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鉴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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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教程》答案

《审计学教程》答案

第一章1.怎样理解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使财产所有权无法对财产实施有效的管理,从而产生了两权分离,进而产生了受托经济责任关系。

财产所有者赋予其财产管理者保管和运用所有财产的权利,并要求他们负起管好用好这些财产的责任,这就是受托经济责任。

审计是在一定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出现时,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

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从审计行为的萌芽到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形成,都同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有关。

没有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审计行为。

2.审计怎样定义?应从哪些方面把握?审计是由专职机构或专业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收集和整理证据,以判明有关资料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和经济活动的合规性、效益性,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评价与鉴证活动,借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1)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实施的。

即只有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及其成员所从事的审查活动,才可称为审计。

(2)审计是依法进行的。

即各种审计组织所进行的审查监督活动,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要求来办理的。

(3)审计的客体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审计的目标是监督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鉴证财政、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优劣,评价经济责任。

(5)审计的目的是通过查错揭弊,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加强宏观调控。

(6)审计的性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3.审计有哪些职能?简述其内容。

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的职能,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1)经济监督监督是指监察和督促。

经济监督是指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或其某一特定方面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以保证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经济评价评价是指评估和确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完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有关事宜如下:1、2013年度减值准备核销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2、市国资委指定的处置平台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3、各集团内部处置平台名单随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报我委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14日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一般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贷款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物性资产的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固定资产经济鉴证证明

固定资产经济鉴证证明

固定资产经济鉴证证明是用于证明固定资产的价值、折旧、使用状况等信息的文件。

以下是固定资产经济鉴证证明的一般内容:
1. 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值、已提折旧、净值等信息。

2. 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包括使用部门、使用人、使用年限、维修保养情况等。

3. 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包括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已提折旧、未提折旧等信息。

4. 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如有需要进行评估的,需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5. 固定资产的经济鉴证结论,包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方面的结论。

固定资产经济鉴证证明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也可以由企业自行出具,但需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条例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条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第三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本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六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部证据。

第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业务的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

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

二、审计目的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三、审计范围(一)被审计单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第三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本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六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会计师事务所经济鉴证意见附表-模板

会计师事务所经济鉴证意见附表-模板
单位名称: (公章)
项目名称:
XX局XX处单项经济鉴证证明
损失金额: 1、资金挂账事项简述
索引号:
2、资金挂账申报的理由
单位申报
3、主要证据及相关资料 1) 2) 3)
经办人员签字: 1、认定依据
日期:
单位 2、认定数额 鉴证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签字: 日期:
1、认定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开 中介机构 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等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规定 鉴证意见
2、认定数额 3、认定意见
北京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鉴证人: 日期:

经济鉴证报告-模板

经济鉴证报告-模板

经济鉴证报告(参考格式)XX报字201X第号××单位:我们接受(单位)委托,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行政事业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等要求,对(单位)的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清查事项进行经济鉴证,(单位)对所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申请核实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核实实物、函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

鉴证结果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成立于年,单位性质,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账面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净资产元。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为号),执行《会计制度》。

二、经济鉴证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4、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5、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58号);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159号);7、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8、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9、安徽省行政事业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335号)10、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三、经济鉴证具体情况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每一项(类)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逐一列明项目名称,申报金额,现实状况,取得证据情况、调整科目以及无法取得证据的原因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及原则说明

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及原则说明

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及原则说明一、资产损失认定的依据资产清查工作中事业单位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

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事业单位内部证据。

而资产清查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收集。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充分估计取得的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一)证据的类型1、法律效力证据:是指事业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事业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的证明、回复;(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事业单位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保险学校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事业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3、特定事项的事业单位内部证据,是指本事业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1)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财产清查的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事业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5)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9•【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清产核资政策、资产损失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为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解答如下:一、关于清产核资原制度资产损失取证问题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在资产损失取证过程中,对某些按原制度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资产损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难度较大。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若企业在确实经过努力工作仍未取得足以证明资产已发生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内部证据应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情况,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负责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可在企业内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通过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

二、关于清产核资预计损失计提标准问题推进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清产核资工作目标之一。

固定资产盘盈经济鉴证证明

固定资产盘盈经济鉴证证明

固定资产盘盈经济鉴证证明一、引言近期,我们公司进行了一次固定资产盘点,结果发现了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盘盈。

为了对这一现象进行经济鉴证,本文将对固定资产盘盈的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以确保企业财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固定资产盘盈的原因分析固定资产盘盈是指实际盘点数量大于账面数量的情况。

造成固定资产盘盈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以下是几个常见的情况:1. 盘点不准确:由于盘点过程中的疏忽或错误,导致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不一致。

例如,人为疏忽或盘点记录错误等。

2. 未及时更新账簿: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能未及时录入账簿,导致实际数量大于账面数量。

3. 资产损坏或丢失:在使用过程中,固定资产可能发生损坏或丢失,但未及时报废或更新账簿信息。

4. 人为盗窃:员工或其他人员盗窃固定资产,导致实际数量大于账面数量。

三、固定资产盘盈的经济鉴证证明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的经济鉴证证明,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审核盘点过程:对固定资产盘点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盘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例如,可以采用双人盘点制度,相互核对盘点结果,减少疏忽和错误。

2. 核对账簿信息:将实际盘点结果与账簿信息进行核对,及时发现并纠正账簿中的错误或遗漏。

确保账面数量的准确性。

3. 资产追踪与溯源:对于实际数量大于账面数量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追踪与溯源,查明资产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例如,可以通过查询相关记录和询问相关人员,了解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可能的遗漏。

4. 制定预防措施:根据固定资产盘盈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例如,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控,建立完善的资产台账和流程,规范资产的报废和更新程序,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等。

四、解决方案与效果评估通过以上经济鉴证证明的措施,我们可以解决固定资产盘盈的问题,并确保企业财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通过制定预防措施,可以减少固定资产盘盈的发生,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五、结论固定资产盘盈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它不仅会对企业财务造成影响,还可能暴露出企业管理的风险和漏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3•【文号】国资评价[2003]72号•【施行日期】2003.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第三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本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六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旳审批更新日期:01月29日纳税人在一种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旳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旳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同意旳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旳各项需审批旳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旳,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旳鉴定材料。

一、提供资料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可以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旳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旳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旳中介机构旳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旳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旳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旳与本企业资产损失有关旳具有法律效力旳书面文献,重要包括:司法机关旳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旳立案结案证明、答复;工商部门出具旳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旳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献;政府部门旳公文及明令严禁旳文献;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旳鉴定汇报;保险企业对投保资产出具旳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旳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旳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足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刊登旳专题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特定事项旳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旳申明,重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有关经济行为旳业务协议;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旳鉴定文献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旳资产损失项目,应聘任行业内专家参与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献及有关状况阐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导致旳损失,要有对负责人旳责任认定及赔偿状况阐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旳申明。

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业务的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一、基本情况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二、审计目的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三、审计范围一被审计单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二审计资料范围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5、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四、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汇总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五、工作要求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1、定期沟通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具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如遇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可随时召集会议;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各项目小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门提交;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1、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2、按照资产清查部门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审计主要依据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第2页则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七、审计方法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1、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银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八、重点审计领域一资产类1、货币资金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2、应收款项暂付款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2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3、对外投资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4、存货库存材料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3代保管物资要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5、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二负债类负债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1、借入款项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2、应缴预算款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如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规定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预算款清查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财政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现象;3、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列示明细;核查重点同“应缴预算款”;4、应付款项暂存款应付款项暂存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5、应交税金应交税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种类列示明细;查阅相关纳税认定、纳税通知、纳税优惠等文件;核对有关会计期间完税证明,对期末未交税金余额复核其是否正确,列示是否允当;关注是否存在税收罚款的情况;三收支类收支类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资产清查期间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四其他事项1、各单位资金往来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资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2、资产损溢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3、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发布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办理:“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账;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账”;4、或有事项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九、审计关注的重点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审计质量,确定本次资产清查的审计重点如下:1、按申报金额排序,重点关注盘盈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资产清查的重点应放在单笔报损金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报损项目上;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盘盈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各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b类是界于a 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2、保证时间进度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清查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期完成;3、其他关注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1、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资产清查部门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下发审计工作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总体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沟通;3、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重大问题主要包括:1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溢申报;2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4与资产清查部门要求报告不一致的事项;5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6其他重大问题;4、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未申报任何清查损溢,参审所仍应按要求出具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及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5、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熟悉资产清查政策,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负责审计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及时报给同级财政部门;十一、审计费用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厅统一支付;二0xx年二月十二日中介机构审核鉴证1、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2、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3、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有资产损益的单位出具资产清查事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的情形1、单位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2、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财款和不良投资损失;3、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在行程如适用的报废、损毁;4、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5、单位各项资金挂帐损失;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应实施的必要程序1、督促和协助单位及时取得相关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2、在单位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资金挂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单位单位提供相关损失的内部证据;3、社会中介机构赴二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的发生事实和可能进行鉴证;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单位相关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6、对收集的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7、出具鉴证意见书;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的要求1、对于单位的相关损失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2、鉴证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在单位损失经济鉴证工作中,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阅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勘察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对单位故意不提供或提供需加会计资料和相关损失证据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损失不予鉴证或者不发表鉴证意见;。

北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

北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工作,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国家及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结果进行审批,重新确认单位占用资产价值总额。

资金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后的资产价值总额、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资产损溢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溢认定的范围。

应当由各单位依据会计差错更正办法,并经资产清查办公室委托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第三条资金核实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财产清查和账务清理后,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须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或特定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证据后进行损溢认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分项提出解决办法,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经中介机构提出对资产清查的专项财务审计意见后报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全部清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对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应按照原因和处理方式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其申报的资产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后,上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

(四)各级资产清查办公室在2006年11月30日前对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09•【字号】宜财产权〔2024〕401号•【施行日期】202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皖财资〔2023〕397号),我们制定了《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财政局2024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结果认定及报告第一节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二节资产盘盈及其认定第三节资产损失及其认定第四节资金挂账及其认定第五节资产清查报告第四章资产核实的程序、审批权限及账务处理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六章附则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并在清查报告中反映国有资产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灭失。

会计师事务所经济鉴证意见书(模板)

会计师事务所经济鉴证意见书(模板)

XXX事业单位经济鉴证意见书xxx鉴字[2011]XXX号经济鉴证意见书xxx鉴字[2011]XXX号XXX事业单位:我们接受xxx委托,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要求,对XXX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贵局)申报的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清查损益事项进行经济鉴证。

贵单位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贵单位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计划和实施经济鉴证工作,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

经济鉴证工作包括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检查和评价这些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

我们相信,我们的经济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现将实施鉴证的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一、审核事项形成情况说明⒈审核事项形成过程的说明。

(注:此部分内容描述应按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各类分别说明,以下各项处理方式一样。

)⒉贵局为避免损失所做工作或追索情况的说明。

⒊事务所进行的鉴证程序的说明。

⒋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审核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经贵局资产清查小组研究决定,确认拟申报资产盘盈金额为××,×××.××元、资产损失金额为××,×××.××元、资金挂账金额为××,×××.××元。

北京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电话: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局XX处经济鉴证意见书我们经过审核认为,贵局申报资产盘盈……等需要鉴证的事项情况属实,金额可以确认。

本鉴证意见书仅供财政部、贵局主管部门审查资产清查结果和检查资产清查机构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经济鉴证意见书

经济鉴证意见书

经济鉴证意见书
XXX单位:
我们接受市财政局委托~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要求~对XXX单位,以下简称贵单位,申报的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的资产清查损失进行经济鉴证。

贵单位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贵单位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调查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

XXX单位申报资产损失金额为元,申报资产盘盈金额为元,申报资金挂账金额为元; 经鉴证~资产损失鉴证金额为元,资产盘盈鉴证金额为元,资金挂账鉴证金额为元。

附件1:XXX单位经济鉴证证明汇总表
附件2: XXX单位单项经济鉴证证明
附件3: XXX单位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申报表
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2007年月日注册会计师,
附件1:
XXX单位经济鉴证证明汇总表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 元序号会计科目资产名称及损失金盘盈金资金挂鉴证金索引号
类别额额账金额额
合计
附件2
索引号:
XXX单位单项经济鉴证证明
项目名称:
1、认定依据
2、认定数额
3、认定意见
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证人:
2007年月日
附件3
XXX单位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申报表
单位名称:(公章)
项目名称:
损失(盘盈、资金挂账)金额:
1、损失(盘盈、资金挂账)事项简述
2、损失(盘盈、资金挂账)申报的理由
3、主要证据及相关资料
1)
2)
3)
财务部门意见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

02.经济鉴证证明模板

02.经济鉴证证明模板
附件:
*********
单位名称:*********(公章)
项目名事项简述:
2、损失申报的理由:丧失使用价值,无法修复。
3、主要证据及相关资料:
1)固定资产报废一览表
2)原始凭证及发票
经办人员签字:日期:
单位鉴证意见
1、认定依据:财政部财资[2016]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2、认定数额:
3、认定意见:符合报废条件
*********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签字:
日期:
中介机构鉴证意见
1、认定依据:财政部财资[2016]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2、认定数额:
3、认定意见:我们审核了*********提供的该项目的相关资料,经审核,我们认为上述损失*元符合财政部财资[2016]1号文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损失可以确认。
**************事务所有限公司鉴证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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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鉴证证明
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
序号:01
申报单位:ABC公司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填到实际发生损失的主体单位,但最多到孙公司级次)
申报项目名称:XXX款项坏账损失
申报核销金额:元
一、项目情况简介
在本次清产核资中,ABC公司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清查出无法收回的对XXX单位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元。

该款项系XXXX年所发生的款,经调查,截至2003年12月31日,债务人已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被政府责令关闭,导致该笔款项全部/部分无法收回,预计损失金额元。

截至审计报告日,ABC公司尚未取得该破产债务人的正式清算报告,因此委托我们对该项资产损失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二、关键证据
为对ABC公司上述损失发表鉴证意见,我们已经取得了以下关键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名称填列):
1.债务人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被政府责令关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对清算初步结果的函证;
3.债务人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情况的专项说明(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5.其他。

三、我们的职业推断和评价
我们查阅了企业有关帐务记录,审查了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取得了包括企业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在内的相关证据,经过职业推断和评价,认为该企业申报(损失项目)******元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损失,同意报损********元。

四、鉴证结果
依据ABC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核,我们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章第**条的规定。

经过我们的上述职业推断和评价,确定贵公司该项损失为*******元。

本鉴证证明仅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ABC公司本次清产核资申报损失之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ABC公司期后资产处置行为、结果等的保证。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我们建议ABC公司建立账销案存制度,对以上拟核销款项继续追索。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备注:
另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如法律意见书、专项评估说明、技术鉴证证明应包括以上项目内容,并应明确有关预计处置收入和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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