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规定2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3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保障矿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矿山企业和矿井通风设施管理部门。
第三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五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和工艺流程等因素。
第七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根据矿井的规模和布局合理确定通风机组、风井、排风井等的数量和位置。
第八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注重节能减排,在满足通风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配备设备完善、性能可靠的通风设备,保障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负责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章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第十一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应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权限,并进行记录和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设备的性能达到要求。
第十四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时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应进行定期保养和设备检修,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部件。
第十六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操作规范和标准,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部门应明确责任和权限,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2
有条件的要逐步实现矿井通风集中监控和风量自动调节,它是矿井风量 调节有效的手段。 5、加大采区段巷道断面 、 矿井向集中化、深部化和现代化发展。采掘工作面更加集中,单位产量 大,井下温度上升,瓦斯涌出量大,矿井需风量越来越大,并且风量集 中。前面分析已提到采区段的负压越大,矿井内部漏风也越大,通风管 理困难。矿井采区上(下)山在矿井通风系统主要风道中百米风阻最大, 降低采区段的阻力,便于通风管理。因此,要加大采区道道断面,即加 大采区上(下)山和顺槽断面。另外,井下大型生产设备,特别是工作 面的综采设备,逐年增多,井下大功率大容量的运输设备的高速运行, 必然要求有宽敞的运输巷道;其次随着综合机械化采煤的发展,采区巷 道特别是工作面顺槽也应增大;三是随着产量的增加瓦斯涌出量也相应 增大,巷道断面也随之增大。 6.合理安装生产布局 . 认真组织平衡生产,严格贯彻回采顺序,缩短生产战线,提高采掘强度, 为矿井通风创造良好的条件。 7.合理选择通风设备 . 矿井选用何种型号的风机要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通过技术经 济、安全各方面比较确定。使通风机性能与矿井通风网络相匹配,使矿 井通风机工况点处于高效率区。
二、矿井通风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多个矿井通风系统的分析,矿井通风系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开拓布局的不合理,造成通风系统的不合理 、开拓布局的不合理, 矿井在开采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先吃肥,后吃瘦”,安排生产时,对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考虑较少,造成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管理困难, 通风巷道和通风设施利用率低,增大矿井通风阻力。 2、调节措施不合理造成恶性调节 、 风量调节常采用增阻调节。某煤矿280采区需风量1800m3/min,通风系统 长度9792m;141采区为生产采区(未生产),需风量1100m3/min,通风 系统长度为5951m。为了增加280采区的风量,在141采区的1402面的回 风段安有局部阻力为165.68mmH2O的调节风窗,141材料道安有局部阻力 为166.61mmH2O的调节风窗。消耗在这两个调节风窗的功率为50.4kw, 年电耗44.15万度。某煤矿一○八○回风石门的调节风窗h局=136.6mmH2O, 年电耗61.9425万度。矿井调节措施不合理,造成了经济上的极大浪费。 而且由于采用增阻调节法使通风系统的风阻增大,矿井总进风量减少, 需要增加风量的采区风量增不上去,为此把调节风窗的面积任意缩小, 几乎把巷道堵塞,造成恶性调节。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第二章矿井通风经管规定第一节矿井通风经管机构设置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系统经管能力,提升我矿“一通三防”工作成效,达到以通风促进安全,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的工作目标,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形式持续好转,确保矿井“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经管到位”。
根据煤矿安全质量规范化新规范内容,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矿井通风经管小组:第一条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成员:通风副总、开拓副总、机电副总、地测副总、防突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机运科、供应科、劳资科、财务科以及各区队经管人员。
为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经管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矿专门设立通风安全经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突科,防突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防突科配备一名经管人员协助科长专职分管通风工作。
鹤煤十矿通风机构示意图第二条机构成员工作责任制(一)矿长1.对通风工作全面负责,听取总工程师及计划、通风、安全等部门关于通风工作的计划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一通三防”资金的投入。
2.每月主持“一通三防”例会,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人、财、物问题,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3.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报表,对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组织解决。
4.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队伍,配足相应人员。
5.负责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贯彻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
(二)总工程师1.总工程师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分管“一通三防”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通风经管工作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3.每月至少主持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安排整改。
4.负责组织编制通风资金计划,合理安排通风工程工程和资金。
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讽设施检查,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6.调动矿井通风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矿井通风经管技术业务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计划。
2023年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规范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通风设施是指保障矿井内空气流通,排除有害气体和粉尘,维持矿井内环境安全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矿井应安装完善的通风设施,并且必须依法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
第四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的主体为矿井管理单位,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监督。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第六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根据矿井类型、工艺要求和生产规模合理确定通风系统类型、结构和排风量。
2.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矿井内部气体组成、气体压力、温度、湿度等因素。
3.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通风系统的运行效果和安全性。
第七条矿井通风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1.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2. 施工过程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牢固。
3.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章验收与监督第八条矿井通风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 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人员。
2. 验收过程应综合考虑通风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3.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第九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监督应符合以下要求: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矿井通风设施的监测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对违反规定的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3. 监督部门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 通风系统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运行,确保空气流动畅通。
2. 通风设施的定期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3. 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和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 各类通风设备和设施应设置防护装置,确保工作人员安全。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范本1.1一般管理标准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每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兼管单位、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都不能私自打开或拆除通风设施及附属设施。
进入密闭前栅栏内工作人员中至少有____人携带测氧仪和甲烷检测报警仪。
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____m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
发现有破坏通风设施的要立即汇报通风部或通风队。
兼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管好连锁绳及设施的正常使用,通风设施前后____m的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
1.2通风设施日常值守、检查和维护标准根据生产实际,具体分工如下:主要由各区域内瓦检员负责,对负责区域内通风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向值班队长汇报后,安排设施维修人员立即下井处理。
对于有关“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通风部、矿调度室和值班队长汇报,由值班队长安排处理。
有关“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按照程序汇报,并立即安排人员处理。
1.3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标准⑴永久风门的砌筑位置应尽量避开动压区,选择顶、帮条件较好的地点设置。
⑵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____m(受条件限制的除外);每道风门应能完全敞开,并能自动关闭。
⑶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砖、沙、水泥)等构筑,厚度不小于____m。
并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其中瓦斯异常区风门墙体厚度不应小于____m,正反向风门门板厚度不应小于____mm,门带必须使用角铁制作,风门加白铁皮加固。
⑷墙面平整(____m内凹凸不得大于____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____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应预留电缆孔和管子孔。
⑸风门墙垛周边要掏槽。
岩石锚喷巷道要见实帮实顶;砌碹巷道必须拆碹掏槽;煤巷、半煤岩巷煤掏槽深度不少于____m,且见硬帮硬顶。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淮南矿业集团矿井通风管理规定淮南矿业集团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扇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 内开启。
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新安装的主扇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 年进行一次扇风机性能测定。
第三条矿井主扇装置应加强管理和维修,外部漏风不得超过规程规定,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外部漏风测定。
矿井主要扇风机及其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修,并认真搞好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保证在10min 内改变主要进、回风道和采煤工作面的风流方向,反风时的供风量应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并且按《规程》要求做好反向风门的安装和维修工作,确保随时具备反风条件。
第四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
矿井必须编制巷道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主要风巷维修费用由集团公司大成本列支,其他巷道的维修费用由矿自行解决)。
第五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相邻矿井确需联合通风时,应编制专门通风设计和措施,由双方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后执行。
第六条通风系统的建立应以“简单、稳定、合理、可靠”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的数量,特别是要减少风门个数,以减少内部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
第七条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巷道及采区设计施工要充分考虑通风因素,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须符合《规程》和“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做到通风系统布局合理,通风网络简单,避免角联支路,巷道设计、施工、验收必须有“一通三防”专项内容,并征得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准备采区,必[换行]须按设计先在采区内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防止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矿井主要通风机采用抽出式机械通风和双回路供电,主要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行,备用风机保持完好。
司机每小时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行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中,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条矿井每年必须核定1次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三条矿井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防爆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四条矿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五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不得超过2940Pa。
第六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主要通风机调减风量运行时,必须编制专门通风设计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或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通风系统调整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采取爆破方式巷道贯通时,矿领导要在现场监督。
第七条矿井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确需串联通风必须报煤电公司批准审批。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配风、测风管理制度,每月编制矿井配风计划,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矿井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主要进、回风巷道必须设置正规测风站并挂牌管理。
第九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矿井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十条当雷击或供电系统失电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揭示警示标志、严禁人员入内,并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恢复通风后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及排放制度;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管理规定1、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安排专人每天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100元.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处理,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并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在矿、公司检查中发现设施维护不及时或质量不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的,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50元/处;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200元.2、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通风设施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风门;严禁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的构筑由通风队技术人员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要求施工,施工结束后通风队应予以验收并有书面记录,每处通风设施施工验收结束验收单应有通防部签字认可。
如果未经验收或验收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施工负责人罚款50—100元,通风队分管队长罚款50-100元.3、由于过设备或回收工字钢等需要打开、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队打报告,经通防部审批,总工程师同意,并做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的准备工作后,方可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都不能私自打开或拆除通风设施及附属设施(包括风门墙体、风门、风窗、联锁绳),对于私自破环或拆除通风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查不出责任人罚责任单位1000元.4、严禁私自改变调节风窗的通风面积,违者对罚责任人200元,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事故追查。
进入密闭前栅栏内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人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对责任人按三违进行处理。
5、井下严禁矿车撞击风门。
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10m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
凡矿车撞击风门的责任人者,一次罚款100元;凡是撞坏风门的,对区队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按三违进行处罚.区队找不到责任人,对区队罚款1500元.如果同一风门多家从此通过,出现撞击风门的,找到责任单位,对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找不到责任单位的,对当班在此过车的单位每家罚款500元。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五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ww第一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____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____日、____日、____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哪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____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____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
第三条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技术矿长审阅。
第四条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2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井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防止矿井通风系统出现故障和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矿井通风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维护、管理和使用等环节。
二、设施管理责任1. 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责任由矿井企业负责人担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设施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
2.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3.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设施的日常巡检和定期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故障和隐患。
三、设施设计和建设规范1. 矿井通风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和合理高效。
2. 设施的材料和设备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
3. 设施的布置和结构应当合理,确保设施的通风效果和工作环境的舒适性。
四、设施安装和调试要求1. 矿井通风设施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的单位进行,安装方案应当经过矿井企业和设计单位的审查和确认。
2. 安装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安装方案进行,设施的连接和固定应当牢固可靠,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设施的调试和检测,并记录相关的测试数据和结果,确保设施的达到设计要求。
五、设施维护和管理要求1. 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设施的清洁、润滑和检修等,维护记录应当详细完整。
2. 设施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设施的使用情况和要求,制定适当的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3. 设施维护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和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于无法立即处理的情况,应当采取临时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六、设施使用和操作要求1. 矿井通风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和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和改变设施的工作状态。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调整的目的和依据1.1 为确保矿井通风设施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订立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矿山企业,包含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独资等各类全部制形式的企业。
第二章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二条通风系统规划和设计2.1 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通风系统规划和设计工作,确保系统符合安全和效率要求。
2.2 通风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地质、矿井开采方式、矿井排水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设备选型和购置3.1 通风设施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供应。
3.2 购置通风设施前,应对设备质量、性能和安全性进行评估,保证设备符合要求,并具备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设施安装和调试4.1 通风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完成,确保设备正确安装并正常运行。
4.2 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严格依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日常维护和检修5.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设施维护和检修工作。
5.2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减少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通风系统的运行与管理第六条通风系统的运行6.1 通风系统应依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运行,保持合理的风量和压力,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和新鲜。
6.2 运行过程中,应及时发现和处理通风系统故障,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第七条通风系统的监测7.1 矿山企业应配备专业的通风系统监测设备,并委派专人进行监测工作。
7.2 监测内容应包含风量、风压、温度、湿度等关键参数,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矫正异常情况。
第八条通风设施的更新和升级8.1 通风设施应定期进行技术评估,及时进行设施更新和升级,以确保设备符合最新的安全要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井下通风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风设施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通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通风设施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四)依法依规,确保效果。
第二章通风设施规划与设计第四条通风设施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充分考虑矿井生产规模、地质条件、煤层赋存状况等因素,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经济、高效。
第五条通风设施规划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通风系统总体布局。
(二)通风井巷工程设计。
(三)通风设备选型与配置。
(四)通风设施安全防护措施。
(五)通风设施应急预案。
第六条通风设施规划与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三章通风设施施工与验收第七条通风设施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八条通风设施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九条通风设施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通风设施使用与维护第十条通风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通风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通风设施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通风设施性能良好。
第十二条通风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运行档案,记录通风设施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为通风设施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通风设施使用单位应制定通风设施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通风设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通风设施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严格执法。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2篇)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实施。
三、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续时,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头,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造成的系统不合理、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
四、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老塘风,严禁出现串联风中的“并─串”或“串─并”形式的二次串联风。
五、实行分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系统,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采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一次串联风,同一采区内一次串联风不得超过一处。
进入串联风流中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____%,在串联风流中,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六、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采,无法形成通风系统的通过制订专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采用局扇供风,但必须实施“三专二闭锁”或“双局扇双电源”,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七、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道或主要回风道中。
八、矿井及各地点所需风量,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进行计算。
九、全矿井风量每旬至少测定一次,重点区域经常测定。
对供风量不足地点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确保合理供风。
十、矿井回风道失修率不得高于____%,其中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____%。
十一、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____%,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____%,风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十二、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备查,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十三、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检查矿井主扇的运转情况、反风设施、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
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第一节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规定第一条矿井设置通防科(队),并配备队长、副队长、技术人员等管理人员;通防科(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通防科(队)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即:通风、防治突出、防治瓦斯、防治煤尘),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搞好防治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杜绝通风、突出、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通防科(队)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种人员。
如: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维修员、仪器仪表发放人员、防突工、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维修工、通风调度员等,保证完成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防突工、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应由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专门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井口配备防突工不低于6人、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人员按需要进行配备。
第二节矿井通风系统第五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
新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包括通风内容并同时报批;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部签字。
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报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煤炭管理机构备案。
矿井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制订措施严格执行。
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坚持以风定产。
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季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修改。
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使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入井人员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入井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井下作业时的通风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通风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矿井通风系统应保持稳定,确保井下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置完善的通风设施,包括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筒、风门等。
第六条井下作业区域应保持足够的通风量,满足下列要求:1. 井下作业区域的风速应保持0.15~0.25米/秒;2. 煤矿井下应保持瓦斯浓度不超过0.5%;3. 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井下作业区域应定期进行通风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通风安全。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应熟悉通风系统,掌握通风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矿井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通风安全管理工作;2. 通风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通风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通风安全培训1. 入井人员必须接受通风安全培训,了解通风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2. 培训内容应包括通风系统、通风设备、通风安全操作规程等;3. 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合格者方可入井作业。
第十二条通风安全检查1. 定期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通风设施正常运行;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3. 对通风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其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通风安全记录1. 通风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通风安全记录,包括通风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结果、隐患整改情况等;2. 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章违反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降职、撤职等处分:1.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入井作业的;2. 违反通风设施操作规程的;3. 发现通风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理的;4. 其他违反通风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矿井生产效益,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适用于矿井的设计、建设、运营及关闭阶段。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通风安全责任制、通风设施设置与维护、通风监测与检测、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人性化原则,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矿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保障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转,并提高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二章通风安全责任制第七条矿井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通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和执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通风安全生产方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九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适时的调整和优化。
第十条矿井通风安全责任到人,各级责任人应认真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通风设施设置与维护第十一条矿井通风设施应符合《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设施应根据井下巷道的结构和走向进行合理设计,保证通风管道的畅通和风量的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修工作的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确保维修设备的完好和维修工作的质量。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形成维护档案,以备后续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通风监测与检测第十六条矿井通风监测应加强对通风系统参数的监测,包括风量、风速、风压、风向等参数的监测。
非煤矿山通风安全管理规定地下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及国家通风安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矿山井下采矿通风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方式、内容、检查周期以及安全检查所发现隐患的整改要求等,均按照汉中矿业公司安全检查规定进行确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井下采矿单位及相关部室第二章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新矿井、新中段、新采区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第五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保证井下各个作业地点的风量、风质、风速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规程规定的标准,在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有效风量率不低于60%,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风源含尘量不应超过m3,平均最高风速不大于8 m/s第六条矿井的一切通风安全设施必须经常保持完好.调整、迁移、拆除通风设备设施的工作,必须经单位主管门批准并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任何人不准随意拆除通风设备设施.第七条因主扇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掘进工作面停风、恢复旧巷或打开封闭区时,必须经通风人员检测确认无有害气体并且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第八条每个中段回采结束由生产单位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封闭溜井、采空区及影响正常通风的联络巷道,确保下一个中段的安全通风.第九条因生产需要设置的密闭、风门、安装局扇等由生产单位自行负责实施,由于施工不及时而造成后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全责;通风系统改造需要安装通风设备设施及通风构筑物由矿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井下采矿单位必须配备专职通风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按矿业公司定员编制配备井下通风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矿井通风系统主扇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因故停机要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没有经过主管经理和部门同意私自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造成后果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二条矿井通风系统的主要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每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影响通风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逐级上报.第十三条矿井主扇风机使用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看管,做好设备的点检和日安全运行记录.第三章安全管理部门、井下采矿单位通风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安全环保部通风安全管理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通风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通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负责对矿山是否具有完整的通风系统进行监督和提出整改建议,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3、负责对井下采矿单位的通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省市通风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给与制止和纠正,并进行经济处罚.4、负责对基层单位通风技术进行指导服务,协助搞好通风技术人员和通风工的培训教育.5、负责定期检查基层单位通风仪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及时补充更新所需仪器、工具,培训通风工掌握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6、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层单位的通风系统改造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监督方案的落实及施工质量,按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7、负责组织对矿山通风系统每年进行一到两次的停产反风测试,主要检测井下通风系统的反风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第十五条生产技术部通风安全管理职责1、负责保证矿山通风设备设施的投入,并按国家规定标准监督通风设备的选型、安装及使用情况.2、负责确认各个采区是否具备完整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不完善禁止进行采矿作业.结合实际对采矿作业防寒与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负责矿井通风设备的大中修,确保通风设备完好运行.4、负责新、改、扩建井下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根据生产的变化,负责与设计部门及时沟通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6、负责多级机站通风系统中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第十六条井下采矿单位通风安全管理职责1、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结合生产计划,提前制定单位通风系统改造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批.2、负责井下通风构筑物风门、密闭、风窗等的检查、施工和维护,杜绝风流短路、污风串联情况.保证采掘作业及硐室的有效通风量不低于60%的要求.3、负责采空区密闭施工,采场结束后及时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4、负责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全善的保护装置,风筒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5、负责每周要对主要通风巷道、采掘作业面进行一次风量测试,指定专业人员每周至少一次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制定专项检测记录附表1.第四章通风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主扇工职责第十七条通风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通风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通风安全的有关制度和技术措施,对本单位通风系统的技术管理负责.2、负责制定本单位通风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3、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通风管理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按计划组织施工,对通风安全设施的施工进行现场指导,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4、负责对单位通风工定期进行通风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确定测风地点,统计通风相关技术数据,了解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地点通风情况,对达不到规程规定标准的作业地点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保证安全生产.5、有权制止违反通风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对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而进行生产作业的区域责令其停止作业.6、负责对矿井通风构筑物损坏情况检查监督,有权对责任车间进行处罚.7、负责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反馈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遇特殊问题和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监管部门,保证单位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第十八条通风工岗位职责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违规、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负责.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3、班前、班后及风机运行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当电压与标准电压差值在+10%和-5%时,不准起动风机,并通知当班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无故障时方可启动.5、定期向领导汇报井下通风情况及通风系统状况,并提出解决措施供领导参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6、做到定期测风,井下通风困难时期要每周测二次,正常时期每周测一次,并做好记录.7、每周对井下有害气体的检测不少于一次,对有害气体超标的作业地点,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对因检测不及时而发生事故负责.第十九条主扇工岗位职责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按照主扇风机操作规程实施操作,对违规、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负责.2、风机运行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逐级汇报,及时处理.3、主扇风机运行期间,机器发出异常响声,轴承部位温度超过60℃时,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发现不及时而发生事故负全责.4、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做到不串岗、不脱岗睡岗.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时要对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通钢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附表1井下空气质量检测记录表。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矿井工作环境的安全和良好的通风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通风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等。
第三条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通风体系,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通风管理工作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与矿山规划、开采计划相协调,确保无死角、无盲区的通风覆盖。
第五条矿井通风管理应建立科学的监测和报警机制,及时掌握通风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六条通风管理工作要做到责任明确,各参与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通风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通风设备建设和运行第七条矿井通风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通风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例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第九条通风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严禁未经许可人员操作。
第十条通风设备的运行参数要进行实时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保证矿井内通风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通风工作监测和评价第十一条矿井通风工作的监测要建立科学、准确的参数测量和观测系统,对矿井内空气质量、风量、风速等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工作的评价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适当的评价方法定期对矿井通风工作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工作的监测和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和员工通报,确保他们了解通风工作的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来改进。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矿井内员工的安全撤离,并尽快恢复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多风井通风系统,必须进行通风网络解算及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第十七条、井下炸药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瓦斯抽放泵站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个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正规合理、稳定可靠。通风网络简单,采掘布局合理,尽量减少或避免角联通风。
第三条、每个采区必须至少布置三条上山,轨道上山进风,回风上山回风,运输上山一般情况下只供本巷道用风。
第六条、采区巷道设计应做到“大断面、强支护、少联通、降阻力、减设施”。
生产矿井的进、回风井、风硐和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留有余地。矿井总进、总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7m/s,采区进、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5m/s。
第七条、每个风井的负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pa(300mmHO2)。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
专用回风巷: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与瓦斯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第五条、采区设计施工要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治理、防尘、防火、安全监控等)、施工组织设计,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一超前”(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验收、超前施工)。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
非煤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通风安全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非煤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稳定。
第二章通风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矿长对本矿通风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通风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风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井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通风安全职责,确保通风安全。
第三章通风系统管理第七条矿井通风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1. 通风系统设计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通风系统运行稳定,风量、风质、风速符合要求。
3. 通风系统设施完好,通风设备正常运行。
4. 通风系统维护保养及时,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矿井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1. 通风系统设计前,应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通风系统设计合理。
2. 通风系统设计文件应经专业机构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3. 通风系统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 通风系统建成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通风系统运行管理:1. 通风系统运行应保持稳定,确保矿井通风安全。
2. 通风设备运行时,应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 通风系统运行数据应定期记录、分析,确保通风系统运行安全。
第四章通风设施管理第十条通风设施包括通风井、风道、风硐、风门、风机、风硐等。
第十一条通风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 通风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通风设施完好,无损坏、腐蚀、漏风现象。
3. 通风设施维护保养及时,确保通风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通风设施管理:1. 通风设施施工、维修、拆除等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2. 通风设施施工、维修、拆除等工作,应制定专项方案,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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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机构设置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系统管理能力,提升我矿“一通三防”工作成效,达到以通风促进安全,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的工作目标,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形式持续好转,确保矿井“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新标准容,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矿井通风管理小组:第一条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成员:通风副总、开拓副总、机电副总、地测副总、防突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机运科、供应科、劳资科、财务科以及各区队管理人员。
为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矿专门设立通风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突科,防突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防突科配备一名管理人员协助科长专职分管通风工作。
鹤煤十矿通风机构示意图第二条机构成员工作责任制(一)矿长1.对通风工作全面负责,听取总工程师及计划、通风、安全等部门关于通风工作的计划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一通三防”资金的投入。
2.每月主持“一通三防”例会,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人、财、物问题,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3.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报表,对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组织解决。
4.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队伍,配足相应人员。
5.负责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贯彻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
(二)总工程师1.总工程师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分管“一通三防”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通风管理工作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3.每月至少主持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安排整改。
4.负责组织编制通风资金计划,合理安排通风工程项目和资金。
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讽设施检查,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6.调动矿井通风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矿井通风管理技术业务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计划。
7.组织召开通风工作例会,安排布置通风管理工作。
8.负责通风管理工程技术人员配备。
9.每日审阅通风和瓦斯监测日报,每月审批通风月报等有关报表。
10.合理安排生产接替,平衡“抽、掘、采”关系,为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安全副矿长在矿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风工作各项设计、计划、技措工程、技术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督促解决。
(四)其他分管副职对其分管围的通风工作负责,并组织分管业务单位(科室、区队)做好本业务部门的通风工作,负责有关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
生产副矿长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人员配备,总会计师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资金、材料及时到位,机电副矿长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设备及时到位,保证供电可靠。
(五)通风副总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业务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矿井通风的规章制度,参加矿井规划、设计工作,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通风的专项规定。
3.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迅速有效的进行风量调节和反风。
4.负责搞好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机电、地测、开拓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围有关通风的措施落实。
定期检查分管围的通风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分析问题,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七)防突科1.在总工程师及通风副总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工作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
2.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串联通风、反风演习等有关措施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3.负责编制矿通风能力核定、抽放工作总结、防突月报的编制,并按时向公司上报。
4.负责组织矿井通风质量达标活动,提高通风设施和通风管理水平。
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负责将排查问题按“五定原则”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
6.重点抓好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处理等关键环节,严格突出区管理,严防重大通风事故发生。
(八)生产(开拓)科1.在编制、审查和实施生产建设设计、措施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及上级有关下达的通风管理规定,对矿井通风工程项目和资金要纳入计划。
2.负责督促检查基层采掘区队健全完善并管好用好通风设施,执行好防火、防突、防瓦斯、煤尘的措施,及时消除通风隐患,防止重大通风事故发生。
3.参加通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要同时考虑到矿通风系统。
5.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相关工作点的通风设施、系统。
6.参加通风系统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编制、审定。
7.每月参加回风巷排查,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修复,保证矿井风流畅通、稳定。
8.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通风工作存在的问题。
9.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
(九)机运科1.要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及时到位,保证主扇可靠供电。
2.采取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将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减少到最低限度。
3.协同安检、通防等部门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追查,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4.加强机电管理,消灭失爆设备,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和不产生机电引爆源负责。
(十)安检科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所承担的通风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违反措施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负责组织追查通风事故和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
(十)调度室负责协助解决通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财务科负责通风管理工作人员、设备、材料及其它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
(十二)组干科负责通风管理组织体系、干部队伍建设、岗位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待遇等情况。
(十三)供应科负责对通风工程所需器材、材料等及时保质保量进行供应。
(十四)劳资科负责解决通风工作所需的劳动力,并根据有关规定配齐人员,及时对不适应、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以提高通风职工队伍素质。
(十五)采掘区队1.对管辖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2.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断面符合《规程》规定,设备材料存放整齐,不影响行人和通风,风量达到设计要求,风速符合规程规定,无瓦斯聚积超限。
局扇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
3.管好、用好瓦斯监测仪器,对监测设施要加强维护,严禁损坏、破坏,保证正常运行,瓦斯超限断电、撤人。
4.负责提供瓦斯监测仪器的电源,并提供断电条件。
5.保护好本辖区通风设施,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未经通风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拆除通风设施。
6.加强机电维护,消灭电气失爆。
7.严格执行有关通风工作的措施、规定。
(十六)运输区1.负责将“一通三防”所需材料、设备等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2.在井下运输推车时,要爱护通风设施,不准顶撞风门,风门不准同时敞开。
(十七)机电队1.要保证采掘面正常供电,必须停电时,要有停电措施,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停电前必须通知到采掘、通风各有关部门和作业队。
2.消灭电器设备失爆。
3.加强主扇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十八)通风区1.对全矿通风工作具体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通风工作的政策、指示和规定,切实抓好通风管理,杜绝通风事故发生。
3.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4..坚持干部值班和查岗制度,经常深入井下,及时掌握生产风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日常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不断改善和提高通风设施质量,减少漏风,合理调节风量,满足各用风地点风量需要,保证安全生产。
6.严把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盲巷处理及调整通风系统等关键环节安全,狠抓措施落实,坚持干部现场指挥。
7.严格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撤除人员、揭示警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然后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严禁超限作业。
8.加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风筒末端距离掘进头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无挤压撕裂、断开风筒和任意关停风机现象,风筒吊挂整齐,不漏风,风量满足要求。
9.每月至少三次对井下进行测风,根据实际需风量,及时调整风量。
10.负责绘制通风系统图、立体示意图、网络图,安全监控系统图,每月进行补充完善,并报防突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11.建立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瓦斯调度台帐,密闭管理台帐,并与现场实际相符,12.每年至少测定一次矿井漏风率,并编制矿井漏风率报告。
(十九)抽放队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三先三后三落实”的瓦斯防治指导思想。
2.搞好抽放质量标准化工作。
3.每旬对井下抽放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抽放系统出现问题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确保正常运行。
4.搞好采面抽放钻场及埋管抽放的接替工作。
5.严格按照区域瓦斯治理计划进行区域瓦斯治理。
6.地面瓦斯抽放泵房要坚持24小时不停泵抽放制度,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停泵时,必须向矿调度及抽放队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通风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第三条矿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职责围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各专业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对违反行为,矿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全矿相关部门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必须把通风知识作为重要容。
第五条所有入井人员都有责任看管并爱护好通风设施、设备;对破坏通风设施、设备的行为,煤矿将认真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人将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条通风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加强通风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人员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七条通风设施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通风设施的构筑应在矿井生产设计时予以考虑。
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规格及构筑要求等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及突出矿井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通风设施的设置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管理,满足生产需要。
2.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和规由通风区要根据工程进度和安全需要,组织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定构筑。
3.通风区日常要指定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通风设施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批准。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严肃处理,按“十条红线”处理责任人。
5.通风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牌板,并及时在通风系统图上填绘,每缺一项罚款200元。
6.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配备一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作为备用;严禁以局部通风机和风机群代替主要通风机使用。