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韩国和朝鲜之间的国际私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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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总结(2篇)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是指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冲突规范以及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总结。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应尊重他国法律,实现互利共赢。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如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排除适用。

三、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范围1. 人身关系: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等法律关系。

2. 物权关系: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

3. 合同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租赁合同等。

4. 侵权责任关系:包括跨国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四、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用于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可分为以下几类:1. 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如当事人未选择,则适用法院地法。

2. 系统性冲突规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3. 转化性冲突规范:指在适用某一国家法律时,需将其转化为另一国家的法律。

4. 空白性冲突规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未能明确指出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五、具体法律适用1. 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国籍法或法院地法。

2. 物权关系:不动产法律关系,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动产所在地法或当事人住所地法。

3. 合同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或当事人住所地法。

4. 侵权责任关系:侵权法律关系,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法院地法。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跨国商事争端的解决方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一种方式,仲裁在跨国商事争端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保障仲裁制度有效性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将重点讨论外国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问题。

韩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韩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而《国际私法》则规定了韩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6条的规定,韩国法院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主义的原则,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

根据《国际私法》第214条和第228条的规定,韩国法院可以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外国仲裁裁决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2)外国仲裁裁决无违反韩国公序和社会道德的情形。

1. 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在韩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裁定三个阶段。

申请人需向韩国法院提出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

韩国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外国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韩国法院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韩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条件主要包括文书形式、仲裁协议、公序和社会道德等方面。

外国仲裁裁决需满足韩国法律对文书形式的要求,即需具备法定的书面形式。

外国仲裁裁决需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即需建立在仲裁程序的有效协议基础上。

外国仲裁裁决不得违反韩国公序和社会道德,即不得违背韩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3. 难点和争议在实践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韩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面临一些难点和争议。

在承认和执行条件方面,对于公序和社会道德的界定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

朝鲜处理国际问题行为方式及中国的对策

朝鲜处理国际问题行为方式及中国的对策

朝鲜处理国际问题行为方式及中国的对策后冷战时期,朝鲜处理国际关系的行为方式,一直令人难以琢磨,其结果扑朔迷离。

朝鲜处理国际问题的行为特点是挑战忍耐极限、超常规处理国际关系、平衡外交。

朝鲜众多行为方式的目的是:维持朝鲜的政治体制,捍卫国家安全;打破外交孤立,与美国建立外交联系;以期获取更多的经济援助,为国内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国应与朝鲜进行坦诚的沟通,支持朝鲜的开放政策,使其融入国际社会,针对朝鲜不同的行为方式制定相应的对策。

标签:朝鲜;行为方式;中国的对策朝鲜是一个封闭的国家,让人觉得扑朔迷离,难以摸透。

如果我们按照国际惯例与朝鲜打交道,经常会受到朝鲜非常规举措的掣肘,陷于被动。

因此,加强对朝鲜处理国际问题的行为方式研究,对我们采取应对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朝鲜处理国际问题的行为方式后冷战时代,朝鲜在处理国际关系方面,经常超出国际惯例,其政策取向令人难以预测和把握。

尤其是2009年以来,朝鲜采取一系列的非常规举措,行走在悬崖边上。

然而,却获得了在处理国际关系方面的主动权,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归纳多年来朝鲜的作为,它有着一套特殊的行为方式。

1.挑战忍耐极限长期以来,朝鲜频频通过制造危机的方式来吸引国际社会的关注,挑战各国的忍耐极限。

而一旦达到国际社会相关各国忍耐的底线,当世人无法继续忍耐时,朝鲜又会主动收手,以免局势不可收拾。

2009年初,在世界各国忙于应对金融危机之际,朝鲜先是单方面宣布全面中断南北关系,废除与韩国签订的所有协议,继而又发射卫星,宣布永久退出六方会谈,并于2009年5月25日进行了第二次地下核试验。

2009年5月27日,朝鲜宣布退出《朝鲜停战协定》。

2009年6月13日,朝鲜表示坚决反对和谴责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关于朝鲜核试验的第1874号决议,宣布绝不放弃核计划,将把美国及其国际社会的封锁视为战争行为,并采取坚决的军事应对措施,以报复对抗制裁。

韩国司法制度研究

韩国司法制度研究

韩国司法制度研究篇一:韩国法律体系分析韩国的具体法律体系分析法系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了解两大法系区别之后,我开始分析韩国的司法制度和设置。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

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

此外,在汉城市设有一个家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大田市设有一个专利法院。

地方法院和家事法院在一些地区设有支院,履行与地方法院一样的职能。

韩国全国共设有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45个支院、101个市郡法院。

市郡法院设立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受理的案件包括标的为2000万韩币以下的小额诉讼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

市郡法院只设有一名法官。

作为一审法院的地方法院,审判权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来行使,对独任法官的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本院上诉部的合议庭审理,即在一级法院中存在二个审级,对本院上诉部的判决不服,可以不经高等法院直接向大法院提出第三审。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由于在韩国只设有5个高等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做了这样的处理。

朝鲜涉外民事关系法

朝鲜涉外民事关系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发布部门: 朝鲜发布文号:[主体84(1995)年9月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以决定第62号通过主体87(1998)年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51号修正]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法的基本??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拥护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巩固和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做贡献。

??第二条:本法确定适用于我国法人、公民与外国法人、公民间财产和家属关系的准据法,并规定民事纠纷解决程序。

??第三条:国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利。

??第四条:国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坚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就涉外民事关系,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中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但未确定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国际惯例或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有二个以上国籍的当事人,下列法律成为本国法律:??(一)?当事人具有的国籍之一是我国国籍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当事人具有的国籍是外国国籍的,当事人具有国籍并居住的国家的法律;??(三)?当事人在具有国籍的各国都居住或者都不居住的,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第八条:无国籍当事人居住在某国时,该国法律为本国法律。

但当事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居住,或者在数个国家居住时,当事人栖身地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律。

??第九条:当事人具有按地方适用不同内容法律的国家的国籍时,根据该国有关法律确定本国法律。

但无有关法律的,他所属地方或者关系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为本国法律。

??第十条:当事人在我国居住并同时在外国居住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他的居住国法律。

??当事人在二个以上国家居住时,他栖身的国家法律为居住国法律。

就如何构建朝鲜半岛和平的国际关系谈谈你的看法

就如何构建朝鲜半岛和平的国际关系谈谈你的看法

就如何构建朝鲜半岛和平的国际关系体系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作业:就如何构建朝鲜半岛和平的国际关系体系谈一下自己的看法(要求:字体小四行距单倍行距字数不少于三页)院系:商学院班级:经济学2班姓名:张军伟学号:12119030216摘要:近来,朝韩对抗不断升级,半岛无核化难度增大,局势高度紧张。

“天安”冶舰事件致使朝鲜半岛问题南北关系从相对缓和转向直接对抗,美韩频繁联合军演和延坪岛炮击更是为朝韩对抗火上浇油。

朝韩对抗抬高了六方会谈复谈门槛,朝鲜不断固化拥核地位,韩国谋求突破核禁令,致使半岛无核化难度增大。

朝鲜与美韩虽然围绕半岛无核化、朝韩体制竞争两大问题持续对抗与摩擦,但双方不愿局势失控而承受全面开战的严重后果。

从国际舞台上的一系列交往,我们不难看出这源于天安号事件的局势变化,更主要的是朝鲜半岛的局势变化。

当前,就如何构建朝鲜半岛的和平国际关系体系问题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朝鲜半岛局势和平国际关系体系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朝鲜半岛基本上一直处于紧张状态,其和平稳定与否的关键主要是集中在核问题上。

无论是朝美关系的焦点,还是六方会谈的主题,都专注于朝鲜放弃核武器计划。

而朝鲜先后进行了多次核试验,更是把朝核问题变成东北亚安全的中心议题。

这期间,中美两国在处理朝鲜半岛问题上存在着重要的共识,即要维持半岛的和平稳定,就需要保证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有效性,中国重视朝鲜和美国之间“行动对行动”的相互安全的保障,而美国则将朝鲜的弃核作为改善两国关系的先决条件。

但双方都把朝鲜半岛的无核化作为核心问题来解决,因此而在六方会谈和联合国的国际多边平台上,中美两国为维持朝鲜半岛的长期和平稳定做出了共同努力。

然而,2010年朝鲜半岛的局势突然形势急转直下。

先是3月26日的“天安舰”事件给半岛相对稳定的状态投下了一个重磅炸弹,朝鲜和韩国转入直接的敌视和对抗。

11月23日,的延坪岛炮击事件则是南北双方自朝鲜战争以来第一次相互直接武装攻击,并造成了平民伤亡。

2022年思想汇报《正确看待看待朝韩关系》

2022年思想汇报《正确看待看待朝韩关系》

2022年思想汇报《正确看待看待朝韩关系》敬爱的党组织:回忆朝鲜的历史,朝韩问题的产生具有极其复杂的历史渊源。

追本朔源可知,在二战后,由于苏美两分天下,互相争霸,导致了朝鲜与韩国的别离,至今都未能统一。

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在国家核心利益方面的认识越来越清晰,致使朝韩两国长期的领土纷争,冲突不断,同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的国家一直压迫于朝鲜的开展。

朝鲜半岛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对周边地区有着重要的影响。

朝鲜半岛与我国东北地区隔鸭绿江相望,在长达1300多公里的两江沿岸居住着朝鲜族、满族等许多少数民族。

因此,朝鲜半岛局势变化对我国东北边疆地区会带来不可无视的影响.尤其对朝鲜族地区的影响更为深刻。

而朝韩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友好又是实现朝鲜半岛政治稳定的关键。

同时两国关系友好开展对于亚洲经济地开展,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以及世界经济的复苏有着积极作用。

我们应该正确看待。

作为青年大学生,肩负着建设祖国的历史使命。

在风云变幻、翻云覆雨的当今社会,对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民族心中应有一颗高度负责的责任心。

在学习上,做到以学而贵。

在品性上,做到以博为荣,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把自己创造成祖国未来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时刻在心中保持着一颗为祖国的强盛奋斗不息的爱国心,积极关心国际国家大事,增强自己的国防观念。

2022年12月14日。

朝鲜半岛和平机制的构建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视角

朝鲜半岛和平机制的构建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视角

朝鲜半岛和平机制的构建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视角朝鲜半岛和平机制的构建: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视角韩献栋’内容提要:和平机制是指为了维持双边或多边问的和平而形成的一套明确或含蓄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说,朝鲜半岛的停战机制就带有和平机制的性质,但由于冷战后东北亚国际安全结构的调整,朝鲜半岛更需要一个新的和平机制来规范相关行为体的行为,以维护半岛地区的和平。

从目前的状况看,虽然在东北亚体系内相关行为体的安全观念与追求安全的手段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但半岛新的和平机制仍有构建的希望,而一旦新的和平机制得以构建,受益者将首先是本地区的国家和人民。

关键词:停战机制和平机制国际政治国际法作者简介:韩靛栋,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朝鲜半岛和平机制的构建是冷战结束后研究东北亚、朝鲜半岛地区安全与国际关系的学者所热心关注并悉心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

从政策层面上说,这也是体系内各国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的外交课题。

因此,探讨朝鲜半岛和平机制的构建不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更具有实践上的意义。

本文从和平、和平机制等基本概念出发,通过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双重视角①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①从宽泛的意义而育.国际政治与国际法难以绝然分开,本文只是从狭义的角度上使用这两个概念.有关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参见王逸舟t‘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问题研究的一个前沿切人点',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32~134页I李杰豪;‘试析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复合依赣关系'。

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10期,第49~55页,杨泽伟:‘国际法与国际政治',载‘学术界)1999年第4期.第81~84页.‘当代亚太)2008年第3期,第77~94页.JoumalofCont咖ponryA5iPPlLdficStudies(BimontlIly)和平与和平机制尽管。

和平机制”(peaceregime)是研究朝鲜半岛地区安全的学者经常看到或使用的一个概念,但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为大家所普遍接受并使用的定义。

浅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浅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浅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者:张璐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24期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从整体上看,它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弥补了原有立法的不足,立法定位准确。

但从侧面看,在立法的一些细致问题方面又存在些许不足。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外国法查明随着国际间交流的深入,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

我们常常会听到诸如这样的消息:中国女星汤唯嫁给了韩国著名导演金泰勇;赵薇大手笔买下法国级别最高的梦洛酒庄;某编剧抄袭了好莱坞的剧本;某网红开始做起了日本代购;某中国留学生毕业后留在了澳洲工作等等。

这种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得国际间的婚姻关系备受考验、物权纠纷颇为吸精、知产侵权获得关注、劳动合同争议不断。

因此,涉外案件已不再是新鲜事物,它普遍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当中,为了迎合国家的发展和生活的步伐,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迎来了国际私法立法方面新的结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它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法律适用法之立法成就在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过程中,从名称到体例的选择,从原则到规则的制定,社会各界都在各抒己见,可谓莫衷一是。

随着法律适用法的施行,实践中很多棘手的纠纷得到解决,同时也引起了新的“纷争”。

但纵观全局,在很大程度上法律适用法使得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更加系统化和体系化,填补了之间很多立法的空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

1、立法定位精准法律适用法在制定过程中以实用性、体系化、中国风为立法目标,立法定位准确。

在立法技术方面,并用硬性规定与灵活规范,利于解决实践中多变的问题。

善于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上先进的立法技术和经验,如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并适用于侵权领域等,都具有明显的国际特色。

2、内容愈见丰富法律适用法不仅在技术上有所见长,在内容上也是日渐丰富。

如新增了强制性规定、反致等,总则可见。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一、韩国国际私法的起点哈佛大学法学院的Harper教授在论及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时,曾将其喻为“包含有天使也不敢探索的领域的巨大课题”。

作为选择涉外事件应适用法律的准据法选择规则,在涉外事件不多的时代,国际私法通常被作为没有实用性的理论法、学说法划入抽象的、迂腐的法学领域。

但是,时至今日,由于国际社会的急剧变化,复杂多样的涉外事件数量一路飞升。

与此同时,国际私法在经历方法论上革命性巨变的同时,作为国际化时代所有法律问题的基本法,也开始具有实际有效性,并发挥了核心作用 .国际私法这门学问是在100年前我国引入近代私法制度、开设法官养成所的同时,随着对西洋法的继受而首次传入我国的。

旧韩末开化时期,曾任法官养成所教官的刘文焕作为公费留学生赴日留学归来之后,于1905年左右出版了我国历史上国第一部国际私法教科书。

从内容上看,该书主要涉及法律的抵触和民法中的准据法选择,是传统的、基本的国际私法。

后来,因韩日合邦,韩国法律制度和学术研究逐步沦为日本的附属。

在此后36年间,韩国进入了适用日本法的时代,韩国法学也因而丧失了独立性,只能是一片空白。

即使是在解放后的混乱时期,韩国法学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处于日本法的影响之下,因而在国际私法研究方面也不可能取得什么发展。

解放后我国国际私法的开拓者是黄山德教授。

1948年,受俞镇午教授之邀,黄山德教授开始在高丽大学校政法大学担纲讲授国际私法,并在1949年出版了《国际私法》(工业文化社——法庭丛书)。

虽然从内容上看,该书只是对传统国际私法基础理论要点进行整理的讲义笔记,但作为解放后唯一的国际私法教科书(1956年出第三版、1964年出第四版),该书为解放后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功不可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黄教授很早就洞察到了国际化时代的到来,并在该教科书中进行了大胆的理论探索,比如把自由民主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公序问题的标准等。

此外,黄山德教授还在1949年翻译出版美国国际私法典(Restatement, Conflict of Laws 1934,法务资料15辑),开在韩国介绍美国国际私法之先河;在1949年8月发表题为《国际私法的本质论和政策论》的论文等,如此种种,为初创期韩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形势政策论文之朝韩关系

形势政策论文之朝韩关系

11月23日,韩国西部延坪岛海域当天14时34分遭受来自朝鲜方面200多枚海岸炮炮弹的炮击,韩国军队立即发射80多发炮弹当做回击,令半岛局势骤然紧绷。

据悉,朝鲜发射的几颗炮弹炸毁了几座房屋,事件造成韩方2名士兵死亡,另外有20人受伤。

使得朝鲜半岛局势严重恶化。

炮击事件发生在朝韩有争议的一片海域。

根据1953年签署的《朝鲜停战协定》,“西海5岛”归“联合国军”管辖,然而协定并未划定海上界线,美韩单方面将界线划在“西海5岛”和朝鲜西海岸之间,而朝方则将界线划在“西海5岛”以外,即“5岛”周围海域属于朝鲜领海。

韩朝海军舰艇曾在该海域发生过3次军事冲突,并导致双方人员伤亡。

发生炮击的延坪岛位于“北方界线”韩方一侧,距离朝鲜只有13公里左右。

事件发生后两国做出了不同的回应。

朝鲜发布新闻公报,谴责韩国向属于朝鲜领海的延坪岛海域进行炮击,对朝鲜进行轻率的军事挑衅。

称韩国进行所谓的“护国”侵朝军事演习,激化了朝鲜半岛的局势,并且不顾朝鲜的反复警告,向朝鲜领海发射了大约数十枚炮弹。

暴露了韩国固守非法“北方界线”的恶劣企图。

报道说,毫不留情地突然打击挑衅者是朝鲜军队传统的对应方式。

今后如果韩国胆敢侵犯朝鲜领海,朝鲜革命武装力量将毫不犹豫地继续进行毫不留情的军事对应打击。

韩国军队启动了局部冲突最高防范机制,在全军范围加强戒备态势。

韩国军方表示韩国与美国将加强进一步合作,对朝鲜军事活动进行侦察。

韩国发表声明称,朝鲜炮击延坪岛的行为是针对韩国的武力挑衅,特别是韩国绝不容忍朝鲜对普通居民进行无差别攻击。

这是近几十年来朝韩双方最严重的交火,可以看出朝韩双方各执一词,朝鲜认定韩国的军事演习挑衅了自己,而韩国则认为是朝鲜先开的火,并对平民进行了袭击。

我认为首先韩国在有争议的海域进行军事演习就是不对的。

该海域据朝鲜仅有13公里,在这里进行炮轰演习,首先就对朝鲜造成了威胁。

试想那个国家能够允许他国在自己的海域进行多次大规模的演习?朝鲜在对韩国方面进行警告无效后,反击也是合情合理的。

朝韩问题

朝韩问题

摘要: 冷战结束以后, 朝鲜半岛南北双方实现和平统一的外部条件日渐成熟。

但半个多世纪的对立造成了双方的全方位分歧, 给半岛的统一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

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 尽管双方都宣布接受和平统一的主张, 而且双方公布的和平统一方案也没有什么原则性的分歧, 但双方都希望对方按照自己的方案实现统一; 第二, 谁更能在国际社会中代表朝鲜民族; 第三, 在意识形态方面, 南北对峙半个多世纪, 积怨甚深,相互猜疑和互不信任的坚冰难以在短期内消融。

这些分歧使得朝鲜半岛的统一在短期内似乎缺乏现实的可行性。

二战结束以后, 世界进入以美苏为主导的、以相互对抗为主要特征的两极冷战格局。

在这种冷战格局的作用之下, 朝鲜半岛被无情地分裂为两个国家, 从此开始了南北对峙和相互敌对的历史。

在漫长的李承晚、朴正熙和全斗焕政权时代, 南北关系从武力统一、吸收统一或胜共统一的统一政策, 转变为互相正视现实、承认对方的存在。

上世纪70 年代南北关系曾有过短暂的缓和, 并取得了一些进展, 也有所改变相互认识, 但始终未能修成正果。

这一时期, 朝鲜半岛南北之间的关系基本处于对立、摩擦和竞争状态相互之间的信任远没有建立起来, 更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和解与合作。

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 两极冷战格局宣告结束, 朝鲜半岛南北关系也面临着新的局面。

在国际力量战略重组的情况下, 卢泰愚政府审时度势, 提出了针对朝鲜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北方外交政策”, 为朝韩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也为东北亚局势的缓和打开了新局面。

在卢泰愚“北方政策”的推动下, 韩国先后与苏联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使东北亚局势面临新的调整。

在国际形势新潮流的推动下, 朝韩关系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这期间, 成功举行了南北总理会晤, 朝韩同时加入联合国, 并先后签署了《关于北南和解、互不侵犯和合作交流协议书》、《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等一系列文件。

金泳三执政时期, 韩国政府在对朝政策上表现出摇摆不定的特性, 预定的朝韩首脑会晤因朝鲜国家主席金日成逝世而成为泡影。

从国际法角度看待朝核问题Microsoft Word 2003 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待朝核问题Microsoft Word 2003 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解析朝鲜核问题BT(贵州·贵阳 550001)关键字:历史、朝鲜核问题、朝韩冲突、中美利益、战争、影响内容摘要:朝鲜半岛局势作为东北亚问题的核心,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

朝鲜半岛局势的发展前景不但关乎东北亚、亚太、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而且与中国的安全、稳定与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

2002年10月,朝鲜半岛核问题再度激化,至今久拖未决,成为了东北亚地区乃至泛太平洋地区的一大安全隐患。

朝核问题的出路究竟在何处,朝鲜半岛的未来又在何方,为此,笔者以朝鲜半岛核问题的历史演化为脉络,从国际法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解读。

一、朝核问题的历史演进1、1945年2月,二战结束后,根据雅尔塔会议的安排,朝鲜半岛由美苏英中4国共同托管。

此后朝鲜半岛被划分为南北两块势力范围:由苏联势力范围的“北朝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及处于美国势力范围内的“南韩(大韩民国)”。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

联合国军支援的南韩同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的北朝鲜最终在1953年签署停火协议,朝鲜半岛沿三八线非军事区划分为两个国家。

2、朝核问题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

当时,美国以其卫星照片为依据,怀疑朝鲜有研制核武器的设施,并扬言要对这些设施实行检查。

朝鲜方面则反复声明没有制造核武器的打算和能力,同时指责美国在韩国部署核武器威胁它的安全。

1992 年 5 月 25 日,国际原子能机构调查团开始对朝鲜进行核查。

1993 年 3 月 12 日,朝鲜因美国和韩国继续进行“协作精神”联合演习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检查其军事设施,宣布 3 个月后退出 1985 年加入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文简称“NPT”)。

2002 年 11 月 14 日,朝鲜半岛能源开发组织执行理事会在纽约举行会议,决定从 12 月起中止向朝鲜提供重油。

11 月 29 日,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决议,要求朝鲜放弃核计划,开放“所有相关设施”,并接受核查。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下)(1)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下)(1)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下)(1)四、大法院判例的发展法律实务中,在由属人法支配的家事案件领域很早就开始适用涉外私法,但大法院中出现的首个从国际私法角度考察涉外事件的案例却是关于涉外离婚国际管辖权的1975年7月22日74ME22判决。

该判决认为,就外国人之间离婚案件裁判请求权的行使而言,基于诉讼程序公平及正义的观念,当作为相对方的被请求人下落不明或存在其他与此相当的情况时,或者即使相对方积极应诉也不会导致其利益受到不当侵害时,拒绝对其进行审判就是拒绝法律对外国人的保护,有违正义;但是,除上述例外情况外,必须以作为相对方的被请求人的住所在我国为要件。

该判决原则上承认了从国际主义立场出发,根据国际私法的推理来确定国际管辖权的标准。

就当时而言,这可以说是一个十分进步的判决。

但是,大法院最近判决(1994年2月21日宣告92SI26)却指出,我国法院是否对外国人之间的家事案件有裁判管辖权,应以我国家事诉讼法中关于国内土地管辖的规定为基础,参酌外国人之间诉讼所具有的特性,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公平、诉讼程序的适正与顺利、诉讼经济等,依推理和正义观念作出决定。

虽然从结果来看,该判决的宗旨与上述判例相同,但却与德国民事诉讼法一样,采取了把重点放在民事诉讼法中土地管辖规定之上的裁判法学的处理方法.对于财产法案件,过去多数情况下并不适用涉外私法,而是将之视为国内事件盲目适用国内法。

但是,大法院1982年8月24日判决(81DA684)指出,属于涉外私法第1条规定的关系的案件应该适用涉外私法,并且对该案采取了破弃还送措施。

这一判决指出了国际化时代涉外私法的重要性和强性性特征,意义重大。

关于财产法案件的国际管辖权,在大法院判例中很早就出现了许多以德国和日本民法学者的类推说(如果民事诉讼法上的国内土地管辖得到承认,则国际管辖也就得到了承认)为根据的判决(义务履行地管辖,大判1972年4月20日宣告71DA248),其中特别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大法院1988年10月25日判决(87DAKA1728)。

韩朝国际私法之比较研究

韩朝国际私法之比较研究

韩朝国际私法之比较研究韩朝国际私法之比较研究韩国与朝鲜国际私法之比较研究内容提要:本文对韩朝两国新近颁布实施的国际私法,从总体结构及总则,以及分则中所涉及的国际私法主要问题之规定进行了详细比较。

就韩朝两国国际私法之独特性以及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连结点、法律适用、管辖权、立法模式韩国现行国际私法是2001年4月颁布并于同年7月开始施行的《韩国涉外私法》(以下1简称韩国国际私法),该《涉外私法》是对原于1962年施行的《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的修正。

2 朝鲜国际私法则是1995年9月通过并同时实施的《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以下简称朝鲜国际私法)。

3 作为我们的邻国,两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无疑是走在我国前面的。

本文拟对两国国际私法进行一定的比较研究,以期引起我国立法机关和学界同仁的重视,并希望从中获得些许有益的启示。

一、总体架构与总则性规定之比较两国国际私法的总体框架以及关于国际私法若干一般性问题的规定,既有差异,也有一定相同。

兹分述如下:(一)总体架构有意思的是,尽管两国国际私法的问世时间不同,但两部法规都共有62条。

韩国国际私法共分九章,依次为“总则”、“人”、“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亲族”、“继承”、“汇票、本票和支票”、“海商”等。

朝鲜国际私法共分五章,依次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财产关系”、“家庭关系”、“争议的解决”等。

其中,*1 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参见沈涓译:《韩国2001年修正国际私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6卷),法律出版社2021年11月版,第636-652页。

2 参见刘慧珊、卢松主编:《外国国际私法法规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5月版,第80-86页。

3 参见刘仁山译、韩德培校:《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财产关系”章涉及物权和债权(包括合同债与非合同债。

朝鲜半岛危机

朝鲜半岛危机

朝鲜半岛危机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一、朝鲜半岛风云突变据报道,2021年10月16日朝鲜代表在与美国特使会谈中承认有核计划。

此言一出,美国作出强烈反应。

11月14日,美以朝违反《美朝核框架协议》为由,宣布停止向朝鲜提供重油。

11月17日平壤广播电台发表评论说,朝鲜已经拥有对付美国越来越大的核威胁的强有力的军事手段,包括核武器。

但第二天朝鲜中央社说,朝鲜相信有权拥有核武器,既不否认拥有,也不承认拥有。

之后朝鲜宣布重新启动宁边核反应堆,驱逐国际原子能机构常驻监督人员。

今年1月10日,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2月12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在总部维也纳召开紧急会议,认为朝鲜违反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决定将朝鲜的核问题提交给联合国安理会讨论。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英国、美国、苏联等59个国家于1968年7月1日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该条约于1970年3月正式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有核国家不得向任何无核国家直接或间接转让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不帮助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无核国家保证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谋求获取核武器;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1995年4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召开审议和延长该条约大会,决定无限期延长这个条约。

应当说,该条约在防止和限制核武器的扩散及促进核能的和平用途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2篇)

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私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韩国作为亚洲经济强国,其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韩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规则以及相关实践,以期为我国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借鉴。

一、韩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韩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便利原则和司法管辖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公平、公正、合理。

2. 韩国国际私法的特殊性韩国国际私法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同时,还体现了以下特殊性:(1)强调国际条约的适用。

韩国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时,优先考虑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协调与统一。

(2)重视国际惯例的适用。

韩国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时,会参照国际惯例,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3)关注国际司法合作。

韩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以解决跨国民商事纠纷。

二、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则1.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包括:(1)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其合同关系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法律适用出现争议时,法院会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违反我国公共秩序,可拒绝适用。

2. 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律适用。

韩国在处理合同法律关系时,首先考虑当事人是否选择适用法律。

如无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法律适用。

韩国在处理侵权法律关系时,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3)物权法律适用。

韩国在处理物权法律关系时,适用物权标的物的所在地法律。

(4)婚姻家庭法律适用。

韩国在处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时,适用当事人的国籍法律。

三、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实践1. 案例分析以下为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实践中的典型案例:(1)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案例。

在韩国某法院审理的一起跨国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我国法律。

韩国2001年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韩国2001年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韩国2001年国际私法立法概况【摘要】韩国于2001年制定了国际私法立法,旨在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国际私法关系。

本文分析了该立法的背景介绍,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跨境争议和促进国际合作。

主要内容包括规定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权和认可执行等方面。

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立法的影响体现在简化了跨国事务的处理流程,提高了法律预测性。

与其他国家相比,韩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更加完善和细致。

该立法对社会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提升国际间法律交往的效率和规范性。

展望未来,韩国国际私法立法将进一步完善,为国际合作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韩国,2001年,国际私法立法,引言,背景介绍,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要性,立法的影响,与其他国家的比较,结论,总结评价,展望未来,立法对社会的意义。

1. 引言1.1 背景介绍2001年,韩国国会通过了《国际私法法》。

这标志着韩国对国际私法立法开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此之前,韩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制定新的国际私法法是为了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趋势,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力和地位。

此次立法的背景主要是为了完善国际私法制度,规范民事关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韩国也希望通过这一法律的制定,增强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贸易与合作的发展。

2. 正文2.1 立法目的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该国民众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保护和权益。

具体来说,立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建立更加完善和现代化的国际私法体系,以适应当时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加强韩国与其他国家在法律事务上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法律关系的发展和稳定;为韩国国民在涉外法律事务中提供更加清晰、可靠的法律依据,保障其在国际交往中的合法权益。

韩国2001年国际私法立法还旨在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国家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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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韩国和朝鲜之间的国际私法问题
韩国和朝鲜是独立的国家,还是一个国家两个体制,还是互相未征服的两个政府,这个问题实际上不是国际私法的问题(很可能是宪法问题),而且想要用国际法来解决问题也找不到有关资料,但是可以从国家认定问题来推定。

从这一角度看,韩国和朝鲜是两个独立的国家,从而因此作为两个国家,自然而然地发生国际私法的问题。

1991年9月17日韩朝同时加入了UN,从而不得不互相认同是两个独立的国家。

但这仅仅是从国际社会的角度上判断出来的结论,韩国与朝鲜保持着不同的看法。

1992年2月18日通过数年的努力韩朝基本合意书终于有了效力。

虽然有很多地方还未彻底的解决,但这一合意书在之前的两国的法律规定上有了很大的突破。

下面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研究一下韩国语朝鲜之间的关系:
(一)韩国大法院的看法
韩国大法院根据《宪法》第三条规定判定为:”韩国的领土包括韩半岛和附属岛屿,所以朝鲜仅仅是反国家团体。

”从这一规定看,韩国不将朝鲜视为国家。

但在间谍罪的适用上,韩国将朝鲜视为准国家处理。

韩国和朝鲜之间的国际私法的问题从未被大法院审理过,所以我们只能参考其他领域的判决。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韩国的《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规定为:”着作权的效力涉及到朝鲜,因此对投靠朝鲜的韩国着作权所有者的着作权应当予以保护......为了借用该着作权,应该得到其继承人的同意。

”。

不管是宪法还是其他法令,其效力都及于朝鲜。

从此我们可以推定为韩国与朝鲜的司法问题也适用韩国的法率。

再进一步说,两国之间没有出现涉外法律关系的余地。

但是,在宪法上,明文规定为韩朝是”一个国家”。

因此,韩朝两国之间的关系不等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一合意书仅仅是两个公法团体之间的特殊概念,从这一个意义上两国之间的关系可以称为特殊关系。

韩国的《宪法》列举了需要国会批准同意的条约,其中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关于制约主权的条约”。

基本合意书既是有关领土的条约,也是韩朝两国之间的和谐与不可侵以及交流的条约,所以从前者的角度看这是”关于制约主权的条约”(因为韩国一直不承认朝鲜的国家地位),从后者的角度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该条约是通过国会的批注同意才生效的。

但是,韩国国会没有批准和同意该
合意书,因此其不具有条约效力,只具有协定的效力。

(二)朝鲜的看法
从朝鲜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找到其对韩国的看法。

根据《朝鲜劳动党的规约》的前文和《社会主义宪法》的第九条规定,我们可以推测出朝鲜把韩国看做是一个需要被解放的南半岛,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

总而言之,韩国基本上不承认朝鲜是一个国家,而且朝鲜也不承认韩国的国家的地位。

国际私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所以韩朝两国之间当然不会发生国际私法问题。

但是实际上,韩国和朝鲜都加入了UN,在国际社会里都被承认为国家。

这样,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两国之间的国际私法问题呢?德国的先例给我们很多启示:首先,像西德那样不承认东德为独立的国家,而在国际私法问题上适用准国际司法,居所地的法律成为准据法;其次,像东德那样承认两个国家是独立的国家,在国际私法问题上适用国际私法,以本国法选择为准据法的情况下,用来国籍为连接点。

二、管辖权
根据韩国的宪法,无论是韩国人还是朝鲜人,应该都视为韩国的国民。

从韩国的这种态度上看,法理上在《国籍法》里不需要特别针对朝鲜人的规定。

因为《国籍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关于外国人取得韩国国籍的程序和标准。

因此,韩国的《国籍法》没有针对朝鲜人的条款,这样才符合逻辑。

但是,实际上韩国尚未具有关于朝鲜国民的户口或登记的资料,所以应当针对逃北者或在外国居住的朝鲜人入境许可的户口以及登记的问题,制定下位法律来解决,《关于朝鲜逃北居民的保护以及定居支援的法律》不包括国籍取得程序而只规定了取得户口以及各种登记程序的原因也在这儿。

上述的韩国的做法与统一前的西德的是很相似的,即一个韩半岛里只有一个国家。

韩朝两国国民
之间发生涉外法律纠纷而国籍用以连接点的时候,直接适用韩国的法律就行了。

但是,在朝鲜领域之内或者第三国发生有关朝鲜人的涉外法律纠纷的管辖上就会出现问题。

如果,在韩国居住的朝鲜人和韩国人在韩国发生私法纠纷无法用朝鲜法来保护及其利益,相反在朝鲜居住的韩国人和朝鲜人在朝鲜发生纠纷如果坚持适用韩国法对朝鲜人来讲是不利的。

总之,我们应当谋求另一个方法来解决韩朝之间的国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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