和校验飞行的组织保障,确保安全正常。

一、飞行校验的申请及安排根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一)投产校验的申请及安排投产校验任务包括新机场设备的飞行校验任务及更新或新建设备的投产飞行校验任务。

、新建、迁建、更新的导航设备、一次雷达、二次雷达、空管自动化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高频甚高频通信、多点相关定位系统等监视设备的投产飞行校验任务,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向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提出申请,经管理局确认具备校验条件后,在执行日期前周向校验中心提出校验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设备的飞行校验需求及相关附属文件。

新建导航及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单位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飞行校验中心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局方批复的新建导航、监视设备台址和频率()局方批复的新建导航设备涉台程序()新建监视设备校验飞行需求及方案、新建、迁建机场的导航设备和飞行程序的校验,由新机场(建设指挥部)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提出申请。

相关管理局根据新建机场情况确认新机场符合飞行校验条件后,在校飞前周向校验中心提出校验需求。

机场(建设指挥部门)应提前至少个工作日向校验中心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高高原机场提前天提供第条要求材料):()局方批复的新建导航设备台址、频率;()局方批复的机场管制频率;()机场新建飞行区初步验收报告;()局方批复的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局方批复的机场飞行程序及机场使用细则,机场日出日落时刻;()新机场进离场航线批复及相关军民航协调会议纪要;()机场气象设备正式使用批复文件;()边境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提供相关军区同意机场使用的文件;()高高原机场(机场标高2438米含及以上)提前天提供万比例的地形图及机场一发失效应急程序;()新建机场飞行校验运行组织单位全称、通信地址、邮编、固定电话、传真、指定联系人等。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办关于征求《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办关于征求《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办关于征求《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2.09.0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修
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飞行学院,校飞中心:
根据年度法规标准工作安排,我办组织完成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CCAR-115TM-R2)配套规范性文件《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研究与编制工作,现就修订草案(详见附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

请各地区管理局收集辖区各监管局和各机场公司意见和建议;民航局空管局收集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的意见和建议;其他单位收集本单位相关部门意见。

请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后反馈我办。

文件请于民航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中下载,网址:
/HDJL/YJZJ/。

联系人:张沁,电话:************,传真:************。

邮箱:*****************.cn。

空管办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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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1号《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CCAR-86)已经2013年7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飞机,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评估各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依据检查、校准和评估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过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的飞行校验及军民合用机场中涉及民用航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校验对象在投产使用前应当进行飞行校验。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飞行校验工作。

飞行校验工作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第一节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第五条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第六条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更新后,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七条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或者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进行的不定期飞行校验。

第八条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九条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五)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实施飞行校验时;(六)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

第十条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

一般情况下,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

第二节飞行校验项目第十一条投产校验、定期校验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监视性校验中的符合性飞行检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执行。

其他监视性校验项目由飞行校验机构根据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的情况,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校验方案,确定校验项目,或直接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以确保校验对象的安全运行。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况,重新投入使用的仪表着陆系统应在特殊校验后90天内增加一次监视性校验。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况,非设备、非场地原因造成设备停用少于 270天的应当执行等同于定期校验的项目,超过270 天(含)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

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用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

第三节校验对象和周期第十四条校验对象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

第十五条通信和监视设备投产使用后不进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或监视性校验。

导航设备投产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飞行校验。

第十六条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的周期如下:(一)仪表着陆系统定期校验周期为180天;投产校验后9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二)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和航向信标,在承担进近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540天;投产校验后27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三)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在承担航路航线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1080天;投产校验后54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四)测距仪、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与该导航设备同周期校验。

(五)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的校验周期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执行,或根据应用情况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对于不能全天候满足飞行校验要求的情况,可以缩短校验周期。

第十八条校验周期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一)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况外,校验周期按照投产校验或上一次定期校验完成的日期开始计算。

(二)在特殊校验中,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其校验周期从此次校验完成日期起重新计算;未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此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其校验周期。

(三)监视性校验不列入校验周期计算。

(四)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航线和进近功能时,其校验周期应按照功能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民航局可以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所采用的设备情况以及我国飞行校验的实际情况等,对校验对象和校验周期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章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第一节校验机构第二十条校验机构负责校验任务的执行和保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确保飞行校验顺利实施,并对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飞行校验机组由执行校验任务的机上飞行人员和校验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适合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飞行校验系统。

第二十三条校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的有关规定,对飞行校验所使用的飞行校验系统、测试仪器、仪表及其备件进行管理,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飞行校验系统应当按照维护手册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校准,以保证校验系统本身的准确度。

第二十四条校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备的校验实施程序,并建立相关的校验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校验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民航局报告本年度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飞行校验计划。

第二节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第二十六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飞行校验任务的组织保障和协调,调试地面设备,联系并配合相关单位协调飞行校验所需的空域,以确保校验对象具备校验条件。

第二十七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人员主动配合校验机构共同完成飞行校验任务。

第二十八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校验任务,协调各有关单位,明确协调程序和相关要求,共同保障校验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校验机构提供飞行校验所需的航空情报、设备、勘测、气象等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有效。

第三十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保持地面与机上校验人员间的地空通信畅通,并且不应当影响相关管制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飞行校验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校验机构应当与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完成校验对象的飞行校验任务。

第三十二条校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和要求安排定期校验和监视性校验,并提前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需进行特殊校验时,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投产校验应当在校验对象具备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投产飞行校验条件后,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

投产校验申请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校验机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飞行校验实施前组织召开由校验机组、相关空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确定飞行校验实施细节,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校验对象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提供使用,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知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八条飞行校验期间,空中和地面人员应当加强配合,提高效率。

机上校验人员应当及时通报飞行校验情况,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设备,使校验数据达到最佳值。

第三十九条校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的要求执行飞行校验,并确保校验结论准确。

第四十条飞行校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断本次飞行校验:(一)校验对象出现不正常情况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二)因校验航空器或校验系统故障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三)因恶劣天气、空域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飞行校验无法在48小时内继续进行的。

第四十一条飞行校验中断后,执行本次飞行校验的飞行校验机组应当出具已完成项目的书面报告,并且说明具体情况。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四十条(一)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对象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使用。

由于第四十条(二)和(三)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在校验对象没有超出定期校验周期情况下,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飞行校验机组对校验对象状况和未校验项目进行研究,如果双方认定校验对象的调整部分已经恢复正常,已校验项目数据正常,未调整部分数据正常,且地面设备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和告警门限正确,该校验对象可在定期校验周期内继续提供使用。

若校验对象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校验对象应当停止提供使用。

第四十三条校验机构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和地区管理局报告隐患情况与原因。

第四十四条校验机构应当在飞行校验完成后24小时内出具校验报告。

第五章飞行校验结果管理第四十五条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是每次飞行校验结果的基本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飞行校验机组应根据校验对象及其种类、项目实施飞行校验,准确记录每个测量参数的检查结果。

在飞行校验结束后,应当根据各参数记录的最终结果,结合其所对应的运行标准,分析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出具校验结论,提出校验建议,填写飞行校验报告。

第四十七条校验结论分为合格、限用和不合格。

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所有技术参数均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

限用是指校验对象的技术参数不能在标准覆盖区域内全部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但在部分区域内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

不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不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引导或存在安全隐患,信号质量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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