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 1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落实主体责任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至少 2 次。
( 2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建立责任体系和主体责任传导链条。
( 3 )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催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 4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 5 )催促下级党委(党总支、支部)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责任清单,延伸到下属单位、农村、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学校。
( 6 )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等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
( 7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等制度。
( 8 )加强对被选拔任用干部廉洁行为的考察,落实选人用人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制度。
( 9 )推行干部提拔任前考廉制度,对提拔重用的干部进行廉政知识测试,加强新任干部的任前廉政教育和廉政谈话。
( 10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若干意见、县委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全年至少听取本地、本单位(系统)作风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4 次。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在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中查处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双通报”内容
案件查结后,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发案单位的领导要分析案情,剖析发案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具体通报的内容是:
1、公布案件查处的结果;
2、剖析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主要是被查处人的政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三、“双通报”方式
坚持分级通报的原则,实行谁查处,谁通报,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具体方式是:
1、发文通报;
2、会议通报;
3、新闻媒体通报等。
四、“双通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凡实行“双通报”的案件,需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
2、一般情况下,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
3、“双通报”范围需报经委、局领导批准。
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
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第一篇: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银监办通[2004]132号 2004年6月7日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
第四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银行业内部,必要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批准也可以适当对外披露。
第五条案件通报形式以银监会名义发文。
第六条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
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案件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
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
盗窃、抢劫、诈骗类案件只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和苗头性、倾向性案件进行通报。
第八条根据不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一)案件分析通报1、总体情况。
包括各类案件的累计数、新增数及相应的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结案数及结案率,与历史的比较情况。
2、结构情况。
一是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及其明细项目的累计数、新增数;二是涉案金额,如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三是地区分布,包括发生数和涉案金额的地区集中度情况。
3、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处理情况。
包括处理人员的职务情况和处分种类情况。
4、各类案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分析。
5、对各类案件的查防意见、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二)典型案件通报各类案件涉案金额为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例或金额虽然不大但作案手段十分恶劣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简易执行案件的暂行办法-沈中法〔2020〕32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简易执行案件的暂行办法正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简易执行案件的暂行办法沈中法〔2020〕32号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办、提高执行效率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是指对案件标的、案由、当事人类型等综合分析后,将其中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纳入快速办理的工作流程,其他案件则转入普通办理流程。
第二条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以严格依法和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适用不同流程,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全面提升执行质效。
第三条简易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简执案件)适用简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时间的工作流程办理,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简执案件类型第四条简执案件一般指:(1)经“总对总”“点对点”集中财产查控,发现有足额且方便执行的财产,如银行存款以及微信、支付宝、财付通、手机银行等支付、理财账户的资金;(2)被执行人直接履行的,或者通过运用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同意并直接履行的案件;(3)当事人在法院指定履行期限内达成和解的案件;(4)诉前或诉讼保全已控制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5)被执行人在同一时期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6)已为本案申请人执行到案款,退款前查询到该申请人在沈阳两级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定程序用该笔款项足额清偿其他案件的;(7)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清偿债务后有剩余价款,依法定程序用该笔款项可足额清偿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8)其他可快速执结的案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中办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特别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使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使各级干部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报告》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对15起案(事)件予以通报,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责任,切实把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向农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
做好这项工作,是衡量农村干部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重要标准。
目前,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然存在,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仍然艰巨。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坚决防止对减负工作出现松劲情绪、对农民负担反弹警惕不够的倾向,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民负担减下去、不反弹。
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竞赛试题
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第1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C)、押、证三分管制度,三者分开保管和使用,人员离岗时,都应落锁入柜。
【单选】A.款B.密C.印D.单第2题下列哪项不属于案件防控“六个环节”之一:(A)【单选】A.枪支弹药B.授权卡C.空白凭证D.查询对账第3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纪律处分不包含(A)【单选】A.通报批评B.警告C.记过D.留用察看第4题下列哪项不属于操作风险防范“十三条”所列明的监管要求范围?(A)【单选】A.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B.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人事管理制度C.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并坚决执行D.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第5题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应遵循及时、真实的原则,坚持“(A)”。
【单选】A.一情一报B.一情多报C.多情一报D.有情不报第6题存款检查以3至6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本周期末受到检查的存款,应在下一个周期进行滚动检查,具体周期由银行自行确定,但一年不得少于(A)个周期。
【单选】第7题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A)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单选】A.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B.事前防范C.事后监督和纠正D.分散、转移第8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C)的原则。
【单选】A.优先B.渐进C.独立D.可控第9题《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惩戒措施”中规定: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B)。
【单选】A.开除B.通报同业C.解除劳动合同D.罚款第10题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款刑法规定的罪名是:(C)【单选】A.集资诈骗罪B.高利转贷罪C.违法发放贷款罪D.贷款诈骗罪第11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规定,案件的确认标准不包括:(B)【单选】A.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B.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C.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被取保候审D.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被拘留E.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被逮捕第12题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以下做法正确的是(B)【单选】A.王某除在银行上班外,还在外与朋友共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
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银监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查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案防工作制度,发挥案防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作用,切实落实案防工作责任,着力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案防工作格局,进一步增强银行业案防工作能力和水平,全力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一、完善制度体系,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以建立健全制度为基础不断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研究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案防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案防工作体系,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二是研究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评估办法》,科学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质效,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性监管,激励约束相结合,调动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三是制订并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统计制度(试行)》,提高对银行业案防措施监测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是继续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管理办法》,力争统一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原则和程序,指导案件问责工作,实现案防压力传导。
五是探索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积极稳妥推进个案信息披露,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通过市场约束等手段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案防工作。
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制度
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案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通过建立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制度,可以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价,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
二、通报内容1. 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执法程序、法律适用、涉案财物管理、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案件管理中的优秀做法和经验:对于在案件管理中取得良好成效的做法和经验,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和通报,以便其他部门和人员借鉴和推广。
3. 案件管理中的整改措施和结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 案件管理中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情况:对于案件管理中的优秀个人和团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和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和团队,应当进行批评和问责。
三、通报主体和对象1. 通报主体: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由各级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专门的案件管理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2. 通报对象:各级执法机关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案件办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通报方式和周期1. 通报方式: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可以通过会议、文件、内部网站等多种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通报方式。
2. 通报周期: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应当定期进行,可以根据案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通报的周期,如每月、每季度或者每年进行一次。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1. 组织实施:各级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专门的案件管理科室应当组织实施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编制案件管理问题通报材料,并进行通报。
2. 监督考核: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执法机关的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通报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六、其他事项1. 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的规章制度,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该文件旨在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本文就该暂行办法进行分析。
一、案件双通报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案件双通报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其实施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司法公开,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促进司法公正透明。
同时,该制度有助于实现“去会所化、去应酬化”的司法改革要求,推进法官检察官廉政建设。
通过双通报制度,法官检察官将制度化地防止以权谋私行为,增强廉政自律能力,同时也将排除外界非议和误解。
二、案件双通报的内容和范围案件双通报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涉及法官检察官严重不当言行、违反承诺、违反廉洁纪律等的行为,必将公开通报,同时,将给予行政和职业处分的惩戒。
其次,对非法律和公正程序所得的裁判结果和检察结果必将公开通报,以及对损害当事人权益或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和决定必将公开通报。
最后,要求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概要判决和决定的具体办法,加强司法公开。
案件双通报的范围包括各级法院、检察院所有成年人民陪审团、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此外,还包括涉及司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案件双通报制度的体制机制案件双通报制度需要依托于完备的体制机制来实施。
具体来说,对于双通报的收集、审核、通报和记录等事项,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经过严格程序的工作机制。
关于具体操作规程,涉及到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资料保密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地实践情况制定和完善。
同时,必须做好司法公开的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双通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案件双通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尽管案件双通报制度有望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建立廉洁司法机关的形象,但是该制度也面临机制性、行政性和实际性的难点和挑战。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保证双通报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在司法案件处理工作中,经常需要运用大量的试探性的证据,因而,受到了诉讼当事人的稍纵即逝的影响,并且可能受到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不同影响,难以保持客观性和中立性。
“一案双查”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案双查”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作者:王江波蔡鋆泽来源:《廉政文化研究》2017年第02期摘要:“一案双查”是问责的实施机制,其工作效率与质量直接影响问责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与权威性,也倒逼“一岗双责”和“两个责任”的具体落实。
各地对“一案双查”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但在实践中也面临适用情形不一、责任界定困难、救济措施缺失、实施动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问责的严肃性。
应尽快出台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对“一案双查”制度的主体、客体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实施《问责条例》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关键词:“一案双查”;实践困境;问责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7)02-0028-0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是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实施《问责条例》必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也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即“一案双查”制。
作为问责的实施机制,“一案双查”中所获得的信息是确定问责对象和问责方式的直接依据,其工作效率与质量直接影响问责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与权威性,也倒逼“一岗双责”和“两个责任”的具体落实。
“一案双查”制度自提出以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纷纷出台相关制度,推进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发展。
但与此同时,由于“一案双查”制度至今尚未出台全国规范性文件,各地实践中面临适用情形不一、责任界定困难、救济措施缺失、实施动力不足等问题,直接导致同一违纪情形实施不同问责结果的尴尬局面,严重影响《问责条例》的落地生根。
基于此,本文就“一案双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作初步探讨,以期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参考。
一、“一案双查”的地方探索近年来,不少地方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两个责任”中,制订并实施了“一案双查”制度,通过案件查处、主体追责以及结果通报等方式,对“一案双查”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落实,制度效应开始逐步显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0.03.31•【文号】法[纪]发[1990]5号•【施行日期】1990.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中《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5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3月31日法(纪)发<1990>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
请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附一: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院系统的政纪监督,维护和严肃政纪,保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清政廉洁、严肃执法,保障国家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和法院其他工作的完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四条监察部门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第五条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六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监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并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进行监察。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制度模板)
(六)定责处理。承办部门根据调查的结果,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对“一案双查”的结果认真进行剖析,及时进行通报,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监察建议书,责成发案单位及其负责人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四)初步核实。承办部门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初步核实,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确认没有失职渎职问题的,作了结处理;有失职渎职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要领导同意或者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警诫教育或者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纪委常委会研究,予以立案调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制度模板)
第一条
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强化“一案双查”,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应及时实施“一案双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集材料。案件承办部门根据办案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线索,制作谈话笔录和书面材料,收集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法〔2001〕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法(2001)164号本院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 1日起施行。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一条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办通[2004]第151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7日司办通[2004]第151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
总体上看,部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日益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部已在两起行政诉讼案中败诉,产生了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既有少数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执法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也有依法履责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的问题,最根本的是执政为民思想没有落实到位,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要充分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形势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规范和加强部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应诉等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司法行政系统作出表率,保障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的要求和各项规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在这方面,部机关特别是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业务司局做的还很不够。
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近期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全体干部,全面、认真地开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
行政执法工作领域较多、任务较重的司(局),如法制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等,还要结合本职工作,对直接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切实理解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行政法律制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津高法〔2016〕67 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6〕67 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经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8日第12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
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27508547特此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 年 4 月 28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为发挥我市三级法院对辖区内执行信访案件的监督办理职能作用,改进我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机制,有效处理执行信访案件,规范执行信访工作,妥善化解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作制度第一条执行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进行、分级负责、属地处置、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逐级接访的制度。
坚持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办、处理有据、答复及时”,促进案件高效有序执行。
第二条执行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院执行局(庭)负责本院执行案件的信访工作,上级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法院执行局(庭)的执行信访工作。
执行信访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的执行信访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纳入考核管理机制。
第三条执行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
初访接待人或者初信办理人对于执行信访事项要认真审查、登记答复,确保及时处理执行信访案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11.22•【文号】教党[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党[2011]40号)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对《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体现教育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育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案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管理工作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反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科学决策与实施领导的具体形式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案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为反腐败斗争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及时、准确、真实、规范”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情况,把握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抓好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为领导指导办案提供决策依据,促进查办案件工作不断深入。
第六条切实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和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的副书记直接分管案件管理工作,由相应的职能室选配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同志专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其它具有办案职能的室应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统计报送人员。
全市各单位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也要重视案件管理工作,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人员。
第七条为案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应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案件管理系统网络,实现科学化管理。
同时,为案管人员掌握有关办案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如列席研究案件工作的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调阅重要信访件和重要案件的初核、立案、审理、处分、通报等材料,了解重要案件调查、审理等工作进展情况,对办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加强对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申并建立下列制度:(1)案件统计报送制度;(2)查办案件工作通报制度;(3)查办案件综合分析制度;(4)重要案源归口管理制度;(5)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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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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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在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中查处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双通报”内容
案件查结后,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发案单位的领导要分析案情,剖析发案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具体通报的内容是:
1、公布案件查处的结果;
2、剖析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
3、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三、“双通报”方式
坚持分级通报的原则,实行谁查处,谁通报,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具体方式是:
1、发文通报;
2、会议通报;
3、新闻媒体通报等。
四、“双通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凡实行“双通报”的案件,需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
2、一般情况下,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
3、“双通报”范围需报经委、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