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林地申报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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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申报所需材料
凡上报国家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厅、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各旗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旗区林业局的审查意见(旗林业局提供)
2、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申请文件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的批复
5、规划许可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
6、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7、总体布局图
8、采矿、探矿许可证(矿藏类项目提供)
9、营业执照(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法人证明材料
11、公益林管理部门意见
12、退耕还林证明文件
13、林地证明材料(旗林业局提供)
14、属于临时占用林地,提供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和林木补偿协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提供林地补偿、安置补助和林木补偿协议
15、村集体同意使用林地决议书
16、村长任职证明文件
17.林地现状图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确认签字盖章(一式五份)
18、现场查验表(旗林业局提供)
19、使用林地申请表
20、公示材料(附旗区林业部门公示情况的说明)(旗林业局提供)
21、临时占用林地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协议
22、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的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
(2)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3)已经违法使用林地的,需提供违法依法处罚办结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其中属于行政案件的,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收据复印件。属于刑事案件的,要提供刑事案件办结证明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建议书、罚没款收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