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稽查业务类试卷六
稽查业务类试卷六一、填空题1.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协查函,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2.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7.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8.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9.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必须案卷复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具体复查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
10、《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 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11.地税局原针对广告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3%,营改增试点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12.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应税服务中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13.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14、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税务稽查制度及规定
税务稽查制度及规定税务稽查制度及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确保稽查效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工作流程》等有关律、法规,结合我市稽查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行部门(岗位)接到审理部门(岗位)移交的《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调帐通知》后,分别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在七日内送达被查对象。
第三条税务文书送达应根据税务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四条稽查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按时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
对拟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严格保密。
稽查执行人员要就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定期向执行部门(岗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执行部门(岗位)负责人应将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定期向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
第五条被查对象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调帐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决定书中规定的各项滞、补、罚款的缴纳及帐务调整事宜的,执行人员应根据收缴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对被查对象已按规定履行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及帐务调整事宜的,按照缴税凭证(复印件)及调整帐务记帐凭证(复印件)进行登记处理。
第六条被查对象未按《税务稽查调帐通知》规定的期限调整帐务的,又被税务机关发现偷逃税款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扣缴税款的,执行部门(岗位)报经本级国税局局长批准,签发《扣缴税款通书》,依法通知被查对象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稽查卷宗填写注意事项
稽查卷宗填写注意事项一、法律文书部分1、《税务检查通知书》注意要填写检查人员的检查证件号码。
检查人员至少要填写两名人员。
2、《询问通知书》注意要在正文中填写到四平市稽查局稽查×科,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在最后填写税务机关的具体地址。
不要弄反。
3、《询问(调查)笔录》注意要让被询问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并在最后一页上签“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询问(调查)笔录,作为证据资料,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4、《税务检查结果明细表》注意“应税项目”、“计量单位”的填写。
如营业税,不能笼统的填写“应税收入”,应具体到是什么行业的收入;计量单位多数为“元”,注意印花税中帐簿为“本”,土地使用税为“平方米”,车船税的“吨”、“辆”。
注意定性结论及主要违法手段要填写全。
5、《税务检查底稿》注意要按年度将检查的各个税种填写全,并与申报表保持一致。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更应注意。
往往出现土地使用面积和房产原值与申报表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是有问题的户,滞纳金的截止日期要填写到底稿落笔的日期,不能等纳税人交完查补税款后直接按税收通用缴款书抄写。
底稿作为证据资料注意要在底稿的最后一页让纳税人签字盖章。
6、《税务稽查报告》注意对有查补户的“处理意见”填写。
要将查补的各税分开填写所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将位次高的依据放在前,位次低的依据放在后,不能只依据省局及本级所属局的文件,要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写上。
注意查补营业税以2009、1、1为分界点,2009年以前要依据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
查补企业所得税以2008、1、1为分界点,2008年以前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注意查补的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因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经过几次修改,要将后改的依据写上。
注意要所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填写到条、款、项,不能只写到条,如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
7、《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固定的范本格式,需注意不要画蛇添足将处罚的情况混在其中。
税务系统岗位练兵税务稽查试卷05
姓名 单位 准考证号 分数密封线 税务系统岗位练兵税务稽查试卷05题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分数 得分一、单选题1.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 )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A . 30 B . 45 C . 60 D . 180 答案: c2.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 )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 . 所属设区的市B . 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C . 县以上税务局D .分局局长批准E . 稽查局局长F . 所属税务局局长 答案: d3.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该计入( )。
A . 财务费用 B . 管理费用 C . 固定资产D . 无形资产答案: b4. 下列各项中,属于小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是( )。
A . 罚款收入B . 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C . 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D . 销售材料收入 答案: d5. 下列文书不是面向检查对象使用的外部统一执法文书( ) A .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B .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C . 《发票换票证》D .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答案: b6. 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文书的情况下, 把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是() A . 直接送达 B . 留置送达 C . 委托送达 D . 邮寄送达 答案: b7. 委托协查的内容不包括:( ) A . 《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 B . 《协查要求》C.涉税资料D.协查取证的方法答案:d8.下列证据不属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A.欠税证据B.采取虚假纳税申报行为造成少缴税款的证据C.无法追缴欠税或妨碍追缴的证据D.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可以证明逃避追缴欠税案件事实的证据答案:b9.2016年1月6日,在上级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税务稽查某项过错行为是经检查人员形成报告、审理人员审理、稽查局长批准的,承担主要责任的人是()A.稽查局长B.审理人员C.全部责任D.共同责任答案:b10.在检查部门将案件提交审理过程中,下列案件审理部门不能不受理:()A.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B.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C.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D.对符合审理条件的稽查案件答案:d11.某县地税局稽查局在查处某专案中,发现一项疑点业务,但查找法律依据时,发现税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稽查人员根据类似问题进行推定,确定该项目的应补税款。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下)
5执行管理5。
1 业务概述执行管理,是指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交的结论性文书及相关资料后,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报告》,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工作。
执行管理包括案件执行任务分配、案件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案件解除中止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回退、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等.5。
2 业务岗责执行实施岗,负责《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的送达和执行;负责期限内以及超期限未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入库工作;负责执行环节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相关措施的采取;负责向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负责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传递、反馈;负责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资料移交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归档;负责案件公告。
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件执行任务分配,以及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岗,负责本级检举奖励申请的受理、奖励通知的送达、奖励金的计发。
检举管理部门领导岗,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稽查局局长,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批。
5。
3 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5.4 业务流程执行管理流程如图5-1所示。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案卷质量及管理工作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一级稽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卷是指各级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以文字、符号、图表、视听、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安全集中、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第五条税务稽查案卷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分为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运用、移交等内容。
第六条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建立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稽查案卷,明确各环节责任,确保管理质量。
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装订制度、保管制度、运用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稽查局应设置独立档案室,由审理部门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税稽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稽查局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秘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对已归档的各种案卷资料的保管、运用、移交等事宜。
第八条税务稽查档案按照纸质案卷、视听案卷、储存介质案卷等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第九条各级稽查局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分类归集本环节形成的稽查资料,加注编号后,移交下一环节,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的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税务行政处罚相关文书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罚告〔〕号: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年月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3.本告知书由税务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
4.本告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罚告”,稽查局使用设为“稽罚告”。
6.本告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CF004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税听通〔〕号: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决定于年月日时在举行听证,请准时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次听证由主持,如你(单位)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申请回避的,请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0号)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时使用。
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标准、程序及依据
税务稽查⾏政处罚标准、程序及依据本⽂主要介绍了税务稽查⾏政处罚事项及标准、处罚程序、处罚依据,其中,编造虚假计税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进⾏纳税申报的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稽查⾏政处罚标准、程序及依据⼀、处罚事项及标准:1、偷税: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税:处以⽋缴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处以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为其办理出⼝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处以⼀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阻挠税务检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法印制发票:销毁⾮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具,处以⼀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不进⾏纳税申报: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税款,责令限缴逾期仍未缴: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为:没收⾮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多种⾏为的,分别处罚。
⼆、处罚程序1、简易处罚程序:税务⼈员向违法当事⼈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的违法⾏为、⾏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税务执法⼈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2、⼀般处罚程序:⽴案,调查,作出税务⾏政处罚决定(经稽查局税案审委会审理,重⼤案件报县局税案审委会审理,向当事⼈送达《⾏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报经局长批准后,制作《税务⾏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权利。
)三、处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细则》、《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发票使⽤规定》。
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不罚〔〕号
:
经我局(所)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使用。
3、“经我局(所)”:横线处填写“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上述行为违反规定”横线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文直接填写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5、“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横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显著轻微,且能主动改正;或者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6、“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不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不罚”。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
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份送征收管理单位,一份装入卷宗。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五章审理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其他相关事项。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尊敬的申请人:
您的申请已经收悉,根据《税务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经
我部门的审查和调查,现决定不予给予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1 案件名称: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2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1.3 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联系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
系号码]
住所地质(或居民联系住址):[住所地质/居民联系住址]
二、案件事实及理由
2.1 案件事实
[详细描述案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相关行为等]
2.2 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名称及概要内容]
2.3 分析与理由
[根据相关法规,将案件事实与法规进行分析、解释和论证,说明为何不予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决定依据
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给予您税务行政处罚:[法规名称、法规/条款、内容摘要]
四、决定
4.1 决定
经对您的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查,充分考虑案件事实、相关
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决定不予给予您税务行政处罚。
4.2 建议事项
针对您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事项:
[针对具体情况给出合适的建议]
五、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附件名称及相关说明]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文档中涉及的法律名词,提供以下法律名词及注释:
[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请您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最后,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祝好!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北京永信永事务所【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稽处﹝2008﹞1号【发文日期】2008-01-08【实施时间】2008-0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7年6月14日~2007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2002年5月~200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列支没有合法原始凭证的费用支出。
你公司于2003年列支未取得发票的协作费用支出280775元,在2004年~2006年期间列支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合计1312741.96元。
其中,2004年1005311.46元,2005年180000.50元,2006年127430元。
造成2003年免税期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80775元。
同时,应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1005311.46元、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80000.50元、调增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27430元。
(二)你公司以咨询费名义支付他人回扣款并列支成本,共计7940196.80元。
其中,2004年支付北京德润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合计1750000元,2005年支付北京通宝利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4045000元,2006年支付北京德和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2145196.80元。
经核实,上述咨询费实际是你公司支付他人的回扣款,并指使对方虚假开具“咨询费”发票列支成本。
应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1750000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4045000元,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2145196.80元。
(三)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
你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将字轨为(03)乙1,号码为0151779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列支成本,发票金额为150000元。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管理部门的规定,我局对涉及的纳税人进行了税务监督和稽查,初步发现其存在税务违法行为。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本局拟对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我局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批准对涉案纳税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二、案情细节1. 纳税人基本情况描述涉案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 涉案行为描述详细描述涉案纳税人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包括税收违法行为的类型、时间、地点等。
3. 调查过程在此章节中,详细陈述涉案纳税人的税务监督与调查过程。
包括:信息收集、调查方法、证据搜集、调查人员的培训与专业背景等内容。
4. 证据分析在此章节中,对涉案纳税人的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包括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可信度等方面。
5. 法律适用和理由在此章节中,对涉案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法律适用和理由的详细说明,解释为何决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6. 处罚依据和依据说明在此章节中,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7. 法定程序及合法权益保障此章节中,陈述对涉案纳税人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法定程序,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8. 审批意见和决定在此章节中,详细描述经审核和讨论后的审批意见和最终决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三、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罗列出涉案纳税人的所有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包括调查报告、财务报表、税务缴纳记录等。
2. 法律依据文件罗列出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依据文件清单,包括税法、税务管理法规等。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纳税人识别号(TIN):纳税人识别号是一种在税务管理中用于标识纳税人身份的编号。
2.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情况特殊等合理情况下可决定不予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全文结束。
税务稽查的程序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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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移交审理部门
• 《规程》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 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 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6. 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 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 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 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 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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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 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 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3. 责成提供资料权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权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查证权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 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 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 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 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 守秘密。
稽查业务类试卷四
稽查业务类试卷四一、填空题1.《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涉及的协查对象不属于受托方管辖范围的,受托方应当在收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辖区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材料,并将《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退回委托方。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3.纳税人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4.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8.《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9.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0.新稽查工作规程从2010年1月1 日执行。
11.引用税收法律法规时,法律位阶由高到低。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3.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14.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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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不罚〔〕号
:
经我局(所)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使用。
3、“经我局(所)”:横线处填写“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上述行为违反规定”横线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文直接填写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5、“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横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显著轻微,且能主动改正;或者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6、“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不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不罚”。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份送征收管理单位,一份装
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