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内控制度)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内控制度)1. 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疗保险的有效管理和运营,并建立内部控制体系,以保障医疗保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医疗保险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3. 内部控制原则- 合规性: 所有相关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透明度: 所有与医疗保险相关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披露。
- 内部审核: 需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医疗保险相关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 风险管理: 需要识别、评估和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减轻。
- 资源管理: 需要合理调配和管理医疗保险相关的资源,以确保有效的运营和支持。
4. 内部控制措施为了实现上述内部控制原则,以下措施应被采取:- 确立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包括相关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划分。
- 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流程和制度,确保其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致。
-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疗保险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 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医疗保险相关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
- 加强员工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5.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处理。
6. 附则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只是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的概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请参阅相关文档。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范本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其成员由政府部门、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代表组成。
第五条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基金征缴、支付、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实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基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九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第十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报告医疗保险服务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所有,可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所有。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范本旨在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节约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和支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变更、终止和恢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五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基金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社会保险、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审计、卫生、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程序第五条本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四)参保人员名册。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后15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二)家庭收入证明;(三)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城乡居民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补助;(四)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一)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二)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一)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二)职工个人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5篇)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1.目的规范全院医护人员诊疗服务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更好的为医保新农合患者服务。
2.服务对象市医保、新农合患者3.适用范围医保服务科、临床科室、信息科、财务科等4.工作要求4.1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____、协调、管理、指导和考核全院各临床科室医保新农合工作,促进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4.2制定医保新农合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办法,医保服务科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4.3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各医保管理部门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4.4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优化参保参合患者就医服务流程,简化就医手续,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4.5严格执行医保新农合规定,规范药品库、诊疗库的对应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4.6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入院告知书》、电子显示屏播出、多媒体查询机等方式,宣传医保政策、公示收费项目。
4.7负责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医保新农合政策,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人员,每年____临床科室培训医保新农合政策两次。
每年对医保联络员进行____次点评会,汇总、分析、点评各科室扣款、基金运行、医保政策执行情况。
4.8定期对临床科室医保、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4.9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减轻患者负担。
4.10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计算机、财务与医保中心、各地新农合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
4.11设置医保投诉箱,公布____和监督电话,正确及时处理参保参合患者投诉,保证患者合法权益。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2)是指国家为全体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建立的一种以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的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参保居民共同投入资金的,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内容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内容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是指我国医疗保险体系中的五项基本制度规定,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的最早的一项医保制度,主要面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及其家属。
这项制度覆盖面广,保障范围大,是我国医保制度的基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面向城镇居民的医保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老年居民、失业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等,是城镇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针对农村居民的医保制度,帮助农村居民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保障了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大病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罕见病、重大疾病等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而设立的,可以有效减轻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企业职工提供一系列工伤保障措施,包括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康复、工伤津贴和工亡丧葬补助等。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我国医保体系更加健全
和完备,不断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为实现全民医保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医疗保险科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人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和操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
第三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保险业务,实行严格管理,保障参保人权益。
第四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流程,保证医疗保险业务的快速办理和结算。
第五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险意识和相关知识。
第六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参保人的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
第七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九条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确保个人资料准确完整。
第十条参保人应当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参保人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健康信息和医疗就诊情况。
第十二条参保人应当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如实履行医疗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参保人应当保护和维护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积极支持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十四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网络,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与各级医疗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参保人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参保人在就诊时应当选择签约医疗机构,遵守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
第十七条参保人应当尊重医疗机构的医疗决策,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参保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当主动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计划和措施。
第十九条参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医疗纪律,保持医疗秩序。
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十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政策要求,制定医疗费用结算规则,确保合理清晰。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在医疗服务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权利,推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院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条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合理、便民、便利。
第四条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照顾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院医疗服务的规范发展。
第二章医药费用结算第五条医院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标准及核算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医院应当按规定接收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第七条医院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工作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医院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完成,不得出现滞后、漏报等情况。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费用结算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疗费用结算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统筹资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医疗机构经办收入等。
第十三条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基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参保人员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保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医院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
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管理,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报销和患者的就医权益,我院特订立此管理规章制度。
二、医疗保险制度2.1 医疗保险范围医疗保险包含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互助等。
在我院就诊的患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服务。
2.2 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流程2.2.1 患者就诊患者在我院就诊时,需供应有效的医疗保险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2.2.2 医疗费用结算医院财务部门会依据患者的医疗保险信息,结算医疗费用,并供应正式的费用清单给患者。
2.2.3 报销申请患者持费用清单和医疗保险证件到医保窗口办理报销申请,由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并办理报销手续。
2.2.4 报销结果通知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将报销结果通知患者,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供患者参考。
2.3 医疗保险支出管理2.3.1 医院单位报销我院财务部门依照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程序,定期向医保机构申报医疗费用报销。
2.3.2 医保机构支出医保机构审核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并依照规定支出相应的医疗保险金额。
2.4 医疗保险监管医院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医疗救助制度3.1 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适用于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的特困患者和特殊疾病患者。
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3.2 医疗救助申请流程3.2.1 患者申请患者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如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病历等。
3.2.2 救助审核医院救助管理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2.3 救助资金发放审核通过的患者将获得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或直接支出医疗费用。
3.3 医疗救助监管医院监察部门将定期对医疗救助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患者供应虚假料子、骗取保险金或救助资金的,将取消其医疗保险和救助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保墙上挂的规章制度
医保墙上挂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的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配合医保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规定,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不得虚报、套取医疗费用。
第五条医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六条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定期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医保部门反映。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将被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医保基金。
第十条参保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工作,不得串通欺骗医疗保险机构。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擅自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不得变相提高扣费标准或增加不必要的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病人的人身权利,提供专业、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就诊时应携带有效的医疗保险证件,以便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如实填写病历和费用清单,不得隐瞒病情或夸大病情。
第四章结算和报销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结算医疗费用,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材料提交给医保部门。
第十八条医保部门应及时审核和处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报销。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如发现医疗费用报销错误,应当及时向医保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医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查处有违规操作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团体为人们提供医疗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它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规章制度至关重要。
一、医疗保险的分类我国医疗保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基础,覆盖范围最广、参保人数最多。
二、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我国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募集资金:各地医疗保险基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支出和个人缴纳等方式进行募集。
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主要是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
2、医疗保险支付:主要指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过程。
我国参保人员可以通过自费、报销、定点医疗等方式来进行医疗支付。
3、定点医疗:指由医疗保险基金归集,按照一定方式向境内的医疗机构定点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治疗,从而保证医疗质量和关注医疗费用的控制。
三、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实现了全民参保的目标。
一般来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就医时只需先支付一部分费用,而剩余费用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从而有效地降低了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2、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是指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大病、高风险疾病的赔付保险。
参保人员只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就能够在发生大病时获得经济支持。
大病保险不仅帮助参保人员减轻了大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提升了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
3、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主要针对那些不在公共医疗保险范畴的人士。
商业医疗保险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保险配置,提供更为精准的保障服务。
4、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与自然人医疗有关的,由行政机关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支付医疗费用的制度。
医院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全套
医院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全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医院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医院内患者的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内患者包括住院患者和门诊患者,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院内患者。
第三条医院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患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医疗费用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第四条医院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保险的范围第五条医院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治疗费用等。
第六条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患者的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等。
第七条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患者的挂号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第三章医疗保险的结算第八条医院内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医疗保险方案,具体费用以医院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医院内患者在就诊时应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证件,否则医院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条医院应按照规定与相关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结算,保证患者的权益。
第四章医疗保险的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医院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
第十三条医院内患者应遵守医院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医院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医疗保险的服务第十四条医院应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确保患者的权益。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服务体系,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险服务。
第六章医疗保险的监督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医院医疗保险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患者及社会公众有权监督医院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医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细则由医院相关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
以上为医院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的全套内容,希望医院能按规章制度落实医疗保险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1. 引言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充和支付服务。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的实施,保障参保人权益并提高保险运行的效率,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
2. 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适用于城市职工以及其他规定的人员,包括城市私营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
•城乡居民医保:适用于城乡非职工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市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
•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用于给予符合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提供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偿。
•特殊人群医保:针对特殊人群的医保,如退休人员医保、城市低保和特困救助对象医保等。
3. 参保条件和申请流程参保者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医疗保险:•居民身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居民身份,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年龄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保险制度和地区规定,对参保人的年龄有一定要求。
•就业状态:对于职工医疗保险,要求参保人具有合法的就业状态。
•家庭住址:对于城乡居民医保,要求参保人必须在规定的城乡范围内住址。
申请医疗保险的流程一般如下:1.准备相关证件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前往当地社保局或卫生局,填写医疗保险申请表。
3.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件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4.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5.获得医疗保险卡或相关凭证。
4.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和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个人缴费:参保人根据自身工资收入及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政府补贴:政府会根据经济状况,向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一定的补贴。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并进行预算控制和核算。
•基金投资管理:对剩余资金进行投资,增加基金的收益和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对医疗保险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减少风险对基金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五篇)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操作规程:1、参保人员来我院就医,就诊医务人员应对病人身份进行核实,对以过期或挂失证件,门诊窗口应给予及时扣留,并及时交与院医保办进行处理。
2、参保人员如医保卡消磁、丢失可到当地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办理相关补卡手续。
3、按照医保局相关规定要求。
必须____就医如本人由于疾病身体行动不便,可由家属到当地居委会开具证明,方可代办购药。
二、应诊医师对医保人员就医根据情况处理:1、门诊治疗的病人应使用医保卡和专用处方,按规定用药,治疗和结算。
2、对特殊病病人选择定点我院就诊,如就诊不便如需变更您可到所属医疗保险分中心办理重新定点医院就诊变更手续。
3、应诊医师根据医保局相关规定合理用药、治疗、检查、病人须积极配合正确理解不得有误。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二)是指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1. 筹资和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通过缴费来筹集,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的缴费。
管理制度规定了缴费比例、方式和时间等。
2. 参保和退保:管理制度规定了谁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学生等。
同时也规定了退保的条件和程序。
3. 报销和支付:管理制度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规定的报销比例和限额,将医疗费用报销给医疗机构,或者支付给参保人员。
4. 医疗服务监管:管理制度建立了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机制,包括医疗机构登记、评审和监督检查等。
5. 医保信息管理: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医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等进行统一管理和记录。
6. 绩效评价和监测:管理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价和监测,包括参保人员满意度、医疗费用控制水平等指标。
以上是一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常见内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管理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三)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总则1.1 医疗保险的目的与意义医疗保险旨在保障参保人员在疾病、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的费用补偿,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医疗保险的原则医疗保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参保范围与条件2.1 参保范围我国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居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2.2 参保条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基金3.1 基金来源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政府补助;(3)医疗保险基金收益;(4)其他合法收入。
3.2 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3.3 基金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四、医疗保险待遇4.1 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4.2 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4.3 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疾病,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4.4 药品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药品费用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五、医疗保险结算5.1 结算方式医疗保险结算采取直接结算和手工结算两种方式。
5.2 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当出示医疗保险凭证,按照规定程序结算医疗费用。
5.3 结算周期医疗保险结算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医疗保险违规处理6.1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2)追回违规所得;(3)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保规章制度
医保规章制度医保规章制度一、总则1.1 目的本医保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医疗保险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服务的合理使用和高效运行。
1.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制度,并适用于所有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1.3 定义①参保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组织或个人。
②参保人员:经过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③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制度。
二、参保登记与缴费2.1 参保登记①参保登记资料的准备:申请人应提供联系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
②参保登记流程:申请人将所需材料提交参保单位,并经过参保单位审核后进行登记。
2.2 缴费①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缴费或者按年缴费。
②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应根据其收入或财产状况,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③缴费时间: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费用报销3.1 报销范围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②个人自费部分不予报销。
3.2 报销比例①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70%。
②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3.3 报销申请与审核①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参保单位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费用证明。
②参保单位应审核报销申请,并在一定时间内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参保人员。
四、医保管理和监督4.1 医保管理机构①国家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②地方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4.2 监督与投诉①参保人员可以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举报违规行为或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1.参保登记表格2.参保单位清单3.参保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国家为个人、家庭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院医疗保险规范制度
医院医疗保险规范制度第一章综述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并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益,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的医疗保险工作,包含医保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保险报销等。
第二章医保统筹管理第三条医保管理责任医院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统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医保费用结算、医保政策解释等。
医保管理人员应熟识国家医保政策,并及时将政策变动通知相关医务人员。
第四条诊疗项目掌控医保管理人员应订立相应的医疗费用掌控措施,合理规定医疗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严格执行。
第五条医保费用核算医保管理人员应及时对医保费用进行核算,确保医保统筹资金的合理使用。
医保费用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并保证准确无误。
第六条医保报销流程医保管理人员应建立医保报销流程,包含患者报销申请、资料审核、费用确认和报销支出等环节。
医保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报销流程的监督,确保流程的规范和高效。
第三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七条结算管理责任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财务人员应熟识医疗费用结算政策和流程,并严格依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费用明细清单医院财务人员应供应认真的费用明细清单,包含诊疗项目、费用金额等信息。
患者可以通过明细清单了解本身的费用情况,并进行核对。
第九条医疗费用结算时限医院财务人员应及时完成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销支出。
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结算的,医院应向患者进行说明并承诺合理的结算时间。
第十条医保电子结算医院财务人员应推行医保电子结算,提高结算效率和准确性。
财务人员应合理布置医保电子结算系统的使用培训,并对电子结算的数据安全进行保护。
第四章保险报销管理第十一条报销申请流程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依照规定程序提交报销申请,包含填写报销申请表、供应相关证明料子等。
医保管理人员应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通知患者申请结果。
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疗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险机构和参保人员。
第二章医疗保险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医疗保险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八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对医疗保险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三章参保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保障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当保护自己的医疗保险卡,不得私自挪用、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医疗保险机构的审核和监督工作,不得拒绝配合。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得恶意骗取医疗保险金。
第四章医疗保险费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医疗保险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应当符合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范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报销手续合法、真实。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和监督应当加强,防止医疗保险费用的滥用和挥霍。
员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供应必需的医疗保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内容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二条医疗保险的定义和范围1.医疗保险是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保险服务,旨在为员工供应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医疗服务的增补。
2.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报销范围和具体政策将依据实际情况和公司政策进行调整和通知。
第三条参保资格和参保手续1.全职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即自动参加公司医疗保险计划。
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可以选择参加公司医疗保险计划,需书面申请和公司同意。
2.参保手续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包含填写参保申请表和供应相关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四条医疗保险的费用和支出方式1.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公司全额承当,员工无需另行支出。
2.公司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服务供应商的要求,定期向保险服务供应商支出医疗保险费用。
第五条医疗费用的报销1.员工在使用医疗服务后,应自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并供应相关医疗费用凭证和病历等证明文件。
2.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员工的申请和提交的凭证,依照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费用的核准和报销。
第六条医疗服务的选择和医院就医规定1.员工可以依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医疗服务供应商和医院就医,但需遵守以下规定:–医院应为合法经营、符合相关医疗标准的医疗机构。
–就医时应自动出示参保证明和相关医疗保险卡。
–没有公司规定的特殊需要或情况时,应就近选择医院就医。
–需要转院时,应事先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申请和获得批准。
2.如员工选择非合作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将不予报销。
第七条慢性病管理1.员工假如患有慢性病,需在发现后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并供应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
2.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和医疗保险的规定,订立相应的慢性病管理措施和报销政策。
第八条医疗保险的续保和退保1.全职员工的医疗保险在办理离职手续后自动停止。
2.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可在满足肯定的连续工作时间要求后,选择续保或退保,认真要求和程序由人力资源部门另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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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发布时间:2017-08-24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
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
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XX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
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
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XX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XX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